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内部管理整改措施(精选4篇)_全局内部管理整改措施

2022-01-18 整改措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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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发票(含收款收据,下同)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征收管理科是发票管理职能机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在税务所根据需要设立发票管理组或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

第四条: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征收管理科应设立发票印制、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应把工作量大小、可实行专职或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

第六条: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征收管理科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所管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有关发票管理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基层税务所、征收、稽查科、室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核。

3、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和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组织领购或印制。并做好发票的收发、保管、缴销工作、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表;

4、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付印手续。市区(不含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下同)各局应报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部)批准办理付印手续;

5、设立必要的帐薄、报表,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收好、管好、用好发票工本管理费;

6、负责发票保证金集中管理;

7、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

8、有计划地组织抽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种类的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

9、配合其他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10、审核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

11、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12、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管理组人员的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对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3、审查辖区内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报告;

4、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绡;

5、及时登记发票帐薄和编报有关发票报表;

6、有计划地抽查用票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7、组织、参与查处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

8、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9、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三、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

3、初审所管业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领购发票的申请报告;

4、审核所管业户已用发票存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次核批所管业户每次领购发票数量。

5、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6、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国税机关,应将上述职责分解落实到发票管理组(员)发票发售窗口和检查科(组)。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发票由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县(市)局要按照

“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择优选择”的原则,选择保密性强、制度健全、技术条件好的国有、集体印刷企业,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作为本县(市)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八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监制章、票据管理专用章以及发票防伪用品。

第九条:普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区的统一发票由市发票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制,有关各局向市发票管理部统一领购后,审批发放。其它地区的统一发票由各县(市、区)局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制发的票样组织印制、发放。

确因税收征管需要的非全市性统一发票,由各局自行设计票样,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印制、发放。

第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十一条: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按以下程序审批、印制。

1、用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发票领购薄;

2、税务专管员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税务发票管理组(员)复审;征收管理科审批;

3、各县(市、区)征收管理科审查批准后,通知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市区发票应报送市发票管理部批准并组织印制)。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规格。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印制的发票,征管科应填开“发票印制通知书”,责成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按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印制,并统一办理有关费用的结算事项。

第十三条: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其票面内容除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有关内容外,还在发票边框左边印明国税机关批印文号、承印时间、印刷本数、份数、联次及承印发票企业名称。在发票左上方套印形状为圆形,中间刻有“国” 字样的专用标志。

第四章 发票保管、领发管理

第十四条:发票一般应由国税机关统一保管。暂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采取由用票单位自备专柜(库),税务专管员与单位发票管理员共同保管措施。

第十五条:各局及各税务所必须设立发票专库,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第十六条:各局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或11月10日前向市国税局分别编报下年度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计划。市区各局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国税局编报下年度普通发票领购计划。市国税局12月10日前下达各局下年度发票领购计划。

第十七条:市国税局根据各局上报的计划按季向各局发送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发送时间由市局发票管理部事先通知。并由各接收单位做好安置准备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基层的服务、简化清算手续,对各单位应付发票货款由市局计财处直接在下拨经费中划转至市发票管理部。

市区各局凭发票领购登记薄,按市国税局审定的种类、数量向市发票管理部领购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各局应派具有防盗性能的车辆,将发票送至各税务所,并填开发票领购单。

第十九条:各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应按箱或按包检查验收。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发放、使用发票前,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对每包发票的数量进行清点,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检验发票的印制质量。经核查无误后,才能发售或使用。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印制、包装质量标准的发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包为单位发现的多本、少本问题,应立即将此包发票封存,并在当日逐级上报给上一级国税机关。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立即汇报到市局征管处。

2、以本为单位发现的缺联、少份、多份、缺号、错号、无号、白页、上下联错格等问题的,应将此本发票封存,由各县(市、区)局、分局集中保管。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按月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二十一条:各局向税务所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周转量。税务分局(所)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二十二条: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税务专管员初审后,报分局征收管理科或各县(市、区)局税务所批准,并发给发票领购薄,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纳税态度,核准使用发票种类和购票方式。但不得批购超越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发票。

3、税务专管员按次核定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每次购买数量。对实行交旧换新或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专管员必须先审已用发票存根后核批发票。

4、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发票管理员持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发票领购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发售点购买发票,并除一次购票量在20本以上外,必须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点清发票份数。

第二十三条:发票发售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及时在发票领购薄、发票发售分户帐、分类日记帐上登记。对未办妥审批手续的,不得发放发票。

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外市、县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应责成用票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外来经营户申购发票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售票附件,一份为缴销发票清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限额、数量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责令保证人或以保证金缴纳罚款,并提请用票人所在地国税机关追缴发票。

