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26143621_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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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组织机构 2.3职责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 3.3预警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标准 4.2分级响应程序 4.3指挥和协调 4.4紧急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5)负责治安管理。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
3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5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