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自查报告(精选5篇)_保险公司投诉自查报告

2022-05-09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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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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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险公司客服自查报告

保险公司客服自查报告

为了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公司开展了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在这学习一阶段,始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很大提高,现在对照工作实际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电话服务过程中的技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业务知识不够专业。(其主要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不注重业务知识,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缺乏一种刻苦专研的精神。

3、在组织纪律方面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有窜岗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有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在这段时间,对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进行多次反思。从主观上找原因,主要概况几个方面:

1、电话技巧不够灵活,业务知识不够专业。没有深刻认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方面存在的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上面有安排在工作。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工作缺乏系统化合提高自身要求。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业务知识要进一步提高,以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扎扎实实的工作,完成党和领导给的各项指标任务,积极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修养,想办法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尊守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告诉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严格的要求自己,努力加强自我进取,自我完善,努力提高自我综合素质。

3、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整顿的重要性,要迅速的认识到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我们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热情服务。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整顿,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领导的工作部署,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

篇2: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查报告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

XX年12月人行XX县支行下发了《转发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文件的通知》(X银发[XX]69号)文件,接到通知后,我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分管行领导为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对我行进行了全面自评估,现将自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制建设方面

我行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梳理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各部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二、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在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接受的金

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

三、宣传推动情况

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投诉电话,并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网络等方面,采用广告、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

在“金融知识普及月”方面,我行根据当地社会与客户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持续培养客户选用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消费习惯。

四、存在问题

我行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个问题,我行一方面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传达了行领导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

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也在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我行正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篇3:保险公司活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保险公司活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X人寿XX中支“执行年“活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XX监管局(XX)16号文件《XX保监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执行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XX人寿XX中心支公司及时组织召开了“执行年”自查自纠动员会议,紧紧围绕会议内容,制定了自查自纠方案,建立了自评工作机制和“执行年”领导小组,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组织情况

(一)强化领导 精心组织 为了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我公司成立了“执行年”工作领导小组,由XX支公司总经理高永洪同志任组长,副总经理刘章龙和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从而确保“执行年”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健康有序的开展。同时,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XX人寿XX中心支公司XX年度“执行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执行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自查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把公司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同“执行年”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两不误、两促进。六月,公司因负责人更换“执行年”领导小组组长改由新的机构负责人刘志保总担任。

(二)宣传发动 提高认识 为了充分调动中支公司全体员工参与行评评议,提升服务满意度的积极性,我们把宣传动员、统一认识作为开展“执行年”工作的首要环节。1.组织全体员工召开“执行年”启动大会,认真学习传达省保监会有关“执行年”文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领会。使全公司员工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这次自查自纠工作中去。2.制定 “执行年”宣传栏专刊及宣传条幅,让全体员工了解““执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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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调研 搞好服务 本次征求意见,通过多渠道的形式展开:(1)由中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亲自参加XX市电台行风热线节目通过媒体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2)举办“爱心飞扬,XX相伴”客服节服务节,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和客户征求意见和建议。(3)要求各部门针对日常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书写自查剖析材料。

(四)强化合规意识 树立合规理念 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原则,每一位员工都必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只有在合规范围内经营才能稳步健康发展。在6月下旬,分公司法律岗对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此次培训不仅让大家学习了作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同时也让大家了解了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少数客户反应续期交费通过银行转帐无法收到交费发票; 客户在续期交费过程中,保费通过银行转帐后,由总公司后援保费部统一批次打印发票,并邮寄给客户。在邮寄发票的过程中,有客户的联系地址不详细,或者不正确的情况,就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收到发票。在后期的工作中公司将安排保全人员及时催告投保人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并安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排续收服务人员为客户进行信息维护。同时,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后期服务,工作人员向客户推广和介绍XX首创的一站式移动服务平台,客户足不出户,就可查询保单状态,并可自助操作十几种保全业务,真正享受XX高效,简单,快捷且低碳,环保的服务。

(二)少数客户反映签单业务员离职后,公司后续服务质量跟不上; 有客户认为,签单业务员离职后,就没人再对其进行后续服务了。其实公司有专业的续期服务部门,业务人员离职后,其名下服务的保单将重新进行分配服务人员,主要为:1.通过信函形式告之投保人新的服务人员信息,方便客户联系服务员,维护后期服务。2通过XX行销平台通知服务人员与投保人联系,在保单到期后的宽限期三十天内,如客户还没有交费,会有预警提示,督促业务员及时联系客户,并做好服务。

