张春艳敬业奉献事迹材料_敬业奉献的事迹材料

2020-02-27 先进事迹材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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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而坚守 敬业奉献事迹材料

----海边司法所编外司法助理员张春艳

张春艳,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9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汉语言文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在威宁县司法局海边司法所编外助理员。2012年参加司法工作后,先后在么站司法所、海边司法所处理日常司法业务工作、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信访维稳等工作。5年来,她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标准,严以律己、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中,以耐心、细致、高效、便民的敬业精神,培养了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司法工作中,她是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一名普及法律的宣讲员,一名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常常奔走在村村寨寨,调解群众矛盾纠纷,被群众亲切地成为山乡群众法律的代言人,为了办好每一件民事纠纷,她常常学习有关法律书籍,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成为基层司法所的业务骨干。多年来,她所办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做到了一一排查调解,调解率达95%,自动履行率达100%,无一件矛盾纠纷激化事件和民转刑事案件发生。2012年至2016年她所参与调解的200余件民事纠纷案件中,调解率达95%,自动履行率达100%。安置帮教暖民心,为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寒冬送温暖”送去衣物、鞋子、慰问品、慰问金等等,自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事迹先后在2014年6月份和2015年4月份被威宁日报和毕节日报登刊,同时也得到了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司法局主要领导的认可。在日常工作中,她把清正廉洁作为工作好坏的基石,忠于事实和法律,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不为权势所屈,矢志不渝,秉公办案,博得了较好的赞誉。

法律宣讲:被群众称之为普法使者

2012年,么站镇大力开展普法工作,法律进机关、进乡村寨、进社区、进校园、进单位、进企业。这与司法编外助理员张春艳的努力分不开。

“农村人文化程度不高,许多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强,而普法工作迫在眉睫。”每年下发普法教材200余册,干部素质明显提高,服务意识和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加强,各部门在社会各界相续聘请了行风义务监督员,对本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广泛实行社会监督。同时,中共威宁自治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张春艳同志威宁自治县反邪防邪“农民讲师”宣讲活动义务宣讲员。

么站镇的各中小学,是张春艳宣讲法律的主要阵地。每学期么站司法所都会定期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内容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人民调解法、相关法律法规等,并进行“进村入户、面对面”进行法律宣传,反邪教警示教育在村组深入人心,并经常举办反邪教教育、人民调解法、农民工外出务工法律手册、刑事诉讼法及土地山林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群众知晓率达100%。2015年来到海边街道办事处海边司法所工作后,更是把海边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的有声有色、深入人心。

人民调解:真心促和谐 群众贴心人

由于近年来,社会矛盾多发而复杂,调解员们感觉到解决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她在受理民事纠纷工作中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也使她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一言一行。民事案件虽然繁琐,她始终保持着足够的耐心和热情,总是有急有缓,有条不紊,化解一个又一个纠纷。她一直认为,民事案件就是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快结案,矛盾尽快化解,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是她最欣慰的。

在这几年来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张春艳常常奔走在为群众调解矛盾纠纷的路上。2012年1月15日,80岁的刘毕生老人杵着拐棍到司法所反映自己的低保存折被儿媳妇拿去不还,低保款也不给他,并且还让他一个人住在漏雨的破房子里。听到老人的诉说后,张春艳与司法所同志立即到老人的家里,与这个“刻薄”的儿媳妇进行了三个小时的说服工作,老人的儿媳妇终于想通了,当场把老人的低保存折还给老人,并承诺每月给老人一袋米、5斤红豆、160斤洋芋。看到老人眼角挂着感激的泪水和其儿媳妇的惭愧,张春艳和同事才放心的返回单位。

在2015年3月份,张春艳来到海边司法所第一个月受理了一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子,事发2014年10月,农民工杨某在威宁阳光100国际新城2号楼在卸料平台上不慎摔下,后被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12月,杨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建房方产生纠纷。来到海边司法所,申请调解。

