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物自查报告(精选6篇)_涉案财物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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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涉案物品自查报告
---财物管理电脑,由涉案财物保管员负责涉案财物的登记、录入、流转、出库等工作,严格遵守公安部的“六个严禁”,杜绝一切违规现象。下一步我所将结合“公安机关软环境提升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之三提升”等一系列活动,对全体民警严格要求,与民警签订相应的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完满,在派出所内营造“创建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氛围。根据分局下发的创建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将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人,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篇2: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自查报告
根据法[2010]221号、皖高法[2010]209号和阜中法纪监[2010]28号文件精神,我院自2010年7月底在全院开展了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今年10月底,根据法---步骤,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统一部署,提出要求,明确责任,为做好此次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自查,落实责任
按照文件和会议要求,我院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自查,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均
签署了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责任状。各部门及时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认真自查,我院不存在专项检查内容中任何一项违规现象:
不存在违规设臵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二)不存在以“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办案费”等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或涉案单位费用的情况。
(三)不存在以“赞助费”的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涉案单位、律师事务所、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费用的情况。---规问题。
在去年专项检查活动中,我院结合实际建立了防止发生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加强对干警的有效监管。财务部门定期对诉讼费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彻底地检查核对,做到证账相符、款帐相符、账账相符;二是加大对审执权和后勤管理权的监督,确保审理的案子不出问题、收取的费用不出问题、办案的干警不出问题;三是将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需交纳的款项、计算标准及缴款程
序在诉讼和执行服务中心予以公示说明,明确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四是严格按照“严管、严查、严处理”的“三严”原则,建立涉案款物管理台账,不定期对涉案款物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处理。
通过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我院充分认识到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清理排查是关键,必须精心布阵,认真细致用实招,翻箱倒柜抓排查,不能放过一起案件、不能漏掉一起涉案财物,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整改和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同志4月15日在听取省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后就清理排查工作的指示。“”日,省公安厅按照XXX同志的要求,召开了全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XXX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讲评,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XXX对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XXX、XX等三个单位交流了经验。各地公安机
关主要领导更加重视,行动迅速,做到了“三有”:“一把手”有批示;党委会有研究;“专项”工作有方案。各地公安机关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并---引路”为先导,在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计划做好“五件具体事”:一是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统计、月通报”;二是收集各市、州“一把手”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
作的各种批示;三是制作一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警示片;四是组织一次交互检查,督办一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案件;五是出台一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努力解决好动力不足、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顽症”。
集中骨干再培训。在清理排查的攻艰阶段,6月13日
至6月17日,省公安厅在XX警官学院举办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各市、州公安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分县(区、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副书记)、厅直有关单位领导和省“专项办”成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以重温政策法规、正确分析形势、研究解---进行警示教育。XXX市公安局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将本局十年前因办案民警违规管理涉案金项链,而引发办案民警开枪打死当事人后自杀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曾因此案而受过处理的三名在位民警现身说法,并将发案之日定为警示日,全局上下深受震撼。搞讨论。各基层公安局利用网络专栏进行讨论交流,大家谈认识、论危害、受警示,增强了执法规范化意识。办专栏。目前,全省各市局开设“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栏21个,发布动态信息510余条。印册子。XXX、XXX、XXX、XXX等地市十五个市、州将“六个严禁”等重要内容制成卡片或小册子发给全体民警,做到全警皆知、入心入脑。据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在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共印发有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学习资料万册。发短信。各基层公安局利用扁平化指挥调度短信平台向所属民警发送涉案财物管理“六个严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基本知识---对自己、对领导、对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我加压,将清理排查的时间段面扩展为2006年以来的所有涉案财物案件,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为保证质量,积极采取定范围、定重点、定责任、定程序、定时间等“五定”措施,强化各级领导与民警的职责意识和忧患意识。
严格检查督导。一是严训骨干。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市局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骨干;二是严密督导。省厅和各市局“专项办”组织力量分别对所属单位第二阶段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一次以上的实地检查督导、考评,做到全覆盖,无“漏网”,对好的作法进行肯定,对薄弱环节进行纠正。督导组及时督导竹山县刑警大队办理的一起涉案9台被扣车辆
第2篇:涉案物品自查报告
涉案物品自查报告
篇1:涉案财物管理情况汇报
情况汇报
自3月底到年底,我所在分局部署下,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暨“审计整改年”活动。接到上级通知后,我所立即开会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宣传动员,并根据实施方案步骤,按时组织全所民警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文件进行学习讨论,教育民警熟练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在对涉案财物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发动的同时,我所首先对自2010年以来已办结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回头看活动,主要针对赌博案件及有涉案财物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刑事、治安20起,并对赌资等涉案财物主义登记,做到账实一致、帐帐一致、账单一致。其次我所通过多方努力,筹建证物室,并配置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电脑,由涉案财物保管员负责涉案财物的登记、录入、流转、出库等工作,严格遵守公安部的“六个严禁”,杜绝一切违规现象。下一步我所将结合“公安机关软环境提升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之三提升”等一系列活动,对全体民警严格要求,与民警签订相应的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完满,在派出所内营造“创建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氛围。根据分局下发的创建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将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人,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篇2: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自查报告
