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脱逃案件整改措施(精选3篇)_监狱罪犯脱逃案件
监狱脱逃案件整改措施(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狱罪犯脱逃案件”。
第1篇:古代监狱对脱逃案件的预防
古代监狱对脱逃案件的预防
摘要:监狱,是执行刑罚和监管改造的机关。为了维护监狱内部稳定和保证狱警对服刑人员监管改造的顺利进行,预防脱逃案件的发生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从古代监狱构造、制度、惩罚措施入手,以史为鉴,采用举例子、摆事实的方法,旨在寻找古代监狱对脱逃案件的预防的借鉴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思寻当代我国监狱对脱逃案件预防的可改进之处。
关键词:古代监狱;脱逃;预防 Abstract
:The jail, is carries out the penalty and 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transformation institution.Inorder to maintain the jail interior to stabilize and to guarantee the prison guard to serves a prison sentence thepersonnel to supervise and manage the transformation to carry on smoothly, the prevention escapes the case the occurrence to appear especially importantly.This article from ancient times aspects and so on jail structure,system, penalty measure obtained, learns from history, uses lifts the method which the example, presented thefacts, was for the purpose of seeking the ancient times jail to escape the case the prevention model significance, thought from the historical angle seeks the contemporary our country jail to escape the case to prevent mayplace of the improvement.Keywords: antique prison;escape;prevention
脱逃案件,是指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为逃避惩罚和改造,逃离监管场所,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的案件。在新的监改形势下,罪犯从其监管场所脱逃的案件偶有发生,而一旦罪犯脱逃成功进入社会,其对社会的危害将会十分巨大。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脱逃发生,更好地完成执行刑罚和监管改造的任务,完善当代监狱对脱逃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本文希望从古代监狱对脱逃案件的预防方式入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希望得到一些对当代监狱预防脱逃案
件行之有效的办法,来预防或减少当代监狱的脱逃案件。
一、监狱构造预防脱逃案件
预防和阻止服刑人员脱逃最基本的防御形式是建立高大的监狱围墙,完善多层次、多关卡的监狱结构:包括服刑人员居住场所、劳动场所、活动场所、外围的防御构造。监狱起源于夏朝,《竹书纪年》 中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土就是最初的监狱形态,用土堆砌而成的一种圆形围墙或挖地而成的一圆形土坑,无论是哪种都是简易的防御构造。改进后又称“牖里”,在地下挖地穴,上面盖上棚,棚上开有天窗,这里的棚就是改进后的防御结构。从夏朝时期一直至周朝,监狱都是较为简陋的设施,或围墙,或挖穴,外围防御材质皆是泥土,而到了春秋时期,则出现了“石室”,以石头或山洞来构建为监狱。从取材强度看,石室坚固。这是监狱构造在围墙强度上的一次进步。而监狱围墙发展的巅峰是在明朝,明朝监狱的围墙不但大大加高了高度,还在墙外挖有很深的水沟,在防范上也甚是严密,大门终日不开,有专人掌握出入的钥匙。以山西洪洞监狱的围墙为例,洪洞监狱墙高八丈,厚度为1.7,米,墙里装上满满的沙子,如果犯人想从围墙打洞逃出去,沙子就会不断流出,刚挖好的洞口就会瞬间被掩盖住,从而让犯人无法脱逃。在明朝时期,监狱一般建在离县衙很近的地方,一方面方便断案,一方面也利于县令的监狱管理。并且在监狱的院子里设立“狱厅”,一方面供监狱内的牢头和狱卒居住,另一方面也方便牢头和狱卒对犯人的就近管理;在监狱的各处建造高大的狱亭,可供当值人员对整个监狱的瞭望,观察和监控。为方便当值人员的监控,监狱内不允许建造除狱亭外高大的建筑,种植高大的树木,使当值人员视野开阔,无遮挡物。监狱围墙内部和外部周围也不允许有高大的建筑物或树木,防止犯人通过攀爬越过围墙。所有的建筑皆要求牢固,窗口小且有栏杆防护。清代《恒春县志卷二》记载:“墙基入地五尺,墙身出地高一丈四尺,厚一尺六寸;男女监及天井上下四面,均用杉木椽柱为栏,加造天罗地网。”有强度很大,高度很高,厚度很厚的围墙,上设天网,可见清代这
所监狱防止犯人脱逃的构造已经是非常完备。建造完备的监狱设施,完善监狱的基本构造可以从基础上预防和阻止服刑人员的脱逃行为,是预防脱逃案件发生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之一。
二、监狱制度预防脱逃案件
预防和阻止监狱服刑人员脱逃最根本的防御形式是一套合理的、完善的、全面的监狱制度。
