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问题整改措施(精选5篇)_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困难

2022-07-07 整改措施 下载本文

征地拆迁问题整改措施(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困难”。

第1篇:征地拆迁问题的建议

县城规划建设和征地拆迁中几个

政策性问题的建议

(汇报提纲)

一、关于原开发区安置政策及老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老屋改建和分户建房不能列入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过去已审批许可的老屋改建均享受了拆迁安置政策,如王思求户)。

2、一户一宅,建筑占地不超过130m,拆旧建新。

3、严格执行原开发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下发的文件和规定,不能超范围、超规定安置时点安置。

4、严格区内平衡安置,原开发区、县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安置用地。目前尚存的安置地,优先无房户、拆迁户安置。

5、城关镇负责对已发安置单建房户的清查摸底和纠错工作,并负责无房户和拆迁户安置的初审并报规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区(非城市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依法定程序编制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居民点内的村民按规划改建,居民点以外的村民就近在本村、组居民点内安排,乡村负责调剂土地。

3、一户一宅,建筑占地130m以下,层高四层以下。

三、非严格控制区(二类地区)村民建房问题的建议

1、城关镇、三阳乡及各村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对于D级危房户和无房特困户,在居民点规划批准实施前,由规划国土及乡镇、村会商确定建房选址。(现已申请建房的200多户,危房户120多户,无房户16户未批。)

四、县城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建议

1、符合规划且不属于旧城整体改造区域的报规委会批准可以改建(城东村),但必须自主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2、不符合规划或属于旧城改造区域的村民危房,允许按“四原”要求修建,或由房产部门收购,或拆除老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异地置换宅基地安置。(现已申报改建危房户57户,未批)

五、安置区管理问题。

1、安置区内宅基地由乡镇村根据需要只能安置给因公共设施建设及征地被拆迁房屋的村民。

2、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由城建投根据需要按年度投资,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六、平政发[2010]4号文件前已许可建房,但因规划调整不能实施问题的建议

1、城镇居民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宅基地收购,并撤销许可。(怀甫路存在类似情况)

2、本村村民符合村民建房政策的,就近在村庄居民点内安置宅基地。否则,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其宅基地进行收购。

(育才路刘建达等三户)

七、建立控建拆违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1、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的巡查和简易执法工作工作。

2、建立规划、城管、国土、林业、建设、房产、公安、电力、工业、供水、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第2篇:征地拆迁问题总结(优秀)

高安街道征地拆迁工作问题总结

一、搬迁安置问题

1. 特殊群体租房难 一些拆迁户由于家中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孕妇、重病患者、残障及精神病患者,在寻找租房的过程中往往受到他人的歧视,很难租到房子。拟解决方案:(1)借鉴三山区做法,统建简易过渡房。(2)发动其子女、亲戚照料看护。(3)若家中只有老人而又无儿女亲戚的,可暂安排在敬老院,所花费用可在过渡费中扣除。(4)寻找境内线外废置房作临时安置。

2. 家庭困难户交不起租房租金 拆迁户租房需预交一年的租金和押金。这笔费用较高(约5000-8000元/年),一些困难户短时间内很难凑齐。拟解决方案:安置房的建设工程周期较长,交房至少在2年以后。可将过渡费按照1年1付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拆迁户,以便租房。

3. 农用物资何处安,田地尚在耕种难 拆迁户在找到临时住所后,其原有的农机具、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无法安置。有些拆迁户房屋被拆迁,而田地并不在本次征地范围内,其临时住房距离田地太远,耕种不便。拟解决方案:可在农用地附近暂建小面积的简易管理房。

二、补偿标准问题

1.养殖补偿

以下养殖物种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或过渡安置费中均未提及,或按大类来套标准太低,拆迁户不愿接受。(1)螃蟹、青虾、龙虾等(有相关执照)

拟解决方案:参照三山区做法,与养殖户现场座谈,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补偿方案。

(2)鸡棚及棚内设施(自来水等)拟解决方案:依据《芜湖市二○一○年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三山区做法,鸡棚按照60元/平方米发放附属设施补偿。正在养鸡的,按每月12元/平方米,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单独开户的自来水等设施在现场查验后按文件标准补偿。(3)鸽子等 拟解决方案:参照鸡棚方案解决。2.青苗补偿

(1)竹林、枣林等 拟解决方案: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2)树木 一些拆迁户农用地和宅基地上附有大量树木,却未成片。应按何标准补偿? 拟解决方案:按树木棵数计。3.坟墓迁移补偿 极少数红线内祖坟,当初修建时花费上万元。而按现有补偿标准最高仅为960元,拆迁阻力很大。4.抗旱渠建房补偿

