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违法行为整改措施(精选7篇)_对违纪人员的整改措施

2022-05-09 整改措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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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违纪整改措施

违纪整改措施()

第一篇:违纪行为及处罚措施

成都森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

违纪行为及处罚措施

为建立酒店统一的指导方针,以保持酒店有秩序的经营环境,对员工的过失行为将依据纪律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纪律适用于酒店之全体员工,包括外包项目员工。

一、纪律处罚等级: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辞退、解聘或即时开除。---口头警告予以20元罚款---书面警告予以100元罚款。---最后警告予以300元罚款。

所被处罚之部门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3日内,将罚款以现金形式交总经办主任处,逾期不交者,处罚升级,所罚金额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口头警告: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被处以口头警告处分; 1、迟到早退、用餐超时、擅离职守。2、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3、仪容仪表不整,当职时未穿整齐制服,不佩戴铭牌。4、搭乘客用电梯(特殊情况例外)。5、下班后无故逗留在酒店范围内。6、未能保持更衣柜及更衣室的整洁。7、工作时咀嚼口香糖或零食。8、在酒店内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9、工作或服务效率不佳。

10、疏忽或不小心毁坏酒店财物。

11、工作区杂乱无章,机器不干净、不整洁、设施设备没有放在规定位置。12、在工作区内吃喝;在员工餐厅不讲卫生。13、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秩序。14、在非吸烟区吸烟。

15、未经许可在正常工作结束时间之前停止工作。16、上下班不打钟卡。

17、不恰当使用卫生间或员工餐厅设施。18、不遵守健康制度。

19、不报告导致客人投诉的事件。20、不与客人打招呼。

21、对客人缺乏应有热情,表情冷漠、僵硬。22、违反操作程序,尚未导致事故者。三、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被处以书面警告处分; 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1、在更衣柜内存放食品和饮料。

2、使用酒店的电话及设备办理私人事情。

3、工作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看与酒店无关的书报。4、对客人不礼貌,高声与客人说话。5、当值时睡觉。

6、在店内私自烹调饮食。7、当班时私自会客。

8、当值时喝酒或酒后上岗。9、未经批准身着酒店制服离店。

10、旷工一天,习惯性迟到,捏造事实请假。11、未经允许进入客用区、洗手间。12、未保管好钥匙、磁卡。

13、与客人不适当的接触,与客人兑换钱币,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14、渎职工作质量一再达不到标准。

15、将酒店刀、叉、筷子、勺子和盘子扔进垃圾袋。

16、在酒店门、窗、电梯间、走廊、餐厅等场所乱写乱画。17、违反安全工作规则。

18、不遵守更衣室、员工餐厅、员工宿舍的管理规定。

19、在酒店范围内,拒绝酒店检查或拒绝协助保安人员检查。20、拒绝接受关于行为或纪律方面的有关劝告。21、第二次口头警告。22、其它较严重过失行为。

四、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被处以最后警告处分 1、第二次书面警告。

2、代人打钟卡或委托他人打钟卡。

3、因迟到、早退或旷工以致酒店损失重大,影响极坏者。4、因无责任心导致跑漏帐。5、在禁区内动用火种。6、玩弄灭火器或保安设施。

7、在酒店范围内发现任何致使自己或其它员工处于险境或使酒店任何个人财物受损害的情况时,不向上司报告。

五、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被处以辞退、解聘或开除处分;以上处分予以扣罚当月全部工资并追究经济赔偿。

1、酒店授权与其它公司或个人交易。

2、可能使他人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的行为。3、未经授权使用酒店车辆、设备、器械。

4、未经允许用酒店客房招待私访者,未经同意和客人发生过分关系。5、拾到财物不上交。

6、未经书面同意旷工三天。

7、未经批准利用酒店电话打长途电话。8、向客人提供劣质服务导致客人投诉。9、未经同意打开或触动客人财物。

10、发表关于员工、管理层及酒店方面的虚假的不公正言论或声明。11、未经授权携带或滥用钥匙、磁卡。

12、未经授权修改酒店记录或文献,泄露酒店机密。13、偷窃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

14、超额或折价收取服务费,擅自改动帐单或收据。15、故意破坏酒店财物、设备设施。

16、和客人、上司或同事发生任何形式斗殴。17、在酒店内私藏毒品。

18、递交辞职报告未经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上班。19、截留账款或服务款项。20、协助客人逃帐。

21、采取恶劣的态度或行为损坏酒店声誉。22、玩忽职守,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司者。23、未经批准私自复制酒店钥匙、磁卡。