海边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杨某于2014年10月19日在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威宁阳光100国际新城2号楼施工过程中,多次不听从公司负责人王某的劝告,不按照公司规定把安全带拴在腰上,不慎将自己从卸料平台上摔下受伤到威宁县人民医院住院48天,用去医药费用共计:十万零五仟(105000.00)元,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经过对纠纷的详实调查了解后,2015年4月10日,海边司法所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海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出王某与杨某系雇佣关系,王某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理清法律责任的同时,海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情、理着手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海边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耐心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杨某在医院用去一切医疗费用(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十万零五仟(105000.00)元,王某已支付。对杨某受伤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赔偿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80000.00元,当场履行。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各方当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在司法行政工作中除了要做许多业务材料,调解群主矛盾纠纷是张春艳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置帮教暖民心:社区服刑人员心中的司法小张 2014年12月份“感谢政府,感谢司法所小张,要不是她的帮助,她们不知道怎么过。以后她们要好好做人回报社会。”这是威宁自治县么站镇社区帮教人员杨某由衷感言。杨某是一名暂与监外服刑人员,由于家庭情况特殊其母亲死亡、父亲是盲人,家里的弟弟在读书,爷三个同吃同住同睡在一个不足50平米的房子里面,张春艳和同事每年都会从微薄的工资里面拿出钱来为他送去衣物、大米、油、慰问金等等。在2016年1月,张春艳同志为海边街道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10名,杨某也在其中通过努力联系到浙江和北京的爱心人士捐赠的鞋子20双衣服裤子10套和2000多元的资金,此次受到捐赠的10名人员,分别是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马雨莎、马雨豪、王应蕊,孤儿秦林,“留守儿童”潘 刚、潘琴、张芬、王露璐、杨传加,社区服刑人员杨军。为他们每人分别发放衣服裤子每人一套、鞋子每人2双及红包每人100.00元。

最后,在押服刑人员马某和王某的孩子,马雨莎、马雨豪、王应蕊激动地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挫折,积极战胜困难,争当好少年,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同时将这份温暖和关爱转告给还在监狱服刑的父亲,鼓励父亲好好改造,早日回到他们的身边。眼角挂着泪水说张春艳姐姐她们以后遇到困难还可以来找你吗?这一句话让强忍着泪水张春艳同志打湿了眼眶。

面对生活她是阳光女孩:坚守岗位却难顾小家 作为一名基层编外司法助理员,张春艳辛苦并快乐着。在生活中的张春艳是个阳光女孩,充满着朝气活力。

乡镇比起县城,各方面条件要差很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一直都存在人少事多,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张春艳坚持深入农户了解他们迫切的呼声。在别人呼呼大睡休息的时候,张春艳同志也许还在某个老百姓家中做其思想工作,在别人生病可以住院休息的时候张春艳同志还在办公室一只手输液一只手做材料、开会、送材料对她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但是她无怨无悔,因为她热爱这个岗位。编外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对象就是在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的一切纠纷,面对的大多是农民。虽然他们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敦厚、朴实,和他们打交道要尊重他们,不然你一个不经意的脸色都能影响工作的效果,这是张春艳的工作经验。“微笑会给当事人无限的理解和信任,让当事人感到巨大的热情和愉悦。普法宣传时,走进普法课堂时甜美的微笑,如春风般给法制课增添亮色。安置帮教时,面对帮教对象春风润雨的微笑,将会点燃重归者从头再来的勇气。”说起工作张春艳同志如数家珍。

张春艳同志所处理的案子虽然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她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似乎不能冠之以“伟大”、“崇高”这样的字眼;她嘴里没有豪言壮语,但字里行间却流露着对普通百姓的真情和大爱,她以对工作高度地责任心和事业心,把心血倾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无怨无悔。

像许许多多的女性一样,在家里,她既是女儿,又是妻子,还是母亲,但在工作面前,她只能将对家庭的责任和愧疚只能深深埋在心中。2012年至今,编外司法助理员的每月工资1600元,也没有什么“五险一金”。微薄的工资,张春艳同志却因为热爱而坚守。

拟稿人:张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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