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新)_xx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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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监测、预报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通信联络
4.5
指挥和协调
4.6
紧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海兴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4
副指挥长:赵金彪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春艳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王家明
县武装部副部长
周希月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贡佣者
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兴华
杨铁链
赵昌国
刘洪义
刘金友
张金元
闫国新
刘金峰
王庚群
呼广平
王立柱
祈永兴
齐金亮
赵吉利
王树峰
刘良海
林景祥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水务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 县供销社副主任 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县电力局副局长 县联通公司副经理 县移动公司副经理
褚荣栋
香坊乡宣传委员 韩复德
张会亭乡副乡长 张卫东
小山乡党委副书记 孙国强
赵毛陶镇副镇长 赵振中
高湾镇副镇长 郭海涛
辛集镇副镇长 许国勇
苏基镇副镇长 王玉庆
县农场副场长 宋海洪
青先农场副书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白春艳同志兼任。
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制;制订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
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牧、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县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
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农牧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预警,落实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 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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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高 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 干 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采取应急措施,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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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
紧急处置
4.6.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
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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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6.2.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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