六、处分取消

在受到纪律处分后一段时间内,行为有所改进且未有其它过失行为时,处分可以取消。纪律处分种类

取消时间

口头警告3个月

书面警告6个月

最后警告12个月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四川君悦丽景大酒店成都森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日

第二篇:关于上报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

关于对违反机关效能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及

整改情况的通报

xxx中心、各乡(镇)xxx所、局机关各科(室):

2014年5月31日,xx市效能办在对我局进行明察暗访中,发现我局财务室干部xxx同志在上班期间戴头巾,并下发了《xxx效能办明察暗访工作整改通知书》,要求我局在一周之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xx市纪委xx室。接次整改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2次会议对违纪人员处理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决定对于上班期间发现戴头巾工作人员将按照地区、市委有关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现将我局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及整改措施通报如下:

一、对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

按照《xx市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及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6条”和《xxx局科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5项第9、16条”之规定。

1、取消责任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

2、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奖、第二季度考核奖减半执行,年底鼓励奖按80%发放。同时取消责任人xxx文明职工资格。

3、扣除责任人考核分值40分,扣除科室负责人20分,扣除分管领导20分。4、在全局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二、整改措施

针对我局出现戴头巾的问题,为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

1、再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市委x书记在第xx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动员会和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和田市关于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系统再学习,并开展大讨论,使全局干部职工真正在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对照。

2、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制度建设,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和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第三篇: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经项目部对主体验收栋号混凝土墙面的仔细检查,特制订此措施,上报监理 1、蜂窝处理方法

先凿去蜂窝处薄弱松散颗粒并用清水清洗干净,经监理检查后用高一强度等级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商混)仔细填塞捣实并养护。2、麻面处理方法

局部麻面浇水湿润后,用原混凝土配合比砂浆,将麻面抹平压光并养护。3、掉皮处理方法

先将基层清理干净,用水清洗,充分湿润,然后用高于原标号配合比砂浆(商混)处理平整并养护。4、模板拼接错槎处理方法

确定需要剔凿的范围,画出边线,控制净空和垂直度,经监理检查后,再对涨模部分分层进行剔凿,确保不破坏结构。5、剪力墙接茬夹渣处理方法

人工剔凿,用同标号混凝土砂浆抹平并养护。

求实公司项目部 2014年5月29号

第四篇: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确保关于退、离休干部待遇政策的落实,将政策精神应用于岗位的日常工作中去。

2、保持与退、离休干部的联系,了解退、离休干部的学习、身体、生活等情况,收集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或解决退、离休干部反映的问题。

3、遵纪守法,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为老干局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第:xx乡整改措施

xx乡“爱我家乡,从我做起”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整改落实措施

为实现县第十二次党代会上提出了“提速晋位,突围崛起”的奋斗目标,县委决定在全县开展“爱我诏安,从我做起”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xx乡党委经过集体的学习,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和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整理出我乡所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整改项目

(一)切实转变作风,增强工作创新意识。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xx,深入推进行政问责等制度xx,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作风xx,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整改措施:结合“整顿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活动,大力宣传,营造干事创业,奋力拼搏的良好氛围,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小乡镇也能有大作为的思想认识,敢闯敢试,干出新局面。挂村领导经常进村调研、征求意见。如到自已所挂的村指导计生工作,掌握所挂钩的村计生动态。

责任人: 林苏洪

整改时限:2014年年底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整改目标: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利用区域优势,加快工业园区xx,切实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加强项目运作和储备,做实项目基础工作,加快推进项目xx,以项目工作大突破带动经济大发展。

整改措施:要在大项目、好项目的引进下大工夫。重点跟踪在谈投资上亿元的“中法宏大管桩项目”,力争近期签约落户,为xx乡跨越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其次,要利用我乡毗邻厦深铁路站台的区位优势,积极对接粤东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立足诏安立德高岭土项目,引进陶瓷加工产业,尽快形成产业聚集。着力做好招商后服务工作,强化班子成员挂钩项目制度,指定专人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责任人 :林苏洪

整改时限: 2014年

(三)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农业,促进农业增收。整改目标:培育特色农业和龙头企业。继续做大做强“丹诏 红”八仙红茶和“xx焦柑”两大特色产业,进一步扩大特 色农业基地xx:一是以坪路、赤田为主的蕉柑生产基地。二是以万石溪、十八湾为主的无公害八仙茶生产基地。三是 以月港、建华为主的生态农业基地。四是以水头作业区为主 的老果园改良基地。圆满完成预定目标任务,促进全乡经济 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整改措施:要加大对绿缘茶叶有限公司等企业扶持力度,突出抓好“xx焦柑”和“八仙红茶”两大特色产业,做大规模、打响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要加快推进月港湾生态农业第二期土地流转工作,做大对台农业合作示范区。要

