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精选7篇)_制度不健全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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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加强保证监督是基层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工作难点。党组织在基层行使保证监督权, 除了依靠自身的政治优势和人格力量外, 主要靠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来实现。这种民主监督机制应包含三方面内容:
第一, 党内监督, 这是监督的基础环节。要确保党内民主畅通, 充分发挥党员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 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 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 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行动。党内监督分党员和党员干部两个层次,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廉政勤政、自律守法、党性原则、民主作风、服务群众、模范作用等。要抓好制度建设, 拟制定和落实与监督机制相配套的岗位责任制、民主生活制、民主评议制、工作汇报制、党内议事制、联系群众制、检查考核制和党员责任区等一系列制度。
第二, 班子内部监督, 这是监督的重点环节。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 党组织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关键靠两条: 其一, 强化班子成员的自我监督意识, 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学习,提高素养, 完善自我, 要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 经常反省自己, 激励自己, 平时要加强班子成员相互交流。其二, 建立相关的监督制度, 包括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制、工作报告制、干部廉洁自律守则、干部民主生活会制、民主评议干部制、干部述职报告制等项制度。
第三, 群众监督, 这是监督的保证环节。作为基层党组织要自觉接受这一层面的监督和指导, 进一步改进党建的各项工作。目前, 群众监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有的领导干部强调身份特殊, 并自以为素质比群众高, 没有必要接受群众监督;有的对来自群众的监督往往不太愿意接受, 一提起群众监督就认为是群众挑毛病、找茬子、捅娄子。同时, 一些群众出于对现实的考虑, 也未能真正履行监督权。有的认为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容易得罪人甚至遭到打击报复, 不敢监督;有的认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达不到预期效果, 因而不愿参与监督。针对这些现象, 我们首先应该强化群众监督意识, 从主观认识上求深化。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 使广大群众明确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 人人有责, 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对党员必须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其次要强化政务公开, 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
极力监督的基本前提是必须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因此政务公开要从领导干部做起, 重要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宗资金开支等, 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并及时向党内外群众公开, 只有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 根治“黑箱”作业, 群众监督才会成为有源之水, 才能真正调动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要积极探索群众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和推行群众监督制度。一是深入推行民主评议制度。要扩大民主评议范围, 增加评议的内容, 使评议真正取得实效。二是推行公开承诺制度。要把办理的事项、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办事标准以及办结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 接受群众监督。总之, 只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把群众监督当做一面镜子, 及时照出自己思想上、行动上的“灰尘”, 及时加以清洗, 才能做到清正廉洁, 从而确保党的肢体健康和事业兴旺发达。
第2篇:如何健全司法权监督机制
如何健全司法权监督机制
目前,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日趋多元和普遍,作为司法机关本身必须要不断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健全对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因为起作用的是内因。审判执行工作某些环节的暗箱操作,个别法官把司法权滥用、合议制度、回避制度执行不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限制、人情关系的大肆干扰等等,都可能导致审判管理中的廉政风险,进而影响了公平正义。
(一)增加公开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证,要进一步拓宽审判公开的范围和渠道。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一切可以公开的,均要以不同形式公开。让当事人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可以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比如诉讼收费办法、五条禁令、立案审判执行鉴定的流程图等,要张贴上墙,及时敢于公开,接受监督。可以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努力提高公开审理案件的当庭判决率。公开庭审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请进来的方式,主动公开。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农民工讨薪案件、劳动争议等案件,邀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报道。建立庭审程序之外的公开听证制度,对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诉再审案件、疑难信访、执行异议案件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可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执法依据、程序、流程、进度的全面公开。对当地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案件,采取新闻发言人的形式,适时对外发布信息,以正视听。针对一些群体性案件,可以选取一些有威信懂法律的当事人代表,参与执行分配等案件;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尽量地使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案件处理,以彰显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科学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案、庭审、合议、签发等审判关键节点的监控机制,完善审限跟踪机制、审限警示机制,加强审限的实时监督管理,强化审限内结案。完善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确保及时结案。完善结案信息录入检查制度,完善案件档案归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对审限的监督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对延期审理敏感的信访案件的管理。一些审判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审限规定,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一些案件审限内不能结案的,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进行延期。延期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
错误认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事由,以当事人下落不明、批捕在逃、羁押服刑等事由中止诉讼的情况较多。有些案件在立案时,原、被告通讯地址登记不明,造成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中止事由消失或错误的,要立即恢复审理;鉴定评估过长的,对鉴定、评估等程序性问题,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中止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立案庭要严把立案关,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坚决不予立案。各分管院长在签发法律文书时,严把程序的审批权限。
(三)全面推行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改变一名执行法官“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将执行过程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找查封、财产变现、综合结案等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和执行法官分工完成。一方面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规范了执行行为;另一方面,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执行效率。
