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规范性文件 自查报告(精选6篇)_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

2021-05-13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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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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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工作

(一)备案登记。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首先从形式上审查:(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2)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3)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但报送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二)审查内容。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2)是否同中央精神相违背;(3)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4)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5)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6)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7)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三)审查步骤。这里所说的审查指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书面审查。(2)征求意见。(3)实地调研。(4)请作说明。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请报送机关作说明情况:一是发函;二是电话沟通;三是当面说明。(5)提出意见。

(四)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方式:(1)通过;(2)反馈;(3)提醒;(4)纠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动纠正;二— 2 — 是发函纠正。

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档案。存档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方式。

(二)目录报送制度。每年1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目录,报送市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备案通报制度。市委办公室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报备机构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备案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各报备机构的文件报备总数、报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以及纠正、提醒、反馈情况,综合得分一般按照报备机构性质以列表形式全面反映。

(四)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五)备案审查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应当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保密规定。备案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存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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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高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基本原则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县委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发生。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四个本质特征:一是党内规范性。二是外部适用性。三是普遍约束性。四是反复适用性。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臵、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委备案。

(三)报送机构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体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即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承担。对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报送备案。

(四)备案承办机构

县委办公室承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

(五)报送备案材料

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报。

(六)接收备案

上级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的电子文本后,核对纸质文本,并首先从形式上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

四、审查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符合形式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一)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3)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6)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二)审查方法

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一般通过发函、电话沟通、当面说明3种方式请报送机构说明情况。为保证审查进度,说明情况的期限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步骤

具体审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书面审查。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实地调研。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或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做好审查工作。(4)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县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5)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6)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上级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上级备案机关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四)审查处理方式

备案机关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三种处理方式:

(1)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备案;

(2)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县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3)对于文件实施中可能出现违反违规或者其他不适当问题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五、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目录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及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到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制定机关报送目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目录范围。各地各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2)报送形式。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报送时间。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4)目录内容。包括制定机关上一季度和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编制目录时如出现漏报、误报,应当在目录注明;漏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另行补报。

(5)报送格式。报送目录应当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三)备案通报制度

备案机关可以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通报:一是通报备案情况。每半年通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报备文件总数、备案文件目录、漏报误报情况以及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等信息。二是通报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备案审查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性问题的;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按照备案机关的书面建议要求在30日内作出适当处理,或逾期未做反馈处理情况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问题。

(四)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是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形式。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形成沟通协调机制。

(2)工作机制。第一,各参与主体收到属于其他备案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备案机关处理。第二,各参与主体在对职权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其它主体的意见。第三对于联合制定的文件,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征求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意见。第四,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共同开展备案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等,有效提升个系统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3)衔接机制

各乡(镇)党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党支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纪委、县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最迟应于2015年3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3篇: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高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基本原则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县委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发生。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报备工作(一)报送备案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四个本质特征:一是党内规范性。二是外部适用性。三是普遍约束性。四是反复适用性。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委备案。(三)报送机构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体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即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承担。对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报送备案。(四)备案承办机构

县委办公室承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五)报送备案材料

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报。(六)接收备案

上级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的电子文本后,核对纸质文本,并首先从形式上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四、审查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符合形式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一)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3)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6)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二)审查方法

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一般通过发函、电话沟通、当面说明3种方式请报送机构说明情况。为保证审查进度,说明情况的期限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步骤

具体审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书面审查。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实地调研。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或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做好审查工作。(4)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县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5)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6)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上级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上级备案机关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四)审查处理方式

备案机关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三种处理方式:

(1)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备案;

(2)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县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3)对于文件实施中可能出现违反违规或者其他不适当问题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五、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目录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及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到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制定机关报送目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目录范围。各地各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2)报送形式。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报送时间。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4)目录内容。包括制定机关上一季度和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编制目录时如出现漏报、误报,应当在目录注明;漏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另行补报。

(5)报送格式。报送目录应当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三)备案通报制度

备案机关可以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通报:一是通报备案情况。每半年通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报备文件总数、备案文件目录、漏报误报情况以及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等信息。二是通报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备案审查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性问题的;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按照备案机关的书面建议要求在30日内作出适当处理,或逾期未做反馈处理情况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问题。

