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管理整改措施(精选8篇)_资金管理整改措施

2021-05-09 整改措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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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维修服务站管理整改暂行措施

维修服务站管理整改暂行措施

近期,通过棋盘山会议的研讨评议对促进我站作风转变、工作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顾客满意度有着重要作用。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我们工作中确实是存在的、是客观的,这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与DQV认证还存在差距。现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服务顾问在及时接待客户的前提下,严格按照DQV服务流程认真全面的做好服务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该为顾客灌输预约服务的理念这样可以合理有效地安排和利用时间,使服务工作能够有序的、按进度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用户满意度。

2、关于“服务质量不高,维修不及时、维修时间过长”等问题我们将通过完善服务流程、加深维修员工技术培训、加强维修考核、严格服务时限等方法提升服务质量。

3、制定月、周、日任务计划,要求分工明确细化、落实到人。强调我们在完任务的前提是真正为顾客解决维修难题,不是为完任务而完任务。从而提高忠诚顾客数量,同时也提升了维修的信誉。(今日事今日毕)

4、对二级店和服务连锁店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时间、内容、培训人、监督人和奖惩办法由服务经理负责;

5、对于商品车维修、板车质检等问题最终目的是使未卖出车达到一种临卖的最佳状态从而在大局中提升销售满意度。这类问题由站长(全面)、田利文(喷漆)、张雷(机械)负责。

6、配件断货、少货或者是保供不全的情况下,由服务顾问负责一方

面跟客户解释沟通安抚顾客情绪;另一方面跟配件部沟通确定所需时间和配件编码,维修员工同时也负责识别所需配件的编码。定制和采购则由配件部负责,到货后配件需及时通知服务顾问再由顾问通知客户,预约客户再次进站维修。同时也希望配件部在一些常用件的保供上做好任务计划。

7、对于内部员工之间的协作,部门之间的协作就需要大家有顾全大局的意识,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员工要对企业负责,树立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严肃认真、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主动搞好部门、岗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8、针对维修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抱怨、不满甚至投诉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身学习,共同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跟顾客做好解释工作。

9、针对突发事件、疑难杂症事件,我们应该冷静处理。

10、根据每天维修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制定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实用手册,一经审核批准严格执行。

第2篇:维修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公司维修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矿 长:

总 工: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矿长:

调度主任:

二0一四年三月八日

-公司

维修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1、在整改期间,严格执行矿及领导带班制度,而且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

2、严格下井人数,严格按批准的工作地点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超20人。

3、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员必须执行早下迟上的规定,而且不得假检、漏检,严格按“三对口”原则执行。

4、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瓦斯浓度不得超限,决不允许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更不允许无风作业。

5、作业人员必须是工作经验不少于5年的人员操作,并且每班安全员不少于3人。对危险作业点必须死守,现场指挥。

6、作业人员操作前,必须执行先观察、后敲帮问顶制度,不得盲目操作,避免造成事故。

7、在巷道中行走时,必须注意材料车是否运行,做到行车不行人。

8、主斜井有矿车行走时,严禁行人,待接到电话行人通知后,方可行走。

9、严格执行井下交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将本班存在的遗留问题现场告知下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10、未经安全员,瓦斯员的允许,工人不得私自进入工作地点。

11、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先下井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告知带班作业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2、原斜井的“一坡三档”必须使用灵活可靠,否则矿车材料不得提降运输。

13、下放材料时,作业现场必须有矿级领导在现场,并有专人指挥。

14、材料在下放前,必须捆挷牢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冒险作业。

15、整改期间,严格执行不定期抽查和巡检制度,对违规操作行为,严惩不怠。

----------------------------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八日

第3篇:整改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整改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一、顶板管理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2、各工种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敲帮问 顶制度及时用长的柄工具(不短于1.5m)人员站在可靠支护下,将其处理掉,严禁在浮石危岩及空顶下作业,工作前,工作中都要坚持敲帮问顶。

3、棚子架设必须牢固,亲口严实合缝,刹满帮顶,棚子不得前倾后仰。

4、最大空顶距不得超过2.5m,并严格使用两根铁质前探刹杆(不短于3.5m)空顶超规定时不得前进。

5、棚距1.0m遇顶板破碎及地质变化棚距须为0.5m或密集棚子支护到场头。

6、放炮前必须回固靠近工作面10m内的支架,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要立即修复,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先检查帮顶由外向里,逐渐进行。

