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合作自查报告(精选3篇)_业务合作自查报告

2022-05-30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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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全面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董永礼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应依法成立、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在乙方系统内网点开立结算账户,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一)业务品种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其他融资性担保。

(二)担保的范围

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主债务履行完毕或甲方代偿后,担保责任立即解除。

第三条 担保方式

甲方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承诺放弃对担保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担保范围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责任

(一)担保责任的分担

甲方与乙方实行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并在《保证合同》上进行约定。如果甲方与乙

方在单笔业务签订的《保证合同》上,未就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进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 / %的责任,甲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100%的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履行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下同)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须在接到乙方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代为清偿。否则,乙方将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划收资金后,甲方应在10天内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乙方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

第五条 资本金托管

(一)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并承诺存入不低于

∕ 万元人民币(小写 ∕ 万元)的资本金,为与乙方合作担保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账户中转入不低于承诺金额50%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在 ∕ 个月内全部到位。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所托管的资本金仅限用作划转甲方在乙方系统内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作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保证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承诺不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第六条 担保放大倍数

甲方为乙方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债务的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存入乙方托管资本金及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之和的 10 倍。

甲方在乙方系统内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有效净资产乘以放大倍数的∕ %。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担保保证金管理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乙方专户,同意乙方对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同时,甲方与乙方应签订《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甲方承诺担保保证金仅限用作对应担保业务的代偿支付,保证不挪作他用。担保责任解除后,解付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甲方在乙方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

第八条 业务合作

(一)合作机构

甲方及其四川省内下属公司与乙方可根据本协议内容,开展业务合作。

(二)操作流程

1.甲方收到客户提供的完整的担保申请资料及反担保材料 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和客户递交的完整的信贷业务申请材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是否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书面意见。

3.甲方按照其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并按照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将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存入乙方。

4.甲方向乙方出具信贷业务发放通知书。

5.乙方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后,发放信贷业务。6.在符合乙方与客户的主合同中贷款提前收回条款的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甲方发现客户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并告知乙方的,乙方可以行使债务提前收回的权利,但不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甲方不得以本条约定情形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2)债务人有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3)未按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余额不足时未及时补足,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未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等)。

第九条 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

(一)甲方与乙方应建立台账,控制保证额度,按月核对托管资本金、担保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及担保债务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对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按月书面通知乙方,内容应包括担保对象名称、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起止日期、业务合作银行等信息。

(二)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和乙方的监督,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公司治理情况、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当甲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化,担保的债务逾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所知悉的债务人出现的可能导致其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本息或其他可能导致不能履约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力度,在培训、技术援助、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及客户信息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权益。第十条 甲方连带责任免除

(一)乙方同意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二)乙方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三)乙方允许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第十一条 合作暂停与终止

(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对单个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债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债务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

2.甲方担保债务的余额超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未及时追加实收资本时;

3.甲方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或不合理计提、或赔偿准备金不到位和不正常使用;

4.甲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除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高于净资产的20%;

5.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履行信息交流与沟通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时; 6.监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的;

7.可能危及乙方担保权利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出现本条

(一)中1.2.3.4种情形,超过10天(不含)的; 2.国家及监管部门强制停止甲方业务经营活动的;

3.甲方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的;

4.甲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中出现不良或逾期而未代偿,或在农村信用社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20天(含);

5.甲方有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偿率超过7%且追偿率低于50%; 6.甲方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分歧的,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权部门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7.甲方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其资本的;

8.甲方有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的; 9.甲方有拆借、挪用客户资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行为的;

10.甲方有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1.甲方有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2.甲方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行为的; 13.甲方及股东、高管有伙同债务人骗取信贷资金行为的;

14.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1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16.甲方进入停业、破产、诉讼等非正常状态的; 17.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相关效力

本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不影响已担保债务的法律效力,即不影响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协议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甲方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与乙方就《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应自觉遵守、认真履行,有不履行义务和不遵守双方约定行为的,即视为违约,应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或《保证合同》任一约定的,对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如:当甲方违约影响乙方债权实现时,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其违约信息。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有效期及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二)本协议所指的各项比率、倍数、期限等,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2篇:银行担保集团银担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电 话:

银担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乙双方共同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双方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资格与授权,签署本协议符合甲乙双方各自的规章制度与各自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承诺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市场,发展业务。