根据法[2010]221号、皖高法[2010]209号和阜中法纪监[2010]28号文件精神,我院自2010年7月底在全院开展了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今年10月底,根据法[2011]272号、皖高法[2011]364号和阜中法纪监[2011]30号文件要求,对去年的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回头看”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费和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确保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院在接到《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后,院党组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庭、处、室、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及时召开了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提高对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检查活动中来,准确把握专
项检查活动的范围、内容、方法及步骤,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统一部署,提出要求,明确责任,为做好此次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自查,落实责任
按照文件和会议要求,我院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自查,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均
签署了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责任状。各部门及时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认真自查,我院不存在专项检查内容中任何一项违规现象:
不存在违规设臵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二)不存在以“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办案费”等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或涉案单位费用的情况。
(三)不存在以“赞助费”的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涉案单位、律师事务所、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费用的情况。
(四)不存在与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暗中分成、收取佣金等情况。
不存在挪用坐支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孳息等涉案款物的情况。
(六)不存在截留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孳息等涉案款物的情况。
三、全面复查,巩固成效
根据法[2011]272号、皖高法[2011]364号和阜中法纪监[2011]3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和涉案款物的管理,巩固检查成效,促进廉洁司法,我院对去年的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回头看”活动。全院各部门本着全面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围绕去年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对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撰写了自查报告。从检查情况看,我院不存在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中的任何一种违规现象,自去年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未出现新的违纪违规问题。
在去年专项检查活动中,我院结合实际建立了防止发生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加强对干警的有效监管。财务部门定期对诉讼费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彻底地检查核对,做到证账相符、款帐相符、账账相符;二是加大对审执权和后勤管理权的监督,确保审理的案子不出问题、收取的费用不出问题、办案的干警不出问题;三是将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需交纳的款项、计算标准及缴款程
序在诉讼和执行服务中心予以公示说明,明确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四是严格按照“严管、严查、严处理”的“三严”原则,建立涉案款物管理台账,不定期对涉案款物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处理。
通过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我院充分认识到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它事关群众利益、事关法院形象、事关司法公信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机制,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现象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篇3:XX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自评报告
XXX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
理排查工作自评报告
公安部“专项办”:
XXX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有序、保质、稳妥地向前推进,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效明显,截止6月30日,全省公安机关共清理排查案件XXXXX件,占应排查数的 XX %,发现问题案件数件XXX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精心布阵抓排查
主要领导再推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清理排查是关键,必须精心布阵,认真细致用实招,翻箱倒柜抓排查,不能放过一起案件、不能漏掉一起涉案财物,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整改和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同志4月15日在听取省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后就清理排查工作的指示。“”日,省公安厅按照XXX同志的要求,召开了全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XXX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讲评,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XXX对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XXX、XX等三个单位交流了经验。各地公安机
关主要领导更加重视,行动迅速,做到了“三有”:“一把手”有批示;党委会有研究;“专项”工作有方案。各地公安机关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并用会议记要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执行。同时,全省各市、州公安机关就“专项治理工作”分别拟定了“七个一”举措:即公布一个举报电话、开辟一个工作专栏、签订一份责任书、进行一次交交叉检查、建立涉案财物一案一台帐、成立一个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完善一套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召开会议再部署。5月20日当清理排查工作进行40天的时候,省公安厅在XX召开了全省市、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题督办会,对26起涉案财物问题信访投诉件进行了督办,明确了办结的时限和要求;听取了各市、州公安机关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清理排查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并明确了二项举措:第一、以“量化考评办法”为载体,在强力推进清理排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上动脑筋。采取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量化考评、及时通报排位、挂牌督导整改等具体方法,着力解决动力不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是以“典型示范引路”为先导,在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计划做好“五件具体事”:一是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统计、月通报”;二是收集各市、州“一把手”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