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对农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突出抓好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农药、新机械运用;要加强科技服务队伍xx,建立农村实用技术服务网络。要加大科技培训和发展优良品种力度,对茶叶、柑桔等特色产业进行技术培训。

责任人:黄爱乾

整改时限: 2014年年底

(四)进一步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xx步伐。整改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民生为先、民生为要、民生为重的执政理念,积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整改措施:加快推进投资2014万元对xx农场346户的危房改造任务;着重落实第二期安全饮水工程;扎实推进乌满田水库加固除险工程xx;新建万石溪和江亩坑村级活动组织场所;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对农村村内巷道进行改造,由其是通往南山自然村水泥路硬化,实现农村村内路完全水泥化;进一步加大村容村貌整洁的整治力度,让村民有一个舒适、舒心、优美的居住环境。

责任人:沈渊泉

整改时限: 2014年 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党委书记林苏洪对整改工作负总责,责任领导加强协调,班子成员对重大整改事项认真研究布置,责任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整改方案由学习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定期向乡党委汇报整改进展情况。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按照“群众满意工程”的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工作对象为辖区内党员、村民代表及辖区单位。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征求意见,完善整改措施。

中共xx乡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第2篇: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

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

兹证明***,女,身份证号码为:***************,本科学历,自****年**月起在******担任**职务。该同志遵守国家法律,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在漆园城北小学任职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

****年*月*日

第3篇:对违纪行为的解决措施(材料)

对违纪行为的解决措施

大家都知道一个百货公司想做大做强,商场营业员的职业素养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纵观整个百货行业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公司往往在卖场员工的管理上和一些龙头百货公司有着很大的差距。

最近卖场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音符,如何做好卖场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我们部门营业员在最近常常出现卖场聊天,站姿不规,玩手机等一系列违纪行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以下的解决方案:

要在思想上有所提高,因为思想决定了你的行动,如果营业员的思想上没有的到改变那么即使有再好的制度也是无法实行的,首先员工们大多不会为商场考虑,因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因为商场不是他们的,他们只需要工作,不考虑盈利,到时候拿工资就行了,他们只在乎短期利益,比如今天拿了多少工资,这个月奖金多少,有有没有福利等那要如何提高他们思想上的觉悟呢?这就需要我们的引导了,我们要让营业员清醒的认识到你的行为往往会影响到你的销售,因为社会的进步现在顾客的选择权也在不断的加大,宁波这么多家百货公司为什么要单单选你们这家专柜呢。我们不难想象当一个顾客走进一家专柜,可是那个营业员却在和其他专柜的员工聊天或者和自己专柜的员工聊天,没有接待顾客,你觉得顾客还会有兴趣继续选购商品么?又比如当顾客走进专柜的时候看见营业员趴在柜台,您觉得他会怎样看待这个专柜怎样看待我们银泰百货员工的职业素养,还会相信这家专柜所卖的商品么?还会相信我们公司所卖得商品么?所以提高营业员得职业素养必须先在思想上把他们校正过来,我们可以在晨会上不断的进行宣导。要培养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让他们把眼光放高一点,长远一点,当然,这不是很容易,如果员工的眼光长远,他就可以自己当老板了,我们需要让他们知道,他们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时息息相关的,有时候要为长远利益考虑。同时我们营管员在平时的巡场过程中也要不断的指出,告诉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而不是一味的处罚。

其次我们营管员应该加强卖场的管理,因为营业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提高上去,而是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督促和管理的,是一个日积月累的工作,俗话说的好:一口气是吃不成一个胖子的。所以在平时我们对那些违反规定的营业员要予以处罚,虽然说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约束人,文化管人、管住魂。但是要想管理好卖场,商场对营业员制定的服务规范是必须遵守的,原则问题上应该坚持严肃、严格,这样才能使整个队伍规范化,如日常的考勤、现场劳动纪律等,一定要遵照员工管理制度执行,对该处罚的不可手软,启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实现人性化管理,每个人的犯错都有其原因所在,我们应该了解其原因后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营业员才会心服口服,在以后的工作不会再犯相同的错误。

第4篇: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心得

——提升法制意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刘昀

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明确通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依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地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

查有查必果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性。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15类37种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

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第5篇:当前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分析

