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证自查报告(精选3篇)_排污许可证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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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排污证申请资料目录
.一、新办证、临时证换发正式证、到期后延续换新证及年审提供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年审的为《年度核查表》。原件(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二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二份;
4、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5、《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即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复印件
7、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9、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2012年度
10、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1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3、污染物排放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上市变更公司名称):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2篇:环保局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环保工作实际情况,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工作为主线,严肃环保法律法规。对应上级检查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检,以进一步规范并推进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环境监管水平,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和全县环境质量改善。
一、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情况 1、政策落实情况
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排污许可工作实际,针对性地对全县排污许可工作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根据鄂环办[2008]159号和鄂环办[2009]34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政策。目前只对部分企业发放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没有发放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许可证。
2、证件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及监督管理措施(1)证件申请
严格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对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逐一审查,对所提供
材料一一验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审核和发放流程
对于排污许可控制指标,严格按照所参照的方法进行核定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的实施程序,在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需要载明的主要事项一一校对无误后发放。
(3)监督管理措施
①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制度,便于公众查询,并每年将上一年度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定期检查、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汇总上报;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污行为等在网上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②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遵循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并且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执法中,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将排污单位遵守情况、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
内容。
③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符合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截止2010年底,我县已向包括湖北省纸业有限公司和砂布厂两家国控企业在内的9家工业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与污染源普查的结果相比,还有较大数量的工业企业没有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发放详细情况见表一: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
依据鄂环办[2008]159号和鄂环办[2009]34号文件要求,我县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的年检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实现了一证一档,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工作,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对无证排污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企业,严格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责令企业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换发)排污许可证,在对企业核发临时许可证的同时,对企业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了的,核发 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运用情况
我县环保部门不但认真核准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3
与此同时还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的其他事项逐一审核,这些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并且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分配排污指标,要优先满足国家产业政策且鼓励发展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较大、实行清洁生产的排污单位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排污指标不能高于排污单位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直接排污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算,间接排污单位按接管标准或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要求核算;
3、辖区内合计的排污指标总量不能高于上级政府下达给本辖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并要预留适量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我县的排污许可证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虽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着排污许可证不能全部发放到位等现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大工作力度,弥补工作不足,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污染源控制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3篇:环保局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环保工作实际情况,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工作为主线,严肃环保法律法规。对应上级检查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检,以进一步规范并推进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环境监管水平,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和全县环境质量改善。
一、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情况
1、政策落实情况
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排污许可工作实际,针对性地对全县排污许可工作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根据鄂环办[2008]159号和鄂环办[2009]34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政策。目前只对部分企业发放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没有发放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许可证。
2、证件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及监督管理措施(1)证件申请
严格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对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逐一审查,对所提供
材料一一验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审核和发放流程
对于排污许可控制指标,严格按照所参照的方法进行核定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的实施程序,在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需要载明的主要事项一一校对无误后发放。
(3)监督管理措施
①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制度,便于公众查询,并每年将上一年度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定期检查、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汇总上报;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污行为等在网上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②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遵循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并且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执法中,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将排污单位遵守情况、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
内容。
③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符合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截止2010年底,我县已向包括湖北省纸业有限公司和砂布厂两家国控企业在内的9家工业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与污染源普查的结果相比,还有较大数量的工业企业没有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发放详细情况见表一: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
依据鄂环办[2008]159号和鄂环办[2009]34号文件要求,我县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的年检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实现了一证一档,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工作,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对无证排污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企业,严格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责令企业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换发)排污许可证,在对企业核发临时许可证的同时,对企业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了的,核发 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运用情况
我县环保部门不但认真核准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与此同时还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的其他事项逐一审核,这些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并且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分配排污指标,要优先满足国家产业政策且鼓励发展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较大、实行清洁生产的排污单位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排污指标不能高于排污单位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直接排污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算,间接排污单位按接管标准或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要求核算;
3、辖区内合计的排污指标总量不能高于上级政府下达给本辖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并要预留适量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我县的排污许可证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虽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着排污许可证不能全部发放到位等现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大工作力度,弥补工作不足,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污染源控制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