作的各种批示;三是制作一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警示片;四是组织一次交互检查,督办一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案件;五是出台一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努力解决好动力不足、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顽症”。
集中骨干再培训。在清理排查的攻艰阶段,6月13日
至6月17日,省公安厅在XX警官学院举办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各市、州公安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分县(区、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副书记)、厅直有关单位领导和省“专项办”成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以重温政策法规、正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矛盾、交流工作经验、确保排查质量、探讨长效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为宗旨设立培训内容,还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法学博士何帆同志就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辅导,达到了预期目的,为高效、有序、保质完成清理排查工作起到了释疑、充电、鼓劲的作用。
形式多样再教育。进入清理排查阶段后,针对民警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的种种模糊认识,影响了清理排查的质量,全省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再教育、法规制度再学习,加强舆论宣传,将学习法规和警示教育贯穿全过程。抓教育。省厅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由有关领导进行远程宣讲,认真解读“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重大意义、“六个严禁”、“管办分离”等政策规定,重点讲
清自查自纠解决的问题与信访投诉处理的问题存在的本质区别。同时,各市、州公安局根据实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警示教育。XXX市公安局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将本局十年前因办案民警违规管理涉案金项链,而引发办案民警开枪打死当事人后自杀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曾因此案而受过处理的三名在位民警现身说法,并将发案之日定为警示日,全局上下深受震撼。搞讨论。各基层公安局利用网络专栏进行讨论交流,大家谈认识、论危害、受警示,增强了执法规范化意识。办专栏。目前,全省各市局开设“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栏21个,发布动态信息510余条。印册子。XXX、XXX、XXX、XXX等地市十五个市、州将“六个严禁”等重要内容制成卡片或小册子发给全体民警,做到全警皆知、入心入脑。据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在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共印发有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学习资料万册。发短信。各基层公安局利用扁平化指挥调度短信平台向所属民警发送涉案财物管理“六个严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基本知识“四字诀”短信,做到警钟常鸣。各市局通过一系列的再教育、再发动,把广大民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和省厅的要求上来,有效澄清了民警中存在的“玩真的”担心引火上身的害怕心理;“来软的”漫漫来、等等看的观望心理;“不投诉不动真”的侥幸心理,“用真心、动真格、出实招、细排查、严整改”已变成广大民警的自觉
行动。
二、多措并举
认真细致抓排查
落实责任追究。为了把清理排查工作达到“两不”要求,我们采取省厅警种领导垂直包干、市(州)局领导分片挂勾包干、县(区)领导分警种条线包干、队(所)领导分案包干、办案民警个案包干等方法,实行一案一档,一档四表,达到“四清”;逐级签订“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书”,把“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考评与年终绩效考核挂勾,在执行“六个严禁”上动真格。有16个市(区)公安局在清理排查中以对群众、对自己、对领导、对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我加压,将清理排查的时间段面扩展为2006年以来的所有涉案财物案件,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为保证质量,积极采取定范围、定重点、定责任、定程序、定时间等“五定”措施,强化各级领导与民警的职责意识和忧患意识。
严格检查督导。一是严训骨干。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市局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骨干;二是严密督导。省厅和各市局“专项办”组织力量分别对所属单位第二阶段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一次以上的实地检查督导、考评,做到全覆盖,无“漏网”,对好的作法进行肯定,对薄弱环节进行纠正。督导组及时督导竹山县刑警大队办理的一起涉案9台被扣车辆
第3篇: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小编推荐]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案款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涉案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案款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
第二条 案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差错,加强案款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核对清理制度。违反案款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统一管理。所有案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办管理案款。
(三)统一单据。收取案款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四)统一账户。案款由法院统一设立案款专用帐户,所有案款收支全部通过专户核算管理。
(五)支付及时。财务部门在接到业务部门划款通知后,在五个工作内,按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条 案款分类按照来源分类如下:
(一)执行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暂由人民法院代为统一管理的款项,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人民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处臵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的款项以及其他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
(二)刑事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收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收取涉案款项。
(三)民事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处罚的罚金等款项。
(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由服刑人员缴纳的罚金。
第二章 案款收取
第四条 执行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执行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执行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执行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执行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 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二)案件承办人通过扣划程序收取案款的,应当在扣划后填写《招划执行案款登记》,财务部门根据《扣划执行案款登记》,在核实款项到账情况后开具案款收取。
(三)案件进入拍卖、变卖程序的,竞买人应当到交易所开具《缴纳拍卖保证金通知书》后,通过银行转帐或直接以现金方式缴纳,银行转帐的在财务部门在核实款项到账后,凭《缴纳拍卖保证金通知书》向缴款人开具收据。
第五条 刑事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刑事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六条 民事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民事保证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二)民事案款转为罚金时需由案件承办人提供民事处罚决定书和填写《案件转罚金通知书》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接到《案款转罚金通知书》后将原民事案款调帐转入罚金。
第七条 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服刑人员缴纳罚金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服人员所在监狱应当填制《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三章 案款核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部门对案款实行分类核算管理并分别分案号设立明细辅助帐逐笔进行核算管理。做到记帐及时、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