涉及到抗旱渠建房,其负一层为框架,按架空层标准补偿过少,拆迁户不同意。为保证抗旱渠道畅通,建房户曾向繁阳镇、新港镇交纳了保证金3000元,拆迁户要求退还。拟解决方案:委托第三方对涉及房屋进行评估(或按架空层处理),退还拆迁户建房押金。

三、丈量、拆迁问题

化工大道涉及草山村店门组30多户此次征地拆迁后只剩下3、4户,这几户要求顺带一次性丈量拆迁。拟解决方案:可以。但在以后拆迁过程中要避免重复丈量。

四、境内涉及企业、小商店等相关问题

1.企业

此次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应遵循怎样的征地拆迁程序?重点设备、大型设备如何界定和补偿?水塔、试验塔、设备配套及下水隐蔽工程应如何丈量、如何补偿?企业土地按货币补偿为18055元/亩,而当时企业拿地时价格基本在2万元/亩以上,企业意见很大。拟解决方案: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设施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开会协商解决。严格按照文件标准执行土地补偿。

2.路边小商店 这类商店在农村极为普遍。拟解决方案:可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3.土地庙 初步统计,高安街道涉及此次征地拆迁共约上百座土地庙,为尊重当地信仰,应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拟解决方案:参照三山区做法,每座庙补偿现金1000元,当地按风俗习惯举行仪式等花销约1500元。每座庙共花费约2500元。4.木材加工类家办工厂 此类工厂与家用住房连在一起,面积上百个平方,工人4到5人,从事桌椅等简单家具的木材加工,却未申请营业执照。应如何确定补偿标准?拟解决方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他补偿严格按文件标准执行。

五、户口确定问题

1.拆迁户家中只剩一个老人,子女已成年且分开独立生活,而户口簿上仍然挂在一起的,能否办理分户、一人户手续? 2.老夫妻俩有2个儿子,老两口跟其中一个儿子生活。为得到老人的35m2应安置面积,另外一个儿子要求将父母一方挂在其户口簿上,这样两兄弟就可以平均分配老人的应安置面积。此举也得到了老夫妻俩的同意。能否办理相关手续? 3.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有承包耕地,且长期居住本村,能否享受人均35m2面积?

4.长期居住本村,有耕地,但户口为非农且空挂在泥埠社区,能否享受人均35m2面积?

以上户口问题拟解决方案: 参照三山区做法,以会议纪要形式研究决定。

第3篇:征地拆迁法律问题探究

征地拆迁领域法律问题探究

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 吴林艳

征地拆迁问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自焚、集体上访等等社会矛盾案件时有发生,为准确分析征地拆迁问题产生的根源,现对全国出现的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如下探究,以期助力依法处理和解决征地拆迁纠纷。

一、关于耕地的征用问题

(一)耕地占用后开垦新的耕地并未真正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是实践中,因占有大量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修建娱乐设施等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占多少,垦多少”并未得到真正落实,而征地的主体往往是地方人民政府,开垦新的耕地并不积极,经费普遍不足、保障措施不力、问责难上加难,导致这一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耕地的保护

除此之外,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过低,长期饱受诟病。《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该法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按该规定的最高标准即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每亩土地的产值在仪陇县约1200公斤稻谷,按每公斤3元算,则每亩耕地最多补偿108000元,如果不执行该最高标准,每亩耕地补偿费用不足5万元,这样的征地成本与建设开发的获利差距极大,当然耕地的使用者也不会心甘情愿,而强制拆迁人为造成极大的矛盾,所以提高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迫在眉睫。

(三)耕地征收补偿机制并不健全

1、公告与听取意见的先后程序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虽然该条例规定,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却是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后,难免给农民造成对决策者的不满情绪,最好是先行宣传安置补偿的相斗法律规定及政策,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明白他们应当得到的补偿是多少,同时再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范围内解决问题,更有利于他们心甘情愿配合征地工作的进行。

2、听取农民意见不能走过场,规定急需细化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规定,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后,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实践中,不少征地工作时往往只是听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甚至加盖印章而已,而对进村入户听取农民意见,制定农民意见调查笔录,或者农民参加会议的相关记录均未明确细化,更没有对未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问责机制,导致不少地方听取农民意见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侵犯农民利益现象时有发生。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地拆迁问题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仍出现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现作如下探讨: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同样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如何做才不至于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笔者建议将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如进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经省级以上政府同意的旧城改造项目、国家扶贫项目等;行政机关在什么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作为潜在的利益主体,其公正性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保证公正的办法:立法机关利用概括性条款从原则上限定判断的标准,不妨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进行界定,该条例第八条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明确了如下五种具体情形,同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概括兜底条款,其五种具体情形为:(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此外,检查机关和监察部门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进行事后审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①