国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局只能向辖区内税务所发售发票。税务分局(所)只能对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审批发售发票。税务专管员只能对所管纳税人审批购领发票。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使用发票限于窗口开票人员、集贸市场开票人员。领用时,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上述人员原则上限于使用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农产品交易市场专用发票。使用其他发票的,需经各局批准。

对经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征人领购发票的手续,比照对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发票使用、缴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责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每本发票是否缺号、错号、重号、无号、缺联、少份、多份等印刷、装订错误,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启用;使用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受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填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作开票附件,一份作付款附件,一份作发票统计联附件,下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发票专用章。对应税的项目,一律先征税后开票,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所开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同时,及时登记窗口开票情况登记薄。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为代为保管用票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责成其提供“发票领购薄”、“填开发票申请单”。原则上先征税后开票,并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发票字轨号码。并及时登入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薄。

第三十条:对用票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停业、变更名称、更换法人代表和单位发票管理员、改变隶属国税机关以及发票换版等情况,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清税款、缴绡票证和发票领购薄的,由管户税务专管员和税务发票管理员共同办理有关清缴手续,并监督用票单位办理单位发票管理员的交接手续。

用票单位上交的空白发票和税务机关结存的需销毁的空白发票,一律由各局集中监毁。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市国税局批准。

第六章 发票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发票管理员调离原岗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清点所管的库存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

2、核对所发放尚未销号的发票;

3、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资料、印鉴和物品;

4、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上级有关主管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税务专管员及其他领有发票的税务人员如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清点已领或已发未缴销的发票,连同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比照对税务发票管理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七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中应安排发票检查内容。征管科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发票管理组和税务发票管理员每月至少抽查5户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用票保管、使用情况;税务专管员应定期对所管业户进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专用发票的检查工作应按月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抽查发票数量不低于开具和取得发票合计数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条:各局应建立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征管科应对发票管理组或税务发票管理员的发票管理工作每季组织一次互查;发票管理组或税务发票管理员应每月对税务人员领用填开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互审,对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在进行发票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清点被查单位的库存票据、核对帐薄报表、库存现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回避、刁难、阻挠和弄虚作假。发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建立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接到或发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情况,并在2天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局。由各局核实,并在10天内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各级国税机关保管的空白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必须在当天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各局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按市国税局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和工作优劣奖罚制度,切实增强税务人员工作责任感。考核分市国税局对分局、各局对基层税务机关以及单位对个人两个层次。考核结果与单位奖金总额和个人奖金挂钩。发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对有显著贡献的税务人员,报经批准,给予记功、记大功、浮动工资等奖励。

第三十九条: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局除予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外,还应给予扣发半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的处罚。

1、不按规定审批发票的;

2、不按规定发放(售)、收回、填开、使用、审核、检查、销毁发票的;

3、不按规定办理发票交接手续的;

4、不按规定保管发票,发生责任事故的;

5、不按规定对发票建帐建制,有关发票帐表不及时记载或记载不真实的;

6、各局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第四十条:对利用发票、印鉴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在经济上加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征单位及会计服务机构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的,除对责成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比照税务人员的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的代征及发放、填开发票资格。

代征及外聘人员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的,除比照对有关税务人员的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解除代征或聘用关系。

第四十二条:各局对处理的发票违章案件应建立档案。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方法、性质、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征管科、发票管理组、税务发票管理员应当分户建立发票管理档案,保存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购领、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和检查、违章处理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各局制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1995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2篇:内部公函 发票管理规定

内部公函

MEMORANDOM 为了强化酒店的财务管理,使酒店对发票的使用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作好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退回及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发票管理办法及规定。

一、发票的购买

1、财务部到税务机关购买、核销发票、对发票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发票购买、核销及管理中的相关事宜,由财务部进行沟通和协调;

2、在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时要对发票进行检查,对有缺损、未印制防伪标记等问题的发票,及时整卷退还税务部门;

3、发票购买后应在单页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用。

二、发票的领用

1、发票的领用由前厅部、餐饮部管理人员(主管级以上)从财务部领取,并在发票管理台账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发票起止号码,签字确认;

2、前厅部、餐饮部管理人员领用发票后应单独设置部门发票管理台账本,收银人员在管理人员处领用发票时,签字确认并对当班期间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班班交接;

3、前厅部、餐饮部夜间0:00后在税控机上打印当日开票明细,次日上交财务审计;

4、每月月底最后一天财务部审计人员在前厅部、餐饮部税控机上打印当月发票汇总核查;

三、发票的开具

1、收银人员应按客人要求开具发票,仔细询问结账客人对发票的具体要求,谨慎操作,不得多开或少开金额,尽量避免错票、废票;