(一)、监狱封闭制度封闭监狱,限制外界人员和监狱服刑人员的联系。没有外界人员金钱、装备、信息等各方面的帮助,可以大大减小服刑人员的脱逃成功的可能性。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监狱,限制服刑人员的通信方式,进出监狱的信件、包裹的检查,出入大门需进行搜查等都是监狱封闭制度的体现,从多方面,多方式进行监狱的封闭来预防脱逃案件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古代监狱就早早已经出现了各种制度来封闭监狱。
1、幽闭思愆
《风俗通义》记载:“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幽闭思愆是指将罪犯禁闭起来令其悔过,思善。由此可知,封闭监狱后,让犯人知道脱逃的可能性十分之低,因而放弃脱逃,一心思过,弃恶从善,体现了封闭监狱后带来的好处。
2、限制出入
在西周,监狱又被称作囹圄,也作囹圉。囹是牢狱的意思,圄,止也,是止出入的意思。禁止无关人员出入,把监狱的犯人独立出来,使其在监狱中与社会分离开来,减少其脱逃的可能性。
3、限制违规物品入内
《唐六典》刑部中记载: “禁纸、笔、金刀,钱物、杵梃入者”,使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以防越狱或泄密。为了防止出现罪犯脱逃,对监狱进行封锁,只要在监狱中对工具严格控制,那么罪犯将很难通过现有手段进行越狱。禁止带入纸笔可以防止入监者与罪犯进行书面交流,禁止带入金刀、杵梃可以防止罪犯利用这些武器进行伤人并脱逃,禁止带入钱物可以防止入监者贿赂狱内看守。封闭了监狱的消息,使外人无法给罪犯提供帮助,使罪犯孤立无援,直接和间接地减少罪犯逃狱的可能性。
(二)、监狱桎梏制度
为了预防和阻止监狱内犯人的脱逃,桎梏制度无疑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桎梏的释义为戒具,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给罪犯带上枷锁戒具,让罪犯行动不便,使他们的脱逃难度直线上升,从而大大降低监狱脱逃案件的发生。桎梏制度早在监狱形成之前就已经出现,《易经》中记载:“繫用徽纆,寘于丛棘”,“三股为徽,两股为纆,皆索名,以系缚其罪人也”。军事长官把战俘关入挖好坑的圜土或围成圆圈的丛棘和牢里,由于简单的监狱难以禁锢战
俘,为了防止战俘脱逃,军事长官用绳索捆绑战俘,限制其行动,这便是最早的桎梏制度。
1、商朝系缚与桎梏制度
由于商朝的监狱形态较为简陋,为了防止奴隶和罪犯脱逃,在关押他们的同时加戴戒具,建立起系缚和桎梏制度。系缚制度是用绳索来捆绑束缚犯人的手脚与颈项。桎梏是铁制或木制的戒具,主要有桎、梏、拲等。由于桎梏戒具更为牢固,罪犯被禁锢不易解脱,安全防范效果更为明显,因此在商朝监狱中被广泛使用。
2、战国时期系囚制度
系囚制度是古代的安全制度和保卫制度,是指对犯人系之入狱,实行有效的关押。其中的桎梏制度是对关押人按案情轻重施以不同刑具的制度,不同于商朝桎梏制度的是,刑具的轻重被进行详细的划分,且在犯人劳动时,也要戴上铁制狱具钳釱等,以防止犯人脱逃。
3、唐朝时期狱具制度
从秦朝到唐朝,桎梏制度不断被沿用,加强。到了唐朝,开始颁布法律对狱具进行严格规定,即对狱具的规格及种类加以统一,狱具的施用则依狱囚的罪行大小而有所不同。如唐朝《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杖罪散禁。”再如《唐六典》中记载:“诸流徒罪及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据唐朝《狱官令》规定:“禁囚,死罪枷、杻 加以双重束缚;流刑、徒刑犯以及女犯则戴枷而不用杻。杖罪者散禁,即不施用戒具而囚禁之。”可以看出流刑、徒刑罪犯在被罚作苦役时仍要求带上钳或盘枷等戒具,以防止其脱逃。在唐朝还设立了狱具追责制度,对于违反狱具使用制度的行为,监狱官吏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见,桎梏制度在唐朝的发展已经到了很高的水平。
4、明朝桎梏制度
明朝的桎梏制度的特点是比前朝更加森严,更加具体。犯流、徒、迁徙、充军的囚徒,定罪判刑要依法桎梏。法律规定:“其在禁者,徒以上应杻。充军以上应锁(镣),死罪应枷,凡锁者兼锁杻,惟妇人不杻。”杻是男犯所用,长一尺八寸,厚一寸;锁即铁镣,长一丈,镣即铁连环脚镣,徒刑犯或充军犯带着服劳役,重三斤。桎梏制度虽然是最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脱逃的方式,但是到了现代,未免不够尊重人权,因此是不适合现代监狱的使用。但是参考桎梏制度,我们可以从精神、思想方面对服刑人员进行桎梏,对其进行教育,同时也可以打亲情牌,感化他们,让他们弃恶从善,主动接受改造。
(三)、监狱劳役制度
对监狱在押罪犯施行强制劳役制度,其一在于让犯人劳动取得收益并减轻监狱的资金压力;其二在于让投机取巧的犯人学会靠实在的劳动取得工资,而不是靠做违法的事情;其三在于在适量的劳役强度下,消耗犯人的体力,让其没有心思去实施脱逃行为。其四在于把劳动作为一个减刑的标准,让服刑人员有可行的目标去做,表明提早出狱可以靠正规方式而不是风险极大的脱逃行为,在权衡之下,避免其脱逃思想的产生。在古代,监狱便早早出现了 劳役制度。
1、战国劳役管理制度
战国时期,由于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确立,为了富国强兵的需要,各诸侯国慢慢开始用劳役刑代替肉刑,如强制从事修城、筑路、择木、砍柴等劳役。管子说“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令发徒隶而作之”,他们要分担农民的部分徭役,不仅参加修城、筑路的土木工程,还要参加冶铜、冶铁的冶炼工程。再进行劳役时,犯人还必须戴上狱具,更是加重了他们的体力消耗,使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如果脱逃。然而缺陷是过重的劳役只会加深犯人脱逃的想
法,因此这种偏重的劳役不是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脱逃的办法。
2、秦朝劳役刑体系
