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司法系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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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1年1月4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确保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所、学校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
1、突发安全事件。(略)
2、重大事故。(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略)
4、自然灾害。(略)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司法厅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3、预防为主,注重化解。认真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4、分级响应,密切配合。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等因素,分级响应级别,各方面密切配合。
5、依法处置,避免激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和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6、依靠科学,快速反应。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反应灵敏。
(四)预案的制定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省司法厅应急指挥机构(略)
(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略)
(三)各地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略)
(二)信息报告内容
1、即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1)即时报告事项:(略)
(2)即时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2、随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1)自然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灾情发展动态。
(2)突发安全事故。(略)
(3)公共卫生事件。(略)
(4)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
(三)信息报告方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紧急重要信息报告1小时内向司法厅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不能压报、延误,更不能迟报、漏报和瞒而不报。
(四)信息报告责任制(略)
四、突发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略)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及对有关人员的奖惩等。
(二)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的监狱、劳教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三)保险
发生突发事件的监狱、劳教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等工作。
(四)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送上级机关。省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向司法厅上报有关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值班制度(略)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略)
(三)专业、技术保障(略)
(四)应急队伍培训(略)
(五)日常演练(略)
(六)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和公证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科学决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七、有关要求(略)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处罚
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九、附则
本预案由司法厅制定、解释,按程序报省政府和司法部备案,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各市(区)司法局、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省监狱局、劳教局制定和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司法厅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