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统计自查报告(精选5篇)_粮食补贴自查报告
粮食流通统计自查报告(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粮食补贴自查报告”。
第1篇: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按照玉溪市粮食局要求,组织人员开展对我局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查,并督促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两家企业开展专项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我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自查活动,接到市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认真组织,立即成立了由分管领导董志林副局长为组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股股长金永康、人事财务股股长李玉坤为副组长、统计人员刘旭东为成员的自查小组。
二、基本情况
截至XX年9月,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共2家,其中:国有粮食企业1家,民营粮食转化经营企业1家,以上两家涉粮企业、25户个体粮食经营户全部纳入我局统计日常管理。
澄江县粮食局设有专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粮食流通管理股、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年度统计调查专项经费三万元,已列入县级财政部门经常性预算。
三、工作开展情况
在这次自查中,我们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对粮食经营及饲料加工企业,要求统一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每月统一时间结账、填制月报表及时报送我局。并对台账的具体填报方法和要求作了检查和现场指导;对个体粮食经营户,指导和要求其认真填写台账,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数据,并同时要求粮食经营台账要保留三年以上。
为了保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法规和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认真核对粮食经营台帐,通过查阅核对统计凭证、台账、报表等资料以及核实库存等,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调查样本,指导落实调查业务。
两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络直报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对不具备上直报条件的25户个体粮食经营户,采取县级粮食管理部门统计代报。
今年年初我局对两家粮食收购企业、25户个体粮食经营户进行了入户走访,重点核对粮食经营台帐,对工作中存在的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并计划于今年十月份对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个体粮食经营户,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统计集中培训。主要学习统计基本知识、安全储粮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
自开通政府信息站以来,我局就主动发布本县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粮食统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粮食企业统计咨询服务。
我局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同时也进行粮食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粮食经营台账填写不及时、不建全的个体户,及时现场指导,建立、建全粮食经营台账。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农生饲料公司统计人员流动性较大,统计人员
不稳定。新上岗人员无统计职业资格证、业务生疏。
2、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生饲料公司统计报表数据及时、真实。可非国有粮食经营个体户上报数据随意性大,报送数据不实,存在少报瞒报现象。加之一部分涉粮个体户连固定经营场所都没有,流动经营粮食,直接开车拉大米去山区换购玉米、小麦以此赚取价差,随便性强,台账记录无从下手,未纳入粮食流通统计。
对民营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无职业资格的问题,已责成企业限期送学取证;对统计台账记载中出现的不规范等问题,当场作了指导纠正,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及上直报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下一步,我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粮食法规意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引导涉粮企业、个体工商户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把粮食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2篇: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3篇:重庆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
重庆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保障各项粮食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促进我市粮食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油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
第三条 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油企业要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部门),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能够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涉粮油企业应配备能够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油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统计工作AB角制度:正常情况下,由A角处理统计业务事项,A角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统计职责,由B角承担统计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下的“电话”模块填报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牵头部门、各项统计业务的责任部门、统计员(A、B角均需填写)、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九条 落实本级财政粮油统计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粮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落实统计培训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涉粮油企业的专业统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及发布
