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自查报告(精选6篇)_捐助资金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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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10对外自查报告
10对外汉语国家奖助学金自查报告
10对外汉语专业2011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有效”的发放原则已经成功发放到每位获得者的手中,现按照要求做出自查:
1、本次发放工作成立了以辅导员为核心,班委会和各位宿舍长共同参与的评审及监督工作组。
2、在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奖助学金发放的相关文件及精神后,召开全体班会,宣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过程及办法。
3、首先开始贫困生的认定工作,由全体同学投票决定,参考各位宿舍长的建议与学生平时表现,公开透明。
4、其次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参考学生投票及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然后进行获得者信息的汇总工作,将信息准确的汇总,并交由各人进行签字,以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并及时上交汇总表。
5、由全体同学进行监督,本次国家奖助学金如实如数的发放到每位获奖者手中,发放过程中未出现以任何借口的截留、平分、回扣等违规现象,辅导员及班委会成员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并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
6、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完成后,对受助同学进行教育,坚持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不攀比、不浪费,热爱祖国、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的中华传统美德精神得到发扬。
最后,10对外汉语专业2011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按照要求正确操作及时完成,不存在任何违规现象。
10对外汉语 辅导员: 2011年12月20号
第2篇: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一般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捐赠;
(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不允许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合理支出。
(四)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当有拖欠的债务时,应当首先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后还有能力时,再向公益事业捐赠。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应当依 2
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1‰。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捐赠的管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并填写《**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捐赠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中, 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 3
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须事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由集团董事会决策并报国资委核准。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对外捐赠事项需要向集团公司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
(二)企业决策机构书面决议;
(三)《**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附件一)和《**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二);
(四)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在履行二级企业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2个工作日内由 4
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季度汇总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并填列《**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附件三),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全部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科目。对外捐赠支出额在年度利润总额l2%(含)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调整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3篇:《对外捐赠管理规定》制度试题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1.《对外捐赠管理规定》是依据(A)制订的 A.《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B.《华能股份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C.《华能江苏分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D.参照兄弟电厂做法
2.以下哪项不是对外捐赠的原则(D)A.量力而行原则 B.公益原则
C.严格预算管理原则 D.议大事原则
3.以下哪种情景下,公司不得对外捐赠(A)
A.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B.公司发生安全事故 C.公司人员大幅调整 D.公司电量任务没有完成
4.以下哪项不可对外捐赠(D)A.现金 B.库存商品 C.固定资产
D.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5.以下哪项不属公司对外捐赠类型(D)A.救济性捐赠 B.公益性捐赠 C.公共福利捐赠
D.公司组织的义务献血
6.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A)
A.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B.任何人
C.领导指定人群 D.不特定人
7.(A)是公司扶贫捐赠工作的归口部门 A.政工部 B.财务部 C.行政部 D.策划部 8.司对外捐赠,由(B)提出捐赠报告 A.厂领导 B.经办部门 C.受赠单位 D.不需要报告
9.以下哪项不属捐赠报告内容(D)A.捐赠事由 B.捐赠对象 C.捐赠途径
D.捐赠财产的分配或分割
10.(B)对捐赠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A.政工部 B.财务部 C.行政部 D.策划部
11.(B)审议捐赠报告 A.党委会 B.总办会 C.党政联席会 D.职代会
12.捐赠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A)批准 A.公司董事会 B.职代会 C.江苏分公司 D.无需批准
13.(B)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所得税调整,申报纳税扣除。A.政工部 B.财务部 C.行政部 D.策划部
14.公司在(B)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A.厂务公开栏 B.财务会计报告 C.审计报告 D.无需披露
15.每一捐赠项目结束后,经办部门形成捐赠情况书面报告报(A)A.政工部 B.财务部 C.行政部 D.策划部
第4篇:对外捐赠款项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所得税: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需要等待下一步政策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况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自制的资产,收入按照公允价处理,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收入按购买价处理。而会计准则对外捐赠不作为收入处理。
增值税:3条规定需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8款分别对8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8款规定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即按此规定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指出,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捐赠在当年利润中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对外捐赠也是企业非日常或非固定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中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中销 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例如:2013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所得税暂按12%扣除,按17%缴纳增值税。)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借:营业外支出25.1贷:库存商品2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30×17%)本年利润=100-25.1=74.9(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74.9×12%=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25.1-8.99=16.11(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考虑以上两个调整因素,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4.9+16.11+10)×25%=25.25(万元)。
第5篇: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剖析
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剖析
2009-12-1 11:28 李举芝 【大 中 小】【打印】
【摘 要】纳税筹划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会计制度的不同规定及税法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不同形式捐赠规定的不同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舜发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为例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价值;公益性捐赠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运筹。而税金是企业主要的现金流出,会直接导致净利润的减少。因此纳税筹划成为许多企业推崇、政府认可的一种理财行为。
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往往会发生对外捐赠的行为。会计制度的不同规定及税法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不同形式的捐赠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舜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发公司)从以下两方面对捐赠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一、捐赠途径、对象的选择分析