到了秦朝,逐渐建立起劳役刑体系,各种罪行开始对应各种劳役刑。有劳役刑最重的城旦舂,城旦就是罚服筑城等劳役,舂就是罚女犯服舂米杂役。城旦舂的刑期为5至6年;有轻于城旦舂的鬼薪白粲,鬼薪是男性刑徒进山砍柴,供宗庙祭祀所用,白粲是指让女犯择拣精米供宗庙祭祀所用,刑期为4年;有隶臣、隶妾的刑罚,即将罪犯或其家属罚为官奴官婢,或去官府土地和手工业作坊服劳役,亦或时在官府服杂役,刑期是2至3年;再有强制到边
远地方去伺察寇盗、抵御外敌的司寇刑,为期2年;最轻等级的是候,即发配边地充当斥候,为期1年。秦朝的劳役进步之处在于允许以劳役抵偿债务,如《秦律·司空律》中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室者,男参(三)女子驷(四)。”其所记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犯人偿还债务的希望,不致于做出其他违法的事情。同于这个道理,在监狱里设立劳动制度,让服刑人员看到减刑,提前出狱的希望,不致于做出脱逃的事件。
3、汉代劳役期限递减制
相比秦朝劳役制度,汉代的劳役制度给罪犯更多的出狱希望。汉代规定了劳役的具体刑期制度:判被处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以后,降为鬼薪白粲刑;如鬼薪白粲刑犯服刑一年后,降为隶臣妾刑;服隶臣妾刑一年之后,免为平民释放。只要服刑达到一定年限,依次降为稍轻的徒刑,最后免为平民释放。但是凡服刑期间脱逃的,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刑。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只要老老实实服刑,很快就能出狱,但是脱逃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权衡之下,他们只会选择服刑,而不是去脱逃。汉代劳役期限的硬性规定明显让服刑人员精神一振,有了明确的规定,他们会更好的表现,积极劳动,拒绝脱逃。
4、宋代的劳役管理制度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写:“羁管当是羁系而管束之”。把罪犯押送到指定的州、郡治所,在当地官府的直接监督、管束下进行居作、劳动。一方面对囚犯的活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对囚犯基本情况要定期呈验。这种定时报告的制度可以让负责的长官更加及时的了解在劳役中的罪犯的情况,更加有利于长官及时的颁布法令法规调整管理方式,让劳役管理制度更具适用性。
5、明朝以役代刑制
经过各种朝代劳役制度的发展,终于在明朝达到了顶峰。在明朝,劳役制度更加具体,更加多样,且创立不限于徒刑犯必拘役的原则,允许杂犯死罪以至笞杖刑都可以以劳役赎罪抵刑。如《明会典》记载: “国初,通令罪人可以用力役赎罪,死罪犯人拘役终身,徒流刑犯照年限,笞杖犯人依月日计算,满月日就疏放。抵罪的劳役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炼铁等”。在明朝,有罪犯运炭、运米、运灰、抄铁、运砖、盖房屋、煎盐、种树等工役办法,工役种类不下十几种,并有详细的折算规定。如此,劳役制度的详细规定让监狱长官有法可依,更加统一便利。
(四)、监狱分押制度
监狱根据实际管理和改造服刑人员的需要,依据一定标准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分别关押。而在古代监狱,分押制度同样是预防犯人脱逃的重要制度。
1、唐朝异狱制度
我国更早期的监狱,大多是无限制的混羁杂居,这是狱制落后、混乱的重要表现。而在唐朝已经开始对犯人论贵贱分管分押,《新唐书·百官志·狱丞》中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可见唐朝开始实行分房分居的制度,减少管理的混乱现象。而混乱的管理会导致脱逃案件的增加,在这一制度下,可以减少脱逃案件的发生。
2、宋代收押和分类杂居制度
宋代监狱在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展了监狱收押制度内容。所以将要被收押的囚犯,必须先要由狱内负责的狱官写明犯罪事由,办理登记手续,然后由狱医来检查有无病、疮、残疾,妇女是否有怀孕,接着检查犯人的随身携带物品,最后根据检查结果来安排收押。分类杂居制度是指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军事犯与非军事犯、已决犯与未决犯、轻罪犯与重罪犯等不同情况,分别关押,施以分类杂居制。为了加强对监狱的管理,宋代还完善了囚帐制度,即各地的监狱定期地将出入监狱的犯人姓名、罪行、关押时间、释放和死亡人数等情况向中央司法部门申报的制度,一种犯人的花名册。通过这种花名册,当遇到监狱脱逃案件发生时,监狱可以迅速锁定脱逃人员,脱逃人数,以及脱逃人的基本情况,从而加快对脱逃人员的缉捕归案。
3、明朝的分类杂居制
在《明会典》记载“‘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 杂’,‘徒流锁禁,杖罪以下皆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由此可见,明朝除了继承唐制施行男女分监,贵贱异狱之外,还规定了散收和锁禁、轻重不许混杂。和前朝不同的是,明朝监狱的轻犯和重犯是同牢的,这是让轻刑犯为了自己可以提早出狱,去监督重型犯不让其脱逃,从而达到预防和监督脱逃案件发生的目的。
三、惩罚措施预防脱逃案件
为了预防、打击和减少狱内脱逃案件,惩罚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对脱逃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一方面对在狱内的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在古代监狱,惩罚对象有三类:一是脱逃人员,二是为脱逃提供便利的人,三是当值典狱官员。
(一)、对脱逃人员的惩罚
