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盘交易自查报告(精选8篇)_国有资产交易自查报告
微盘交易自查报告(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有资产交易自查报告”。
第1篇:微盘交易平台名单
微盘交易平台名单
微盘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作为一款新兴的互联移动理财工具,受到无数投资者们的追捧,纷纷从汇市、股市投身于微盘市场中。但是,微盘想要实现稳妥的投资获利,首先一点是要选对交易平台,由于微盘大家接触的时间不是很长,在平台选择方面并不十分熟悉。
很多投资者会问:中国最好的微盘平台是哪一家?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仁者见仁,适合他的平台并不一定会适合你。最好的平台这个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平台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够贴心的为投资者着想,让大家实现真正的获利,这才是我们的考量标准。
什么样的微盘平台才能称为合法合规?监管和银行存管资金是当中的重中之重!例如:富*/-*祥*****/微****/*投。其次,我们要考量的是平台是否能够实现我们想要的盈利。好的交易平台是希望能够长足留住客户的,不会通过点差、滑点、高杠杆、高手续费来实现不法的牟利。出现以上四点的微盘平台,我们可以列入不考虑的范围。
很多投资微盘的朋友们以及没有从事过投资行业的新手们,只知道微盘获利简单,判断对涨跌的方向即可实现盈利。这是最基本的获利条件,但是微盘也是一个专业的理财项目,想要熟练操盘实现长久的盈利,能够获取到一些外界的帮助,能够使我们如虎添翼。
所以,在选择平台时,还需要看微盘平台能够提供的分析师团队的实力。是否够专业,指导是否正确,收费是否合理。
中国最好的微盘平台是什么?还是需要亲自在平台交易尝试过后,才能得出答案。
第2篇:微盘交易技巧之逢五逢十法
微盘交易技巧之逢五逢十法
说到微盘交易,到底是一场心理战,众多的交易参与者的集体思维决定了市场的走势,在这种集体思维当中,我们今天要提起的是整数关口的重要作用,根据金盛微交易专业指导老师的观察,指数在5和10的整数关口可更具情况适当做空或做多。
如果说整数关口的支撑和阻力作用在长期交易趋势中发挥的作用还比较小的话,但是其在短期小波动中的作用就不容忽视了,而微交易判断的正是短期行情的走势;——这正是我们今天要讲的“逢五逢十”法的理论依据。
这种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商品的价格会在整数价格做时间较长的停顿和往复。有了理论做武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操作中怎样利用逢五逢十法提高操作胜率吧!
利用逢五逢十法交易的多空进场点:
上涨趋势中,价格末尾回落到0和5的位置 做多。
下跌趋势中,价格末尾反弹至0和5的位置 做空。
注意:在逢五逢十法中,如何判断上涨或下跌趋势,判断是否正确都无关紧要,关键是对趋势的判断有一段时间内的一致性,不能忽涨忽跌,坚持对趋势的判断,同时坚持在价格回落到0或5时做多,价格反弹至0或5位置做空,胜率的提高会给你带来稳定的获利!
第3篇: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二: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2 1.1《公司法》(2005)............................................................................................................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4
二、关联交易...................................................................................................................................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5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5
三、关联交易审议...........................................................................................................................6 3.1《公司法》(2005)............................................................................................................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8 3.6其他相关规定.....................................................................................................................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13 5.1关联方的清理...................................................................................................................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4
六、典型案例.................................................................................................................................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7 6.3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附录................................................................................................................................................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26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28 6.其它相关规定....................................................................................................................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1)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所示。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篇三: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四: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五: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第4篇: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银行股份(“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银行股份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盐业集团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梳理。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2: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2 1.1《公司法》(2005)....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1.3《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3 1.4《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4 二、关联交易.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5 2.2《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5 三、关联交易审议......6 3.1《公司法》(2005)....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8 3.6其他相关规定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13 5.1关联方的清理.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4 六、典型案例..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17 6.3 万润精细化工股份....20 附录.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26 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28 6.其它相关规定..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1.3《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容请参照附录1.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1)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2《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容如下所示。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篇3: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4: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5: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合并报表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