职校生违纪违法行为探究

邗江职教中心沈广山

近几年来,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职校生的违法犯罪率有所上升,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严重损害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同时,也给所犯罪的学生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肩负着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的神圣职责,面对职校生中出现的犯罪现象,应采取什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的确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迫切问题,为此,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德育工作实践,谈谈职校生犯罪原因与预防以求教于同仁。

一.职校生出现犯罪的原因

1、学校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日益注重学生的技能教学,却忽视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忽视了纪律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致使学生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法制观念淡薄。加之社会上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行为等危害青少生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腐败现象蔓延,而学生抵抗能力较弱。学生很容易受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2、学习无压力,空闲时间偏多,学习目的不明确。特别是职校生与普通高中生相比,没有升学考试压力,学习负担不重,空闲时间偏多,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学习基础较差,学习目的不明确,懒惰散漫,一旦学校和家长疏于管理,他们就会将剩余精力发泄到不健康乃至犯罪的歧路上去。

3、少数职校生对前途悲观失望。时下,职业技术教育与大学教育的衔接关系尚未理顺,人们普遍认为读职业技术学校没出息,少数职校生有破罐子破碎心理,加之目前的就业市场对就业者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大批职校生一走出校门便进入失业队伍的行列,使职校生对自己的未来职业和个人前途悲观失望,无所追求。进而无心学习,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乏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约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学校、家长、社会对职校生疏于管理,有些职业技术学校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管理上缺乏严格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学生考勤、品行、住宿等方面的管理,形同虚设,漏洞百出。少数家长常年在外,对子女在学校的表现不管不问,而社会针对职校生特点的预防犯罪教育几乎是空的。尽管公安部门也曾对学校周边环境如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卡拉OK厅、网吧等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整顿,但还没有形成制度,收效甚微。

二.预防职校生犯罪的措施

针对职校生犯罪的原因,为了有效地预防其犯罪,学校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为了使学生能够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价值观,抵挡他们各种不健康的诱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消弱,只能加强,首先是组织体系,要建立完善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协调行动,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主体教育网络。其次,是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定期不定其地举办各种学习班(如:业余党团校学习),针对目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爱国主义教育入手,加强学生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激发学生为祖国富强、人民幸福而刻苦学习,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入手,反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抵制社会上消极因素的影响,以爱劳动、爱卫生、有礼貌等良好习惯教育入手,养成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然后充分发挥政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作用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通过一些典型的例子及各种活动使学生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从而提高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

2、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目前,学生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本人曾对我校十个班级的近五百名学生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表明,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学生认为是十八岁,对抢劫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几乎所有的学生均认为须抢劫到较大金额的货币才构成犯罪,抢劫少量的钱物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对触犯法律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更不了解,可见学生的法律常识多么缺乏。因此,对职校生进行法制教育刻不容缓,学校应做到以下几点(1)开设基本法律和行业法规课程,系统地学习法律条文。(2)对与青少年犯罪有关的法律必须纳入法律教学内容中,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3)利用学校宣传窗、黑板报、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法律常识、图片展览宣传教育活动。(4)聘请司法部门的干部、律师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专题讲座。(5)新生入校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法制法纪教育,组织部分学生去当地劳教所进行现场采访,撰写有关法制教育调查报告,请在狱中的青少年来校现身说法,讲一些有关自己犯罪的原因及犯罪后的感想。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明确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3、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根据学生犯罪原因的分析可知,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学校重技能轻管理有关。为了预防学生犯罪,学校必须做到(1)增加学生管理人员,改变重教学而轻管理的状况。(2)对学生科的管理人员和班主任必须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3)条件好的学校可实行专职班主任,并使班主任与教学人员分离,集中精力管理好学生。(4)在学生科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会、值班人员、班主任、班团干部、寝室长齐抓共管,发现违纪苗头及时报告领导处理,防微杜渐。总之,对学生管理工作要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措施到位,加大教育管理力度。

4、举办违纪学生学习班,做好转化工作。所谓违纪学生包括经常旷课迟到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平时有小偷小摸行为,时常打架斗殴行为的,此类学生往往纪律松散,学习成绩较差,应对他们进行纪律、法律、学习目的等方面的特殊教

育,通过举办学习班使他们能适应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遵纪意识。同时,由学生科和班主任建立违纪学生的档案,对学校的违纪生进行跟踪教育,建立家庭学校联系卡,采取定人、定期、定标准帮教,使帮教对象从思想上、学习上向好的方面转化,还让学生家长定期填写卡片,反馈学生在家的表现,建立综合表现档案,收集违纪学生思想动态的资料,从动态上把握学生在学校和家庭的表现,从而使犯罪预防工作有的放矢。

