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甸镇突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_乡镇食品药品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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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甸镇突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针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简称安全事故)的及时控制和减少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根据岫岩县政府印发的《岫岩县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新甸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在新甸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突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第三条 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做到“全镇统一领导、各村、社区、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根据安全事故处置的需要,成立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镇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人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镇政府镇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主管副镇长担任,相关部门、单位、村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秘书室。具体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分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党委组宣办公室 负责制定对外新闻报道口径,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镇纪检、监察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相关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调查处理违反政治纪律,擅离职守,临危退缩,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有关责任人。
镇工业办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计划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镇中小学校、幼儿园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餐饮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镇派出所 负责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调查处理食物投毒事件。负责处置安全事故人员、急救药品、物资的安全运转,保障事发区域内处置安全事故车辆的畅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调动车辆为处置安全事故提供交通保障。
镇财政所 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镇公共卫生服务站 依法开展对生产环节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对畜禽产品、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酒类产销安全事故和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急救药械和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镇卫生院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以及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应急中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镇秘书室 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依法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镇水利站 依法开展对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镇分管食品药品工作的副镇长兼任,副主任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村、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岫岩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六)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镇公共卫生服务站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综合监督各村和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准备及实施情况;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负责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九条 建立监测系统:全镇建立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卫生院、畜牧站、水利站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与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镇外有可能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镇公共卫生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综合信息。
镇公共卫生服务站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第十条 建立预警系统:
(一)加强日常监管:中小学校、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卫生院、畜牧站、水利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预警预防:镇公共卫生服务站是镇政府组织协调、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的议事机构,也是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部门以及镇级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
(三)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无死亡病例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故。2.通报方式
(1)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公共卫生服务站通报;
(2)镇公共卫生服务站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村、镇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时,经岫岩县政府或岫岩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岫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岫岩县外事侨务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镇政府在将安全事故上报岫岩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岫岩县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四)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应急准备和预防: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已报告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镇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意见,研究防控措施。镇公共卫生服务站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岫岩县政府,向岫岩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分析可能的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主要领导在报请岫岩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报告制度:镇公共卫生服务站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各村、镇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一)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卫生院和镇公共卫生服务站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无死亡病例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故。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出现安全事故后,应在30分钟内报镇政府,政府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岫岩县政府、岫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四)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的企业和单位,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2.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关的单位;
3.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部门。
(五)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的从业人员或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的单位、村应在知悉安全事故后30分钟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七)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害人数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八)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九)总结报告: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二条 预警级别与发布:按照可能突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岫岩县突发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重大(Ⅱ级)、较重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一)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岫岩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了岫岩县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在库房和运输途中被盗,金额超过1万元的; 5.国务院、省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岫岩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4.岫岩县政府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区域,给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岫岩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村、镇,给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5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岫岩县政府认定的一般安全事故。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分级响应:根据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严重)级、Ⅱ(重大)级、Ⅲ(较重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较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岫岩县突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Ⅲ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时,镇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岫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镇政府在岫岩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如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二)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岫岩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较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1.Ⅲ级应急响应由岫岩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岫岩县政府的应急响应。镇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本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指挥部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卫生院的应急响应。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村、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在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1.Ⅳ级应急响应由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镇政府的应急响应。镇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新甸镇政府、卫生院的应急响应。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镇政府、卫生院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各项应急措施,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五)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第十四条 指挥和协调:进入Ⅱ或Ⅲ级响应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村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一)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二)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镇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岫岩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五条 紧急处置: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岫岩县影响严重的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岫岩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岫岩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跨岫岩县影响严重的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经岫岩县应急委审查,同意后报岫岩岫岩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岫岩县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
1.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镇政府安全指挥部组成相关部门参与的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置措施,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院负责,抽调医护专业人员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综合组
镇党委组宣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四)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岫岩县有关部门。
(五)宣传报道组
镇党委组宣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与岫岩县宣传报道组取得联系。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协助岫岩县委宣传部对外报道工作,并视情况向岫岩县外事侨务办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对有害信息加强封堵和删除,以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重大(Ⅱ)、特别重大(Ⅰ)安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一般(Ⅳ)和较重大(Ⅲ)安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终结: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镇政府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在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总结报告: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岫岩县级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岫岩县政府。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按照国家和岫岩县的统一部署,建立全镇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镇内突发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镇党委组宣办公室建立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镇公共卫生服务站负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处置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建立由卫生院、镇公共卫生服务站、水利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物资、经费保障:
(一)物资储备
事发地村委会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突发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二)经费保障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镇财政所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所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共同管理,以保证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职责: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镇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镇公共卫生服务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派出所、交通等部门要确保突发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预案的实施时间: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