第5篇: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2: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2 1.1《公司法》(2005)....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4 二、关联交易.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5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5 三、关联交易审议......6 3.1《公司法》(2005)....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8 3.6其他相关规定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13 5.1关联方的清理.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4 六、典型案例..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7 6.3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附录.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26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28 6.其它相关规定..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1)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所示。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篇3: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4: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5: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
第6篇:“一盘棋”自查报告
宝鸡市陈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201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
工作的自查报告
市人口计生局:
三年来,在市人口计生局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认真贯彻西北区域协作会议精神落实“四个办法”切实做好区域协作“一盘棋”工作的通知》,以“一盘棋”为载体,狠抓“两个创建”(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区和创建先进社区),突出“三项服务”(节育技术、避孕药具和“三查”),落实“四个办法”(西北区域协作会议制定的四个办法),加强社区队伍和阵地建设,为争创全国“一盘棋”试点工作奠定基础,圆满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三年来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汇报如下:
一、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11年,我区流动人口总数 12558人,流入人口1218人,流出人口11340人。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366人,“服务率”为92.4%,“持证率”为95.7%,“验证率”为95%。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2890人,“服务率”为97.4%,“办证率”为93.1%。各项质量指标均达到了要求。
二、“一盘棋”工作的主要进展
(一)加强统筹管理,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1、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给我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成为我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年来,我们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列入年度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并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在创新完善“统筹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均等、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创新,逐步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2、在年初研究制定下发了符合我区区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安排意见,并对各镇、街办的“一盘棋”工作做进一步的部署,要求各镇、街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创新区域协作新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同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按照新形势新要求三年来修订两次,明确了流出地和流入地镇级、街办和村级的工作任务和服务管理职责,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十一项” 服务管理制度,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计生主办、镇村联动、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新路子。
(二)加快推进均等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更新服务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均等服务”原则,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把流入人口和常住人口一样对待,实行“一承诺”。流入人口持婚育证明,在我区可以享受和常住人口同样的计划生育服务,免费进行“节育技术、孕检、环检、婚检、领取药具”基本免费项目。同时积极创新,开展了“关怀关爱、情暖他乡”活动,关注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生育等状况,切实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水平。使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主人翁感进一步增强。
2、落实同城待遇。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出生缺陷干预、优生检测、婚检、健康检查”等惠民计生项目中。三年来,保证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覆盖率达95%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孕检率达95%。二是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点。在每个社区、企业、市场设立免费药具发放点,确保流动人口免费药具可及率和获得率达到90%以上。三是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每年在全区开展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专项活动,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加大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四是深入流动人口集中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栏、展板、标语等方式,开展义务宣传和咨询活动。在5.29、7.11和公开信发表纪念日等大型宣传活动中,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咨询、投诉点,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拓展服务覆盖。开展“关怀关爱、情暖他乡”活动。关注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贫困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利用节假日慰问“空巢老人”,村(社区)组织党员和志愿者主动帮助他们进行农业生产。二是寒暑假期间,各学校组织“留守儿童”参加集体夏令营,兴趣特长培训班,定期和孩子们交心,引导他们和外出家长联络、沟通,关心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三是全区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减免赞助费用。四是及时组织流动人口子女参加卫生防疫部门免费实施的免疫接种。五是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推介和就业培训信息。让流动人口对家中生活放心,在外工作安心。