5、净化周边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职校生走向犯罪道路除自身及家庭因素外,还与其处的周边环境有关。周边环境每时每刻都在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职校生施加有形与无形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周边环境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职校生的健康成长。若周边有录像厅、游戏厅、卡拉OK厅、网吧等,抵抗力弱的学生会不自觉地去观看、操作,从而效仿录像中的行为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应把预防犯罪工作视为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学校、家庭一起为预防犯罪而努力,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整顿,净化文化出版市场和社会风气,以保障职校生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6、开展有益活动,占领学生空余时间。学校用正面教育和有益活动占领学生业余活动阵地,建立学校娱乐中心,学生阅览室,并经常性开张各类竞赛活动,(如:法律演讲、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故事会、卡拉OK、书法、绘画、写作等)和学生社团活动(如:艺术团、文学社等)及班团活动、主题班会、社会调查、法律兴趣小组、文艺晚会、运动会等有益活动为学生在课余施展自己的才华辟开了一个广阔的空间,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大型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兴趣与注意力。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奉献热情、为学生倾泄其充沛的精力、展现其青春活力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舞台渗透法律知识教育,也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其正当兴趣与爱好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使学生们情绪昂扬,意气风发,校园气氛活跃,而且充分利用了课余时间,解决了学生频繁出入“三室二厅一吧”的问题。

7、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狠抓事故苗头。信息是决策、计划、实施和控制的依据。青少年自我约束能力不及成年人,需要我们收集,掌握学生的思想、言行、活动的“信息”,以便及时进行教育,给予“控制”和引导。这就要求学生干部、班主任、值班人员、保卫学生管理人员做到腿勤、嘴勤、脑勤、眼勤,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有目的地安置“治安耳目”和“秘密保卫人员”,采取多种渠道沟通信息,及时掌握学生在各个时期的思想动态,把各种违法违纪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8、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建立领导责任制。为了使校园治安治理持之有恒、行之有效,学校要把综合治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领导责任制,纵向管理和岗位目标考评制,学校要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安全小区领导小组、保卫科、护校队、业余消防队。并在当地政法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动员全校师生有组织、全天候的参与维护校园秩序的行动中去。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日检查、周小结、月

评比、年总评等一系列因地制宜、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落实给校园“围”一道铜墙铁壁的防范措施。

总之,职校生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家长、社会多方参与。学校要高度重视,家长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从而防范、消除职校生的犯罪现象。

2009年元月

第6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7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重点内容解读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2.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集体作假。认定强令、授意有关单位、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被授意单位或个人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授意行为,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负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如果一个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有关领导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统计数据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加大了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所负责任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能够促使领导人员切实负起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已经知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指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脱离实际,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以纠正,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一旦发现数据严重失实,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准确的数据,否则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如果有关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数据,或者授意他人修改数据,则属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纠正错误数据,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二是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或者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进行量纪,应当在上述处分责任幅度以内,从重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它表明应受处分的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给予法定处分幅度以内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才能使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在刑法中的对应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二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强迫命令或者暗示诱导的方式让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干扰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图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故意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按时或者拒绝向有关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统计资料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明明知道统计数据不真实,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因而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或者发现乡镇、下级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的,应当要求其核实并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实的统计数据未进行检查、核实,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即统计调查对象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数据报送统计资料;二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统计调查对象通过伪造、篡改的手段致使统计资料失实并报送不实统计资料。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伪造、篡改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即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要针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还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发生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两次的;二是在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三次的。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即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表号、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妨碍或者欺骗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在统计调查的数据核实阶段;二是在统计执法检查阶段。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数据核实阶段或者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即调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或质量抽查时,提出没有接待时间、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受当地政府保护等理由不接受检查。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检查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另定检查时间或者以查询的方式,通知调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对那些故意妨碍工作,符合本条构成要件的,一方面要依据本条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不停止对该调查对象的检查。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计资料作为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但公布统计资料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在公布统计资料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就可能造成数出多门、数据混乱,进而损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现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涉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加大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处分规定》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作了规定。

根据《处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4.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损害国家的利益。而国家的统计资料包括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因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漏都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和危害,而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损失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和估算,因此,只要泄漏了国家秘密,我们都认定为会造成不良后果,即属于《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被擅自公开、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因此,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或者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统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作为调查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资料管理者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作为统计调查填报对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都可能成为统计活动的参与主体。这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生《处分规定》所规定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监察机关只对《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具有处分权,因此,《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7.如何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机制?

由于各级统计部门对大多数应予处分的对象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也一直没有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为了加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有效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设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目的是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力量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以及时有效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更好地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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