7、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要加固临近支护,折除原支护后,必须用长柄工具排除帮顶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须利用带帽顶子做为临时支护。

8、开帮时开一架棚一架,不得多架开帮,开帮后产即架设永久支护。

二、钻眼爆破

1、爆破工在领运存炸药电管时,要分别运送并分别放在加锁的炸药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不准在残眼上接着打眼。

3、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爆眼严禁爆破,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不燃材料做炮眼封泥。

4、严禁裸露和明火爆破,放炮要采用正向起爆。

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人员在安全地点警戒。

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体接触。

7、爆破母线要与电缆,信号线分挂巷道两侧。

8、每放完一炮摘下母线,将线头扭结短路拨出钥匙。

9、设专职爆破工必须做到“自联、自放、自带放炮器钥匙”

10、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炮前要喊号,三声再等5秒后,确认无误时方可放炮。

11、必须使用防爆完好的发爆器,严禁使用矿灯或动力线放炮。

12、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放炮线拉直后不短于100m,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13、爆破后待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有危险立即处理。

14、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找出不响原因。

15、不是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在拒爆炮眼0.3m以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不得用其它方法处理。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7、在拒爆处理完,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处理与拒爆无关的工作处理完后,认真收集未爆的电管。

18、放炮要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

19、放炮前,班长必须布置专人担任警戒,放炮时发出信号,信号后5-10秒钟无人回答时再放。

三、通风与瓦斯管理

1、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

2、局扇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3、局扇及开关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距掘进巷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供给该处的全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防止循环风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m。

4、主扇因停电和检修停止运转,恢复正常供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部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5、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

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1.0%及局扇开关处10m以内风流中瓦斯不超0.5%时,方可启动通风超过规定时,必须执行瓦斯分级排放和排放措施。

6、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设专职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检制度,不得假签漏检及脱岗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急时填写巡视记录瓦检员不得兼职其它工作。

8、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9、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全部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进行处理。

10、工作面及其他作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

11、对因瓦斯超限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方可通电启动.12、入井人员配带报警矿灯和携带自救器。

13、设专人对便携及报警矿灯的充电进行管理和维修,要求不符合的严禁使用和发放。

14、瓦斯监测装置,严格规定安设和使用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侧不小于200mm。

15、瓦检员每班要对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对装置电缆外观进行检查记录上报。

16、对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由班组长负责按

规定移动严禁使用。

17、与装置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机电人员维护拆除或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停止运输时,必须上报通风部门定措施后方可进行。

18、井下各通风设施要定期维护,确保完好无损及时测定风

19、掘进回风与采煤工作面串连通风,按规定设置串连风探头,串入采煤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超过0.5%要自动断电。

四、机电

1、电气设备的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井下设“三大保护”在用设备定期检修确保在完好下运转。

4、电缆严禁不合理接头,必须使用防爆接线盒。

5、电缆、信号线要按规定吊挂整齐。

6、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必须执行相应的工艺要求。

五、综合防尘

1、消尘管路必须到工作面放炮前后,洒水放炮喷雾。

2、采用湿式打眼、出货、洒水、转载点喷雾。

3、定期清货除尘,井下杜绝煤尘积存和飞扬。

4、回风流设齐水幕,净化通风。

六、运输

1、坚持行人不行车的制度。

2、严禁放飞车。

3、提升绞车安设要牢固,并有二次保护,信号灵敏可靠,并经常检查大绳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作面上方设保险档,距离不小于20米,并经常处于关闭状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5、放车前专人验道,通知巷道中行人撤到安全地点。

第4篇:违规拨付资金整改措施

违规拨付资金整改措施

篇1:学校经费管理使用整改方案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整改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全镇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我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文教费联(20XX)8号《文山州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收费检查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和马教发(20XX)33 号《马关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安排,都龙镇中心学校财务稽核小组成员于20XX年1月6、7日和20XX年3月4日对全镇各村中心学校、各完小学校公用经费和贫困学生补助资金的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马关县财政局文件精神,马关县20XX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400元;20XX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400元;20XX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625元;20XX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750元;20XX年秋季学期县财政局、教育局应拨付给都龙镇中心学校等8所中心学校资金2649675元,实拨2649675万元,其中公用经费741825元、寄宿生补助金1907850元,资金拨付到位率为100%。20XX年春季

