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自查报告(精选4篇)_物资公司自查报告
公司债自查报告(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物资公司自查报告”。
第1篇:公司债交易指南
公司债 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现货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报价单位 以张(面值 100 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 100 元面 值公司债的价格 委托买卖 以手为交易单位,每次交易最小数量是 1 手,以人民币 1000 元面额为 1 手(10 张),单位 以 1 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 深市:无涨跌幅限制 沪市:无涨跌幅限制 申报撮合方式 深市: 实行全价申报和全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沪市: 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行情报价 深市:报价系统显示公司债全价价格 沪市:报价系统显示公司债净价价格 申报上限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 1 万手(含 1 万手)交易方式 T+0,实行当天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 天可以买进。竞价方式与其他证券交易一样,债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竞价时间 上交所 集合竞价:上午 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深交所 集合竞价:上午 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2:57 收盘集合竞价: 下午 2:57~3:00 交易清算 债券结算按 T+1 方式进行 交易费用 投资者委托交易商买卖债券时,向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每笔起点 1 元,最高不 得超过成交金额的 0.2‰。n常见问题
1、问:我发现账户的资产中突然多了恒源配债(704971),数量是 100,是什么原因? 答:恒源配债(704971)是指恒源煤电(600971)在 2007 年 9 月 24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时向老股东配售的可转债。老股东对此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数量 100 是指您获配了 100 张锡 业转债。在配售缴款日(即 2007 年 9 月 24 日),进行认购缴款后(每张 100 元),您的账户 就可以获得该部分可转债。
2、问:为什么我已经认购了获配的可转债,款也扣了,为什么账户里却看不到了? 答:老股东配售的可转债,在成功缴款后,未上市之前是看不到的。上市日前一交易日,登 记公司会将其登记到投资者账户中,投资者可在上市日当天查询到或卖出。
3、问:可转换债券可以由股票转换成债券吗? 答: 可转换债券只是指由公司债券转换成对应的公司股票,而对应的公司股票并不能转换成 对应的n
公司可转换债券。
4、问:如何计算我的股票可配售可转债比例? 答: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公司老股东进行配售,采用的配售比例方法并不一定相同,以深市的锡业转债(125960)和沪市的恒源转债(110971)为例说明如下: 1.锡业转债(125960)配售比例与配售方法为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锡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07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锡业股份”股份数乘以 2 元,再按 100 元/张转换成张数,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售的锡业转债手数计算公式为:可配售可转债张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有股数×2/100。举例如下:如在配售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某锡业股份 A 股股东持有 400 股锡业股份 A 股股 票,按配售比例计算配售数量可得 8 张 100 元面值的可转债(400×2/100),优先认购最大数 量即为 8 张,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认购。原股东持有的“锡业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 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分开进 行配售认购。2.恒源转债(110971)在对老股东配售时,规定的配售方法为:以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1 元后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不足一手的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 售的转债手数计算公式为:可配售可转债手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股数×1/1000。每个股票账户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1 手(10 张),超过 1 手的必须为 1 手(10 张)的整数倍。欲了解详细信息,投资者可参阅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配售部分的内容。
5、问:可转债如何申请转股,如何操作? 答: 深市转股时投资者可通过我方交易系统的专用转股菜单或柜台申报。代码与可转换债券 的代码相同,无须填写新代码;沪市转股时,投资者应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申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专门的转股代码,填写转股代码,方向“卖出”,申报单位为 10 张n或其整数倍,价格填写债券面值 100 元。
6、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配售时间有多长? 答: 与上市公司配股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给投资者认购缴款的时间不多,仅为 1 天的时间,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因此,投资者应特别注意配售的时间,以 免错过缴款时间。
7、问:同一个交易日可以多次申报转股吗? 答:可以。投资者可以将本人账户内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每次申请转股 的面值数额须是一手(1000 元面额)或一手n
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 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8、问:转股申报可以撤单吗? 答:根据深交所的规定,转股申报可以撤单。但是上交所的可转债转股申报不可以撤单。因 此,投资者在下单申报转股前确定是否做出决定了。
9、问:超额申报转股怎么办? 答: 如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 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自动予以取消。
10、问:买入可转换债券后什么时候可以转股? 答: 除了初次认购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必须在发行六个月以后才能办理转股外,即日买进 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就可以申请转股。不过,当日(T 日)转换成的股票只能在 T+1 日卖出。nn开户交易()开户交易(1)
1、问: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也可以在当日申请转股吗? 答: 不可以,根据沪市的规定,非交易过户的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2、问:在同一个交易日出现可转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报盘作何处理? 答: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 上报盘申请的,交易所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3、问:股票停牌或临时停牌期间,能否进行转股申报? 答: 只要是在可转债发行公告规定的转股期内(约定的或交易监管部门规定的暂停转股时间 段除外),不论该股票是否停牌,均可进行转股申报。
4、问:怎样可以知道公司调整转股价格? 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 动的,会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对可转债公司公告上述的行为预期时,应引起 投资者的注意,关注公司在各种信息披露媒体和交易所网站的有关公告。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可转债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n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 调整后的转股价。
5、问:可转债持有人是否可以如公司的股东一样享有分红和派息? 答:不可以。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享有该债券每年在发 行时承诺的年利息,而只有在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时,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与其他股 东一起享有该公司分红派息。