我国原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予扣除。这是最基本的扣除比例。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又规定,对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因此,从捐赠途径、对象上选择,企业首先应尽量选择那些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其次,如果无法选择这些捐赠对象或选择这些捐赠对象不能达到捐赠目的,可以选择通过税法规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但必须按税法规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时,可以考虑分两次捐赠并且两次捐赠分跨两个纳税年度。比如在12月31日进行一次捐赠,在次年的1月1日进行一次捐赠。这样就能将一次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额分散在两个纳税年度进行扣除。同时,捐赠方必须取得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否则税务部门不予确认。
舜发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三种方案进行比较、评价,2007年10月选择通过老区政府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公司2007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
方案一:通过老区政府进行捐赠,其款项用于兴建希望小学;方案二:通过我国国家机关(老区政府),向教育事业捐赠;方案三:直接向革命老区进行捐赠。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按税法规定,属于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捐赠额可以全部扣除,公司2007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500)×33%=990(万元)
方案二: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其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额3%比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一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90万元(3 000×3%),还有41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公司2007
年应缴所得税:
(3 000+500-90)×33%=1 125.3(万元)
方案三: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捐赠额不予扣除,则2007年应
缴所得税:(3 000+500)×33%=1 15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方案一比方案
二、方案三分别可减少应缴所得税135.3万元和165万元,增加了公司净利润。由此看来,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是正确的。
纳税筹划是具有时效性的。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捐赠额的扣除比例作了调整,且取消了全额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假设仍然对上述事项进行纳税筹划,2008年所得税税率25%,则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全部扣除,如果一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360万元(3 000×12%)。还有1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公司2007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360)×25%=785(万元)。
如果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7年10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那么在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7年的前提下,不但第一次的捐赠额在2007年度可以全额扣除,第二次的捐赠额在2008年也可以全额扣除,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比较分析
企业对外捐赠时,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的税收负担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做了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所得税。而捐赠现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因此,对外捐赠物品还是现金,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舜发公司2007年12月对外捐赠现金10万元,而未选择捐赠公允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因此为企业节约现金流出2.46万元。现对两种捐赠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种捐赠方式的会计处理
1.借:营业外支出100 000
贷:库存现金100 000
2.借:营业外支出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二)两种捐赠方式的现金流出
1.捐赠现金的现金流出:10-10×33%=6.7(万元)
2.捐赠商品的现金流出:10+1.7-3.86+1.32=9.16(万元)
公司采用捐赠现金的方式可节约现金流出2.46万元,同时增加净利润2.46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舜发公司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取得了成效:
(1)在捐赠途径、对象的选择上,2007年10月公司通过老区政府对外捐赠500万元,比直接捐赠方式减少应缴所得税165万元,增加公司净利润165万元。
(2)在捐赠方式的选择上,2007年12月公司选择现金捐赠方式,减少现金流出2.46万元,增加利润
2.46万元。
【参考文献】
[1] 李京志,邵娟.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探析.商业会计,2008,(2).责任编辑:小奇
第6篇: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决策审批;
本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并对本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逐笔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对对外捐赠、赞助项目进行汇总、评估和总结;按时向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股份”)报告对外捐赠、赞助情况。
第三条 出资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拟定捐赠、赞助预算并报本公司审核、备案;按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赞助权限及规模
第四条 对外捐赠、赞助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而行、理智而为。经营困难、亏损企业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条 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赞助的实施情况及捐赠、赞助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1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捐赠、赞助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
第六条 捐赠、赞助项目价值超过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须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出资企业须报本公司、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对外捐赠、赞助资产
第七条 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章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
第八条 公司和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赞助;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赞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涉外捐赠、赞助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支出范围。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赞助项目之外,对外捐赠、赞助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赞助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赞助,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赞助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六章 审批、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审核程序
一、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包括现金捐赠、赞助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赞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在0.3%以下的情况:
1、单项捐赠、赞助3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项捐赠、赞助达3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批。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赞助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赞助并累计计算。
(二)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达到 0.3%以上1%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三)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预算捐赠、赞助价值超过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批准后根据上款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审批流程
1、捐赠、赞助价值在本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2、捐赠、赞助价值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本公司提出对外捐赠、赞助申请,提交对外捐赠、赞助方案,说明原因、依据、企业经营状况、捐赠赞助价值等;经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3、遇有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本公司及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执行,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