2、打印发票时,应按规定与税控机匹配联号打印,不得跳号使用,不准涂改、撕毁;

3、在非酒店经营项目内的消费客人,如在票务中心、画室等租赁单位的消费,酒店一律不出具发票;

4、客人结账开票后,收银人员应在结算单两联上均加盖“发票已开”章,避免客人二次开票;

5、收银人员在办理完开票手续后,做好手工登记。登记表必须字迹工整,信息完整,并作好备注,不得随意涂改或错漏;

6、财务部审计人员根据当日开票手工登记表、当日开票明细及结算单审核当日发票开具情况。发现异常开票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核实,如出现违规行为,上报董事长;

7、允许客人补开发票,但必须出具酒店结算单,将结算单收回,加盖“发票已开”章后上交财务审计。如客人无结算单,必须经财务部审计人员核查后,出具《开票凭证》后方可办理;

8、对于挂账的消费账务在转入AR帐时,不得开具发票,待结算后由财务部通知并开具《开票凭证》后,收银人员方可出具发票;

9、散客提前开票,收银人员必须出具《开票凭证》,在RC单、收款收据等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章,注明发票金额及详细情况以备查。团队提前开票,需取得前厅部或餐饮部经理授权后出具《开票凭证》后方可办理;

10、其他非正常情况开票时,在取得前厅部、餐饮部、财务部负责人授权后,出具《开票凭证》后方可办理;

四、退票办理要求

1、办理退票时,须收回原已开具的作废发票,并及时在税控机上做“退回”处理,将“退回”联和原发票一并上交财务审计;

2、对于已刮开兑奖区的发票,不能再办理退票手续;

3、在一个月期限内允许客人退票重开;

五、发票的保管

1、财务部设立发票管理台账,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还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遗失、导致罚款的,由经办人负责;

2、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3、每月5日前,发票经办人向财务部会计申报上月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核销及库存情况,并申报上月的实际开票金额;

4、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严格禁止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此规定的,将根据开票金额的两倍予以经济罚款,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不足之处,由财务部会同前厅部、餐饮部共同协商

后上报董事长处理。

董事长财务部餐饮部前厅部

第3篇:财务发票内部管理流程

财务发票内部管理流程

一、发票购入或从分公司领用后,单证管理员根据购入凭证或领用单,在收付费系统“收据管理”项下进行入库登记,并根据入库批次设置使用版号。同时,在《收据核销明细簿》中,登记本次入库收据号码,入库时间及入库版号。

二、发票使用人在领用发票时,在《发票使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时间、领用号码、领用人业务代码、领用人签字。单证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在收付费系统中,进行发放处理。发票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按单证序号由小到大的原则使用,由于填写或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发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后将全部联次按顺序号,与已签发发票存根联一并保存,严禁将作废发票随意撕毁或丢弃,严禁涂改后加盖印章使用。使用后的发票及时交回单证管理员处,进行交回登记。可根据交回数量,继续领取新发票。

三、单证管理员核对交回发票,按存根联序号进行整理,定期在收付费系统中进行核销登记并手工登记《收据核销明细簿》注明核销日期,并将核销后的发票及时归档处理。

第4篇: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当前,发票违法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成为税收执法矛盾焦点。深入分析发票管理和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制定规范管理、综合整治办法,对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及时化解执法风险,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发票打假任务更加艰巨。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现代信息手段,以及街头小广告等交易方式,大肆推销假发票和非法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二是买假用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曼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或使用假发票,严重干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假发票泛滥不仅使税收执法隐患增大,同时也为财务造假、偷税逃税、贪污贿赂、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三是发票犯罪手段、方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一些制假贩假犯罪团伙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作案,而且专业分工明确,涉及面广,游移不定,隐蔽性强,容易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和追踪。另外,普通发票采用的防伪技术低,防伪措施不防伪,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从直观上鉴别真假发票,都加大了执法机关的打假难度。

(二)经营者和纳税人用票不规范,利用发票偷税问题较为普遍。依法诚信纳税在部分纳税人头脑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赚了”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用票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票管理混乱,给地税部门加强发票检查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纳税人真票假开、瞒收虚开,采取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或使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等方式,以达到偷税目的。