(三)部分客户对理赔流程不清楚 有客户觉得,保险理赔资料复杂,流程繁琐。公司为维护客户利益,消除客户顾虑,公司特别建立健全了理赔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司门店(包括四级机构营业网点)明显的位置张贴《理赔服务公示》、《人身险投保提示书》,公示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联系电话、相关服务承诺、客户投保需注意事项及权益等内容。另外,客户报案成功后,公司安排专人进行住院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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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凡是在XX城区定点医院住院的客户,公司会委派工作人员去慰问客户,再次提醒用药及理赔程序。同时告知在职的代理人,协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让客户安心治疗。

三、整改落实情况 目前保险行业最受关注的两个问题是:销售误导与理赔难。针对保险行业的普遍现状,我中支公司首先在业务新人的职前培训方面,即认真作好职业道德培训,把好进口关。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新契约保单品质,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对公司专业化的认同,提高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XX电话回访项目坚决执行监管制度,杜绝代签名风险,落实客户问题的解决,防止销售误导及代签名风险,检查规则执行情况,降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和道德风险。开展岗位技能大练兵,实现岗位交叉学习,实行“首问制”和“P-star五星服务”“礼仪服务之星”的推广,通过以上举措的实施落实,中支员工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自身形象,而且全面提高了员工的综合素质。力求全体人员为客户提供更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公司依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法合规经营。另外,客户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保险跟进服务以及理赔手续繁、周期长等问题。为此,我公司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服务上的每一个环节,简化契约服务手续,加快承保时效,为客户进行理赔疑难解答,显现出集中作业优势。我中支公司要求理赔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探视并增加病房探视率,在探视过程中给客户送上慰问卡,并告知客户所应提供的理赔资料,严格践行“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指导思想,切实依法经营和规范业务行为,以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开展业务,在业务拓展、业务管理、后援服务等方面,做好每一个基础动作,优化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坚决落实公司提出的“标准案件,资料齐全,三天赔付”的承诺,让客户了解XX的理赔流程的快捷,消除客户保险理赔手续繁,时间长的误解。四、后续工作要求 诚信经营、理赔时效、服务质量是保险业的重要根基。下阶段,中支公司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XX保监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执行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和《XX人寿XX中心支公司XX年“执行年”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自查和收集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将“执行年”活动与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密切联系起来,从创新保险营销管理、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系统、加强信访工作,提升业务员品质管理等方面,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和服务质量,明确发展方向,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XX人寿XX中心支

第2篇:新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自查报告x

最新整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自查报告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自查报告

按照省公司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公司对20XX年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自查,现自查工作结束,有关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保消委,加强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公司十分重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成立保消委,公司领导同志任保消委主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保消委成员,下设保消委办公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保消委负责领导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保消委办公室负责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的日常工作,确保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际成效,获得广大客户的满意,促进保险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2、增强责任心,推动保消委工作又好又快开展。保消委树立“诚信待客,客户至上”的宗旨和原则,以取得客户满意、促进保险经营业务发展为目标,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一是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认真学习规章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客户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满意度。二是积极协调投诉处理出现的问题,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把投诉问题处理得合情合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良好业务关系,为发展保险经营业务打下扎实牢固基础。三是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的考评,使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按照省公司的工作精神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绩。

3、20XX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分析。20XX年我公司共收到保险消费投诉件,经过与客户的耐心沟通,向客户说明解释情况,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了妥然处理,解决了客户的投诉问题,客户对我公司处理保险消费投诉较为满意。投诉一:三者客户吴明先生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下:事故号为:620XX330000121089,20XX年8月27日,三者客户吴明投诉我司定损员对后行李箱盖只能修复不能更换表示不满,投诉至浙江省保监局。经过我公司与三者客户吴明协商,三者客户吴明同意以修复为准,总定损金额为33300元,该投诉已支付赔款结案。投诉二:褚慧月投诉公司将其车架号批改错误导致影响到续保保费,经与客户联系,做好解释工作,为客户办理好更改手续,客户已无异议。投诉三:浙J9317车主叶国米,驾驶员叶盛,于20XX-11-1211:40在台州温岭泽国菜场附近压倒行人的脚。客户对三者方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不能赔付而表示不满投诉。通过做工作,该客户已同意按照我公司审核金额赔付,于8月5日签字同意,我公司在8月6日支付赔款结案。

二、存在的不足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20XX年,我公司加强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明显提高客户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满意度,增强了我公司的社会信誉,对今后开展保险经营业务产生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我公司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是积极主动服务客户的意识还不够强,有时在处理案件时对客户解释不够细致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今后,我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员工树立优质服务意识,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促进各项保险经营业务持续发展,取得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3篇: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自查报告与保险系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自查报告

