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急预案(精选3篇)_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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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保障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效控制和打击“医闹”,维护患者的合理诉求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2.编制依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3.事件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而产生的纠纷。“医闹”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或社会其他无关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医疗纠纷和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人为制造群体事件,激化医患矛盾,扩大事态,用极端手段要挟医院,以图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本预案涉及医疗纠纷(包含医闹)是指患方拒不依照正常程序、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以各种非正常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各种非法行为。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极端手段自发或被无关人员有预谋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纠纷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医闹”行为。
5.工作原则:依法处置,有效预防,分级负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正当防卫,快速平息,紧急依靠公安等力量协助打击主要闹事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处置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处置医疗纠纷应急指挥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由XX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职责:
1.1发现纠纷和“医闹”苗头,立即组织好调查、核实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判断是单纯医疗纠纷还是有组织的“医闹”行为,并及时组织专门讨论,形成相应结论上报医院领导。
1.2预测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形成的规模,表现的行为方式,蔓延发展及事态扩大的可能趋势,同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协商调解和处置工作,避免医疗纠纷事态进一步扩大。
1.3负责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对医院内部处置无效、事件有可能升级的医疗纠纷(医闹)行为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1.4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尸检机构、尸体保存机构的工作。2.健全完善内部保卫应急组织的职能和工作方案
2.1工作原则和目的: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告,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劝说无效,仍以各种手段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各种行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2.2医疗纠纷应急小分队组成人员:XXXXXXXXX,发生纠纷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因特殊情况需回避的除外)、警务室值班人员。
2.3工作要求:
2.3.1对有组织的“医闹”事件或危及到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尽快抽调内部应急保卫组织(应急小分队)到位。
2.3.2 各小组待班时要保证通讯畅通,需要时第一时间到位,行动统一听组长指挥,不能擅自行动。
2.3.3及时侦察、取证、并对蓄意闹事的各种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报警由警方依法处理。3.通过政府对患方所在的街道(镇、乡)、居(村)委会及时沟通,限制群体集结、采用不正当手段闹事。
三、预防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患方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掌握其动向,做到心中有数,逐级汇报。对有组织的“医闹”行为,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收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做好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2.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奏效,事态不能平息或事态一开始就矛盾激化升级有失控趋势,出现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2.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2.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2.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2.5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2.6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2.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2.8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 2.9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
2.10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应急响应 1.启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由医院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纠纷经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且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以上10种非法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同时请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处置:各相关领导及科室人员马上到场,按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3.响应措施:
3.1接到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尽快到达现场,组织调查,摸清情况,针对“医闹”的不同行为方式和发展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争取工作主动权,使医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2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3.3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医务部工作人员应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3.4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3.5如事态紧急,保卫科无法控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城西派出所,并立即组织应急小分队成员到位,维护医院的秩序和人身安全。
3.6必要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患方所在的街道(镇、乡)、居(村)委会,通过他们做好患方的疏导、劝止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3.7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共同审核新闻稿。
3.8 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六、应急终止
医疗纠纷已经按程序解决,医闹事件已经平息,医患双方无异议,医疗机构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医院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
七、预案制定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医务部负责解释。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黄 塘 镇 卫 生 院
医疗纠纷与处置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当不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时,为避免矛盾激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我院制定了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
惠安县黄塘镇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置小组
组 长:林祖阳
成 员:王竞扬、林都彬、陈顶农、王珊玲、吴丽敏、柳建阳 医疗纠纷调解主要由:陈顶农同志负责协调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医疗纠纷领导小组人员立即到位,并与患者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调解:
1、组织医患双方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①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由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③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是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组织医患双方当场封存病历资料和药品等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见证。人有死亡的,要把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及时限(常温下48小时内,冻存条件下7日内)明确告诉患方,以便为鉴定提供重要物证;
2、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或是调解、判决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院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或是调解书、判决书;
3、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当班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4院办接到科室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要组织全院力量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我院职责:
(一)加强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和诊疗操作常规、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畅通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组织职工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和完善《医疗投诉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三)根据医患纠纷事件的性质、情节轻重、事态发展情况,建立医疗纠纷三级常规处置预案:三级处置预案适用于一般医患纠纷,患方没有过激行为,可通过院办及诊治医师等医务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即能解决的,则采取此预案;二级处置预案适用于出现患方聚众走访,直接到院长办公室、投诉,患方有过激行为迹象的,且经过三级处置预案难以解决的医患纠纷,医院及相关科室必须加强与患方的沟通,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解决纠纷的,则采取此预案;一级处置预案适用于出现患方在医院内聚众寻衅滋事,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经劝说无效抢夺他人医疗文书及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医患纠纷事件,经过二级处置预案难以解决的医患纠纷,则应及时启动此预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要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
(五)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弄清争议所在,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六)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七)应患方要求提供客观病历复印件,实事求是地向患方通报调查的情况,阐明院方的意见,力争通过与患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患方交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法规、途径及程序;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药品等实物,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见证;患者如果死亡的,动员患方将尸体立即移送院殡仪馆。
(八)如遇紧急情况,可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医院财产安全,并同时向卫生局和车埠派出所报告。
(九)做好医患纠纷处置的有关后勤工作及其他工作。
(十)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医务人员进行病案讨论、总结(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专家参与),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院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黄塘镇卫生院
第3篇: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兰州辅仁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务科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对患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3、业务部门(护理部、药剂科)负责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组织会诊、专家讨论。
4、企划部负责医疗纠纷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5、后保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全程协助处置。7、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七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 告
第八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科及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九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及业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及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报警)。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掌握基本情况后,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卫计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2、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业务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务科应按规定建议家属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5、保卫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6、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或业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办公室、保卫科、后保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7、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企划部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科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宣传科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8、需要有关科室给予配合和人员支持的,有关科室应按要求进行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医务科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科和业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和业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纠纷由业务院长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和业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第十七条 医务科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九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0.5万元的,由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0.5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0.5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及时向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一条 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初步意见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调解结果确定后,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事宜,讨论评估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最高赔偿数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纠纷所在科室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纠纷最后处理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第二十七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无故不到场,每人次罚500元。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