(三)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检查力度不够。首先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税机关对当前存在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次是管理缺位。在对发票的日常管理中,地税机关内部管理衔接不畅,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缺少很好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还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个别单位的发票单靠办税厅“一家”管理,由于人力所限,在对超期领用发票催缴、过期发票缴销以及发票核查比对等环节,易出现管理漏洞。第三是检查力度不够。地税系统目前尚未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和协查系统。在征管和稽查执法中,往往只侧重涉税的检查,忽视日常发票检查,开展经常性发票专项检查较少。发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也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加之检查缺少有效手段,致使对发票违法的查处、打击不够有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发票有奖举报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出现了一批以赢利为目的的发票举报团伙,他们利用税务部门制度或管理上的漏洞,有的甚至采取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据进行发票举报获取奖金,税务机关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据有关部门通报,2005年以来,省内各地出现的发票举报团伙,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十余起。

(五)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一是因个体消费不存在报销问题,大多数人没有形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即使有的消费者提出索票要求,往往也因店家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作交换,而放弃了索票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缺少有效控管、制约手段。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索取发票,但因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所以在消费后只要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更不能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角度,积极索取发票。

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的建议

解决当前发票管理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采取“规范管理、严查监控、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措施,不断深化“以票管税”,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专项整治发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当前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危害性、紧迫性,认清发票打假任务的艰巨性,加强与公安、国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联合协查,形成部门合力协税治税、严查重打发票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要贯彻“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方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力量,严加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势头。要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和发现的制售假发票犯罪蛛丝马迹,及时查处,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的、重要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重引导抓规范,建立内外互动的“以票管税”机制

消费者的索票、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者用票不规范,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是普通发票管理的症结和难点。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把加强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消费者主动索票意识。要重视发票的法制宣传,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假发票的后果。同时,加大对利用发票偷税逃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大力开展发票兑奖、有奖举报和发票查询比对等活动,引导消费者把积极索取发票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让消费者索票真正“热”起来,维权真正“活”起来,促使纳税人增强规范使用发票、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为税务部门实行“以票管税”奠定基础。

(三)征管查联动,建立职责细化的管票控税机制。针对目前发票管理缺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现状,着重抓好基础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1、在发票管理环节。一是要把发票日常管理作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单位、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要重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的审查,通过对发票和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审查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疑点,加强跟踪管理。二是要坚持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着力加强餐饮、服务、娱乐业发票定额管理和定期检查核销,有效控管税源;着力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发票管理,促进征管难点问题的解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是要把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相结合,转变发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搭建12366服务热线和电子税务服务平台,接受发票比对、咨询、投诉、举报,为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释疑解难的实时在线服务,以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要通过整顿发票管理秩序,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

2、在制度建设上,要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管理制度。应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票从批印、销售、使用、缴销全部流程由市局集中管理,内部发票数据资源共享,市局发票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下属各分局的发票管理情况。二是实行税控开票制度。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应着力在餐饮、服务、娱乐、房地产等行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发票控管税源。三是规范代开发票制度。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对易漏难管税源以及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自行开票、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防止虚开、乱开和引税源、拉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基层分局长、发票管理责任人、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制,制定发票管理工作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在发票检查环节,着重强化“两项措施”。一是稽查部门办案时,注重对发票的检查,以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大发票协查力度,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对制、售假发票犯罪应严打重罚,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票违规违法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选择重点行业发票或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线索或疑点,及时排查、比对和整治。要重点整规不合法发票市场。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严格核查把关,监督企业不得作为记帐凭证,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和抵扣税款,促进税收秩序的整顿规范和优化,提高征管质效。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行业发票和代开发票管理。(1)要强化对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发票管理,对企业使用发票情况加强监控检查,严格以票控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收取定金、预收款项时,必须开具专用税务收据或到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或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2)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要严格执行“先征税再开票”,并据以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规定;对自开发票纳税人实行限额分类管理。在申报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切实加强对发票清单的审核,以及加强对所开具发票金额与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额的比对。(3)对服务业和娱乐业,要继续推行有奖发票,大力推广安装税控装置。(4)对涉税行政事业单位、执法单位停车场等所有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5)要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协调,严格执行国家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要求代开具发票时,要严格审核确认申请开票人应当提供的身份证、经营业务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限额以上或以下企业实行限额分类管理。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要足额征收税款,并严格执行“双向注号”和登记台帐制度,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基层分局不得违规为非本地经营的单位代开工程结算发票;不得违规为外地车辆从事的外地运输业务代开发票;不得随意扩大代开发票范围。严禁混税种、混收入级次或引税源、乱拉收入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完善配套措施,切实提高发票科学管理水平。

1、针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加强发票管理调研,积极推进发票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管理办法和检查手段;

2、加强发票承印企业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支持发票承印企业采用信息化防伪技术,提高发票科技含量;

3、建立识别真、假发票的电话语音查询或网上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

4、完善发票举报奖励办法,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防范因执法管理不当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有效化解执法风险。选择部分行业、个别票种逐步推行“有奖”发票,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假发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发票管理,协助税务机关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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