首当其冲的惩罚对象是脱逃人员,脱逃行为是具有主观性的,是主动的行为。为了保证监狱的稳定,为了更好的开展监狱管理工作,必须对脱逃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对于狱内犯人脱逃的行为,《唐律》规定:“ 诸被囚禁, 拒捍官司而走者, 流二千里; 伤人者, 加役流; 杀人者斩,从者绞。若私窃逃亡, 以徒亡论。事发未囚而亡者, 亦同”。“被囚禁的罪犯,暴力脱逃的,判处流刑二千里。“伤人者”,指因为抗拒,伤主司或者捕捉之人的,加之役流。杀人的,判处斩刑,从犯判处绞刑。“事发未囚而亡者,亦同,”指犯罪人事发被追,拒捍官司逃走,亦与“在禁逃亡”罪同。《明律》规定:“凡罪犯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不分首从。”明朝对罪囚反狱在逃进行重罚,同样是为了预防、减少和打击脱逃行为。
(二)、对为脱逃行为提供便利的惩罚
打击为脱逃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同样重要,没有这些便利,脱逃人员的脱逃将会更加困难,因此从古代监狱就已经有关于此类的惩罚。《后汉书·朱云传》中“陈咸知云亡命罪人,而与交通,上于是下咸、云狱、减死为城旦”;《后汉书·陈宠传》中陈宠“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而唐朝时期惩罚更加严厉和详细。如果有人违反法律,给罪犯提供工具使之犯罪。《唐律疏议·断狱》中规定: “诸以金刃及他物, 可以自杀及解脱,而与囚者, 杖一百; 若以故逃亡及自伤、伤人者, 徒一年; 自杀、杀人者, 徒二年; 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逃亡, 虽无伤杀, 亦准此。”把武器或其他东西给囚犯,使他可以脱逃,脱逃没有成功的,提供工具的人施以杖刑一百;如果囚犯因为得到其提供的工具成功越狱,伤害了他人,提供工具的人将被判以徒刑一年;如果囚犯得到工具后杀害了他人,提供工具的人将被判以徒刑两年;如果囚犯原本犯流罪以上的罪行,因为得到金刃等武器而成功脱逃,虽然没有伤害或杀害他人,提供武器的人也会被判处徒刑两年。重法之下,无论是否产生法律结果,都要对提供工具的人进行处罚,这个严格法律的目的在于对帮助囚犯脱逃的人进行威慑,让他们因为严重的后果而放弃这类行为。没人敢给犯人提供脱逃工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脱逃案件的发生。而对于更加严重的劫囚,法律作出了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诸劫囚者, 流三千里; 伤人及劫死囚者, 绞; 杀人者, 皆斩。”这是为了起到震慑作用,预防劫狱。由法律对劫囚者和逃犯严格的惩罚,可看出唐代监狱对于脱逃问题是极为重视,重点防范的。
(三)、对当值典狱官员的惩罚
如果发生监狱脱逃案件,当值典狱官员需要负一定责任。一方面提高当值官员平时工作的警惕性,一方面加快监狱官员的破案速度。在《唐律疏议·捕亡》中有规定: “诸主守不觉失囚者, 减囚罪二等; 若囚拒捍而走者, 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除其罪; 即限外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者, 各又追减一等。” 如果是故
纵, 即故意纵放囚徒, 则处罚更为严厉: “故纵者, 不给捕限, 即以其罪罪之。”对典狱官吏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区分主客观,即不觉和顾纵,分别予以处罚。百日追捕的设定给了典狱官吏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使其能够全力抓捕逃犯,以免其罪。从“若囚已死及自首, 除其罪“中也可看出抓捕在逃囚犯,生死不论。罪行不重、刑期不长的囚犯对比后,必然不会因为想逃跑而使自己有生命危险,间接地减少了监狱犯人脱逃的可能性。预防和减少监狱脱逃案件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防备和打击。古代监狱从监狱构造、监狱制度和监狱惩
罚措施方面入手,强化监狱构造、设立制度、颁布律法,虽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但是仍然尤其可取之处。首先是强化监狱构造:拔高围墙,可借鉴洪洞监狱的墙内灌沙之法,增强围墙强度。其次是完善监狱制度:严格保证监狱的封闭性,定期检查狱内违规物品,给服刑人员上心理枷锁,树立减刑目标,注重耳目的培养。最后是增加惩罚力度:对脱逃人员施以重罚对提供帮助的人员从重处罚,对当值人员进行适度惩罚。从基础、根本上对脱逃行为进行防控,从而达到预防、减少和打击监狱脱逃案件。
参考文献
[1] 李林甫(唐)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中华书局,1992年
[2]长孙无忌(唐)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法律出版社,1999年
[3]978751184158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S].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 [4]9787511818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 [5]黄万成.建立四项机制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N].检察日报,2012.7.4 [6]陈静,冯颖,李又兵.罪犯狱内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邝坦励.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C] ,重庆:重庆工学院,2008.3 [7]方诗铭,王修龄辑.古本竹书纪年辑证[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10第一版
[8]应劭(汉)撰(吴树平、王利器注).风俗通义[M]..中华书局,元大德新刊校正本
[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商务印书馆,2011.11 [10]范晔(南朝宋).后汉书[M] [11]秦律[M] [12]明律[M] [13]雷霆,罗锐,曹小畅,向莹琨.初探中国监狱建筑古今设计演变[A],四川: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1.04:第31卷 2期3536页
