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方案_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020-02-28 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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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区康杰医院事故抢救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

(八)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须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6、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及科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一)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防止因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十三)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十四)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生化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B超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十五)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十六)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二、应急处理预案(一)分级响应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对收费等医疗行为有争议的投诉;

2、一般事件(Ⅲ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人以下;

3、较大事件(Ⅱ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的;

4、重大事件(Ⅰ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报告制度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2、一般事件:立即报派出所、县卫生局处置。

3、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立即报县公安局、卫生局处置;并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经过、结果以及对当事医护人员的处罚。

2、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患方聚众上访,院方无法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县卫生局、县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上报告科主任(护士长)、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到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患方聚众上访围攻、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特县政府、县卫生局报告,请求县公安局、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在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平鲁区康杰医院 二0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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