按照省公司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公司对20**年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自查,现自查工作结束,有关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保消委,加强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公司十分重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成立保消委,由公司领导同志任保消委主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保消委成员,下设保消委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保消委负责领导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保消委办公室负责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的日常工作,确保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际成效,获得广大客户的满意,促进保险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2、增强责任心,推动保消委工作又好又快开展。保消委树立“诚信待客,客户至上”的宗旨和原则,以取得客户满意、促进保险经营业务发展为目标,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一是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认真学习规章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客户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满意度。二是积极协调投诉处理出现的问题,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把投诉问题处理得合情合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良好业务关系,为发展保险经营业务打下扎实牢固基础。三是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的考评,使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内各机构按照省公司的工作精神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绩。

3、20**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分析。20**年我公司共收到保险消费投诉件,经过与客户的耐心沟通,向客户说明解释情况,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了妥然处理,解决了客户的投诉问题,客户对我公司处理保险消费投诉较为满意。投诉一:三者客户吴明先生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下:事故号为:620**330000121089,20**年8月27日,三者客户吴明投诉我司定损员对后行李箱盖只能修复不能更换表示不满,投诉至浙江省保监局。经过我公司与三者客户吴明协商,三者客户吴明同意以修复为准,总定损金额为33300元,该投诉已支付赔款结案。投诉二:褚慧月投诉公司将其车架号批改错误导致影响到续保保费,经与客户联系,做好解释工作,为客户办理好更改手续,客户已无异议。投诉三:浙J9317车主叶国米,驾驶员叶盛,于20**-11-1211:40在台州温岭泽国菜场附近压倒行人的脚。客户对三者方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不能赔付而表示不满投诉。通过做工作,该客户已同意按照我公司审核金额赔付,于8月5日签字同意,我公司在8月6日支付赔款结案。

二、存在的不足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20**年,我公司加强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明显提高客户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满意度,增强了我公司的社会信誉,对今后开展保险经营业务产生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我公司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是积极主动服务客户的意识还不够强,有时在处理案件时对客户解释不够细致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今后,我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员工树立优质服务意识,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认真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促进各项保险经营业务持续发展,取得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益。

保险系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牛梦星

指导教师:王蓓

选题背景和意义

选题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政策新推出的“国十条”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可以说越来越大,尤其是财产保险,在保护居民的财产安全,提高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通过实地考察呢的数据进行分析来看,虽然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出现增高的趋势,但是财产保险的增长比例是非常低的,甚至还有下滑的趋势,其覆盖率相比较其他国家,也是相当的低,从搜集的资料数据分析,我国的家财险覆盖率还不足10%,多数城市都处于5%以下水平。这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说明,在我国,财产保险的作用相当的低,其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选题意义:本论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挖掘潜在客户群,了解客户的需求,找出产品当中出现的一些缺陷,然后通过调查数据,展开一系列的宣传策略,其意义就是能够让财产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它本质作用,提高客户的财产保险的意识,扩大财产保险的影响力,通过对保险产品的完善,为人们的生活进行保驾护航。

设计主要内容

一、xx社区财产保险现状

(一)xx社区的整体分布和状况

(二)社区居民的财产保险的意识

(三)财产保险的覆盖率

二、社区财产保险存在问题

(一)整缺少财产保险的意识

(二)存在抵触心理

(三)没有正确看待财产保险的作用

(四)缺乏风险意识

三、财产保险的宣传方案

(一)开展财产保险的宣传讲座

(二)设立宣传网点

(三)利用自媒体进行宣传

(四)增加对于财产保险产品的完善

(五)通过意见领袖和口碑营销扩大产品影响力

主要设计方法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一些具有典型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找出来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

文献综述法:通过图书馆,网络进行一些资料的查询和研究,然后对想要研究的论点提供可靠的依据

实地考察法: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发展趋势和背景,同时对于研究的对象进行一个深入的料及,然后找到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4篇: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013-07-17 11:32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3-7-1 执行日期:2013-11-1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7月1日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并监督其规范运行。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消费投诉,做好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运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导并支持分支机构参加当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保险消费争议。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二)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节 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

第十三条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 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节 保险消费投诉受理

第十九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四)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五)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节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和保险消费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5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负责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全面、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与保险消费投诉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转办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是否受理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该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及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是否接受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并监督投诉处理单位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处理决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诉处理中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该季度本保险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该季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说明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制度,选取合理指标,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如实报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活动,是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产品以及接受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保险消费投诉或者告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同意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并保留有关告知的文字或者录音资料。