[14]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 [15]孙延庆主编.狱内侦查学[M].法律出版社,2015.1 指
标 剽窃文字表述
1.脱逃案件,是指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为逃避惩罚和改造,逃离监管场所,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的案件。2.限于徒刑犯必拘役的原则,允许杂犯死罪以至笞杖刑都可以以劳役赎罪抵刑。如《明会典》记载: 脚注和尾注
1.见于《竹书纪年·夏纪》,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11页.2.见于《风俗通义》,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44页.3.张说、张九龄等.《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中华书局1992年,第504页.4.见于《狱官令》,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99页.5.张说、张九龄等.《唐六典》,尚书卷第六,中华书局1992年,第105页.6.见于《狱官令》,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99页.7.见于《秦律·司空律》,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72页.8.见于《明会典》,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138页.9.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37页.10.见于《后汉书·朱云传》,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77页.11.见于《后汉书·陈宠传》,转引自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77页.12.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46页.13.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37页.14.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39 页.
第2篇:从近几年来监狱在押犯越狱脱逃案件探析监狱安防的建设与管理上网
由近年来数起监狱发生越狱脱逃事件--探析当前监狱安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江苏省常州监狱 赵 荣
序幕1:2006年09月13日江苏省龙潭监狱罪犯徐建藏于车辆底盘脱逃
2006年9月13日晚8时许,徐建从监狱劳动车间跑出并躲藏于一辆货车底盘下方成功脱逃。直至当月18日凌晨4点,才在上海将徐建抓捕归案。2009年06月08日辽宁四平监狱罪犯曹国庆躲藏在车底逃脱出狱;2009年07月18日浙江金华监狱罪犯陈平躲在货车底盘下逃出监狱……
此类案件应引发对监狱安防建设方面的思考:如果监狱特别是一些关押重刑犯监狱在规划建设安防系统时缺乏严格整体设计论证,如果在主要车辆出入口通道的地面上安装上车辆底盘监控系统,就多了一道防线多了一件威慑武器并规范使用,或许此类事故就不会再发生。
序幕2 2009年10月1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名罪犯集体从大门脱逃
200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发生一起四名罪犯集体脱逃案件,一名民警被罪犯残忍杀害。案件发生后,中央政法委书记***高度重视并作重要批示,公安部连续发布A级和B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布网通缉。
罪犯最终被成功缉捕归案,但用生命代价换来的教训让我们反思:
1、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所“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安全防范设施一流,监狱大门拥有高科技的眼膜识别系统,有着先进完备的硬件安防设施,给很多人的印象是四个字――“固若金汤”。然而四名罪犯竟然通过道道关卡,成功实施集体脱逃。正是这种过分依赖于物防技防硬件设施而产生的麻痹思想,给内蒙二监留下了不应有也永远难以磨灭的血色记忆。
2、呼和浩特监狱信息化建设虽然先进但仍有几处地方存在急需改善的地方: 问题一:视频监控系统不完善。此次事件中四名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将狱警骗到隐蔽处用裁纸刀将狱警杀害,暴露了呼和浩特监狱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视频监控这块存在监控死角,监狱监控应该是三位一体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特别针对放风场,监狱工场等场所要有全角度的监控系统,包括对罪犯的心理震慑设备。
问题二:报警联动系统缺乏。在狱警遇袭这段时间过程中,如果有有线或无线报警并报警联动系统,狱警是有机会触发报警的,监控中心也是有机会触发报警的,这样就不会让罪犯有冲关的机会。
问题三:卡式门禁安保系统落后,目前先进可靠的门禁系统并适用于监狱劳教所这样高等级防护单位的出入口,应可选用的如红膜技术,通过眼球识别通关身份;掌形仪技术,通过三维扫描掌形结构,而呼和浩特监狱在监区门用磁卡通关。即便如此,一张门卡通过四门,权限设置也极不合理。以上三个环节都是基础技防环节,有一个环节做好了都不会给罪犯逃脱的机会,如果三个环节全部到位,再加上监狱本身的人防和物理防范,那么越狱只能是可怜的幻想罢了。