(三)双方承诺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对外泄漏或不正当使用。

(四)双方承诺在合作期间,相互给予对方的合作条件不低于给予同区域内其他同行业第三方的条件。

(五)双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五)如因任何一方违背上述承诺之一项或多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背承诺方愿意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甲乙双方自主选择对方作为业务合作对象。甲方愿意将乙方担保客户作为重要客户群,并积极协调辖内分支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坚持自主审贷的原则,为乙方担保客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信贷资金支持;乙方愿意将甲方作为主要金融合作伙伴,积极推荐优质客户,开展具体的业务合作。

(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及其担保客户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融资授信业务。甲方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对乙方的担保客户给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及利率适当优惠。

2.结算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担保客户提供便利的国内、国际资金结算服务,提供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等。

3.理财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担保客户提供保险、基金、债券和理财产品等全面的个人、公司理财服务。

4.管理与信息交流。甲乙双方同意加强双方在管理方面的交流,必要时可向对方提供专项咨询服务;加强在业务信息、经济金融研究等方面的信息交流。

5.监管机关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第三条 意向授信额度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意向授信额度100亿元。具体以甲方的正式授信批复为准。

第四条 担保对象

依法设立,且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但担保范围应符合省金融办、省银保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要求。

第五条 担保合作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担保方式

(一)乙方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须逐笔与甲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乙方根据业务情况可与省内符合甲方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采取联保、再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

第七条 担保放大倍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甲方优先考虑乙方放大倍数的优惠,控制在乙方净资产的10倍以内(含10倍)。具体以甲方正式的授信批复为准。

第八条 风险分担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合理分担客户授信风险,双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具体以正式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九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签字页)

方:

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章:日

期: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章:

期:

第3篇:银监会坚决禁止银政、银农、银信、银担之间不当合作

银监会坚决禁止银政、银农、银信、银担之间不当合作

用科学的监管理念引领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

——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系统2011年新入会人员初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2011年8月23日)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银监会党委对大家成为我们银监会大家庭的新成员表示热烈的欢迎。祝贺大家在数万候选人当中最后胜出,加入银行业监管这个伟大的事业。我今天来,主要是看看大家,向大家简单介绍银监会的总体情况,回顾近年来银监会引领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历程。其他具体的内容还有很多,在后面几讲中,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将分别给大家做具体介绍。

一、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与监管道路的选择

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银监会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监管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发展,整个银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尤其在当前,一方面是危害深重、尚未消弭的国际金融危机,一方面是中国银行业在危机中独树一帜的表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几组数据对比,将会对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翻天覆地的变化有更加清晰和直观的认识。第一,不仅稳妥化解了长期累积的历史包袱,而且有效防范了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所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从2002年底的近3 万亿元和1/3左右,下降到2010年底约8000多亿元和2%左右。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从2003年底的近-3%提升至目前的12%以上;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机构平均拨备覆盖率从2002年底的不到7%提高到目前的近170%,风险抵御和吸收能力明显增强。第二,不仅经营绩效有了重大飞跃,而且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在资产总量较2003年底增长3倍、贷款增长2倍的情况下,税后利润增长约27倍;资产利润率超过1%,约为2003年的10倍,达到国际良好银行水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基本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初步形成,风险管理水平正不断提高,主要依靠利差的盈利模式也在悄然转变。第三,整体形象“焕然一新”。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核心资本排名,我国进入世界1000家银行的数量从2003年的15家增加到2011年的101家,上榜家数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均跻身全球银行总市值前10位。

回顾中国银行业监管过去几年的实践,我们主要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始终坚持将国际最佳实践运用于中国的实际。国际主流监管理念认为,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是要不断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成立伊始,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这种理念准确吸收到我们的监管准则之中,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重要监管理念,其目的是为了达到四项目标,即: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我们确立和坚持的四项理念和四个监管目标以及六条良好监管标准,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对于推动中国形成符合现代银行业体系要求的审慎风险监管框架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实践证明,该监管理念推动中国形成了符合现代银行业体系要求的审慎风险监管框架。这对于提高我国金融监管针对性、有效性,增强金融业稳定性都具有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监管规制和不断探索科学监管原则并举,努力完善审慎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是基础和主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实际监管工作中的依据和准绳。银监会从成立至今,逐步建立、健全监管法规制度,并积极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与时俱进地补充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进一步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600多份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监管实际,通过两年一次“回头看”定期开展法规制度后评估工作,科学清理、废止了84份,极大地充实和完善了监管规则体系,初步形成了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审慎监管规则体系。同时,我们也在监管实践中摸索和归纳了一些科学和客观的监管原则。比如,对于各类信用风险,我们确立了“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针对金融创新的各种风险,我们提出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以及“管产品、管业务、管机构和管行为”的监管原则等等。这些重要原则的确立,使得监管行为有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经营行为有了基本的准则。