采取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寄出相关书面文件;采取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相关电子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上海保险公司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上海保险公司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考评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上海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促进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162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7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考评对象

上海保监局辖区内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省级营业部;设立在上海,在上海未设立省级分公司但在上海直接经营业务的法人保险公司;在上海的保险公司电销中心等功能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电销中心、省级营业部的投诉案件纳入相应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或在上海未设立省级分公司的法人保险公司进行考评。

航保中心、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不纳入本办法考评范围。

三、考评频次

上海保险公司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每半年开展一次。其中半年度考评统计期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考评统计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评内容

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方面,对各保险公司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采取分数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定性指标30分,定量指标70分。

(一)定性指标(30分)

主要从投诉处理的制度建设、机制建立和制度执行三个方面考核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工作,共设3个指标。

1.制度建设(15分)

考评内容包括各保险公司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投诉考评制度、投诉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总经理接待日制度、总经理消费投诉案件审阅制度以及监管要求建立的其它制度。

2.机制建立(15分)

考评内容包括各保险公司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制,是否设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是否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投诉处理痕迹管理机制、投诉核查机制和投诉处理信息化系统,是否公布本单位投诉受理渠道、投诉程序,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监管要求建立的其它工作机制。

3.制度执行(扣分项,最高扣30分)

考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执行投诉处理各项制度规2 定,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予以扣分,具体评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及日常报告报表报送情况、保险消费投诉相关制度以及工作责任人(含联系人)报备情况、开展投诉追责情况、投诉问题整改情况、投诉指标与绩效考核挂钩情况、重大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情况、配合接访情况、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和总经理消费投诉案件审阅制度执行情况、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情况、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诉数据分析研究情况以及其它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定量指标(70分)

主要从基础管理、风险管控两方面来考评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分别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各设10个指标。其中基础管理指标包括投诉相对量(财产险、人身险各3个)、亿元保费投诉量变化率、投诉件处理及时率、转办前撤诉率和调解成功率;风险管控指标包括处置不当投诉案件量、违法违规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

1.投诉相对量(30分)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消费投诉分布特点差异,分别设置投诉相对量指标反映各类型保险公司投诉在其经营业务上的分布情况:

(1)财产保险公司投诉量考评以车险投诉为主,兼顾非车险投诉因业务结构差异分布不均的特点,分设车险亿元保费投诉量(20分)、非车险亿元保费投诉量(5分)及非车险万张保单投诉量(5分)三项定量指标:

车险亿元保费投诉量=车险投诉件数/车险保费收入(单位:件/亿元)

非车险亿元保费投诉量=非车险投诉件数/非车险保费收入(单位:件/亿元)

非车险万张保单投诉量=非车险投诉件数/非车险保单件数(单位:件/万张)

(2)人身保险公司投诉量考评兼顾各保险公司渠道构成、产品结构、业务规模等差异性特点,分设亿元保费投诉量(10分)、万张保单投诉量(10分)、万人次投诉量(10分)三项定量指标:

亿元保费投诉量=投诉件数/保费收入(单位:件/亿元)万张保单投诉量=投诉件数/(上期期末有效保单件数+本期累计新增承保保单件数)(单位:件/万张)

万人次投诉量=投诉件数/(上期期末有效承保人次+本期累计新增承保人次)(单位:件/万人次)

2.亿元保费投诉量变化率(10分)

该指标反映统计期内保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的变化情况: 亿元保费投诉量变化率=(本期亿元保费投诉量-上期亿元保费投诉量)/上期亿元保费投诉量

3.投诉件处理及时率(10分)

该指标反映统计期内监管机构转办保险公司处理的投诉件中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反馈件数的占比。投诉件处理及时率=按时处理并反馈的投诉件数/转办保险公司处理的投诉件数

4.转办前撤诉率(15分)

该指标反映统计期内监管正式转办前投诉人主动撤回的投诉件与保险公司投诉件总量的比例。

转办前撤诉率=转办前投诉人撤回投诉件数/投诉件总量 5.调解成功率(5分)

该指标反映统计期内,上海保监局引导投诉人由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将相关材料转至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被考评保险公司调解成功的数量与上海保监局转至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被考评机构需调解的数量的比。

保险公司调解成功率=保险公司调解成功的数量/保险公司需调解的数量

行业平均调解成功率=行业调解成功的总量/行业需调解的总量

6.处置不当投诉案件量(扣分项,最高扣10分)