序幕3:2011年09月11日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王振轻翻越围墙脱逃
2011年9月11日,河北省深州监狱发生一起罪犯翻越围墙脱逃案件。9月24日凌晨2时许,逃亡14天的越狱犯王振轻被抓获归案。
河北深州此次的越狱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及政府的高度关注,希望通过此事件有关部门能够对监狱的管理、安全警戒设施、技术装备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善,对监狱安防进行全新的应用升级。
作为现代化的监狱建设或改造,安防系统是监狱智能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项先进的监控技术,通过建立监狱的高集成安防系统,提升监狱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全面监管工作的水平,增加监管人员的巡逻次数,形成人防、技防、物防三防并举的立体防范格局。
监狱安防需要建立成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有高清视频监控功能,要有周界防范报警功能,要有门禁、巡更、人员定位功能,要有电缆红外报警功能,所有这些可以让狱警实时了解狱中服刑人员具体位置及所做事项,是否有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是否有服刑人员意欲逃离,是否有警员遭受服刑人员的劫持,当访客到访时是否有密谋逃狱事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报警、事后取证这样的安防系统,才能真正提高了监狱安防里威慑、预防功能,打破了原有安防“事后诸葛亮”的单一模式,能够及时发现犯人行为动向进行预警处理,防范安全等级的提升消除了各种越狱、劫狱的可能性,将监狱安防从被动监控转变成为主动监管,顺利为监狱安全防护保驾护航。
序幕4:2011年10月25日河南豫北监狱重刑犯董云海越狱
河南省豫北监狱25日凌晨发生一起越狱事件,目前脱逃的罪犯已被抓获。
豫北监狱始建于1954年,2005年,2000多名在押犯随着监狱整体搬迁至新乡市市郊新监狱,从一座低度戒备型监狱转型为高度戒备型监狱。迁建后的监狱是该省“功能设施最为健全的监狱”,收押罪犯也由10年以下轻刑犯改为重刑犯。另据消息26日黑龙江也发生罪犯脱逃。
河南豫北监狱脱逃案,首先可能是15年未脱逃的历史和7月的庆功会让我们的战友们沉浸在荣誉中,这种长时间的平安无事可能产生了温水煮蛙的效应,使自己思想上产生了麻痹,放松了警惕,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其次是放松了制度执行严肃性,没有从根本上总结出15年无脱逃的原因和经验,陶醉在河南省设施功能最完备的监狱的美誉中,也因此给管理者带来完全依靠监狱完善和先进物防、技防的依赖性,也为这次脱逃埋下了必然的隐患和后果,也应了乐极生悲这句古话。
在以上戒备如此森严的监狱陆续发生恶性脱逃案件,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监狱设施是否一流,而是出在物防技防系统在建设时规划设计论证不够严谨充分、招标、监理、验收不严格,在日常使用与管理过程中不规范,参与建设管理民警的专业技术不精、责任感强不强。鉴于此类案例,本人有几点体会如下:
一、打造三防一体化监狱是现代监狱建设的必然趋势。
分析江苏龙潭监狱、内蒙古呼和浩特二监、河北深州监狱等几起罪犯脱逃案可见,这些监狱在人防、物防、技防上都存有漏洞。而在实践中,三防工作中只要有一防存在明显瑕疵,必将带给监管安全不可低估的风险。一是加强“人防”建设是根本。2009年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发生“10.17”袭警越狱案件,对享誉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发生这起特大案件的“不可思议”进行过分析,指出:罪犯存有违禁品、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要时段管控不力,民警履职中丧失把握安全防范的主动权等因素,成为重大恶性案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就监狱而言,作为管理者的民警尚且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监狱秩序必然受到挑战,遭到扰乱,“一失万无”的残酷充分显露了出来。时隔2年,细看河北深州监狱越狱案时,过去分析所列五个因素又再一次无一例外赫然列于榜上。我想,不管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还是正处于布局调整的深州监狱,我们可以容忍监狱设施的硬件有差异,但绝不能允许民警自身的软件存有懈怠,作为直接从事对罪犯管理教育的民警来说,自身丧失了对罪犯冲动性、狡诈性、突发性以及各种情绪性问题的防范意识,把貌似毕恭毕敬、俯首顺耳的罪犯看成不会出事的“老实人”,只是做做面上管理,对犯情研判不深不透,迟早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是夯实“物防”建设是关键。从监狱的功能建设来说,防护是最基本的功能,一所监狱建筑首先要是安全的、牢固的,其次才会考虑到它的美观性和应用性等等。在深州监狱越狱案中,罪犯得以轻松卸下铁栅栏门,穿过近两米的刀刺网缺口,物防漏洞是一个大问题。设想,如果这扇铁栅栏门取不下来,那王犯即便看见刀刺网有缺口,估计也只能望门心叹;如果刀刺网的缺口能及时完整修补,那王犯即便卸下了铁栅栏门,面对刀刺网,也只能感叹没有上天入地的神术;再如果铁栅栏门和刀刺网都是铜墙铁壁式的防护关口,没有任何漏洞,又怎能点燃王犯脱逃的蠢蠢之心呢?……再多的如果都已经没有了实际的意义,从案件中,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要重视监狱的物防建设,特别是持续性的物防建设,除了首次投入性建设,我们更要重视后续的维护性建设。一要对各项物防设施落实责任人,只有责任明确,才能做到日常维护、异常损坏和后续建设真正有人管。二要定期巡查和检修。巡查和检修应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开展,并且对巡查问题和检修质量进行跟踪考评。三要尝试进行破坏性试验,从监狱防范功能和罪犯投机心理等多重角度,预测并确定可能造成狱内案件的物防设施的薄弱环境,进行破坏性试验。如,联系常州监狱现有各关押点围墙,在怎样的情况下,罪犯采用何种方式可能突破这道关口?我们又将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应对种种可能性?