4、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功能,自动生成、记录和保留流动人口有关信息,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三年来,共累计为8256人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及385户流动家庭提供了免费服务。
(三)坚持分类指导,引导流动人口合理分布,有序流动
研究掌握流动人口流动与迁移趋势、人口结构与婚育等状况,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年龄、性别结构、从业类型,居住场所等特点,有的放矢,创新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模式。
一是住宅小区服务管理。在东街社区新华苑小区,通过反复实践操作,经验是:“社区负责、物业协助、业主参与”。二是千渭街办试点建筑工地管理,实行“住建牵头、工地负 4
责、街办监督”。三是商贸市场服务管理。北堡村和西街社区对辖区内商贸市场管理思路是:“工商把关、商会自治、社区监督”。四是城中村、城边村服务管理。虢镇的东堡、南堡的做法是:在村委会建立“村上建档、挂牌管理、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定期清查。”五是挂编人员服务管理。中街社区在人才市场尝试推行“一站式”服务:设立一个计生事务受理台;明确一名计生工信息员;掌握离线计生管理软件;首问负责制;信息员与挂户已婚育龄妇女每月电话联系一次。
(四)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取得积极进展
1、执行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统计上报制度。按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统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合理,表面整洁。及时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PADIS平台流动人口子系统信息,健全了信息库数据。结合第六次人口普查全面核对了流动人口数据库,积极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进行纠错和补录,各镇及社区充分利用信息库数据,每月、每季度生成各种引导信息,指导开展工作。通过在线平台督促落实“三查”和节育技术服务,实时监测免费技术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实现了网络化无纸办公。
2、强化培训、定期督查。一是在每年3月、5月、9月分别对11个镇、3个街办、12个社区32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二是分片下乡指导。分期到各镇、街办及社区对实 5
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并对系统操作不及时的进行现场督导。三是对流出的育龄妇女基本信息不清的,深入村组通过其亲属、邻居了解其信息,查找原始计生台帐资料,全面了解需反馈的信息,及时做好协查反馈。
3、实行流动人口子系统应用情况的季度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认真扎实、运行正常、反馈及时的镇、社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区镇两级平台应用率100 %。
4、按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种统计报表。要求各镇微机操作人员做到全项录入,日清月结,快速反馈,按期交换,防止出现信息余量和堆积,三年来累积接收信息3515条,反馈核查实有流动人员信息3477条,错误信息处理38条。
(五)加强双向管理,强化区域协作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协作性强的工程,必须实现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一是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协作机制,落实区域双方的责任,必须做到信息共享和互通。通过区内区外对接提速,确保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质量,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质量管理与服务水平。二是我们建立了考核评估制度,利用召开协作会议和组织人员培训等形式,对 “一盘棋”工作进展情况召开调研会,交流工作经验及机制创新、记录日常协查反馈情况,将我区流动人口流出地及流入地按管理服务进行了排队打分,为省级互评工作提供了依据。三是扩大合 6
作范围,提高协作层级;我区在流动人口聚集地逐步建立了 “同乡、行业、企业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同时依靠流入人口党支部以及社会组织协助开展计划生育自治工作。
根据流动人口流向,我区先后与北京市、广东省、甘肃省、山西省、渭南市等地签订了76份两地双向互动协议,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之间流动人口的信息交流与互动。与金台、凤县、眉县、凤翔县等县区密切联系协作,在政策执行、技术服务、违法生育查处、信息交换等方面加强双向协作,不断探索“双向抓管理、源头抓互动”的区域合作模式。
(六)加强社区和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监控人口态势能力
1、配合市局三年共招聘录用了40名计划生育协管员。为12个社区添臵了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按期拨付了计生经费,并为城区10个社区接入了专用网线。
2、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了《陈仓区计划生育协管员管理办法》,并与四十名协管员签订了用工合同。
3、为协管员缴纳了五项保险金,健全了工资正常发放机制和工资逐步增长机制,极大的调动了协管员工作热情。
4、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6个板块型社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积极推行居民自治工作。
5、继续开展先进社区创建活动。通过创建,三年来全区已有省级先进社区3个,市级先进社区8个。2011年拟创建省级计划生育先进社区的铁道南社区和拟创建市级计划 7
生育先进社区的县功街道社区,按照省、市级创建先进社区的标准,经过一年的努力,现已完成创建的各项目标任务,正待验收命名。
三、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努力实现“一盘棋”工作新突破
1.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上实现了新突破。建立完善统筹管理、齐抓共管和决策机制。一是区流动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形成了定期协商、密切合作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卫生、民政、综合治理等部门坚持每月将出生、死亡、引产、新生儿防疫、报户、收养等信息向计生部门通报,计生部门及时反馈给有关镇、部门,各镇及时进行登记,极大地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效能。
2.在优质服务机制上实现了新突破。积极开展 “关怀关爱 情暖他乡”健康检查行活动,将流动人口的优质服务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同时带给她们计生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办理各种证件时采取面对面、心贴心的“五上门”服务方式(即上门送生育证、送计生政策、随访育龄群众、落实优惠政策、送致富信息)。
3、深入开展“母亲健康工程”,让流动人口搭上“健康检查的快车”。积极动员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免费健康检查服务,对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其准时参加流入地服务。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免费 8
服务活动,为育龄妇女提供了免费的健康检查。三年来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累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达1万余份,活动期间共查出无环、脱环人员386人,患妇科病的561人,分别给予了合理的治疗建议,对于无环和脱环人员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四、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一)综合治理、区级部门牵头组织亟待解决,部门参与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流动人口管理力度弱化,突出表现在;
一、有些企业和新生经济体计划生育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二、家属楼出租持续混乱,以房管人落不到实处。
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没有形成规范化、日常化。
(三)社区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单位型社区配合不力、管理不顺畅。板块型社区硬件跟不上,协管员待遇偏低。
(四)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由原来的单位管理逐步演变为社会管理后,成了工作的薄弱点死角。因此必须把工作重心向城市转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精力、财力。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上 9