6、问: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享有股东权益? 答: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享有该债券每年在发行时承诺 的n
年利息,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只有在持有人将债券 转换成股票时,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起享有该公司股东权益。
7、问: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多长? 答: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 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8、问: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上市后即可以开始转股吗?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 务情况确定。
9、问:可转换债券什么时候开始计息? 答: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10、问:可转债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答: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告时确定,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 等由发行人约定。
11、问:我想将持有的 10 张金牛转债(125937)申请转股,当天金牛转债的现价是 115.00 元/张,是否按照 115.00 元/张的价格转股? 答:不是。转股公式为:“转债”转换成股票的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转股价格。股 票的数量与持有可转债的面值及转股价格相关,而与可转债当前的交易价格无关。
12、问:转股不足 1 股的如何处理? 答: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 1 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根据规定,转股后不足 1 股金额的可转债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或到期还 本付息。nn开户交易()开户交易(2)n1、问:转股价格确定后不再变更了吗? 答:不一定。根据规定,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将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在发行 公告书中事先约定,投资者应注意该信息内容。
2、问: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 答: 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这是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设置目 的在于可以有效的控制投资者一旦转股不成带来的收益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转债的票面利 率。
3、问: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答: 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发行公司可按事先 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n
条款是为了保护发行人而设计的,旨在迫使 转债持有人提前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从而达到增加股本、降低负债的目的,也避免了利 率下调造成的利率损失。
4、问:如何获得公司可转债赎回的信息? 答:根据规定,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 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公告赎回结果以及对 发行人的影响。
5、问:公司送红股,转股停止需多长时间? 答:公司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交易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或其整数倍,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具体安排由公 司与交易所商定。同时交易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 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6、问:老股东一定获得可转债的优先配售吗? 答:不一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是否优先向老股东配售,需经过股东大会决定;如有 优先配售,将公告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例如上交所的可转债配售数量不足 一手,按照精确算法原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优先认购权。投资者欲了解优先配售的信息,可查阅可转债发行公告。
7、问:什么是精确算法? 答:是指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按照规定,老股东必须以一手或其整数倍认购获配的可 转债的计算方式。上交所对于流通股老股东获配的转债数量不足一手(10 张)时,安排如下: 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认购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一手的 部分,将无限售股东所有账户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的则随机排序),直到每 个账户获得的认购转债加总与无限售股东转债网上可配售转债总量一致。
8、问:可转债交易需缴纳印花税吗? 答:不用。可转债的交易无须缴纳印花税。n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即公司债券附有认股权证,持有人依 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 产品组合。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获配的权证)可分离交易。开户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上市后的交易均利用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申购、交易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只须凭本人深、沪证券账户即可办理。办理开户与 A 股同。n
交易规则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后的公司债券,其上市、交易和收费参照沪深企业债的有 关规定执行。常见问题
1、问:在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购买的债券,是否也可以无偿获得认股权证? 答:不能。只有在发行期认购的债券才能按比例无偿得到债券所附认股权证。
2、问:如果我将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附权证卖掉了,还有债券,还能转股吗? 答:不能。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身不能转股,需通过认购时无偿获配的认股权证行权 转股。
3、问:如果我将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卖掉,保留认股权证,到了行权期是否还能行权 转股? 答:可以。它与普通可转债不同,债券与期权(获配的权证)可分离交易。
4、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什么特点? 答: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为: ⑴分离式可转债与非分离式可转债实质均是附认股权证的债券,但在形式上分离式可转债实 际是发行人一次捆绑发行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种交易品种; ⑵从转股方式看,分离式可转债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债转股,认股权证行权后其债券仍会存在,即分离式可转债行权,并不妨碍持有债券的投资者继续获得债券存续期内各期债券利息; ⑶分离式可转债的认股权证一般为欧式或百慕大式权证,例如钢钒 GFC1(031002)马、钢 CWB1(580010)。分离式可转债的债券由于附认股权证,其发行时的到期收益率低于市 场水平,上市交易会出现折价,因此分离式可转债发行时,只有认股权证的价值高于债券折 价损失,才对投资者有利。分离式可转债一旦上市交易,其债券和认股权证是分别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分别对待,并不 要求同步操作。nn
第2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多数大陆法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但亟须借鉴之。
(一)法律地位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权的法律机制。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与公司股东会相似,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故又区别于股东会。此外,公司偾债权人会议也区别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二者在适用情形、组成、具体功能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只有个别公司法賦予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以法人资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93条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依法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大多数公司法承认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社团性。