学期县财政局、教育局应拨付给都龙镇中心学校等8所中心学校资金1729600元,实拨1729600元,其中公用经费601600元、寄宿生补助金1128000元,资金拨付到位率为100%。20XX年来,都龙镇中心学校在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中,严格按照《马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马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各中心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会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分户记账。经费使用采用提款报帐的方式到核算中心报账。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及上报,做到专人负责、程序规范、手续齐全、档案资料完整、查阅方便,有力地保障了我镇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发现,大多数中心学校能够认真按照教育系统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了经费、实物、固定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公用经费方面:

1、会计基础薄弱,记账不规范。有的中心学校未设置总账,有的中心学校所记账簿该明细的账务不明细,公用经费与转移支付账混在一起,部分中心学校账面数出现赤字,将一些日常开支如购买菜刀、玻璃、水桶等白条无法报账的费用采取另换其他发票的方式在教育局资金中心报账,无形中导致开假发票,并增加换取发票所需的税金及费用。

2、菜单和发票金额不统一,应以菜单金额为准,但有些校点以发票金额为准。如果菜单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相符,一般应以菜单金额为准或在发票上写明实收金额数。

3、某些校点在入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帐时金额过大(一张单据超过了500元),无法报销。

4、某些学校在入账时有一些入账项目不够清楚,影响了账目的规范操作。

5、在经费使用方向上,计划性不足,未能全方位兼顾,特别是教育教学经费使用不足,影响了教育教学效果的有效提升。

6、入账时出错在原处涂改。

(二)学生生活费方面:

1、采购单签字人数不足。镇中心学校要求一张采购单须有5人签字认可,但某些校点签字人数不足。

2、校长在采购单右上角签署意见时应写上:“同意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支付”,但大部分校点都签署为“情况属实”或“属实”。

3、某些采购单有涂改,比较凌乱。

4、合计金额很多校点未写上大写。

5、入账时出错在原处涂改。

6、某些校点采买人员一学期都为村校长、主任,无变化。

7、大部分中心学校寄宿制学生伙食发票不规范。有些伙食日志未按“一日三餐、一餐一记”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大多数是补记的,无实际意义;有的伙食采购发票与伙食日志出现账账不符的现象。

8、个别学校存在享受贫困学生补助花名与实际学生数不符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镇各村中心学校、各完小管账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杜绝记账不规范及开具虚假发票的现象。镇中心学校报账员要及早落实,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整改时间:20XX年3月4日,负责人:黄兴政)

(二)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各中心学校的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一律上缴县教育局会计中心专户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截留。镇中心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严格要求,定期检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有效管理。(整改时间:20XX年3月5日-3月31日,负责人:黄兴政)

(三)针对部分中心学校寄宿制学生食堂伙食发票不规范、发票与伙食日志票账不符的问题,镇中心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生活费补助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中心学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补助政策,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贫困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整改时间:20XX年4月19日-4月25日,负责人:学校财务稽核小组成员)

(四)镇中心学校要加强对各中心学校拨付公用经费情况的监管,认真分析在公用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中心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马关县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不得违规操作。(整改时间:20XX年7月5日-5月8日,负责人:学校财务稽核小组成员)

(五)加强对各村中心学校经费使用的指导,使有限的经费花在刀刃上,发挥出应有的效益。(整改时间:20XX年3月4日,负责人:万大喆、黄兴政)

(六)学生生活费、公用经费入账有涂改时,不能在原处涂改,应用红笔划掉涂改行,另起一行重新入账。(整改时间:20XX年3月4日-3月15日,负责人:黄兴政)马关县都龙镇中心学校

20XX年4月14日 篇2: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十九条 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3:XX县教育局开展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工作整改方案的报告

XX县教育局

开展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效能办《关于开展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阿校办发[20XX]7号)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教育惠农政策,着力解决好教育系统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长效机制,现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涉农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和谐稳定大局作出应有贡献。