第九条 业务部门核算管理。案款管理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开据的案款收据复印件做到对每个案件的案款逐笔登记案款管理系统建立案款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核对,保持与财务部门核算一致。
第十条 案款管理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做到每半年清理一次,一年清理核对一次,做到财务、业务部门帐帐相符,个案辅助帐与台帐相符。
第四章 案款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案款支取。财务部门在收以执行部门以完成审批程序的《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划款手续。
执行串案需执行部门内部案件间的案款划转,财务部门根据审签完毕的《案款支付审批表》进行调整,将案款收款信息重新 进行登记,再由执行部门执行案款管理员移送给承办人。
第十二条 刑事案款支取。财务部门在收到刑事审判庭开据的《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手续;如果是判处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判决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十三条 民事案款支付。财务部门在收到民事审判庭开据的《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如果是支付给权利人的案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支付手续;如果是处罚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处罚通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十四条 罚金上缴。财务部门在收到服刑人员缴纳部分罚金后应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做到每季度汇总上缴国库一次。
第十五条 案款内部调整支付。主要是指刑事案款(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案款转为执行案款,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分别送执行部门和献策务部门。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填制《刑庭民庭案款调整调整审批表》送财务部门,财务凭《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刑庭民庭案款调整调整审批表》进行调帐处理,并录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由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度案款工作进行检查,列入考核 内容、各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年核对案款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案款管理账目清楚、准确。
第十七条 卷宗归档材料应包含完善的案款收支票据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所附案款单据进行审核,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对票据附卷宗情况列入卷宗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第十八条 法院案款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案款及其孳息的,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离原岗位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所办案件时,必须同时对案款收支情况进行交接。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离换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执行办案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涵盖范围】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指本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从当事人、案外人扣押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物品。具体包括下列物品:
(一)查封、扣押的动产物品;
(二)司法处罚中收缴的物品,财产刑中没收的物品;
(三)代为转交的指定交付的物品或者票证;
(四)扣押或者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
(五)公诉机关及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物品;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三条 【排除范围】下列涉案物品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涉案案款的管理,按照专项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和臵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涉案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动产物品,股票、债券、期 货等已登记的特定动产,依法扣押有关财产权证明或者权利证书,将裁定书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三)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四)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
(五)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物品所有权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院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院案款账户;
(七)其他可以随案卷保存、价值不大的单一证据等。第四条 【管理启动】本办法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启动从扣押到案或者接收物品后开始,至涉案物品处臵完毕结束。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实施扣押行为的规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密规定】涉案物品保管、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物品,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六条 【管处分离】涉案物品的管理原则是:
(一)分级接收、及时移交原则。各办案部门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从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办案机关接收涉案物品后,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移交法警支队保管;
(二)全程留痕、过程监督原则。办案部门、法警支队对物品的接收、保管、调用、处臵等环节和过程与案件信息同步载入,实现可查看、可调取、可控制和可监督。
第七条 【权责清单】涉案物品相关部门应当行使以下权力、承担以下责任;
(一)办案部门:依法办理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接收手续;抵押或接收物品后移交集中保管;严格按照时限和程序处臵物品,履行手续通知保管部门;结案时应当对物品提出处臵意见。
(二)法警支队:接收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物品,出具接收清单;建立物品集中保管台帐;妥善集中保管物品;按照办案部门要求审核并办理出库手续;定期清理入库物品,进行分析通报。
(三)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对涉案物品移送、保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介入调查,涉及违法犯罪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信息化运用】涉案物品管理通过信息手段实现。法警支队应当积极采取物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做好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办案部门、法警支队、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办案系统严格运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必须网上运行,全程留痕。
第二章 移送与接收
第九条 【接收时限】各办案部门扣回或者接收涉案物品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帐,并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法警支队入库保管;
(二)扣回或者接收涉案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送法警支队保管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第十条 【移交审验】办案部门移交涉案物品时应通过办案系统形成移交清单,法警支队应当场审验:
(一)清单是否列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特征、数量等主要内容,并与移交的物品是否相符;
(二)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宜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密封,是否有办案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经过鉴定的,是否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
(三)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密封,注明 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是否有办案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实物移送】法警支队对于其他办案相关随案移送的实物,认为不宜移送的,经与办案部门协商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遇特殊情况,法警支队、办案部门可以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实物。