第十一条 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落实及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涉粮油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记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涉粮油企业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的,经营台账应定期备份,通常每月打印纸质台账留存;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的,登记统计台账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做到字迹整洁、清楚。经营台账登记发生错误时,应在登记错误之处划一条单红线,并加盖记账人员章,在其上方登记正确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按年度分类,定期整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台账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粮食统计台账的移交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及问责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及问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围绕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八条 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掌握统计工作情况,加强对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及时反馈统计数据审核结果,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和教训。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统计质量检查,每年要求至少进行一次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等行为,应当依法对有关企业进行惩处,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二十条 对各类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粮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给予违法企业必要的失信惩戒,包括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4篇: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等有关规定,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考核事项“加强粮情监测预警”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在完成规定的粮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报送中央储备粮统计报表。《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先报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及其直属企业轮换经营的商品粮由公司总部统计汇总,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5篇:曾都区粮食流通统计分析报告(0306)改
2017年曾都区粮食流通情况分析报告
2017年,全区粮食总产量“两增一减”,市场购销两旺,库存充裕,区级储备轮换有序,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小幅上涨,粮食供给大于需求,粮食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为全区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将全区2017年粮食流通情况分析如下:
一、粮食流通现状
(一)小麦产量呈“两减一增”、稻谷产量呈“三增”态势。据统计调查,全区2017年粮食种植面积为55.44 万亩,总产24162万公斤。其中:小麦播种面积28.23万亩,比上年增0.16万亩,单产278.88公斤/亩,比上年减4.94公斤/亩,总产7873万公斤,比上年减94万公斤;稻谷播种面积27.21万亩,比上年增0.21万亩,单产598.64公斤/亩,比上年增14.09公斤/亩,总产16289万公斤,比上年增506万公斤(稻谷数字为初步调查数字,还未定案)。
(二)粮食购进创近年新高。统计显示,2017年全区共有粮食收储企业8家,粮食加工企业19家,各类农业合作社652家,全年从生产者购进粮食19489万公斤,比上年增14.8%,其中:从生产者购进小麦4210万公斤,同比增加3725万公斤;从生产者购进稻谷 15279万公斤,同比减7.3%。小麦收购量增加原因主要为小麦丰收,品质较往年有提高,市场供给量充足,加上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收购量由市粮食局统计范围划入曾都区粮食局统计范围;稻谷收购量减少与今年稻谷收获时长期阴雨天气导致品质下降有关,虽然今年品质下降,但我们的收储库点还是积极敞开收购符合标准的余粮,一直持续到2018年1月31日。
(三)粮食销售。统计显示,2017年全区共销售粮食29027万公斤,同比减6.8%,其中小麦4010万公斤(折合原粮数),同比增长3725万公斤,增长原因为原曾都区统计范围无小麦加工企业,销售范围基本是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加之少量贸易粮销售,2017年市粮食局将金银丰公司划入曾都区粮食局统计范围后带来销售量的增加。销售稻谷25017万公斤(折合原粮数),同比减17.3%,减少主要因为上半年稻米市场低迷,大部分米厂基本歇业停产,直待2013年稻谷出库市场行情走高后,各厂基本都满负荷生产。
据分析,自2009年后,曾都区粮食销售主要以非国有企业为主,国有企业以政策性轮换和拍卖销售为主。粮食大部分加工为成品后销往广东、广西、云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地,近年来省内市场也在逐步拓展,重点在武汉、宜昌、神农架、咸宁等地市州。今年国有企业销售主要以最低收购价稻谷出库为主,加上一部分轮换小麦销售。
(四)粮食库存仍居高位。统计显示,截止12月底,全区库存粮食24545万公斤,同比减10.2%。分品种:小麦2513万公斤,同比增1.3%。稻谷22032万公斤,同比减11.4%。总库存中,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20149万公斤,其中:小麦874万公斤,稻谷19275万公斤。
对比去年粮食库存情况,今年的粮食库存与去年同期有小幅减少,主要原因是2013、2014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库存下降使总库存减少。但是库存仍居高位,政策性粮食库存占总库存82.1%,比重相当高,说明我区政策性粮食仍然占主位。其中稻谷占比超过80%,其中又以2015年最多,基本占稻谷库存一半。
(五)粮食价格情况。为了准确了解全区粮食价格走势情况,我们在全区设置了 6个粮食价格监测点,日常监测显示,粮食价格整体呈下滑趋势,但幅度不大,基本属于合理区间浮动。
小麦价格变化情况:1-4月份曾都区小麦每斤到厂价格在1.2元—1.23元之间,5-10月份新麦上市价格下降,小麦每斤到厂价格在1.13元—1.15元之间,11月后随着库存量下降,价格涨至1.19-1.21元之间。
稻谷价格变化情况:从1—3月份1.40元/斤左右的高位,在4—9月份涨至最高1.42元/斤,9、10月份新稻上市后回落至1.28元/斤,10、11月份小幅涨至1.32元/斤,11月—12月份徘徊在1.30元/斤左右。