(四)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是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形式。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形成沟通协调机制。

(2)工作机制。第一,各参与主体收到属于其他备案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备案机关处理。第二,各参与主体在对职权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其它主体的意见。第三对于联合制定的文件,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征求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意见。第四,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共同开展备案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等,有效提升个系统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3)衔接机制

各乡(镇)党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党支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纪委、县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最迟应于2015年3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4篇:学习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材料)

临沂园林直属管理所

关于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对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管理所对组织开展学习6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活动和贯彻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开展个人自查

管理所内非常注重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学习宣传文件内容和精神作为管理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组织个人自学和回顾检查相结合,要求科室人员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及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每个人都要有心得有体会,并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进。

二、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贯彻文件精神

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规范性文件,同时组织管理所职工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活动,并负责对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本科室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将六个规范性文件列为今年思想政治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文件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所负责人认真把握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工作思路上紧密联系文件内容,做到了依法管理。管理所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的贯彻文件精神,做到了依法办事。同时我管理所需要继续加强法规政策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并将好的做法经验认真及时总结,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5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中央要求,自治区党委已出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桂发〔2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桂办发〔2013〕12号),完成了建国以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办法》是加强全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规范全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全区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内法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和内容把关,严格制定程序,不断完善文件起草、审核、批准、备案等环节,切实提高制定质量。要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在全区形成重视、学习、遵守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浓厚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强化政策支持,为做好党内法规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在执行《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市、县(市、区)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决议用于对自治区、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会议、纪委全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规定。决定用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意见用于对自治区、市、县(市、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党组织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条 采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作为名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第五条 制定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担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各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第六条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相协调,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精简与效能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起草与报送第七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一般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协调本级纪委、党委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第八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具体规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第十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经过以下5个环节:一是准备工作;二是调查研究;三是拟出草案;四是征求意见;五是报审草案。第十一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二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给出倾向性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需作出与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涉及全局工作特别是涉及全体党员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在相应党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第十五条 部门单独或联合起草需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送审,送审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经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送审稿须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审时应当同时报送制定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以及建议发文方式、密级和范围等。应当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均要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第三章 审批与发布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对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三)是否同中央和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相违背;

(四)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原则性问题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七)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起草部门和单位说明情况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党委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职权审议批准:

(一)涉及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和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涉及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专项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审议批准;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或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党委负责同志签发。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发布。内容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文件形式发布;内容属于专题性、单项性的,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或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行发布。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密级和发布范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同级党委处理。第二十五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部门商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第五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制定的以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二)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及党委各部门制定的以纪委文件、各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本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联合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制定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备案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自治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向中央报送备案工作,受理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各市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委办公厅(室)承办市委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县(市、区)委办公室承办县(市、区)委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县(市、区)纪委、县(市、区)党委各部门和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照本办法,应当向中央报送备案的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备案具体要求、审查办法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应当适时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等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并向相应备案机关报备。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乡(镇)党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党委

第6篇: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何意义?

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决定》,纳入第二阶段清理范围的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60件被废止,231件宣布失效,20件继续有效。《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人民网,11月18日)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标志着分两个阶段进行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实际上,2013年7月,针对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第一阶段清理已经完成,而对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第二阶段清理为期一年零五个月。《决定》的发布标志着这一任务艰巨的工程终于完成,但不少网友会问,花如此大的精力不理如此浩繁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何意义?

事实上,自建国以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累积如山,在行政中曾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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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因时势巨变,发展需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很多,修改了很多,究竟哪些还在发挥作用?哪些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和今后行政环境?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让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单更加明晰,更易实行,便于行政沟通,更高效的发挥其作用,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消肿”“健身”无疑显得极为必要。

此次清理涉及众多单位,由中央办公厅牵头实施,50多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共同参与,前后历时两年,如此浩大的工程近年来实属罕见,可见中央对清理的决心和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面对浩繁的法规文件,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修改。这次清理,一则对建国以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了全面详细的清单,过时、失效、有效,应当适时修改的名单,列出了一份“明白账”。二则明确失效、废止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避免各单位行政、决策错误、前后矛盾。三则,健全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度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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