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妇儿维权先进事迹材料_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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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经公务员考试,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多年来,**同志以关爱女性、保护教育下一代为己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维权的工作思路,积极慎重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志始终把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作为做好本职工作的保证。
一、加强学习,练就自身高水平的业务素质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能否作好,在于执法者的能力水平,法律知识的及时更新。
她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离婚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仍由**同志审理。崔某要求抚养孩子,但与刘某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费承担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不提供工资收入情况,想少支付抚养费,**同志在要求其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被拒绝后,应崔某的申请到刘某单位调查其收入状况,并请其单位领导协助作刘某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重视与孩子的情感沟通。此案最终依法判决共有房屋归女方崔某所有;孩子由女方崔某抚养,并依据调查的刘某的工资数额提高了孩子的抚养费,维护了崔某与孩子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官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形象。
在杨某及其女儿与其小叔子、小姑子之间的继承案件,杨某婚后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二层楼房一栋,建房当时杨某的小叔子、两个小姑子均未成年,房屋登记所有人为杨某的公公逄某,共有人为八人。十几年后,杨某的公公、丈夫、婆婆相继去世。杨某及女儿与小叔子一家同住在二层楼里。因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杨某与小叔子一家发生纠纷,被其妯娌殴打,并被从该楼房撵了出去。杨某诉讼主张其对该房屋的权利。其小叔子、小姑子认为该房屋是老人留下的遗产,只同意分给杨某其丈夫应继承的房屋的四分之一。**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依据当时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共有人情况,对房屋依法进行了析产,确认了杨某及其女儿应享有的份额,后将杨某丈夫、公公、婆婆财产份额作为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分割。确保了杨某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
姜某是医院的护士,在急诊值班时被送病人入院的刘某打伤住院治疗,事后刘某态度非常恶劣,并且不肯对姜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其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刘某应对姜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同志在审理该案期间了解到刘某无固定住所,且无职业,案件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在庭审时没有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庭后又多次找双方进行明法析理,向双方阐明利害关系,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维护了姜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