综上所述,曾都区社会粮食供需的形势进一步好转。一是粮食产量连续增长,为农民增收、粮食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购销量大幅度上升。一方面说明粮食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粮食市场购销活跃;另一方面说明社会粮食流通统计面扩大,多渠道企业粮食统计工作逐步规范。三是全区社会粮食消费量比上年增加,并且主要是本地加工企业转化消费,说明本地粮食加工企业加工能力有所增强,有利于增加粮食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四是我区粮食逐渐占领省市外粮食市场,说明我区粮食市场竞争力正在逐步加强。
2017年,全区粮食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实现了“保供给,促增收”的目标,国有粮食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国有企业“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粮食收储主格局已基本形成,粮食市场强化保障功能不断增强,粮食产业结构日趋合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将使部分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国家已经开展粮食供给侧改革,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也箭在弦上。种种迹象表明:收储制度改革,今后启动最低收购价粮食预案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实行,也是只有制度框架,逐步提高门槛和限制条件,基本没有参与最低价收购可能。同时,最低价粮食拍卖销售的进度会加快,将使全区最低价粮食库存数量大幅下降,补贴收入减少,如果今年不启动托市收购,部分企业经营将举步维艰。
由此引发三个问题:一是部分粮食企业市场经营能力不足,在没有政策收购的情况下,企业缺乏收购资金,按照2017年收购量测算,市场化收购资金缺口达2.2亿元,无法掌握足够的粮源,就缺乏竞争和生存的能力。二是在目前原国有粮食企业仍然是粮食市场主渠道、承担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载体的情况下,原国有粮食企业库存下降,将对国家粮食调控带来压力。三是近年来一大批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在失去政策性收购的背景下,据初步估计有40万吨仓容将出现大量空置,造成资源浪费。
(二)粮食种植结构不优,品质不良,无市场竞争力。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一日三餐由单纯温饱型的消费转为优质、放心粮消费,对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需求数量大幅提高,粮食市场“优质优价”特征日趋明显。目前,从粮食种植结构上看,我区粮食种植仍以小麦、稻谷为主,特别是稻谷种植面积比重较大,其他优势品种如大豆等种植面积较小,且种植的小麦、稻谷由于品质不优,在市场竞争力上与河南、钟祥、京山等地区还有较大差距,如能下大力度改善粮食种植结构,调优种植品种,提高全区农民种粮的比较效益,对提升曾都粮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粮食品质、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企业增效将起到巨大作用。
(三)粮食加工企业多而不强,粮食精深加工和转化增值能力较弱。我区有粮食加工企业19家,但基本上是家族式民营粮食企业演变而来的,仅有一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湖北金银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一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湖北田丰土产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经营管理程度不高,而且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面临许多“先天不足”,部分企业法人素质也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等等,企业很难抗御市场风险。这些加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生产设施设备陈旧,创新能力不够,科研投入不足,加工工艺技术落后,初级加工的多,精深加工的极少,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还没有一家全粮食产业链企业。
(四)产品名优化整体水平不高。各个企业的粮食品牌琳琅满目,但除了金银丰公司、田丰公司等少数几个骨干企业拥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外,其他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不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很难形成“品牌效应”,不少有品牌的企业至今仍是“小打小闹”,难成气候。
(五)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有待提速。随着我国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粮食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在去年秋季的阴雨天气中,一批投入使用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虽说在减少农民损失、提高粮食品质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离实际使用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三、对策及建议
(一)主动融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三乡工程”。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为实施乡村战略和“三乡工程”做贡献。要落实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找准粮食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乡工程”中的定位,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适应、积极融入全区乡村振兴战略和“三乡工程”。坚持宗旨意识,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提前评估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带来的影响,研究提出组织好市场化收购、创新利益补偿机制具体措施,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卖得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加大协调,统筹全区粮食安全工作。
1、加强政策引导。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粮食市场化必然是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渠道多样化。粮食主管部门要对各类涉农主体加以引导。一是要对粮食企业加以引导。一要树立竞争和风险意识,彻底转变观念,紧跟新形势,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现象、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变靠“政策吃饭”为“挣钱吃饭”;变“向政策伸手、要政策支持”为“向市场伸手、奋发图强”,坚决从“吃安稳饭”靠政策补贴的旧观念中解脱出来。二要在经营上突出抓信息、抓粮源、抓市场、抓服务、活经营、增效益。进一步增强信息、商机、市场、竞争、风险意识,建立快速高效的市场反应机制,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掌握市场经营的主动权。树立现代营销理念,创新销售手段,利用网上交易等各种新型商流业态,拓宽销售渠道,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空间。三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指导作用,聚焦市场变化,加快搭建与外省市粮油购销合作平台,大力助推曾都粮食“走出去”。二是对种粮农民加以引导。要引导农民盯着市场走、跟着需求走,树立优粮优价导向,种植市场适销对路、深受消费者欢迎的优质粮食品种,确保种植的粮食卖得出,有效益。三是立足本地,引导本地农民种植名优小麦、稻谷品种,大力提升曾都粮食品质,从源头确保粮食质量,实现“优质优价”。以优质粮食品种为支撑,围绕市场需要,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大力发展粮食品牌。