(二)会议的组成多数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由同一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组成。如日本《公司法典》第715条规定,“公司债债权人,按每一种公司债种类,组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93条第2款、第308条第1款亦作同样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不是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者不是同一种类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不具有共同的利益,甚至存在冲突的利益,因此须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限于同一次发行的同一种公司债券持有人。石家庄律师网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规定,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参加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日本《公司法典》第729条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或其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发行公司派代表出席会议,该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三)会议的規则
关于召集人,有的规定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债权人拥有召集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有的规定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债权人只享有召集提议权,如曰本《公司法典》第717条规定,会议的召集人限于司债发行公司与公司债管理人。关于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权限,有的公司法只有原则规定,如日本《公司法典》第716条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可以就本法规定的事项及有关公司债债权人利害的事项作出决议”。意大利民法典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关于会议规则,由于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同股东会一样是以决议方式行权,所以许多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准用股东会的规定。在表决规则上,为了确保其功能的真正实现,有两项特殊规则值得提及:其一,发行公司的表决权排除。发行公司与公司债券的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对立,因此大多数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就持有自己发行的债券在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其二,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在许多事项上,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丨司的股东持有公司债券的,其在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拥有发行公司的10冗以上资本的股东拥有公司债的,不得参加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以多数决原则来决定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意思,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四)费用负担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费用一般由发行公司负担。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如日本《公司法典》第742条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为请求法院对会议决议认可而支付的费用,由发行公司负担。这被认为直接反映了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3篇:第三节 证券公司债
第三节 证券公司债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概念、基本条件,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担保、专项偿债帐户及其他偿债措施的要求,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限制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上市与交易的要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1.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2.(不得公开发行或变向公开发行)
3.发行条件: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定向发行需符合上述四-八项外,且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且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4.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5.债券期限最短为1年
6.15亿的可转债,交换债);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 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7.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公司债要求保荐人或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8.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人申请报告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债不要尽调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交换债只要保荐书
9.债券承销
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
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股票是不足拟发行股数的70%,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不足35%)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认购后最低转让额为50万元
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10.托管与转让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公开发行的债券不一定非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定向发行的债券也不一定只能在合资格之间协议转让,只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1.债券上市
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债券到期前一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上交所债券前1周,深交所债券前5个交易日停止上市交易)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专项偿债帐户出现异常
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偿债措施
发行人必须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司债不是硬性要求了)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发行人应当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下列措施: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债券事务。在利息或本金偿付日之前作日内,发行人应当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务
发行备查文件: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截止日距申报日
不超过三个月)
公开发行公告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发行人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没有主承销商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第4篇:企业债审计报告
目前,关于发债审计的实践没有成型,本人希望此贴能得到更多的同仁,尤其是做过此类业务的视野大虾们及尊敬的斑竹们,能无私奉献自己的经验和力量,帮助梳理一下发债审计的现状和我们cpa需要注意的风险等等方面。从国家政策导向来看,未来发债审计业务将是我们cpa较大的一个业务板块,故有必要深入讨论和梳理。
提出如下问题供讨论和梳理,这些问题是抛砖引玉,大家可以各抒己见:
1、发债审计分为发行企业债审计和发行公司债审计吗?