三是重视“技防”建设是保障。在人防、物防均到位的情况下,加大技防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技防设施可以为我们提供先进科学所带来的种种便捷,它是民警的电子眼,是罪犯的紧箍咒,也是维护执法公平正义的监督者。领导高度重视也舍得在技防建设上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各监狱已逐步建成监控全覆盖的技防新格局,在感叹监狱领导强势推进的同时,是否也应反思一下,一线民警的使用效果如何?我们的民警在日点评、周讲评、专项整训活动讲评时,有没有将电子监控发现的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也作为一种对罪犯进行讲评教育的素材来源呢?以我个人所见,作为监狱领导或监区领导可以将监控视频作为对民警点评和评优的一项参考依据;而作为一线民警来说,最直观的违规视频能最有效的解决罪犯“无赖式的辩驳“,同时又能对罪犯群体进行威慑和约束,并且也有利于维护自己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为何不常用、善用和巧用技防资源呢?
二、深度全面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应以做学问的态度去对待
客观地说,监狱强势推进“5+1+1”教育管理模式,十分鲜明地指出对罪犯教育管理特别是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的重要性,在效果上也确实有效地缓解了部分罪犯的负性情绪,转变了认识,提高了素养。但是作为教育者的民警,对个别谈话的主导驾驭能力、谈话内容的分析研判能力等技巧性技能仍有差异。检验个别教育的效果,不能仅仅满足于罪犯不再发牢骚、闹情绪、滋事情这种表面上的平静,而是要真正通过谈话将罪犯心中的疙瘩解开,将真正有危险的罪犯甄别出来。深州越狱案在事后才曝光出该犯越狱的原因可能是怀疑妻子有外遇、以及罪犯王振轻曾有5年的特种兵兵史等这些原本早就应作为排查重点人的重要线索却被漠然忽视,不能不说民警麻木的惨痛代价。从这起案件中,特别是结合我们教育工作如何提升问题,个人觉得首先要澄清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对罪犯不能多谈,谈话越多,罪犯越跳;实际上只要谈话方式得当,对罪犯谈的越多、谈的越细,对罪犯了解就越透彻越全面;二是话题谈不通没关系,还有领导可以帮忙谈。实际上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不仅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水平,也会降低罪犯的认同感,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形象。其次要克服两种心态:一是克服不自信的心态。特别是对于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民警来说,年纪较轻、社会阅历不够丰富,面对趋炎附势、狡猾奸诈的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明显自信心不足,表现为对谈什么、怎么谈、谈的怎样感到茫然,特别是遇到罪犯拒绝交谈时挫折感明显加强;但我们要坚信“经验是干出来的”、“嘴皮子是磨出来的”,“自信是培养出来的”。二要克服懈怠心态。常州监狱2000年以来,已实现“四无”目标13年大捷,长期没有险情,貌似安全的局面,很容易造成“不会出事”、“不可能出事”的错觉,工作状态懈怠,没有耐心倾听罪犯絮絮叨叨的诉说,草草简单应付罪犯,会使我们忽视谈话细节的狱侦价值,最终成为一种遗憾和后悔。最后,我想说的是教育工作的最高境界应是把这项工作当做一种学问来做,在埋头做事的同时,不妨抬起头去思考。中国监狱学会学术委员张晶同志在其《总矫正师》一书自序中写到“我笔写我心”,甚有同感,通过文字将工作感悟进行整理,这个过程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回忆式记录,它会无意识带领你去思考、去总结、去提炼,当工作成为一门学问,我们会沉淀、吸收、拓展出更多的知识、观念和创意,有朝一日你也能修炼成一位名副其实的矫正师。
三、从严治警实质上是对民警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9月26日,获知深州监狱两名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被批准逮捕,在为他们感到惋惜的同时,一种更加强烈的感觉,那就是感谢监狱对民警队伍的科学管理和严格管理,正因为有了监狱“严”才保障了我们民警可以享受到“爱与被爱”的权利。当我们能安安稳稳工作时,我们享受到领导的关心爱护、同志们的热情相助、亲人的温情呵护,在被爱的同时也才有可能回报爱工作、爱别人、爱家人的真情。若是我们反对管理的严格,在纪律面前打折扣,得过且过,放松要求,我们失去的可能是尊严、工作、甚至是自由。深州监狱2名民警如是,我省某监狱1名新警(因嫖娼被辞退)亦如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当领导开会批评存在问题时、当督察组指出不足之处时、当监区领导考核工作失误时,不妨真心去体味一次,他们是真心关爱我、帮助我的,他们是让我有错即改,不断进步的。比起事后责任倒查,事前从严要求更是对我们的一种爱护。深州监狱越狱案带给我们太多的思考,除了以上观点,还有比如监狱如何应对社会公共关系?在互联网、微博盛行的时代,我们如何妥善有效做好公共信息的发布?在狱情严峻、犯情复杂的今天,我们如何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种种问题都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去关注、思考和解决。
