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查情况及经营状况年度报告要求_货运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2020-02-26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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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查情况及经营状况年度报告要求

各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报送自查情况及经营状况年度报告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期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并说明办公场所、职工人数及月工资情况。

2、当期经营模式。是否存在名为货物运输实为货物代理的情形;联运业务是否明确按次分别签订合同、开票额和抵扣额是否与合同相对应、抵扣联是否单独装订;联运抵扣量明显偏大应说明理由;存在承包、租赁或挂靠情形的应详细说明,并说明责任承担、经营收支和利益分配核算情况。

3、当期税收缴纳情况。并按运输业务收入测算营业税税负率、印花税税负率、利润率,税负率明显偏低的应说明理由,利润率偏低的应分别按成本明细项目做出详细分析。

4、当期运输工具情况。如有变动,应分别说明变动情况。

5、当期运输发票开具情况。发票开具数量、金额;发票有关项目、其他费用、备注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存在将装卸费、洗箱费等其他费用一并列入运费的情形;发票作废、红字发票是否符合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附后)规定;当期单张开票额度范围、月度开票额度范围情况;并按开票金额(扣除联运额)、车船吨位(不含已出租车船)测算平均每月每吨收入额,明显偏高的应说明理由。

6、经营核算中与税收政策相关的有关问题。及现行货运税收政策及管理上存在哪些需完善的地方。

7、货运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开票、查询、数据统计、数据上报等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功能需要改进的;税控盘、传输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8、下阶段收入、成本及税收预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

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四、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

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

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甬地税二„2007‟25号

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现将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申报等事项明确如下: ……

三、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提供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清单的同时,还需提供抵扣联原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货运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开票信息、申报表信息及其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的审核比对,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合法货运发票,应一律不得抵减货运计税营业额,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查情况及经营状况年度报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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