第十二条 【专人负责】法警支队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物品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密封拆封】法警支队接收密封的涉案物品,一般不进行拆封。
移送部门或者法警支队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留存。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物品,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字或者盖章。
密封与拆封应当采用无线射频技术附载相关信息记录,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 【入库办理】法警支队接收的涉案物品及其他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诉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 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 保 管
第十五条 【保管规则】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物品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均应当交由法警支队集中保管。法警支队接收物品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分别保管】法警支队对收到的物品应当按照案件不同性质,分别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法警支队应当每季度对涉案物品进行盘查,确保账实相符。季度的起算和截止日期按照司法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七条 【场所要求】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
(一)安装防盗门窗、铁柜和报警器、监视器;
(二)配备必要的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湿、密封、防霉变、防腐烂等设备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计量、鉴定、辨认等设备设施;
(五)需要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的,应当配备防磁柜; 第十八条 【区域调臵】涉案物品保管场所实行分区管理,自动报警。保管场所分为物品交接区与物品保管区,实行全覆盖监控、全过程记录、全自动报警。
物品保管区应当使用自动化的储存物品设备,自动记录开启时间,配合办案系统与监控录像记录开启过程。
报警系统终端应当连接到法警支队。法警支队应当派人值守,一旦触发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大宗物品】办案部门扣回的车辆等大宗涉案物品,应当通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保管场所,并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必须委托保管的,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在物品拍卖、变卖的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调用处理】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物品的,应当通过涉案物品管理系统全程记录;需要移送、处理涉案物品的,应当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法警支队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全程登记进入涉案物品管理系统。
对于密封的涉案物品,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及时处理】办案部门应当在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涉案物品提出继续保管、移送执行、移交相关部门、销毁等不同处理意见,通过办案系统送法警支队备案;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二十二条 【定期清理】法警支队对入库保管的涉案物品每半年清理一次,对不需要继续保存的,经办案部门和法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由法警支队予以销毁、移送。
法警支队应当掌握涉案物品动态与案件处理情况。办案部门在案件结案后,应当通过办案系统自动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送结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查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涉案物品的保管、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全州法院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控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经督促后仍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监督通知书,同时抄送分管办案工作的副院长,必要时报告院长。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法警支队、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赔偿追偿】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 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物品出入库管理办法
根据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案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涉案物品出入库房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库管理
第一条 通过办案信息平台,需要存放涉案物品的经办人,对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信息登记表内容,认真详细填写相关要素,不得有任何遗漏和内容不实情况。
第二条 按照涉案物品管理的审批流程,报送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法警支队领导逐级审批。存放涉案物品经办人,将具体实物装入专用的涉案物品袋,移送到库房交库管员审验。
第三条 库管员依照系统管理平台相关领导的入库审批意见,逐项对照案件经办人登记录入的涉案物品信息移送入库的实物,一一核对审验。
第四条 库管员经审验无误后,在系统管理平台中将此涉案物品入库单随机生成唯一的二维识别码。按照审判部门涉案物品管理分类,从系统管理平台中安排存入指定库房、储存柜及具体抽屉,将以上信息内容打印粘贴到装有涉案物品的专用袋上。同时,将开启抽屉有编号的智能芯片卡或有二维识别码的入库单交给经办人员。第五条 库管员配合存放涉案物品的经办人,将涉案物品装入涉案物品专用袋,用具有防伪功能的一次性封条封装,双方在封条上签上姓名和日期。存放涉案物品的经办人持开启储物柜的智能芯片卡,在库管员的监督下刷卡后将物品放入柜中。审验中对实物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库。
第二章 出库管理
第六条 因案件审结等情况涉案物品需要出库,由存放涉案物品的经办人、部门人员,从系统管理平台,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 经办人、部门人员必须持智能芯片卡或有二维识别码的入库单,库管员对照领导审批意见,审核并配合经办人开柜取出涉案物品。
第八条 双方查验确认封条的完整性后,库管员在系统管理平台录入意见即可出库,同时收回智能芯片卡或有二维识别码的入库单。
第三章 调用管理
第九条 由审判(执行)法官提出调用意见,按照审批流程从系统管理平台逐级进行审批。经办人员或部门人员,参照涉案物品出库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条 涉案物品调出使用再次入库时,库管员扫描粘贴在涉案物品袋上的二维识别码,对照系统管理平台中登记的信息和实物进行审验。审验情况一致,粘封条双方签字,经办人员或部 门人员用智能芯片卡或有二维识别码的入库单,对应存入原储存位臵,如不一致,则不予以入库。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无论存或取涉案物品,库管员与经办人员或部门人员,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办理,实行双人双卡制,库管员先刷管理员卡,涉案物品的经办人再刷编号卡,严禁私自授理交由单个人员独自全程操作。
第十二条 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好智能芯片卡或有二维识别码的入库单,如发生丢失、毁损情况,第一时间先向库管员报备,同时由案件承办法官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及库存涉案物品的详细信息,按入库管理的流程逐级报领导审批。库管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比照系统管理平台信息审核无误后,重新再补办智能芯片卡或有二维识别码的入库单。
第十三条 库管员每隔半年,定期对库存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清理,并整理成详细数据,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时,将相关数据反馈给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提醒和督导相关案件审判(执行)法官及时依法移送处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款项财务管理五条规定
为强化涉案款项管理,坚持完备审批,处臵及时、动态督查、管处分离、责任明晰的原则,提出五条规定:
一、应当管处职责分离,各司其责共监管。
二、应当开具票据统一,规范填写便管理。
三、应当设臵专户专管,收支核算更清楚。
四、应当上缴财务及时,按规处理禁挪用。
五、应当支付处臵迅速,流转通畅促效率。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案款管理人的管理责任、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案件款物管理五条规定
为强化涉案款物管理,依循统一台帐、动态督查、管处分离、责任明晰的原则,提出五条规定:
一、款物初收时,应当及时记报台帐。
二、款物变动时,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三、款物处臵时,应当及时请示留痕。
四、款物清销时,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五、工作调整时,应当交接款物手续。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款物管理人的管理责任,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管理五条规定
为强化执行涉案款物管理,坚持完备手续、款物清晰、管处分离、动态督查、责任明晰的原则,实行“谁办案,谁负责”,提出五条规定:
一、应当及时录入信息,款物案件一一对应。
二、应当落实管处分管,物品及时移送入库。
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按照程序处臵物品。
四、应当报告重大物品,统筹管理监督处理。
五、应当随同工作调整,登记造册办理移交。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款物管理人的管理责任,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4篇: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自查报告
根据法[2010]221号、皖高法[2010]209号和阜中法纪监[2010]28号文件精神,我院自2010年7月底在全院开展了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今年10月底,根据法[2011]272号、皖高法[2011]364号和阜中法纪监[2011]30号文件要求,对去年的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回头看”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费和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确保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院在接到《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后,院党组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庭、处、室、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及时召开了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提高对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检查活动中来,准确把握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内容、方法及步骤,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统一部署,提出要求,明确责任,为做好此次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自查,落实责任
按照文件和会议要求,我院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自查,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均签署了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责任状。各部门及时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认真自查,我院不存在专项检查内容中任何一项违规现象:
(一)不存在违规设臵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二)不存在以“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办案费”等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或涉案单位费用的情况。
(三)不存在以“赞助费”的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涉案单位、律师事务所、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费用的情况。
(四)不存在与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暗中分成、收取佣金等情况。
(五)不存在挪用坐支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孳息等涉案款物的情况。
(六)不存在截留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孳息等涉案款物的情况。
三、全面复查,巩固成效
根据法[2011]272号、皖高法[2011]364号和阜中法纪监[2011]3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和涉案款物的管理,巩固检查成效,促进廉洁司法,我院对去年的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回头看”活动。全院各部门本着全面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围绕去年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对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撰写了自查报告。从检查情况看,我院不存在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中的任何一种违规现象,自去年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未出现新的违纪违规问题。
在去年专项检查活动中,我院结合实际建立了防止发生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加强对干警的有效监管。财务部门定期对诉讼费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彻底地检查核对,做到证账相符、款帐相符、账账相符;二是加大对审执权和后勤管理权的监督,确保审理的案子不出问题、收取的费用不出问题、办案的干警不出问题;三是将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需交纳的款项、计算标准及缴款程序在诉讼和执行服务中心予以公示说明,明确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四是严格按照“严管、严查、严处理”的“三严”原则,建立涉案款物管理台账,不定期对涉案款物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处理。
通过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我院充分认识到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它事关群众利益、事关法院形象、事关司法公信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机制,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现象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5篇:基层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现状分析
基层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现状分析
时间:2011-09-05 作者:范素霞
来源:正义网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方面还存在没有立案没收款物、扣押冻结手续混乱、扣押冻结监督缺失、处理款物随意性大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容易引发当事人上访等社会矛盾,损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些基层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问题主要表现在:未立案没收款物、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手续混乱、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监督缺失、处理涉案款物随意性大等方面。
(一)未立案就没收款物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由于政府财力十分紧张,不能全面保障检察经费,一般采取给检察院下追赃任务,检察院通过办案依法追缴赃款,上交财政后由政府返还,弥补检察经费的不足。为此,一些检察院便将政府下达的追赃任务分解到反贪、渎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甚至是所有科室,并出台了配套奖惩政策。这些部门为了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追赃任务,维护本部门利益,对经初查不构成犯罪但发现了非法所得的,将非法所得没收,上缴财政,这样就出现了未立案没收款物的现象,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带头违规办案,越权收款,影响很坏。
(二)扣押冻结手续混乱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时向当事人出具的手续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有的院出具的是财政罚没收据、有的院出具的是扣押物品清单,有的院出具的是办案人手写收条。同为扣押物品清单,有的加盖的是检察院公章,也有加盖的是部门印章。这样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向当事人出具的的手续非常混乱,既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又使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监管容易失控,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扣押冻结缺乏监督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扣押哪些款物,扣押多少款物,都是办案人提出意见,层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执行。除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检察长、检察长听汇报了解一些情况以外,其他人员完全不知情。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将扣押的涉案赃物长期放在身边,不上交检察院财务部门集中保管。由于扣押涉案赃物手续不规范,扣押赃物不公开透明、知情人极少,很难监督,往往造成被扣押的涉案赃物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不仅不利于被扣押赃物的保管,而且失控的赃物有可能被少数素质不高的办案人挪用甚至据为己有。