第3篇:派出所信访案件分析总结及整改措施
北关派出所ⅩⅩ年信访案件分析总结及整
改措施
纪委、督察队:
ⅩⅩ年1月至今我所共收到分局信访室转来群众信访案件 件,案件涉及种类以伤害案件为主,其中已办结 件,转至七中队 件,其余 件正在认真积极办理中。我所信访案件总数占分局总数的 %。我所信访工作形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了我所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我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多次会议,认真组织全所民警开展自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信访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所领导对信访工作要求强调的多,抓落实不够。我所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因种种原因接处警量较大,仅刑事发案就占全局城区所的35.7%。在往年信访案件未达到今年这样高发的情况下,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化解矛盾工作未能引起所领导的足够重视。出现信访案件只注重个案的办结,未特别针对信访案件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广泛讨论。没有充分认识到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
二、民警对信访工作认识不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将接处警,治安管理,侦破案件放在首要位置,派出所的量化考核也以此为中心。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民警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其重要性存在排斥心理,认为自己只要回复了信访件,做到了息诉罢访即可,没有深层
次的思考信访产生的原因。由此也不会主动改变工作方式方法,不会认识到自己办案质量好坏、服务态度好坏都会成为信访案件的直接起因。
三、接处警工作存在问题较多。
纵观目前ⅩⅩ年以来我所的信访案件,以各类伤害案件为主。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和整体的研究。伤害案件导致的信访绝大多数的隐患是在出警民警接处警阶段就埋下的。出警速度缓慢、出警现场处置欠妥、不注重现场走访及证据采集等种种原因导致案件办理停滞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再不注重对群众的安抚极易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切实落实信访工作的整改措施,力求做到“旧账清仓见底不遗留,新帐门前立清不拖欠”: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民警具体负责制。信访工作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晴雨表”,必须把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视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接待好上访群众,处理好来信来访当作亲民之策,爱民之举。形成信访案件值班领导督促把关,办案民警责任具体落实的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机制,从控制信访源头,清理信访积案,强化信访机制入手,每周对信访案件进行梳理,关注信访案件进度,实行所领导包办制度,切实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回访案件当事人。
二是提前化解矛盾。坚持不懈地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坚定不移地把强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当成倾听群众呼声的第一渠道,作为改进公安工作的第一平台,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第一空间,树立起把群众来信来访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
层,化解在初访的信访工作理念,要求社区民警每月对本辖区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梳理分析,对有可能演化为信访案件或是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的事件进行提前介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接处警中妥善处置。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学习分局下发的《警情处置规范》和《公安执法细则》妥善处置警情,使公安机关的亲和力、公信力不断增强,降低信访案件的发生率。同时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对有可能造成上访上诉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上报值班领导。
ⅩⅩ-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