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示范企业评选事迹材料_诚信示范企业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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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示范企业”候选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候选企业须为在广东注册纳税的企业,经营满三年以上(含)。
(二)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最近三年来未发生偷、逃、抗、骗税款行为。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出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出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四)讲求信用。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纪录。
(五)遵守合同。遵守国家《合同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履行合同义务,无利用合同欺诈行为。
(六)守法经营。经营中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安全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八)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现实犯罪纪录。
(九)合法用工。遵守国家《劳动合同法》,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依法实施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三年内未因环境保护或其它违法经营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附后),同意并签署《广东企业诚信公约》(公约内容详见省企联网站),报送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由该协会统一报送广东省。
(二)审核初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依据推介条件,进行初评,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三)社会公示。以公函形式征求候选企业所在地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在省级报纸及相关媒体公示候选企业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新闻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推介条件、企业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调查审核情况、社会公示反馈意见,审定2012年度“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予以表彰,并从中评选出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业为“广东省最佳诚信企业”予以重点宣传表彰。
(五)宣传和推广。(1)在2013年全省企业家活动日大会上公开表彰;(2)在《南方日报》上刊登表彰企业名单;(3)在广东企业联合网建立的“诚信企业”专栏宣传受表彰企业;(4)编纂《诚信兴商,科学发展》大型宣传册,宣传受表彰企业经验事迹。
(六)监督与执行。获得“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和“广东省最佳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应不断提高企业诚信建设水平,省企联有权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将与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暂停或者撤销其“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或“广东省最佳诚信企业”的称号。
三、管理与服务
“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签署《广东企业诚信公约》后,成为省企联诚信公约会员企业,并统一纳入会员管理。省企联将发挥桥梁纽带和雇主组织代表的作用,每年有计划地为诚信公约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高水平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