(四)处理款物随意性大
一些基层检察院处理涉案款物随意性很大,有些部门和干警为了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追赃任务,抱着当事人不知情或者不会申诉上访的侥幸心理,明知是不应没收的涉案款物也强行予以没收。有的干警将应该退还当事人的涉案款物,不主动通知当事人领取。有些办案人将扣押的涉案赃物不移交财务人员统一保管,长期放在自己身边。有些检察院保管赃物的财务人员将应没收的涉案赃物放在保管室里长期不闻不问,任其自然老化,腐蚀变坏,不及时移交财政部门公开拍卖。或者近水楼台先得月,违规将没收的涉案赃物内部贱卖处理。涉案款物应退不退、不应没收而没收,造成案后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违规贱卖涉案赃物,一旦暴露,严重损害检察机关核和检察干警形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成追赃任务所迫
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十分紧张,政府给检察院下达了一定的追赃任务,检察院又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为了确保完成追赃任务,维持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基层检察院还出台了配套奖惩政策。未完成追赃任务的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超额完成任务的则进行物质奖励。这样一些完成追赃任务压力大或者为了超额完成追赃任务的科室为了部门利益,就干出了未立案就越权没收非法所得的违规之事。
(二)扣押手续没有统一
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目前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标准,有些省级检察院也未对本省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进行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该出具什么手续,都由各地检察院自行确定,这就导致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手续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有出具罚没收据的,有出具扣押物品清单的,有出具手写收条的,出具的罚没收据既有手写的,也有打印的。
(三)扣押赃物不够规范
由于高检院对基层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尚未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这就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基本上是涉案赃款由检察院财务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罚没收据,涉案赃物由办案人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并自己保管。按照规定扣押涉案赃物应由办案人通知检察院财务人员出具扣押手续并放入赃物保管室进行保管。但办案人由于怕麻烦,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不告诉财务人员扣押赃物的情况,多是自己扣押,自己保管。财务人员对办案中是否扣押了赃物,扣押了多少赃物本身不知情,又不便于向办案人多打听。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办案人不移交,正好落得清闲。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些基层检察院完全由办案人直接扣押冻结并保管涉案赃物的现象。
(四)处理赃物机制缺失
涉案赃物本应在案件办结后,由办案人在第一时间内根据案情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决定,与案件无关的赃物应该及时退还当事人。需要没收的,应该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移送财政部门进行公开拍卖。由于高检院对涉案赃物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尚未出台相关统一规定,各地在处理涉案赃物方面自行其是,随意性太大,绝大部分赃物都在办案人手里,被挪用甚至据为己有,有些赃物长期在赃物保管室睡大觉,自生自灭,甚至出现了有些基层检察院多年未向财政部门移送一件涉案赃物的怪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一)实行检察经费统筹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因为政府财力紧张而不得不依靠追赃返还维持正常运转,就难免会出现受利益驱动,未立案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因此,治本之策就是实行检察院经费由财政部单列,直接拨入高检院,再分级下拨。在目前检察院经费全国统筹还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建议先进行基层检察院经费全省或者全市统筹,检察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涉案款物与检察院的经费彻底脱钩,检察院依法办案上缴的赃款赃物必须全部及时进入财政专户,从而从源头上根治基层检察院主粮不够吃杂粮,受利益驱动,未立案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
(二)统一印制专用收据
高检院应该商请国家财政部尽快出台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制度,明确规定检 2 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手续。建议规定为: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该出具专用收据,该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印有年度和编号。检察院每年一领,每年一核,年初领当年的收据,上缴上年度的收据,并与财政部门核对上年度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账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在立案后,由办案人提出意见,报经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同意,由本院财务部门人员开具专用罚没收据。所开具的罚没收据应该打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备查。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滋生腐败,为了避免出现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随意性大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建议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监督机制,解决不能为的问题。建议规定为:检察院财务人员每年年初领取当年罚没赃款和扣押赃物专用收据,上缴上年度收据,并与财政部门核对上年度罚没赃款和扣押赃物账目。涉案赃款应由检察院财务人员收取,进入财政罚没专户,并向当事人出具打印的专用罚没收据。这样检察院内部办案人和财务人员能够相互监督,对外检察院和财政局又能相互监督,通过严格监督确保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都能依法依规处理,有效杜绝被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侵吞的现象。
(四)规范赃物处理制度
一方面为加强内部监督,涉案赃物应由检察院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扣押收据。另一方面为防止扣押人挪用赃物,所扣赃物应该由保管人、办案人、当事人三方当面签字封存,从而杜绝私用赃物的现象。建议明确规定:涉案赃物每年年初处理一次,由财务人员在收到办案人出具的没收文书后,将应没收的扣押赃物进行清理,移送财政部门公开拍卖。财政部门拍卖后将相关手续送检察院两份,分别交办案人和移交赃物的财务人员。办案人应将财政拍卖赃物手续附卷,与扣押赃物收据放在一起备查。移交赃物的财务人员应将财政拍卖赃物手续与开具的扣押赃物收据、移送赃物收据放在一起做成专门的赃物账归档。(作者单位: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3
第6篇:的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款、处理涉案款物制度
检察机关扣押、冻款、处理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扣押、冻款、处理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 作者 周勇
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做法,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还直接牵涉到当事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形象,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多次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在2006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39条,增加至54条。
其中,新增条文13条,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近20条,另有多个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仅7个条文。《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各个程序;增加监督制约的途径,强化对扣押、冻结、处理活动的监督制约。
修改完善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要求,强调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活动都应当有文书记载,提高扣押、冻结活动的透明度;
