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急预案(精选6篇)_施工应急预案北京

2022-03-16 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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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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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生产楼拆除项目

大风、空气重污染天气扬尘治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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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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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2....二、总体目标.2...三、工程概况.2...四、应急组织机构...2...五、应急响应与准备重点....3...六、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3...七、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4...八、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9..九、监督检查.9...十、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实施宗旨.9..1`````

```````````` 一、前言

近年北京市雾霾天气不断加重。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进一 步加强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完成,防止由于建 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是文明施工的具体 体现,也是施工现场管理达标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京建发 [2015]102 号关于印发《 2018 年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8}242 号)的通知,及《北京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高于往年的工作力度,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建设 工程现场空气污染的控制,为北京市“ 2018年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 5%左右”总体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包 四、应急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施工现场贯标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社会的承诺,能够有效、更 好的对工地空气重污染实行管理,结合本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组成空气重污染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如下: 1、空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通信生产楼拆除项目

中国联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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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姓名 郑卫东 朱柏森

职务 项目经理 执行经理

联系电话 602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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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庆海 赵洪伟

组员

孙 浩 苏万龙 苏万颖

2、现场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员 安全员 安全员 施工员 后勤保障

1)定期分析施工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2)经常检查防尘器材,以保证防尘的可靠性。

3)经常检查现场的防尘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定期对职工进行防尘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旦发生大风天气做到 招之即来,团结奋斗。五、应急响应与准备重点

1、施工现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门前及围挡附近及时清扫。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3、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堆按要求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

4、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的机械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易产生扬尘的建材按要求存放在库房或者严密遮盖。

5、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应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手续齐全。6、楼内清理垃圾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7、施工现场按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8、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按规定及时清运。9、施工现场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0、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专业化洗车设备或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六、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 200 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 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 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 4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 1 天(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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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 2 天(48 小时)。(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 3 天以上(72 小时以 上)。

七、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健康防护 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 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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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 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 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 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 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 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 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 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 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 措施。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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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 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 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 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 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 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 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 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 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 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 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 通扬尘污染。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 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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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 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根据上述北京市要求四条预警分级应急措施,特制定施工现场具体应 急措施:

1、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用混凝土; 2)材料存放区、材料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 3)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4)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2、洒水降尘:

1)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作业时,应当及时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2)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外墙抹灰装修作业及其它可能产生扬尘 污染的施工作业。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必须严格执行

空气重污染预案中各级预警响应规定。其中,发布橙色预警时,工地要严格采取 有效的苫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 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 所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 禁止上路行驶。发布红色预警时,除落实上述措施外,全市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 工作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要严 格落实领导带班和 24 小时干部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反应迅速。

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 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 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4)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3、垃圾存放、运输:

1)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 输消纳应符合相关规定;

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7`````

```````````` 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3)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4、材料、土方覆盖:

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 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水泥、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 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对于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本市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5、车辆清洗:

1)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均应安装高 效洗轮机,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结束后,施工单位可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和 设置沉淀池。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的,施工单位要确保

100%使用;

2)在施工现场设置洗车池和沉淀池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 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b、洗车池旁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应当道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 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消纳建筑垃圾、渣土。施工现场必须使 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现场土方、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

6、施工围挡:

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坚固、严密,表面应平整和清洁,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施工围挡使 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2)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3)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溢或遗撒,避免粉尘、废弃物和 杂物飘散,及时对工地门前及围挡附近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7、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检查标准 :

建筑垃圾等的运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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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 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八、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当遇大风扬尘,或重度雾霾黄色预警时 , 现场启动防尘治霾应急预案。1、霾预警信号分为三级,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报等级用 语的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及时查看当政府发布雾霾预警通告。当发出雾霾 重污染黄色预警时,要停止土石方包括渣土的运输。

2、生产经理组织现场卫生负责人对现场清理工作责令停工,施进行检查,如发现破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恢复,并及时洒水降尘。

3、劳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队食堂管理员对食堂卫生及封闭垃圾池进行检 查,如发现异常立即组织人员清理恢复。

4、材料保管负责组织施工队库管员对水泥及易飞扬材料的覆盖进行检查,如有覆盖未到位材料立即进行覆盖,直至全部覆盖到位。

5、安全员负责将现场所有搅拌工作停止,并与电气工长同巡视现场临电有 无异常,如发现问题处立即改正到位。九、监督检查

1、安全组对水泥及易飞扬材料的储存、发放、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2、安全组对现场砂浆罐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3、安全组对施工现场的防尘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人进行说服教育;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并 且要求各项负责人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问题进行整改。十、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实施宗旨