(四)定期进行质量评查,不定期进行通报。对发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先由当事人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交分管院长把关,看是否真查,是否避重就轻。然后交由审监庭人员根据上级法院的内部函,从实体到程序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对于存在的共性问题,统一进行纠正;对个别问题,单独纠正。召开该类案件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对此进行通报批评。该通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中量化考核、年终的评先选优相挂钩。对所有已审结的案件开展质量大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向结合。制定科学而详细的质量评查标准,对卷宗中存在的实体、程序及法律文书问题、收费问题进行全面评查,对查出的问题,如果是小问题,交由承包人立即补正,无法补缺补差的,向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要求承办人离岗后,加强业务学习,或者停止办案资格,或者调离该岗位。对存在重大瑕疵的,而且无法补正的,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
(五)加强审判管理,抑制司法权的滥用。在审判庭层面,对立案审查环节、案件移送审判庭环节、案件审理环节的工作,分别制定出具体时间要求和管理措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处理的指导意义,防止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发生。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对于具办法官的受理案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进行分配;合议庭要定期交流或者随机确定,确保每一名合议庭成员都能平等、独立地发表自已的意见,平等独立地履行相互监督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不能歧视和排斥,不能自已擅自做主,然后让陪审员签个姓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者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要交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别是刑事案件,牵涉到社会治安维稳、牵涉到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绝大多数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进行把关研究决定。经常开展庭审观摩。以考验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监督庭审过程中法官着装、使用法言法语情况、对当事人的态度,检验其庭审程序是否规范。院领导对庭审是否规范给予现场点评。
第3篇:健全制约机制 强化村官监督
健全制约机制 强化村官监督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反映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案件特别突出,有的甚至引起集体上访、超级上访。在当前情况下,如何遏制涉嫌违纪案件的发生,如何对村两委会干部的监督和约束?笔者认为,须从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入手,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体系,规范村干部的施政行为,使其工作有序,办事有章,从而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切实加强民主监督。
要让群众真正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把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理财纳入到财务管理的必经程序,纳入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在村组财务支出管理中,统一明确一事一议和专项开支一票否决化的工作制度,对公益性、生产性等专项开支和大额开支预算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村干部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从而把民主监督由过去的事中和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干部报酬、个人借款、水电费、招待费、车辆费用等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列项公布,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益。聘请党性强、信誉好、有公信力的人担任廉政监督员,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通过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督促村干部切实履行职责。对群众的各类信访件,要及时处理,及时收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信息,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加强重点核查,推动工作落实。县纪委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了重点核查组,加强对清理规范乡村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核查组通过查看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台账、随机入村查看公示结果、现场询问村民等方法,核查出主要涉及财政资金收支科目列项、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核销等问题。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乡镇及时整改。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和资金审批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推行民主评议、测评村干部的工作机制。
建章立制后,还要在严格按制度办事的基础上,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测评组织,对村干部就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议、测评,并将评议、测评结果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村两委会干部要根据村民的建议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测评,要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评议、测评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补贴(工
第4篇: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作用
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作用
金坑乡熊晓琼
近年来,我乡人大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履行职责,服务发展”这个主题,以强化监督工作为着力点,以发挥代表作用为切入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围绕三项监督,提升人大履职能力
乡人大紧紧围绕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的目标要求,开展了扎实有效的监督工作,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1、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实施监督。我乡地处崇义县正北部,气候适宜,发展种植业和养植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此,乡人大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监督重点,督促政府加大对农业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当地农民种植油茶是传统,但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困扰,油茶产业始终没有做大做强,乡人大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到农户了解油茶种植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尽快落实资金,并聘请技术人员帮助农户进行技术指导。两年来,全乡低改油茶林2600亩,新种810亩,油茶林丰产后,仅此一项,全乡人均增收500元。
2、围绕对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近几年来,中央出台了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基础教育投入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围绕这
些政策的落实,2009年3月,我乡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对农机具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视察。通过视察,提出了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党的惠民政策;要把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激发农民群众购置农机具的积极性等建议,促进了全乡农业的机械化。同时,组织代表对圩镇、农民新村工作进行视察。2009年,我乡圩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在乡人大会上全票通过。