(二)关于补助和奖励标准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例对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但我们通过近年来的报道看出,不少地方出现的一些钉子户,几十平方米的房屋动辄要求补偿返还近10倍的相同面积,主要问题在于虽然条例制定了补偿标准,但却允许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补肋,而补助没有具体的标准,造成地方政府官员,为图省事,拍脑袋决策,对钉子户及不同地段的公共利益拆迁表态补助标准不同,造成国有财产甚至国库资金遭受损失。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以法律形式替代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同时,明确规

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法及程序,根据房屋市场价值原则确定,引入第三方权威中介评估机构确定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被征收的房屋的面积、位置、地段等综合因素考虑;此外,对于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应当由法律设定明确的上限,一般不宜超过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如果补助达到三倍甚至数倍,既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公平,也导致部分拆迁户不劳而获、一夜暴富,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于突破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助标准,地方政府擅自提高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

(三)关于补偿方式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按居住人口进行面积或货币补偿,该种补偿方式并无法律依据,此种补偿对人口较多房屋面积较小的家庭有利,而对人口较少房屋面积较大的则不公平。第二种,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中,人为因素极大,标准极不统一,一方面在拆迁前,出现连夜突击进行违章建设,另一方面是一些人不惜以身试法,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对违章建筑进行补偿;此外,也有多年已长期居住的生活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从而引发严重的官民对抗。第三种,营业用房按照普通住宅给予补偿,营业用房屋补偿法律上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既然明确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并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说明法律精神实质上以认可了营业用房与普通住房的差别,因此不能拒绝给予营业方面的相应补偿,实践中应考虑该房屋的地理

位置,经营时间长短、效益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营业用房的价值,或者考虑返还同等地段、楼层的营业房屋。第四种,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很多地方征收部门借口被征收人的房屋建于集体土地补偿只给房屋重置价格,该补偿违反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参照周边市场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予以补偿。②

参考文献

①《国家征收中“为公共利益需要”的界定和判别》 赵庆周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衡量》

库建辉

第4篇:征地拆迁安置整改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安置整改工作方案

由于我县征地项目较多,同一时期存在城镇建设项目用地、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等,相邻地段因项目不同土地补偿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群众对政府的政策理解不到位,以补偿标准不统一为由而上访。为了全面开展好信息公开、结果公开工作,规范出台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标准,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平稳、和谐、有序的开展,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建立公示制度

在园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实行园区、镇、村三级征地拆迁补偿公示制度。

1、公示目的维护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确保园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2、公示范围及方式

在园区站上对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公示;各有关镇、村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和人口相对集中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镇、村公示内容

在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之前,必须按程序在规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

被征用土地的户主姓名、面积、地类、位置、权属、补偿资金等情况;

拆迁房屋的户主姓名、面积、类别、位置、权属、补偿资金等情况;

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补偿资金等情况;

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4、公示时间要求: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5、公示咨询电话: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国土局:

6、公式举报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

7、工作要求

公示内容由征地拆迁人张贴在被征地拆迁镇、村组人中集中地和政务公开栏内,并把公示情况拍摄后存栏备查。

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直至群众无意见。

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被征地拆迁村、镇应在公示内容上注明:“已在本村公示,村民无异议”或“公示期满,无异议”等字样,然后盖章,并将公示内容与补偿登记材料一并装订,作为报批材料备查。

公示应当包含公示内容、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张贴人员签名、落款时间等,如未按规定张贴公示,将按规定追究征地拆迁人的相关责任。

二、完善已征用土地公示程序

1、清查原来已经征用土地中没有进行公开信息的或者信息公开不完善的,完善公示程序,并在所在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2、公布举报电话,对各村民反映的问题,存在的疑惑,仔细给予解答,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1、对外公开投诉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投诉的问题。投诉咨询电话张贴在被征地镇、村政务公开栏;咨询电话分别为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投

诉电话为县纪委监察局。

2、办理单位要认真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

3、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交办或转办案件。处理信访件,要件件有着落。有问题及时汇报,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对被征迁群众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要将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5、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办理。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征地拆迁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认真调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规拆迁、擅自提高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法要求的实施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2、对违法违规用地、征地补偿不落实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对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不足、结果公开不够,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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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导致拆迁纠纷的发生,具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我国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又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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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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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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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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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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