2、加大协调统筹力度。一要做好顶层设计。建议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曾都的实际,做好规划,原则上既要保障粮食供给,又要兼顾市场需求;既要提升粮食产业生产力,又要完善粮食产业生产关系;既要保护好广大粮农和新型经营主的经营自主权,又要优化政府制度供给。以改革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供给质量,激发内生活力,营造粮食供给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环境。二要搞好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和生产规划。按照我区自然气候和土壤地理条件等自然资源,本着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我区主要粮食作物生产进行区域划分和优势布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以及粮食市场变化等情况,做好中长期粮食生产规划。三要做好全区统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与财政、农业、农经、农机、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统筹力度,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保证全区粮食生产流通稳定发展,粮食安全保障有力。
(三)着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转型发展。以优质粮食工程为依托,以收储制度改革为推手,不断增强曾都粮油品牌优势。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是抢占市场、掌握粮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抓住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良好机遇,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把产业化经营做强做大。一是培育好粮油龙头企业,支持发展布局优、效益好、竞争力强、辐射范围大、带动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彻底摆脱产业链不全、附加值过低的状况,走吸纳先进生产能力、上下游结合的集团化经营路子。重点打造3-5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二是支持粮油骨干企业发展。骨干企业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粮食骨干企业全面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推广应用节粮减损和绿色产业发展新技术、新装备,提升粮食产业科技水平。三是引导中小粮食企业发展。引导粮食中小企业发展要有干货。如: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设立扶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等。通过培育龙头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引导中小企业的梯形发展模式,培育一批有品牌溢价能力的核心运营企业,发展一批规模适度、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促进产业化联合体要素、产业和利益的紧密链接,以此带动曾都粮食产业的发展。二是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和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向两头延伸,向上游生产领域延伸,自主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粮食,或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延长产业链;向下游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现有粮食品牌整合,巩固发展一批质量好、美誉度高、消费者认可的优质粮食品牌,打响一批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国字号知名粮食品牌。
(三)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指导,增强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通过走访企业,普及科技政策等,宣传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的重要性,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意识。通过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进校园先进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教授工作站”和研发中心(龙头企业要做到无缝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没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提高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以此提升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科技附加值。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引进社会资本和专业力量,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着力推进重要物流节点建设。鼓励本地企业与销区企业通过合资、重组等方式组成联合体,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水平。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粮食物流信息共享,提高物流效率。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整合仓储设施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服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业监督和服务。大力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粮食流通领域延伸,扎实开展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行政许可、粮食质量和库存检查等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为全区粮食流通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环境。从维护流通秩序、保护和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的角度,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当好粮食流通秩序的守护者。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