3、围绕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实施监督。近两年,乡人大把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作为视察的主要内容,强化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取消农业税后,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较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针对这些现象,乡人大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际出发,督促政府解决。政府采取向上争取一点、乡政府拨一点、群众投工投劳等办法解决。通过乡人大监督,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
二、完善三项制度,增强依法监督实效
乡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基层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乡人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2007年换届以后,新代表比例占三分之二,他们履职热情很高,但履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乡人大把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学习培训制度。我乡人大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专门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
知识,学习“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传帮带活动,请优秀代表介绍经验,组织代表去外地学习考察。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了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目标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发挥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激励代表认真履行职责,乡人大从2007年开始,对代表任期内参加调查、调研、视察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等履职情况实行量化的目标考核制度,制定细致的考核标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每年年末,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开展述职活动,接受群众和选民的监督。通过这些活动,密切了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3、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代表履职工作制度,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保证。几年来,乡人大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代表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了《代表调查调研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等制度,使代表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代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注重三项作用,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乡人大代表生活、工作在农村,与农民朝夕相处,与农村工作息息相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加快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坚持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双向联系制度,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农民
群众的困难,进一步凝聚人心、集中民智,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使党委和政府作出的决策更加符合民心、民意。两年来,乡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14次,提出意见建议26条,协调解决群众纠纷28次,充分发挥了人大作用。
2、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带头引导作用。我乡有61名县乡人大代表,32名代表是种植专业户,赖弥勋代表是种植油茶、脐橙大户,他带领农民勤劳致富,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许多代表致富不忘乡亲,积极帮助其他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如:蒋家桂代表为种植油茶农户担保贷款10多万元;李明生、范廸柱代表经常深入到农户果园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解决了许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为农民致富做出了积极贡献。
3、注重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四个一”活动作用。为进一歩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乡人大在代表中积极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名县、乡人大代表每年要为选民办一件实事,帮扶一户困难户,救助一名贫困学生,提一条合理化建议。自开展这项活动以来,深受群众的好评。两年来,代表为选民办好事实事114件,帮扶困难户92户,帮助建基地、办合作社、买化肥、送技术等,解决资金100多万元,为贫困学生、灾区群众捐款1.6万元,提出代表建议52条,深受群众的赞扬和好评。
由于乡人大的积极努力,认真履职,现在我乡已经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政府离不开人大、选民相信人大、代表热心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5篇:大力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村务监督机制
近年来,反映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明显增多。仅~年7月至~年3月的8个月间,我县信访局就受理了涉及村务管理问题的来信来访117件次,占农村来信来访数的36%。其中,收到xxx乡村民来信7封,反映x村干部挪用、侵吞村财务问题的就有4封,纪监局已查实该村村干部确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土地征用等因素,xx县城郊及工业园区周围的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目前我县年收入10万元以上,土地征用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有125个。二是村务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村里财务收支、宅基地安排、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都是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两人说了算。三是村务公开走过场,村民参与度低,往往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公示。要解决上述现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把村务管理与村务监督分离是关键。xx县创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既完善了村务监督又强调了村民自治管理,是诠释中央17号文件的现实之作,建议在全县范围大力推广。
第6篇: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作者:林春亮 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2388 次
摘要:行政决策权是政府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决策失误和行政决策腐败交叉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更为严重。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行政决策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而提出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5-0047-03
一、加强对我国行政决策权监督的重要性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是正确行使行政决策职能,作出科学决策的组织保证。对行政决策权力结构进行合理定位和配置,尤其是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中那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形成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权力相互制衡和有效制约的结构体系,避免权力集中于个别部门和少数人手中,能够有效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从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看,对决策环节的监督,即对决策权的监督是基础性的,关键性的。这一环节的监督缺位,容易使决策者被监督的意识丧失,群众观念淡化,一旦“失控”往往后果严重。因此,对决策权的监督显得极为重要。[1]
2.加强政府内部监控的需要
