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精选7篇)_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
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
第1篇:青岛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青岛市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中央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优先保障基本装备需要。
(二)我市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
2017年我院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有效履行检察职责。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和信息化建设。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办案业务费弥补了我院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了我院有效履行检察职责,该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
2.业务装备费
2017年业务装备费共计909.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服务大厅建设350万元,看守所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57.59万元,智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171.48万元,智慧青检一中心四平台建设358.23万元,完成率100%。
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1)检察服务大厅建设项目:检察服务大厅是检察机关对外服务的窗口,协调多个系统、多种设备配合运行,给管理者提供一个运维方便、节能降耗的系统,并能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该项目能够最大限度的合理节省运行和管理费用,体现智能建筑高效率和高回报率。
(2)看守所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项目:我院远程视频讯问系统是全省检察机关远程讯问系统的子系统,依托检察非涉密网,覆盖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及全省看守所,实现任意检察院远程讯问室均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远程讯问。该系统可实现省院对所有远程讯问业务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和管理,各市级院可对本市范围内远程讯问业务进行指挥、调度和管理,在满足各级院相对独立开展远程讯问业务的基础上,支持多级联合远程讯问、跨地域远程讯问。构建全省的数字化远程提讯系统数据库,远程提讯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并统一归档,实现权限查询。
(3)智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项目:该系统主要是对辖区内办案场所90间讯(询)问室以及185台前端设备统一管理,既实现了各办案场所的互联互通,又实现了远程录制、管理、指挥、应用与监督,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极大地解放人力,节约办案成本,初步形成了全面全程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同步录音录像新模式。
(4)智慧青检一中心四平台建设项目:该项目则是以大数据中心为依托,建设案件信息管理平台、侦查指挥和信息查询平台、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基层检察室数字化管理平台。一中心四平台的建成实现了全市案件数据和综合办公数据在市院集中存储、集中管控,对各类数据资源进行多维度的查询统计和全方位的情况分析,为开展全市大数据应用提供数据资源。为各项目工作的调度的指挥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推动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网络督察和视频督察。从整体上提升侦查信息化水平,达到侦查资源的高效利用,引领从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向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侦查办案模式转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不挪用、不挤用、不占用,各项目按时完工、资金执行到位,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六、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我院将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按时对转移支付-
第2篇: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概况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
(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2014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评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典型项目
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
(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3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22亿元,主要用于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路网水利等项目建设、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行政村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等。2017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3.03亿元,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兴边富民专项行动等。截止2017年底,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5.64亿元,支出率为90.7%;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72亿元,支出率为90%。
2.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上级补助基金收入1309万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等。截止2017年底,上级补助基金支出666万元,支出率为56.5%。
第4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
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极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摘要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第5篇: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 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一)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设立时间:2015年8月
设立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某政办字【2014】101号
设定用途:对造林面积进行补贴,充分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调动各区市及社会各界的造林积极性,增加全市森林资源总量。对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贴,提高林下卫生状况,加快林木蓄积量的增长速度,促进森林健康生长。
(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16年的绩效目标: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万亩;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
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全额或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106.7%,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6万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
(一)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某财农指〔2015〕160号),批复金额6580万元,其中造林补贴资金3580万元,森林抚育补贴资金3000万元。
(二)2016项目安排情况
1.安排概况:下发了《某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营造林生产计划的通知》(某林发〔2016〕25号),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区市,包括造林和森林抚育两项内容。
2.各项目绩效情况:(1)造林项目
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580万元,预算执行3580万元。项目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某区1200亩、区32000亩、区1800亩、x市25000亩、x市26000亩、x市34000亩、x市3000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300元标准,对x市、x市造林予以补助;按每亩200元标准,对x市造林予以补助;x区财政条件较好,没有造林补助。
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106.7%,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6万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2)森林抚育项目
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000万元,预算执行3000万元。项目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x区11万亩(其中崂山林场3万亩)、x区9万亩、x区1.2万亩、即墨市2万亩、x市0.7万亩、x市5万亩、x市1.1万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100元标准,对各区市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助。
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全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第6篇: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_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东莆小学
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我校高度重视,保障日常公用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现对2013-2015年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育经费的保障情况
近年来,上级教育部门对我校义务教育经费按要求按时、足额到位,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统一发放。财政对基础教育转移支付经费由教育主管机构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教育。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我校属事业单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的方针,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1、经费使用无存在挪用、移用、挤占和截留的情况,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无存在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和奖金福利。
2、学校实行经费公示制度,对需要公布的项目逐一公布。
3、学校学生数每一个学期都是如实上报。学籍登记规范,学校学籍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真正实现了一生一学籍,无多学籍,漏报学籍现象。
4、教育教学中从无强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兴趣班等学习,学校也无存在从中获利用于日常开支和教职工发放福利的行为。教师也无参与办班活动。
5、学校按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的要求来编制教育阶段学校预算。
今后,我校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合法、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办好人民的教育。
潮安区金石镇东莆小学
2015年12月10日
第7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推荐]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将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