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文件整改措施(精选4篇)_工作方法简单整改措施

2021-07-01 整改措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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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精简文件简报通知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文)、《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通知》(焦办〔2012〕33号)精神,整治文风,提高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精简文件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中央、省、市文件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不得层层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2.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政府范围内的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或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发文。能以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区委、区政府成立或调整各类协调议事机构,其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一般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成员发生变动的,由协调议事机构发文。

3.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批转、转发或印发。对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4.内容相近或关联的多个文件,可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

(二)严格文件审核报批程序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处理公文。

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3.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工)委(党组、支部)名义报区委;属于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办事处、部门名义报区政府;属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布指示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文。

5.除办公室外,部门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6.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7.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上报文件应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直接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8.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稿,在安排讨论前,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对文件稿意见协调一致,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涉及人、财、物、项目、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9.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要求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区委批准的文件稿,起草单位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并作出书面说明(包括文件起草事由、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法规工作部门意见等文件起草情况)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对文件稿前置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区委领导同志审签。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

1.每年以区委、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不超过上年度数量(任免通知、会议通知、成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决定、通报、请示、报告、批复除外)。

2.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二、着力压缩各类简报

(一)严格控制种类和数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现有的简报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该并的并。特别是综合研究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区直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原则上保留1种。确有特殊报送需要的综合部门,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准,可适当增加1至2种。

(二)严格审核报送

1.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区

委、区政府。

2.区直各部门的会议简报,一般不报送区委、区政府。确需报送的,应综合汇总后以部门简报形式报送。

3.区直各部门的专项工作简报,只报送分管区领导。

4.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简报,一律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简报直送领导同志个人。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不再接收各单位的简报。

5.各

级各部门拟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参考资料、研究报告的种类及格式,须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送。具体分送范围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定,报文部门不得自行确定。

三、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效率

(一)切实提高质量。文件要符合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则规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报送程序及格式规范。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资料要短而精,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5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超过4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

(二)切实提高运转效率

1.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的情况,不要再通过简报报送。能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要再通过文件或简报报送。

2.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要有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负责同志签批。

3.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原单位修改重报;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简报资料,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与备案内容不符的修改重报。

4.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退回情况。

5.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的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缩短流转时间,确保办理工作的高效有序。

四、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区委、区政府将成立精简文件和简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全面清理、提高质量、防止反弹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清理。要摸清文件、简报底数,严格核准发文规格、程序和范围,严格核定简报种类、数量和报送范围,该压缩的压缩,该卡住的卡住,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级各部门要对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组织自查,于2013年1月14日前将自查情况(包括精简文件简报的措施,原有简报数量、名称,精减掉的简报数量、名称)和拟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参考资料、研究报告的种类、格式、分送范围、份数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并确定分送范围(简报、资料备案审批表附后)。

(三)各级各部门要形成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长效机制,每年年底都要对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组织自查、并将情况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四)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2篇:精简会议、精简文件、精简简报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关于精简会议、精简文件、精简简报的实施意见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会议频繁、文件过多、简报过滥的问题。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办法》,结合**“四风整治会战”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精简会议上,将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召开的会议,如***常务会、**办公会等例会。

第二类是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全**性会议。第三类是**政府领导提议召开的各类协调会、调度会等专项会议。

对于一、二类会议,年初作出全年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时间。

对于第三类会议,总体采取6项措施进行精简。一是凡可由部门召开的全**专业性会议,不以**政府名义召开,确需提高规格,报两办,并经**委、**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二是对中央和省、市直接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不再另行开会;三是保证会议质量,严控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四是不要求与会议无关或关联不大的领导陪会;五凡是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能合

第3篇:关于管理体系审核整改措施文件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监督审核问题整改的通知

北京兴原认证公司于1月13-15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三体系现场监督审核。本次审核共发现一般不符合项3项(见附表一),观察项16项(见

附表二),现将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按附表三的格式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每一相关问题进行举一反三。

2.各相关单位在12年2月15日前完成一般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并将相关整改证明资料(书面资料与电子文档)上报企管部;观察项的整改措施计划在12年2月20日前上报企管部,整改完成时间按附表二要求。

3.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整改的部门,将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否决。

企管部

2012年1月17日

编制:审核:批准:

附表一:

不符合项

附表二:

观察项

附表三:

问题整改表

第4篇:司法局精简会议、文件制度

XXX市司法局精简会议、文件制度

一、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或章程有规定的会议外,需讨论、交流经验的,采取会前征求意见、书面交流等形式进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召开的会议仍单独召开,要按照按规定的规模、时间召开。

二、能以电文、电话等方式部署的会议,不再另行召开。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其他需要召开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科室和乡镇司法所人员参会。

三、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不予召开。凡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召开会议或违反会议纪律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影响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与会者须做好会前准备。会议涉及的相关科、所要深入调研、充分准备,提出可供讨论的较成熟的书面意见。会议材料要指向明确、简明扼要,立足实际,具有可行性。

五、会议主持人应合理安排发言时间,掌握进度,确保会议实效。发言要切忌长、空、假,发言内容不要重复、交叉;力求短、实、新,发言要通俗易懂,着重讲清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严格控制会议支出,压缩会议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经费。需印发的会议材料的要本着节约原则搞好核算。

七、严肃会场纪律,与会人员要精力集中,作笔记、记录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违者一律按照违纪处理。

八、精简文件。根据市委、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予以区分,厉行节约,减少发文份数。

九、可以通过非文件形式传达贯彻的,可发可不发的,不发文;缺乏具体意见和措施、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发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发文;在领导分管范围内已作部署的,不发文;内容相近、体例相似、可以合并的,不单独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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