扩大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权、投诉权,增强当事人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等。该规定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管理,已成为检察机关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笔者结合检察机关2009年开展的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谈一谈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与追缴赃款财物的性质和做法不严格分。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工作,我院从 6月至12月,按照的规定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在专项检查活动上报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数据时,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金额,通知其本人或家属交在我院的涉案款是否属于扣押冻结款有争议,经请求上级院,我院在统计表中将这部分列入了扣押款项内。
也就是将追缴的涉案款等同于扣押款物。本人认为这种理解不妥,理由是扣押、冻结的款物与案件之间具有密切关系,能够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扣押、冻结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坏或隐匿。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侦查机关不得扣押、冻结,正是扣押、冻结款物具有证据价值,司法机关才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而追缴的法律含义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勒令缴回。
(二)案件未结,扣押款物先交财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了解很多检察院不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为缓解办公经费的不足,就将所扣押、冻结、追缴的涉案款物上缴国库。
(三)收缴违纪、违反行政法规的资金,不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直接上缴财政。高检院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中规定,对违纪、违反行政法规资金,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将违纪、行政法规资违反金直接上缴财政。
其原因在于以前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给,中央、省级财政拨给检察机关的经费不能保障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如某基层检察院每年各项支出需150万元,中央、省级财政拨给检察机关的经费只有30万元,缺口120万元,而地方财政一般是按照上缴数来拨给检察机关经费。
(四)不按规定向法院移送扣押物,主要表现在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不按规定随案向法院移送扣押物,近年来,我们在对扣押物品清理中发现,公诉部门在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在起诉时,没有随案移送有三起,法院在判决时由于不知有扣押物,未在判决书中对扣押物的处理作出判决。被告人到找后,检察机关才同法院协商,移送法法院,法院只得以裁定的方式对扣押物的处理作出判决。
(五)法院判决书中,多数未对检察机关扣押款物的处理作出判决,我们对2004年至2010年某检察机关办理的90余起贪污、贿赂案件的判决进行了审查,发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犯罪数额,而对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扣押的款物,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的数额,也没有通知查封、扣押检察机关机关上缴国库。检察机关从未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由于法院未在判决中作出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的数额,检察机关一般都是将扣押、收缴款全额上缴,没有按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数额上缴。
近年来就出现一些被告人及亲戚要求检察机关退还法院判决书未认定部分。
(六)不按规定,每案上缴,而是集中上缴财政。扣押款保管的财务部门虽然按规定将所有扣押、收缴的涉案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但没有做到“一案一清,一事一清”,而是将不同案件中扣押、收缴的不同性质案款,或者是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退出的案款一并上缴财政;处理扣押、收缴款时不是根据反贪、反渎等自行侦查部门呈报检察长决定的处理扣押款,而是直接根据院领导的决定,处理扣押款物。
(七)侦查人员不按规定,及时将扣押款物移送办公室保管。笔者在清理检查扣押款物中,发现了6起法院已作终审判决的案件,侦查人员在侦查时不按规定,及时将扣押款物移送办公室保管。
(八)调取涉案单位的会计凭证,案结后不及时归还如某检察院。
(九)反贪、反渎部门扣押冻结案款后,不认真制作或填写法律文书、清单,从案卷中难以看出扣押款物的去向;或财务收据不入卷,或由于侦查、公诉程序上的因素,使扣押冻结法律手续与财务手续不对接,造成卷宗 3
材料和财务上的混乱;
二、扣押、冻款、处理涉案款物的制度完善建议
(一)我国对于扣押、冻结款物的处分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用词用语缺乏严谨性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违法所得”使用泛滥;“追缴”、“扣押”、“冻结”、“责令退赔”、“没收”、“上缴国库”等一系列用语没有规范化的解释。
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规定,在刑事法未修改前建议两高、公安部及时联合制定一部有关扣押冻结处分涉案款物的司法解释。
(二)加强教育提高检察人员对加强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的思想认识。各级院要从规范执法行为入手开展对干警的教育,要求检察人员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去认识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危害性,强化人权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要严格遵守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严禁初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在办案中严禁超范围扣押冻结当事人款物,对与案件无关的款物,决不扣押和冻结,应退还当事人的要及时按法律规定退还,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要严格执行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检察机关财务、侦查、公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高检《工作规定》和省院的规定扣押冻结保管扣押冻结款物,做到一案一清,一事一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特征要逐案逐项详细登记,移交财务,要数据准确,列有明细,往来票据手续要入账和装卷,做到财务和卷宗相映相符,随时备查。
为确保扣押款物的安全,要加强对扣押款物的管理。应严格实行涉案扣押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原则,设立设立扣押款物专用帐户和赃物库,落实专人管理。
对扣押的款物,应在扣押后3日内移送保管部门保管。对贵重物品、大宗物品的扣押处理,:必须有严格手续,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必须及时全数交保管部门;严禁办案部门截留、使用,严禁办案部门私设账款。
同时,建立涉案款物档案。
通过一案一档的形式建立涉案款物档案,就每案每笔扣押和处理的款物手续,在审查后入库,在出库时依存 4
档情况验收。
入档的材料主要有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的领导审批件、处理决定书、处理物品的领导审批件、财务手续及扣押和发还款物笔录、照片、录像等。
(4)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要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监督纠正,对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处理。同时可根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特点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监督管理。
要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由主管检察长与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加强业务部门自我监督。
上级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专项检查力度,还要以检查结果为依据,注重调研,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5)建立扣押、冻结款物的决定的审批程序,反贪、反渎部门对认为需要扣押冻结款物的,不能由反贪局、反渎局和分管检察长决定就执行,而应当建议审批程序,反贪、反渎认为需要扣押、冻结款物,要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决定后,报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6)建立处理涉案款物决定上提一级的程序。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案款物方面存在的问题,从高检通报的在处理涉案款物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例,其主要原因是监督制约不力,多数决定是检察长作出的。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力度,改变这种下级不敢监督的状态,应当建立处理涉案款物决定上提一级的程序,将对涉案款的上缴国库,统一到省级。
如甘肃省检察院出台的《甘肃省检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办法(试行)》,意味着将对扣押冻结款物实行集中统一由省检察院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