2、目前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第一步审批都要到发改委吗?因为从法规角度说,企业债归发改委审批(但必要时会签央行和证监会等),公司债归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审核前是否要报发改委呢?)
3、发债审计报告版本是否参照ipo三年一期的格式披露还是其他的格式?
4、发债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5、发债审计和一般年度审计的区别在哪里?
6、发债审计的难点在哪里?
7、发债审计的风险在哪里?
8、发债审计人员的应补充哪些层面的专业知识?
9、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公司债吗?......对以上问题,本人愚见如下,供拍砖:
1、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债券分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由于经济体制演变的原因,企业债是我国的特点,在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一般来说企业债就是公司债。但我们国家严格区分了企业债和公司债,具体分类参见附件1。所以我认为发债审计可以分为发行企业债审计和发行公司债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可以基本相同。
2、从目前来看,企业债和公司债都要经过发改委。这是发行核准阶段。上市阶段一般要经过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机构的核准。
3、无论是企业债还是公司债发行,都需要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目前发改委或证监会等部门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的披露要求。从监管角度看,本人认为应参照ipo三年一期的格式披露近三年财务报表信息。
4、发债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净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
(2)近三年盈利数据(尤其是可供分配利润等数据)的详细核查;
(3)发行人的负债规模核查,有无隐匿债务;资产规模近三年有无虚增等;
(4)内控有效性调查。(注:内控有效性调查环节,从监管角度看,好像没有法定义务要提供相关调查报告,但从风险角度看,审计时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5)审计数据及时与发行人及中介各方沟通。
(6)如果是公司债,一般情况下,审计之前,还需要开展财务尽调工作,应当重视此工作,尽调可以给后面的审计工作提供铺垫和很多审计“引子”等。
5、发债审计和一般年度审计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债审计可以理解为非标的详式审计,报告使用对象、报告格式、审计程序、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底稿及其复核等方面都不一样。6至9点、发债审计的难点等,期待大虾来回答。篇2: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1、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
企业债券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发行债券。所以,一般归类时,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泛指企业发行的债券,但由于中国一部分发债企业不是股份公司,一般把这类债券叫企业债,如下文所述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2、企业债券的发展现状
据相关统计,2013年第一季度,地方政府旗下的投资公司发售了2830亿元债券,同比增长一倍多,估计2014年城投公司的到期债券将会超过600亿元,2016年将达到1300亿元,而2017年和2018年均将有近1400亿元到期。目前,中国的债券占gdp比重大约为40%左右,在包括日本、美国、意大利、法国等九个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排名第八。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来看,债券所占gdp比重往往高于股票市场,但中国股票市场占gdp已达到60%左右,相对而言,中国未来的债券市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企业债券的审计内容
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收回本息。债券发行者的账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潜力等是发行债券审计的重点,具体而言,注册会计师因不同的发债品种而审计的内容会略有不同:
1、对于企业债券,注册会计师应审计发行人最近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并提交审计报告。
2、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注册会计师应审计发行人最近二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并提交审计报告。
与ipo及相关上市公司审计不同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债券审计报告一般仅需要以年度为单位出具,并不存在中期财务报表的审计,相关债券发行的主管部门对中期
财务数据仅需发行人提供相关报表即可。
三、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企业债券审计风险与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经营状况不好,连续出现亏损,可能无力支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就面临着受损失的风险,这样,出具企业债券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受到牵连。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风险评估阶段应关注的重点
1、发债企业所处地区经济总量及经济发展趋势
从目前我国现状来看,相对于诸多欧美国家而言,我国不一定有大量的经济和财务优质的民间企业,但有强有力的、经济和财务相对安全的政府,这是中国现实经济基本格局的一个重要特征。注册会计师在评估现实的债务审计风险,不能不考虑这一重要因素。所以,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处地区经济总量及总体发展趋势必需有所了解,应对发债企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收入、滚动发债等所带来的现金流等地方债务偿还的现金流来源进行调查。一般来说,在经济发达、快速增长和发展的地区政府偿债能力较强,发生债务违约的风险较小。在经济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务收入较低、融资平台公司现金流较差地区发债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
2、发债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的政策性较强,相关监管部门在处理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的同时,会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发债申请企业的所处的行业状况有重点的进行分类管理,比如:
(1)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将企业发债申请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关管理,做到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转载于:企业债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企业债券业务时,应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进行了解,如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债券发行则不宜进行业务承接。
(二)实质性测试阶段应关注的重点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债企业在财务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财务指标没有做硬性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基本也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发债规模。
注册会计师在实质性测试中除了对上述财务指标进行关注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关于发债企业的资产注入
(1)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关注是否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已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公益性资产是指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2)注入资产是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同时,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还应检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还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3)关注是否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应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2、关于发债企业的利润构成(1)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关注其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是否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这里的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2)关注补贴收入的真实性及税收减免的合理性 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补贴收入较多,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债企业取得补贴收入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往往对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有大额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相关税收减免是否有相关的政府批文,是否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关于发债企业的担保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以下担保行为:
(1)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是否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2)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是否已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抵质押物是否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是否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篇3:《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目 录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
企业债券审核指标
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
申请联系人表模版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
信用承诺书模版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一部分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试行)
一、审核总体框架
1-1 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1-2 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
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 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1-4 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
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 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1-6 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
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 2-1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2-2 募投项目相关文件 1发债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手续齐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意见2专业司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所有中央审批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2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3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2-3 募集说明书 2-4 反馈回复文件
1反馈意见、2反馈回复报告、3定价报告、4发债规模测算表。2-5 申报请示文件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意见、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政府同意发债的红头文件(附政府综合财力及负债表)、4修改债券名称或发行方案的说明文件、5主办人签署诚信尽职承诺书、6债券受理通知书。篇4: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目 录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
企业债券审核指标
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
申请联系人表模版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
信用承诺书模版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一部分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试行)
一、审核总体框架
1-1 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1-2 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
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 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1-4 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
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 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 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
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 2-1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2-2 募投项目相关文件 1发债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手续齐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意见2专业司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所有中央审批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2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3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2-3 募集说明书 2-4 反馈回复文件
1反馈意见、2反馈回复报告、3定价报告、4发债规模测算表。2-5 申报请示文件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意见、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政府同意发债的红头文件(附政府综合财力及负债表)、4修改债券名称或发行方案的说明文件、5主办人签署诚信尽职承诺书、6债券受理通知书。篇5:企业债与公司债
企业债与公司债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2、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以及审批程序介绍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5.地方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等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及审批程序
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企业债发行材料,同时主承销商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团成员资格核准材料,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后向证监会和人行发出会签批文;证监会和人行进行会签,其中人行会签的重点是发行品种和利率;会签文回到国家发改委,如没有问题,国家发改委下达正式发行批文。
(三)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1.确定发行主体 2.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3.确定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 4.确定其他中介机构 5.确定发行方案 6.主承销商协助向地方发改委提出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 7.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8.制作申请材料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9.发行和承销准备工作 10.发行事宜包括销售、划款、承销工作汇报、验资等 11.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个环节作企业的顾问等
(四)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五)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9)承销协议;(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11)担保函;(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4)法律意见书;(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注: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企业债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区别
相对于从商业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更具有如下优势:
放宽发行主体的限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只要够规模、够条件的,都可以发行债券。
期限优势:企业债属于中长期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为3-10年,而且可以持续发行二期三期,企业可自由选择;银行贷款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不能满足企业的中长期项目用资需求。
融资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债券的融资成本跟信用级别、担保情况、发行期限等因素都有直接联系。而且我国正处于加息通道中,发行企业债可以锁定利率,规避加息风险。
审批效率:企业债属于国家大力推荐扶持的融资品种,符合发行条件即获批准,而且资金一步到位,余额由券商包销。
资金用途:企业债募集资金用途比较灵活,可以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偿还银行贷款等。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资金来源的通道丰富了,企业发展的基础当然更加稳健了;改善资本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适当增大资产负债比重,合理运用财务杠杆,既能够督促经营管理者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注重运营效率,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单位盈利水平;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