政府内部监控,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自我约束机制,其基本构成是内部制衡和内部监督。内部制衡,即通过严密科学的设计,使政府职能活动适当分解,将各种业务的权责明确分归不同部门的人员,并制定相应程序使之能“自动”相互牵制;内部监督,即政府内部特设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依法按章检查考核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纠举、惩戒违法失职机关或工作人员。[2]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控,形成各部门对行政决策权监督的整体合力。将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决策权置于相互监督之中,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和行政决策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及时修正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误差,是政府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的当务之急。
3.大部制改革“三分”行政权的需要
“大部门体制”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加以整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决策权具体表现为规则制定权、规划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政策制定权等方面。决策权统一,是规则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有利于避免部门分割,是提高政府整体效能、充分整合与利用各种政务资源、建设整体型政府所必须的。而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使它们之间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促进执行部门对决策部门负责,是大部门体制建设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监督的有效手段。
二、行政决策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1.行政决策权限划分不明确,制约决策权力的机构和制度不完善
首先表现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划分不明。到底哪些政策应由政府制定,哪些政策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目前我们没有明确的界线,往往导致政府部门越权决策。其次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不明,同级政府不同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划分不明,导致了不同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争权越权、有责无利时推诿扯皮,且不利于对政府决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而且,无论是从政府外部(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在政府内部,我们对政府机关决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构和制度都不完善,制约力度较弱。[3]
2.行政领导的意志左右决策制定,缺乏对其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
行政领导的意志,特别是“一把手”的意志经常会左右决策的最终制定。“一把手”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重要作用,负有全面责任。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技术、新理论、新问题、新思路、新情况对各级领导的行政决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在各级行政领导决策中表现出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主观性非常普遍。导致在决策过程中政府职责不明,滥用权力,包办了不该办的事;官员好大喜功,只对上级负责,缺乏下级的监督,搞政绩工程、样板工程以期博得上级领导的赏识,得以晋升;官员素质不高,有长官意志,官僚作风,下级也唯上所好,指鹿为马;决策目标出现偏差,个人的财产权、发展权、选择不同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等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和尊重 鸦决策权力过于集中,正确的决策信息不能准确迅速地传递给决策人。[4]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行政管理体制赋予行政决策者过分集中的权力,行政权力没有合理划分,又得不到有效制约。层级权责不清或不明。目前,不少行政主管仍然是集政策制定权、资源分配权、行政管理权、行业监管权于一身,没有合理分解;而且“谋”、“断”不分,决策者既能决策,又能执行,还能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5]
3.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决策和责任追究尚未完全到位
有关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虽然已经制定,但在某些地方或某些时候成为形式。各项行政决策是否依法进行,大多只有行政决策者知道。行政决策必须接受监督与实行责任追究,是决策法制化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表现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另一方面表现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决策后评价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比较欠缺。事前制衡、事中监督与事后追究的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漏。由此,容易导致行政决策者的责任心不强;对于行政决策失误,往往以“交学费”为由了结,难以依法追究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其原因,主要是法治意识还不够强,立法相对滞后,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6]
4.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当前我国行政监察机构法律地位低下,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与行政监察的使命不相符合,致使依法行使监察权时“荆棘丛生”。此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弱化,行政监察决定执行刚性不足,导致缺乏应有的监察力度。行政监察机关实际上只履行了受理申诉、举报的职责,而对执行法律、政策、政令的监督检查却乏力。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人或事很少查处,也很少就此类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更少就此类问题作出监察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如此一来,极易导致行政监察职能弱化。[7]
三、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
1.构建国家廉政体系,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
国家廉政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旨在能够长期预防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体系结构。目前我国许多的腐败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一把手”权力的有效监督所造成的。特别是在一些工程基建、材料采购、重大人事调动等问题上,“一把手”以其拥有的决策权力贪赃枉法,致使权力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建立国家廉政体系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改革计划,也是制约行政决策权力的必要手段。要调整预防腐败政策,建立健全预防性腐败机构;制定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及相关措施;完善公共管理制度,透明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加强对私营部门的经济监督和管理;加强洗钱犯罪的预防措施等来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8]
2.通过实现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以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的监督
“大部门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一种“大职能、宽领域”的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体制,有效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内部协调,提高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安排能力。同时,“大部门体制”更加明确了政府责任与行政责任,有利于建立责任政府。实现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监督权的合理分工与配合,明确划分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是权力体系科学化并达到最佳绩效目标的重要基础。如果不能实现合理的分工与配合,不仅难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有效运行,而且直接影响对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的开展。实践中,行政决策权和执行权多有重叠,而监督权又与决策权、执行权难以明确区分,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使得正常有效的行政决策权力监督制约工作困难重重。因此,要从科学分析出发,根据不同行政决策权主体的定位确定其职能角色,正确处理分工合作关系,建立“谋”、“断”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行政决策机制,为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奠定合理基础。[9]
3.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作用,建立政府内部决策监督机制
