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全事迹_潘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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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十佳优秀律师候选人潘洪全律师事迹介绍
潘洪全律师,男,41岁,大学本科文化,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主任。1997年获得律师资格,并曾在萍乡钢铁厂法律顾问处、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0 年10月独自创办萍乡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他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职业为民,追究公平正义,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以及其他省市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一、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顾全大局,恪守职业道德,是当事人信任的好律师。
古语说:“自知者明,自胜者强”,谁能战胜自身的弱点,谁才能成为强者。他,一名年轻的司法工作者,新一代律师的佼佼者,用不寻常的成长经历验证了这句古语。
潘洪全律师长期以来坚持时事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坚信并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和处理非诉案件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保持清醒的头脑。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后,他更加注意关注国际国内大事,更加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加。能够自觉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尤其在与不良风气,腐败现象斗争中立场坚定,充分体现了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政治信念。他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尤其是在办理有重大影响、涉及到国家政策或稳定大局的法律事务问题上,比如他在办理于萍乡市三亚小产权房屋群体纠纷等案件时,感觉到此类案件民怨大,社会影响面广,曾经群体性上访上告,有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潘律师都能以其政治敏感性,及时进行劝说疏导工作,并把握案件总体走向,不惟办案而办案,自觉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以及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法院从法律层面将矛盾化解,做到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表现出了一位优秀律师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崇高的职业道德。
二、立足法律实践,法律专业技能精湛,办案质量高,律师工作成绩显著。
潘洪全律师从业15年来共计担任过几十家公司、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潘洪全律师精湛的业务水平和优良的职业道德深受顾问单位的称赞。有 15年的从业经历和对律师业务的潜心研究,潘洪全律师凭着在房地产、投资收购及其他商事、民事等方面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业务水平,办理了大量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和企事业单位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在律师工作中,潘洪全律师一贯规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从未出现错案、假案,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情形。执业中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严谨规范、遵守行为竞争规范,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潘洪全律师担任震惊全国及中央领导的“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3·11特大爆炸案”黄志的辩护人等案件分别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并且最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潘洪全律师意见,作出黄志不构成犯罪即无罪的判决。当类似这样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件为他带来广泛赞誉的时候,潘律师常常只用一句话:我只是做了律师应该做的——忠于事实和法律”做了回应。潘律师的谦逊在本地政法系统和当事人中传为佳话。
潘洪全律师从业15年多来,在法律服务行业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受到了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其获得的具体荣誉称号如下:潘洪全律师曾于2006年8月在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初赛江西赛区获“最佳辩手奖”。2008年10月30日在江西省第二届诉辩大赛中获全省“优秀辩护人”称号;2008年12月获江西省司法厅颁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称号。2008年潘洪全律师获选萍乡市司法局“2008年司法行政最有影响十大人物事件”。2009年6月23日被萍乡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萍乡市司法局聘请为“萍乡市信访工作律师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 2010年4月21日被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聘请为“信访协理员”; 2012年2月,潘洪全律师被当选江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专业委员。
三、文明规范执业、塑造诚信形象。
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与执著,使潘洪全律师炼就了一身过硬的执业技能,从而演绎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案例。潘律师认识到,仅有较深的法学素养和熟练的执业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勤勉敬业的精神,没有良好的品行,是无法走向成功的,也无法获得社会及当事人高度的评价。作为一名年轻的不断走向成熟的律师,他坚信先做人,后做事。工作中,他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庭审中言词缜密有度,驳斥对方有理有据,“重事实、重法律”的执业方式,使委托人充分信赖,也得到法官的充分尊重。比如原萍乡市江发集团留守处江琪琳贪贿案一审判刑十年,二审被判轻刑,委托人开始不理解到后来佩服潘律师的执业技能和勤勉敬业的精神。
由于某些地区的律师不按照执业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办案中不从案件实质上来调查研究,而是机关算尽,惟利是图,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很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产生了信任危机,潘律师对此深恶痛绝。潘律师能够清醒地认识到 :律师的执业环境确实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大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都去拉关系搞司法腐败,长此以往,司法公正将荡然无存,律师将会失去执业的“诚信”根基,其贻害无穷。因此,同司法腐败作斗争,应当首先从自我做起。在办案中,潘律师与法官交往慎法、与当事人交往慎德,不触“高压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律师规范,充分体现了新一代年轻律师高尚的执业风范。
潘洪全律师一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严以律己,勤于学习,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法律事务生涯使潘洪全律师疾恶如仇,为民请命,勇于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信执业、依法纳税、珍视行业声誉,为加快萍乡本地的经济建设服务贡献自己的力量,深受当地老百姓拥戴和政府的好评。
20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