有所突破。充分发挥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理清计划生育、工商、劳动、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下的职责,规范街道、属地单位、社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自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构建部门、单位对社区开展属地化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撑。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转变群众融入社区、共驻共建社区的观念。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实施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的宣传,让流动人口了解社区、认识社区,增强他们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让社区内单位及居民、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支持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真正变成群众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单位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关心支持社区开展属地化管理工作,对少数计生管理工作淡薄、不支持计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三个一”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单位强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社区推进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结合实际,加大对开展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培训工作的开展要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紧密地结合,找准工作的薄弱环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培训,使参训人员切实认清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能够从老的“条条管理”和“条块结合” 10的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自觉地进入“以社区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中来;要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对各有关成员单位等的职责权限以及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有一个非常清楚、非常明确的认识,为他们能更有序地开展好工作提供“指路明灯”和理论保障。
(五)关爱流动人口,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流聚在社区的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其生活状况和就业情况都十分地恶劣,在社区处于一种“寄居”的状态,在城市的就业范围中也处于一种“边缘”的现象。因此,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实行属地化的管理,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为导向,来温暖、来感化他们,对待外来的流动人口要同常住的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他们的关爱,从而自觉自愿地服从和参与全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六)巩固“一盘棋”成果,争创2012年全国“一盘棋”试点县区。今年是全面实现全国“一盘棋”规划目标、重要的一年,也是巩固创国优成果关键的一年。今后,我们在重点巩固好全国“一盘棋”成果的基础上,将全面完成全国“一盘棋”试点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 一盘棋 自查报告 抄 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第7篇:“微腐败”自查报告
基层“微腐败”问题个人整改效果报
告
基层治理科张宏斌
按照区、镇纪委关于“微腐败”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本人对照8个方面的专项治理重点内容,结合自身实际,从思想根源、廉洁勤政、党性作风、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工作实绩等方面,全面开展自查,深入梳理查摆自身问题,剖析问题症结,并对照整改清单逐一认真加以整改,现将整改效果自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言谈上,对上级要多讲真话、道实情,少些阿谀奉承、虚言假语;对百姓要多讲暖心话、交心话,杜绝打官腔、说空话。工作上,多一些奉献,少一些索取;多一些务实,少一些浮躁;多一些担当,少一些推诿;多一些认真,少一些应付。生活上,应当洁身自好,勤俭节约,防微杜渐,守住底线。说到底,要把立言与立行、做人与做官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利益要求和愿望,真实把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履职尽责,加强社区监督管理
要在加强对各社区监督管理,提高自身文字材料撰写质量、信息报送量和采用量、创新工作思路等方面下大力气,增强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力争基层治理各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推动我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取得实效。
三、解放思想,树立创新思路意识
坚持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围绕安全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务实创新,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新思路、制定新方案,拿出新举措,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让上级和镇党委政府满意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要求自己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加强自省自律,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培养创新思维,落实人员岗位责任,保证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第8篇:微防腐自查报告
“微腐败”自查自纠报告
在这次专项治理“微腐败”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反腐倡廉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自我剖析:
一、存在问题:
对反腐倡廉的思想认识有待加强。原来我总认为,自己只要做到拒腐防变,洁身自好就行了,少数腐败分子左右不了大局。通过警示教育学习,我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工作,反腐倡廉事关党的建设事业,事关小康社会建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一个腐败分子,特别是一个腐败的领导干部,将遗误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方的发展。因此,今后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学习自己在思想上有了很大提高,深刻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思想认识升到了新层次;责任意识得到了新增强;自身建设找到了新水准;奋斗方向确立了新目标。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要在形象上自重。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看重自己的人生,珍惜自己的荣誉,塑好自己的形象。要在工作上以高标准为目标,生活上以下限为尺度,该得到的不一定都要,不该得到的决不伸手去捞。
三是在思想上自省,切实把好防微杜渐的关口。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注重点滴养成,做到防患于未然,“没有思想的清白,也就不可能有作风上的廉洁”,经常“三省吾身”问问自己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时时处处注重严格要求自己,在头脑里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
四是在纪律上自警,自觉做到警钟长鸣。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在我们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批批党的领导干部被查处,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决心。“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从中认真吸收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不断增强用党纪国法严格约束自己的自觉性。
最后,在工作上自励,用高尚的精神激励和鞭策自己。干净做事,凝聚民心,团结群众,奋发向上,真正把精力用在学习上,用在工作上。
总之,只有通过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慎独慎微,自觉打扫头脑中的灰尘。使自己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才能为社会的建设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