二、整治内容

主要整治 20XX年1月至今涉及中央及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系统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幼儿园、普通高中、中职

学生补助、困难学生资助等各项惠农资金的申领资格确定和资金管理使用、拨付、发放情况。

重点整治项目:一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二是对各项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是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四是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资金的问题;五是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分配明显不公的问题。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究追责、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自20XX年8月20日开始至20XX年11月15日结束,教育局工作与县效能办各阶段工作同步实施。

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9月10日)

按照县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成立教育系统惠民政策资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惠民政策资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惠民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惠民政策资金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率要达到 100%。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摸清资金底数。对本单位惠民资金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摸清所有项目资金的底数和分配、发放情况,并按照资金使用项目类别明细到项目、到人头。二是排查解决问题。要从制度政策落实、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落

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准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和合理使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二)专项检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

县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根据教育系统自查自纠情况,组织人员对教育局、各校(园)进行专项检查,并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深入开展重点抽查。

(三)查究追责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积极配合县效能办完成检查中发现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群众举报等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整改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5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提炼总结上报县效能办。

四、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惠民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校(园)校长(园长)、局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股,王兴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学校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上报县

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XX县教育系统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生先县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王兴荣县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张铭堂县政府督学

哈布力别克 县教育局副局长

冯晓梅县中学校长

李海霞县小学校长

王丽霞县幼儿园园长

裴忠武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蔡 保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吴东昌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王培文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沙红梅县教育局、县中学会计

范丽萍县小学、幼儿园会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股,由王兴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第5篇:套取项目资金整改措施

套取项目资金整改措施

篇1:回隆镇刘庄营学校关于滞留截取套取挪用财政教育专项资金问题专项清理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回隆镇刘庄营学校

关于滞留截取套取挪用财政教育专项资金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安排部署,现就我校清理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落实县委、县教育局关于“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堵塞财政资金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魏县教育局“一问责八清理”滞留截取套取挪用财政教育专项资金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魏教字[20XX]33号)要求,对我校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依法治校、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深入清理、纠正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校长牵头,财务工作小组、监督小组为成员的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行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20XX年以来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

(二)主要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滞留、延压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财务票据管理混乱,虚假发票、不规范票据、白条入账及使用大额现金支出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校委会及会计处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清理范围,研究制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措施意见,协调专项资金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回隆中心校有关请示和报告事项。同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清理,采取自查自纠、监督检查、纠错整改、建章立制等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要求,形成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报告。

四、方法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XX年3月至20XX年6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3月)

我校成立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按时限开展专项资金清理工作。

1.全面自查自纠(20XX年3月31日前)。按照专项清理行动要求在机关内部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

(1)对照此次专项清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深入查找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理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责任。要

边检查边整改,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对20XX年以来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清理行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到限期整改。对清理期间群众反映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要认真检查清理,并提出整改落实意见。3月25日前将我校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回隆中心校办公室。

二、重点监督检查(20XX年4月25日前)。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全力配合县领导小组及回隆中心校工作小组做好督查工作。

三、督导纠错整改(20XX年5月25日前)。根据有关

规定及要求认真纠错整改。

四、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6月25日前)

我校将认真梳理现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区分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改进和完善;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工作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对我校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分类、纠错整改举措、整改初步成效、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等内容在内的工作报告,于6月20日前报中心校办公室。

刘庄营学校

20XX年3月

篇2: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内容

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内容

一是项目立项、申报及总结等各项资料齐全,程序是否到位的检查。

二是项目资金支出方面的检查。各项费用支出与项目工作内容关联性是否匹配,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挤占项目资金现象;是否存在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会议、咨询、接待费用是否符合开支标准;项目费用报销单据的签批手续及权限是否齐全;项目经费的明细支出数与预算支出数之间的偏差是否基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资金管理、报销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费用按要求是否分项目进行核算;是否存在套取津补贴的行为;各项公共性费用(如水电费、车船运行维护费等)在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分摊是否有科学依据;项目支出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有较大差异。

三是合同管理方面检查。合同的签订与项目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和必要性;合同款项支付与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一次性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现象;合同履行完成以后是否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约定提交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是否齐全。

四是政府采购方面检查。是否按要求编制了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金额偏差是否较大,与预算编制内容是否有调整;进口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采购方式变更及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行为;具体实施时能否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办理;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资