防尘治霾小组成员应紧密团结 , 在项目经理白华成领导下保护好生活与生态 环境, 杜绝因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 真正做到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 达到北 对现场防尘设

和施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做好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标准 , 顺利完成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环境 保护工作的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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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北京实施雾霾天气应急预案

北京实施雾霾天气应急预案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22日正式发布实施,今后北京如遇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时,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其中北京市地方公务用车在单双号限行的基础上,再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30%。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有关企业停产等措施,其中单双号限行措施将尽可能做到提前24小时通知。

第3篇:最新北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最新北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自10月11日起,京津冀地区又经历了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北京俨然在这次污染过程中“沦陷”,达到空气质量指数的“高峰”。北京开始启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下面就一起了解下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内容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通过采取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措施,持续改善了首都空气环境质量。但是,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对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空气重污染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

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一)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组织落实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橙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或修订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或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联系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12.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第4篇:北京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总则..............................................................1.1 编制目的..........................................................1.2 指导思想..........................................................1.3 工作原则..........................................................1.4 编制依据..........................................................1.5 事件等级..........................................................1.6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2.2 领导小组职责......................................................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2.5 专家顾问组职责....................................................3 监测和预警........................................................3.1 监测..............................................................3.2 信息发布..........................................................3.3 预警的级别........................................................3.4 预警发布和解除....................................................3.5 预警响应..........................................................3.6 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响应升级..........................................................4.3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协调救助..........................................................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信息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应急队伍保障......................................................6.5 职责保障..........................................................6.6 宣传保障..........................................................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7.3 预案的衔接........................................................7.4 预案解释..........................................................7.5 预案生效..........................................................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保障都市型现代农业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北京农业造成的损失。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1.3.2 坚持生态治理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预防与抗灾相结合,以预防为主。

1.3.3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4 依靠科技,充分发挥农业与相关减灾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农业灾害预警水平和应急能力。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事件等级

依据农业自然灾害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1)发生涉及半数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5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可能成灾,部分农田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30%以上。

(2)一个区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可能成灾,部分农田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50%以上。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80%以上且绝大部分可能受灾,大部分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大范围发生并迅速蔓延。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5.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0~10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30%~50%,且其中有相当部分可能成灾,少部分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20%~30%。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50%~80%,且其中有相当部分可能成灾,少部分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30%~5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80%,且大部分可能受灾,少部分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多个小片区域发生并继续蔓延。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重大(Ⅱ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5.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0~5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20%~30%,其中一部分可能成灾,个别地块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10%~20%。

(2)一个区县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30%~50%,其中一部分可能成灾,个别地块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20%~3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50%,部分地块可能受灾,个别地块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多点发生。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较大(Ⅲ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5.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3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10%~20%,少数地块可能成灾;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5%~10%。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20%~30%,少数地块可能成灾;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10%~2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30%,少数地块有可能受灾;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的传播源已接近本市。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一般(Ⅳ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危害农业生产的各类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域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按照《北京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农委、市农业局成立“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任组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农委、市农业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农委办公室、产业发展处、发展规划处,市农业局办公室、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粮经作物管理处、蔬菜管理处、畜牧管理处、水产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村能源生态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各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应急处。

各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本区县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部署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农业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做出启动或解除应急预案的决定;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国家和本市农业救灾资金的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编制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2.3.2 密切与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分析对农业生产的可能影响。根据灾情及时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或应急解除建议。

2.3.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信息及动态。

2.3.4 在灾情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3.5 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分配。2.3.6 负责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

2.3.7 督导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2.3.8 负责处理农业防灾减灾的其它日常工作。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4.1 市农委、市农业局办公室:协调委、局各成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和后勤保障。

2.4.2 产业发展处:负责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自然灾害的有关政策措施。

2.4.3 发展规划处:负责了解灾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2.4.4 应急处:承担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2.4.5 粮经作物管理处:负责粮经作物的灾情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粮经作物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协调救灾物资(含救灾备荒种子)的分配调剂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灾后耕地质量监测、农田修复与土壤改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2.4.6 蔬菜管理处:负责蔬菜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蔬菜作物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7 畜牧管理处:负责畜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畜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8 水产管理处:负责水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水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9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督导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0 农村能源生态处:负责与防灾及灾后恢复有关的农业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对因灾损毁农业可再生能源及农业生态工程设施的修复。

2.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因灾受损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指导处置。

2.4.12 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解除;安排部署本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县农业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参与国家和市政府下达本区县的农业救灾资金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组织重大病虫害的统防统治。

2.5 专家顾问组职责

成立农业减灾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1)为编制北京农业减灾有关规划和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提供咨询、建议。

(2)在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协助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分析判断灾害类型与特点,评估灾害形势与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提供建议和咨询。

