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控制应急预案_手足口病防控应急预案

2020-02-27 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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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手足口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手足口病疫情的暴发与流行,指导和规范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手足口病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省手足口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手足口病疫情(Ⅰ级)

本市发生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手足口病疫情。

1.3.2 重大手足口病疫情(Ⅱ级)

(1)手足口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有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发生,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3)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手足口病疫情。

1.3.3 较大手足口病疫情(Ⅲ级)

(1)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1倍以上;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手足口病疫情。

1.3.4 一般手足口病疫情(Ⅳ级)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2)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手足口病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市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

省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疾控科、应急办、医政科、基妇科、计财科、法监科、科教科、中医科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本地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卫生局成立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包括卫生管理、流行病学、儿科临床、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各类卫生应急专家。主要职责是:分析、预测全市手足口病疫情;及时提出应急反应级别、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反应终止以及后期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手足口病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疫情处理提供技术指导等。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手足口病疫情报告与管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并开展手足口病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等。

2.3.2 医疗机构:负责手足口病疫情报告,病人的抢救、诊断和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及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和托幼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4 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和《*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疫情监测、报告和防控措施。3 病例诊断

3.1 临床诊断病例

急性起病,发热,手掌或脚掌部出现斑丘疹和疱疹,臀部或膝盖也可出现皮疹。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的疱疹,疼痛明显。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

重症病例:1.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2.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3.2 实验室诊断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实验室诊断病例:

3.2.1 病毒分离

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肠道病毒。

3.2.2 血清学检验

病人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3.2.3 核酸检验

自病人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监测、预警、报告与信息发布

4.1 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手足口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市手足口病监测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工作。

4.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手足口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专家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手足口病病例后,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一栏中填报该病。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病例分“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两类。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则应在报告卡片“备注”栏内注明肠道病毒的具体型别,如为重症病例亦应在“备注”中注明“重症”。

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如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发生突发手足口病疫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发病人数、病情分级及死亡人数、波及范围、主要临床表

现、流行病学资料、处理情况、联系电话等,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报告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浏览并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死亡病例,应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必要时,启动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4.4 信息发布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市政府授权,市卫生局适时向社会发布本市内手足口病疫情信息。5 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手足口病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特别重大、重大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在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手足口病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要积极指导、支持下级有关部门的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处理措施

5.2.1 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重症病例比例较大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要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标本采集、传播方式及感染的危险因素调查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聚集性病例、托幼机构的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逐一登记,并进行流调和密切观察,同时采集有关标本。

5.2.2 隔离治疗

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积极对手足口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符合留观指征的病人要立即转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要立即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医院消毒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控制院内感染;对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乡镇、村、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消毒处理。

临床治疗主要分为4个阶段:

(1)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阶段:可采取一般治疗和对症治疗。

(2)神经系统受累阶段:可采取控制颅内高压、静脉注射

免疫球蛋白、酌情应用糖皮质激素以及降温、镇静等其他对症治疗,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密切监护,注意严重并发症。

(3)心肺衰竭阶段:应保持呼吸道和两条静脉通道畅通;呼吸功能障碍时,及时气管插管使用正压机械通气;在维持血压稳定的情况下,限制液体入量;头肩抬高15-30度,保持中立位;以及采取插胃管、导尿和其他药物治疗等措施。

(4)生命体征稳定阶段: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基本稳定,但仍有病人留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应做好呼吸道管理,避免并发呼吸道感染;采取支持疗法和应用促进各脏器功能恢复的药物;进行功能康复治疗或中西医结合治疗。

5.2.3 保护易感人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小学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晨检制度,根据手足口病疫情发展趋势和程度,建议教育部门停课或复课。

5.2.4 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手足口病的实验室诊断一般是通过采集适当的临床标本后进行病毒分离和病毒鉴定,如果没有采到合适的临床标本,或无法进行病毒分离,也可以通过血清学检测(如中和实验)来检测血清中的中和抗体,或直接从临床标本中检测病毒的核酸来诊断。在手足口病疫情暴发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负责组织手足口病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并进行病毒分离。

5.2.5 消毒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和《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的规定,医院门诊和病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消毒制度,对患者粪便排泄物及其污物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切实落实各项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感染。对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乡(镇、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5.2.6 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餐饮业、食堂、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并对手足口病病例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依法监督。

5.2.7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及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使广大公众增强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3 应急反应的终止和评估

5.3.1 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手足口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转为常规防治和监测。

5.3.2 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

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6 预防控制措施

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婴幼儿和儿童普遍易感。做好儿童个人、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是预防本病感染的关键。

6.1 个人预防措施

6.1.1 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6.1.2 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并妥善处理污物;

6.1.3 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

6.1.4 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

6.1.5 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居家治疗的儿童,不要接触其他儿童,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轻症患儿不必住院,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

6.2 托幼机构及小学等集体单位的预防控制措施

6.2.1 本病流行季节,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

6.2.2 每日对玩具、个人卫生用具、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6.2.3 进行清扫或消毒工作(尤其清扫厕所)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手套。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

6.2.4 每日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6.2.5 教育指导儿童养成正确洗手的习惯;

6.2.6 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要对患儿采取及时送诊、居家休息的措施;对患儿所用的物品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

6.2.7 患儿增多时,要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教育和卫生部门可决定采取托幼机构或小学放假措施。

6.3 医疗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

6.3.1 疾病流行期间,医院应实行预检分诊,并专辟诊室(台)接诊疑似手足口病人,引导发热出疹患儿到专门诊室(台)就诊,候诊及就诊等区域应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室内清扫时应采用湿式清洁方式;

6.3.2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

6.3.3 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的仪器、物

品等要擦拭消毒;

6.3.4 同一间病房内不应收治其他非肠道病毒感染的患儿。重症患儿应单独隔离治疗;

6.3.5 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6.3.6 患儿的呼吸道分泌物和粪便及其污染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

6.3.7 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患者增多或肠道病毒感染相关死亡病例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市、县手足口病监测要纳入疾病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7.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手足口病应急防控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手足口病突发疫情处理应急演练。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医疗救治队伍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及时补充储备物资。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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