产是否及时验收入账。

五是支付进度的检查。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基本与序时进度是否相匹配,有没有年终突击花钱的现象。

六是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开展项目总结工作的检查。形成的项目成果资料是否完整并及时归档。

七是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篇3: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生支出的不断增加和地方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财政每年投入农村各项建设资金逐年加大,为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由于财政专项投入加大,建设项目大量增加,给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近年的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及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多头申报项目。同一个项目在二个或二个以上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大部分采取多头申报项目是为了解决需要配套资金的问题,但也有少数单位是为了套取资金用作其他支出。二是申报项目内容与实际实施不一致。特别是部分农业项目,没有完全按照申报的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实施。三是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审计发现少数地方存在着用已经做过的项目重新申报,以套取项目资金;也有用编造假资料套取项目资金,私存私放,挪作他用。四是项目实施地点不清晰,认定项目实施地点不具备唯一性。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实行项目申报统一管理。建议由发改委或者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县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建立项目数据库,所有项目入库管理。立项后按照项目性质,由资金管理单位审批实施。没有统一立项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二是申报项目实行GPS定位。建议以县建立GPS坐标系统,对每一个申报项目必须标明起、始点的具体坐标数据,以确保识别项目的唯一性。

三是完善项目验收责任追究制。在各项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后的项目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四是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在审计中,要从全面细致的审查项目资料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入手,加强对项目现场的查勘,深入调查比对,严把审计关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处理、处罚到位。

第6篇:1121采面整改维修措施

毕 节 市 垭 关 煤 矿

1121采面维修整改

编 制 人:编制日期: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薛 荣 贵

0一一年 九

月二日

1121采面维修整改措施

1121采面(原1111采面)因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颁证,已停采两个月,由于停的时间较长,加上底板有一层0.4米的粘土泥岩使柱子钻底,所以,造成采面通排齐煤壁切顶(下沉约0.4米)。如果再不采取措施治理,柱子将无法回撤,整个采面有可能报废。经矿长办公会议决定:采取向前推进三排,避开切顶区的方案进行整改。为了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周训志

副组长:黄明鹏

成员:薛荣贵、谭鹏、彭憬、黄念平、吴长方

二、每班必须有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亲自指挥;

三、每班必须安排有经验的安全员现场跟班,采煤队长每班必须到现场安排好工作;

四、由上班的带矿长亲自召开班前会议,必须将上个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交待清楚,本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说明;

五、在整改维修前必须对所有的柱子进行加压,将泄压柱更换,将歪斜柱更换,上、下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六、当班工作人数不超过12人;

七、采用放小炮的办法,一次启爆不超过6个,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放炮;

八、放炮后及时找顶挂梁,然后才允许出煤,出完煤后每根都要打上贴帮柱,才能从事第二轮的打眼、装药、放炮工作;

九、由于采面已切顶,高低差错部必须用圆木或方木接实,绞接梁必须绞接,实在不能绞接时,允许一根不绞接,但不能出现连续二根绞接梁脱绞;

十、切顶排必须每根基本柱都打戗柱,每根基本柱之间打丛柱;

十一、每班放炮范围内的工作必须完成,不得遗留给下班,如果实在没有完成,必须交接给下班,下班必须先处理遗留工作,然后才能进行打眼、装药、放炮工作;

十二、工作中出现顶板压力过大,顶板出现移动、掉渣、响炮声等异常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顶板稳定后才能进去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十三、其他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7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1 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决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到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行补建。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臵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鼓励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受让人应当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后,业主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业主信息变更等日常业务由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区、县设账管理,并定期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该区、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开户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代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同时废止。

第8篇: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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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第二章 交 存

第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

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按其物业范围设分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三)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者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

第十五条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第十六条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续交维修资金,或者随物业费逐月补交、续交。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将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出现应急使用情况,需从房屋账户列支而房屋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先从公共账户中调剂垫付。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程序,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维护保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规范房屋维修市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格式文本。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公布推荐一批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

(三)消防系统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第二十九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第三十条 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应急维修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机构,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业主管理规约;

(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

(六)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任职的证明材料;

(七)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第三十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第四十一条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四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十六条 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臵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山东省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0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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