该指标反映统计期内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诉后因处置不当导致消费者以上访形式向上海保监局反映保险消费投诉事项的数量。采用倒扣分形式,按照保险公司处置不当投诉的发生次数及严重程度扣分,最多扣10分。7.违法违规案件(扣分项,最高扣20分)

该指标反映统计期内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采用倒扣分形式,按保险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类型、次数和严重程度扣分,最多扣20分。

8.重大群体性事件(扣分项,最高扣30分)

主要考评保险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投诉处理不及时及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上海保监局辖区内发生的50人(含)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和到上海保监局的5人(含)以上的群体来访事件,以及虽未达到上述上访人数,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采用倒扣分形式,按保险公司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次数和严重程度扣分,最多扣30分。

9.负面舆情(扣分项,最高扣30分)

主要考评保险公司因保险消费活动被主流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及其自媒体)进行负面报道且对保险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采用倒扣分形式,按保险公司发生媒体负面报道事件的次数和严重程度扣分,最多扣30分。

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口径、数据来源、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五、实施过程

(一)信息采集

1.保险公司报送信息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5日(含)之前将半年和年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告以正式公文报至上海保监局,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须列明与定性指标中制度建设要求相符的制度,包括名称、文号、制度规定内容简述及制度变动情况。

(2)保险公司投诉工作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日常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岗位设置情况。

(3)保险公司内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协同处理投诉的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4)保险公司投诉核查机制运行情况。

(5)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6)保险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7)保险公司投诉数据分析情况,具体包括:

投诉案件(含分公司自收自办件、总公司转办件、保监转办件、其他部门转办件等)总量及变动趋势等,其中保监转办件情况需另单独分析。半年内投诉总量大于25件(或全年大于50件)的保险公司应按渠道、险种、产品等进行重点分析。

投诉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如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过程中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容易引起消费投诉争议;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容易引发投诉升级、缠访缠诉情况。

(8)保险公司对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9)保险公司总经理消费投诉接待日制度执行情况。(附件3、4)

(10)保险公司总经理消费投诉案件审阅制度执行情况。(附件5)

(11)保险公司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经营考核体系,并与相关人员薪酬分配、职务晋升挂钩情况。

(12)保险公司投诉问题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对推诿、敷衍、拖延的部门和人员追责情况和对多次引发投诉相关部门、个人及机构负责人的追责情况。

(13)发生的50人(含)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重大的消费投诉事件以及虽未达到上述人数,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14)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开展工作的落实情况。

2.上海保监局提取信息

(1)从投诉管理系统提取的信息:各保险公司投诉件数量及转办前撤诉件数量、投诉处理超期件数。

(2)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提取的信息: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公司签单数量、人身保险公司期末有效承保人次、人身保险公司本期新增承保人次、人身保险公司期末有效保单件8 数、人身保险公司本期新增承保保单件数。

(3)从日常工作记录中提取的信息:处置不当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情况、重大群体事件情况及其它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应扣分情况。

(4)从上海保监局舆情监测中提取的信息: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媒体负面报道情况。

(5)从保险行业调解组织提取的信息:保险公司调解成功率和行业平均调解成功率。

(二)考评流程

1.信息统计。汇总、整理日常投诉处理工作中收集的数据及各类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并进行统计。

2.计算定性指标得分。根据各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报告情况、日常工作记录中提取的信息,结合相应的评分办法,计算定性指标得分。

3.计算定量指标得分。根据统计所得数据资料,结合相应的评分办法,计算定量指标得分。

4.复核。组织专人对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进行复核,确保得分的准确性。

5.评分。根据评分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统计考评得分及排名。

(三)结果应用

1.上海保监局依照各保险公司得分确定考评排名,并将考评结果在行业内公布。

2.考评结果纳入上海保监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3.部分投诉考评指标纳入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数据和信息应用于保险公司服务评价考核。

4.对投诉考评结果较差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投诉考评结果将作为其它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保险公司应深刻认识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全面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对消费者负责为准则,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执行。各保险公司应切实落实保险消费者保护各项制度要求,健全完善相关投诉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

(三)妥善处理。各保险公司应落实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制,化解投诉存量,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控制投诉增量,强化销售质量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投诉的发生。

(四)按时报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报送保险消费投诉相关报告、报表以及投诉考评信息和数据,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印发〈上海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便函〔2014〕6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84号)、《关于保险公司加强消费投诉信息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沪保监函〔2017〕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考评指标(定性)

2.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考评指标(定量)

3.总经理接待日程安排表

4.总经理接待日制度执行情况明细表

5.总经理消费投诉案件审阅情况表 6.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表

抄送: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校对:李 静

上海保监局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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