(3)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技术难点的攻关研究和农业防灾减灾的技术培训等。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气象预警信息、水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等农情信息,加强对农业病虫灾害的监测,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适时监测,确保有效监测、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灾情。

3.1.1 信息采集

(1)采集途径。市农委、市农业局与气象、水务、地质等部门定期、不定期会商灾情;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农业报告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要与区县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2)采集内容。降水、水文、汛情等资料;气温、光照、风雹等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程度;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1.2 信息报告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统一向市应急办或市政府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状况。

(3)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在发生后24小时内补报详情。

(4)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1.3 信息研判

收到气象、水务、地质及其它部门的黄色或橙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收到农情信息部门的自然灾害上报信息后,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会商和研究灾害形势,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产量和经济损失,初步判断灾害等级,提出发布灾害预警及其等级的意见。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跟踪采集信息和动态研判,为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和响应行动提供依据。

3.2 信息发布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确需对外发布的,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发布。

3.3 预警的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3.3.1 蓝色预警(Ⅳ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或预警信息,事件即将临近,可能造成局地农业受灾,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农业自然灾害;或已轻微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发展趋势,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黄色预警(Ⅲ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件已经临近,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或已轻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发展趋势,可能造成较明显的农业灾害损失。

3.3.3 橙色预警(Ⅱ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黄色或橙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件即将发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或已中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蔓延扩展或明显加强趋势,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

3.3.4 红色预警(Ⅰ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橙色或红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农业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或已重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迅速蔓延扩展或急剧增强趋势,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可能造成特大的农业灾害损失。

3.4 预警发布和解除 3.4.1 预警发布

(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4.2 预警等级变更

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业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强度、范围及农业灾情的变化,分别提出预警等级升级或降级变更的意见。

(1)由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升级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或由红色或橙色预警降级为橙色或黄色的变更,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2)蓝色预警升级为黄色预警,或由黄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的变更,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4.3 预警解除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强度和范围的缩小及农业灾情的逐步缓解,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变更的程序,发布解除较重一级预警并转入较轻一级预警,直至解除全部预警。

3.5 预警响应

3.5.1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根据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专用通讯渠道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与气象、水务、地质、植保等灾害监测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密农情观测,加强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监测和采集,及时分析评估灾害形势。

(3)受灾地区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联络畅通。

(4)及时向可能受灾地区发布灾害信息,提出防灾减灾的措施建议。

(5)根据需要调动受灾区县的应急救灾队伍、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

3.5.2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专用通讯渠道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并报送至市应急办以及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加强与气象、水务、地质、植保等灾害监测部门的会商与信息采集,相关农情信息实行日报告制度。

(3)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联络畅通。

(4)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灾害信息,提出抗灾或补救措施建议。(5)根据需要调动市级应急救灾队伍、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3.5.3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调整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5.4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6 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

3.6.1 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风险管理准备。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农村干部并动员农户加大辖区农业自然灾害隐患排查,评估灾害风险、找出薄弱环节、确定灾害风险对策。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避灾与抗灾能力。

3.6.4 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加固和防护,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基础设施的维修和加固,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5 适时防控(1)及时组织抢收灾前已成熟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2)根据旱情和作物生长状况,及时组织采取中耕、镇压、灌溉等抗旱措施;建议气象部门利用有利时机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根据受涝程度与地形、土壤、作物状况及时采取排水和耕耙散墒、补肥等措施。

(3)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根据灾害强度与作物生长状况,必要时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或喷灌、喷药等相应防范措施。

(4)接到大风、冰雹、大雪等灾害预报后,要对果树和大棚、畜舍等农业设施采取临时保护与加固措施。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受灾面积和紧迫性,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会商,做出工作安排,指导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1.2 较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

(2)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前往受灾区县现场检查情况,及时掌握受灾区县农业灾情。

(3)根据灾情需要,提出救灾意见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派出专家组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4.协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物资。5.监督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4.1.3 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提请市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3)适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措施,建议市政府从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求,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物资,动员社会各界对重灾区给予救助。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4.1.4 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1)提请市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迅速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组织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3)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措施,建议市政府从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国家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求,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种子,协调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动员社会各界对重灾区给予救助。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4.2 响应升级

因事态发展,应急事件已超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范围,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或市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

4.3 应急结束

4.3.1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农业生产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并在1周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4.3.2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3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与民政部门协调开展区域自然灾害的农业产量损失、农业设施装备损失的调查评估与核实,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5.1.2 主动与水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农田灌溉、排涝,损毁农田和各类受损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情况。