一要强化管理教育,大力提高行政监察干部素质,提高对行政决策的认识。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都应从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严格管理专门培训、参加办案实践锻炼,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不断充实高素质人才和淘汰庸劣人才等多种方式,加速监察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二要实行行政监察垂直领导体制,确保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将行政监察机构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强化内部垂直领导。在监督体制上,实行分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监察机关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监察,同时上级监察机关可委托下级监察机关监督上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监察对象,上级监察机关也可直接监察下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与垂直领导体制相适应,为确保监察权的独立,监察系统在人、事、物上也应具有独立性。并且还要明确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与权限,从而确保对行政决策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形成监督合力。三要扩大行政监察机构职权,加大对行政决策滥用者、失误者的惩戒力度。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机构行使其职能,有必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力,如合理的经济惩罚权的授予等来强化监察机关的职能。[10]四要努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对行政决策的结果进行效能评估,防止决策权滥用带来的恶果。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强化效能监察,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要加大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度,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11]此外,要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决策监督。政府内部的法制监督或政府自力监督,是政府内部依层级体系而建立的内部控制机制。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下级机关是否遵纪守法等实施的监督。[12]
4.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
要结合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在行政决策问责规范方面,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与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的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坚决做到谁决策,谁负责;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责任态度,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严肃追究。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方面,要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包括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赔偿制度、决策失误辞职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决策过程更民主、更科学,也有利于决策者审慎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实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机关和决策者决策水平。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及其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实行决策失误赔偿制度,一是可以给决策者敲响警钟;二是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三是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建立决策失误辞职制度是压缩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效的行政手段,是得力的组织保证。[13]
参考文献:
[1][5][6][9]田立.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EB/OL].http://www.daodoc.com/mlnj3.jsp id=89.[12]郭蕾.法制视野下的政府决策权制约研究[J].河北法学,2009,(8).[13]汪永兴.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D].吉林大学,2008,(4).
第7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这是我们党对权力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方面的重要探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中国共产党与其他非执政党派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权力具有两面性。执政权力无疑为我们党实现政治纲领提供了重要条件,但也带来了被权力腐蚀的危险。能否对权力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破除官本位等封建残余思想、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轨时期,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党和政府执政方式、领导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防止权力滥用,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新水平,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我们党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六大以后,通过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等措施,更有效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通过制定并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并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质询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权。政府机关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并以此来部署和开展行政工作。这些,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对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化组织手段,使干部不敢松懈。及时调整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对职务、权力和责任心存敬畏,不敢懈怠。严厉查处腐败分子,使干部不敢腐败。坚持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发挥查处工作的警示威慑作用。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干部不敢专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使干部不敢失责。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责权明确,责权一致,失责必纠。
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
积极稳妥发展党内民主。从长远看,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根本途径。要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切实提高党内监督工作质量。加强党内监督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首要任务。要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直接向派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努力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切实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制定和完善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督,无论哪一级干部,只要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使群众对权力运行有更广泛的知情权,更好地加强监督。
总之,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通过制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健全组织体制和程序规则,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做到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顺畅、监督更加有力,既保证权力高效运行,又保证权力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