5.1.3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5.2.2 积极与金融部门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5.2.3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灾害保险理赔工作。5.2.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生活与生产救助。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灾情程度,积极向上级申请专项救灾资金。6.2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证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为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等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优先保证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调运。每次救灾动用后,应在下一年度内补齐缺额。

6.4 应急队伍保障

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5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消除隐患,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推广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6.6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和手机等信息手段,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技术与法律知识的科普宣传。附则

7.1 名词术语

7.7.1 本预案中的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前者包括粮油等大田作物和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等园艺作物及食用菌生产,后者包括畜牧业、水产养殖、养蜂和其他养殖对象。

7.1.2 本预案中的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冻害、雪灾等)、风雹(含雷雨大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高温(含干热风)、沙尘暴、阴害、重大动植物生物灾害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本预案中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农业自然灾害中的干旱、渍涝、冷害、冻害、阴害和许多植物病虫害属累积型灾害,并非突发;但在灾害事态严重发展时,同样会出现紧急事态,也应纳入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范畴。

7.1.4 本预案中的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10%~30%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成灾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30%~80%的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80%以上的播种面积。受灾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在同一播种面积地块上如先后遭受几种或几次灾害,只按其受害最大最重的一次计算受灾面积。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市农委、市农业局编制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相应修改,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2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的衔接

具体灾种的应急响应等级与行动应与北京市相关部门已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衔接,如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京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北京市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解释。7.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5篇: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过程应急预案北京财政局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称“无纸化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无纸化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工作原则为: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提前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领导,按照属地原则,各考区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考区要及时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 1 政部门与考点之间、财政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成立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财政局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成立由区县财政局有关领导、区县财政局会计科负责人组成的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应对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考点也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快速有效地应对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要求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小组应设臵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必须畅通无阻。各级应急小组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三章 突发事件

第七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或对无纸化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无纸化考试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无纸化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以及考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个别现象。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如期举行;

(二)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

(三)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四)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极为混乱;

(五)发生恐怖性事件;

(六)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

(七)考试开考后,考场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或网 3 络出现故障,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

(八)考试开考后,发现考题泄露,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九)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考试即将开始,但因网络故障,无法访问考试服务器,导致无法正常开始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

(四)考试开考后,因考试服务器故障、网络故障或考生操作失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五)考试开考后,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或考场网络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

(六)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条 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点应立即向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与考区沟通,做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或取消考试等解决办法,并通知考区应急领导 4 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第一款事件,由于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如期举行。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公布延期考试信息,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服务器,保证考试在重新选定的考试日期正常举行。

第十二条 发生第八条第二款事件,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考区应妥善处理现场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本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臵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三条 发生第八条第三款事件,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考点负责人或巡视人员应及时报告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发生第八条第四款事件,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5 考区及考点工作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殴打骂考试工作人员、损害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报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第八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考区应向市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六条 发生第八条第六款事件,若爆发传染病,考点及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当地政府和防疫部门,进行考场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及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第十七条 发生第八条第七款事件,由于考场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或考场网络出现故障,导致大面积考生无法正常进行考试。考区应妥善处理现场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 6 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

第十八条 发生第八条第八款事件,考试开考后,发现考题泄露,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考区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考试被终止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指派专人会同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调查考题泄露事件,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考试即将开始,但因网络故障,无法访问考试服务器,导致无法正常开始考试。考区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检查考试服务器运行情况,同时检查考点网络设备,及时排除故障。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考试过程中,发现试 7 题出现明显错误。如果时间允许,考区应迅速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通知考场,考场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时间不允许,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采取措施,保证考试的公平。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考区要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停电、断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如果停电、断电影响考生考试,考区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考区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考区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指示,做出如下决定:本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考试开考后,如因考试服务器或网络设备故障引起延误。如果故障在短时间可以排除,可由考场补足考生考试时间,若延误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下一场次的考试,由考区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并在《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做好记录。同时,考点工作人员要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考试开考后,考生突然不能正常进行考试,由考场管理人员先判定考生不能正常进行考试 8 的原因,如果是考生自己操作有误所致,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如果是非考生自身原因所致,依照第二十五条处理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考试开考后,个别考生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或考点网络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考场管理人员应在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如果故障在短时间可以排除,应根据实际情况请示考区负责人,以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若耽误时间过长,应重新安排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要对其做好安抚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监考人员在《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时,考区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关于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由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解释、解决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积极跟踪网络 9 等媒体舆情,发现相关情况及时应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县无纸化考试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第6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

基本概述。应急预案-国家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8。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9。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0。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2。国家核应急预案13。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6。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7。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8。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铁路防洪应急预案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10。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1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4。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5。中国红十字-

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6。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9。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1。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22。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3。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24。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5。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6。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7。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2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9。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0。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31。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3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5。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6。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3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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