第三,重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上公认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往往在强化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忽略了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框架的建设。对此,银监会历来高度重视,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始终坚持充分履行防范单体机构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双重职责,加快对宏观审慎监管方法的研究和实施。一是持续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银监会要求大型银行计提1%的附加资本,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要求也更为严格。进一步完善并表监管制度,积极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并表管理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探索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政策框架。二是不断增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防范能力。围绕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向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度集中系统地通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示产业重大调整和相关风险状况。定期开展银行业风险同质同类分析和监管评级,注重防范和有效隔离风险跨境、跨业和跨市场传递,指导银行业作好压力测试工作,特别是对一些过热行业和高风险领域的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压力测试。加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定期出台银行业预警分析报告。这些实践,对于构建中国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始终注重逆周期监管能力的建设。逆周期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措施:一是针对一些审慎监管指标,我们始终强调逆周期动态差异化调整。在提高资本水平的同时,要求注重提高资本构成的质量。结合宏观形势和银行业风险状况,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计提留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以达到“以丰补歉”的目的。对于公允价值在信用风险防范中的使用,也始终强调要科学考量由于市场短期波动或极端情况下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二是针对一些投机活跃的领域可能给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带来的风险,我们始终注意从源头控制信贷的杠杆率和集中度。比如,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上涨时期,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简单、透明、有效的审慎举措。如2007年至2009年我们三度调整住房按揭首付比例;2010年4月在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的同时暂停了三套房贷,并针对土地开发贷款,开发商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规定了“三、四、三”的指导意见,有效防范风险的聚集和扩散;始终坚持银行业体系与波动性较强的资本市场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前提地审慎开展资产证券化,防止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各类次级贷款风险通过证券化被放大,并从机制和源头上打消各类“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套利动机并防范风险传递。三是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短期行为的亲周期性,我们始终重视高管薪酬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针对理财产品开发和销售过程中的行为特点,提出“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风险提示,坚持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必须在售前、售中和售后实现持续披露风险信息,在发售理财产品时,要求投资者在产品风险提示单上双签或多签,避免误导性销售,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等等。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实践逆周期的监管理念,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不断蔓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坚守风险管理底线,扎实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严密防范票据风险,加强对贷款风险集中度的管理等等。

第五,同时强化事前监管与持续监管,禁止银政、银农(农村信用社)、银信(信托)、银担之间的不当合作,提高风险监管有效性。在加强持续监管的同时,坚持采用并不断改进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降低不同金融市场、行业、地域的风险传染性。一是坚持关注银行体系与非银行体系间的控股和防火墙建设,严防风险传递。严格管控银行跨业乱办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收购的每3,5,7年要分别做一次同行评比、综合评级,达不到高于行业平均业绩的将勒令退出,禁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同时要求银行严密监测作为抵押品和理财产品的股权价格的变动情况。二是加强信贷的前瞻性管理,针对贷前尽职调查和贷时审查以及贷后检查的顽症,我们推出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并对“三查”作了明确要求;三是建立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国别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风险跨境传染的能力;四是高度重视通过金融服务助推实体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要求银行业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按照“有保有压”的要求,合理调整信贷投向,确保三农、小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执行好差别化的房贷政策,严控资产价格泡沫,从资金源头上前瞻防控风险,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坚持审慎有效的监管指标,在平衡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推进新监管标准实施。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程度和复杂结构化产品风险的判断出现较大失误,过于乐观地放弃了一些基本的审慎风险监管指标及要求,成为危机爆发和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这既警示我们要引以为戒,也佐证了我们始终坚持审慎有效的传统监管指标及要求是非常正确的。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坚持科学运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存贷比、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率、拨备覆盖率等一系列“简单、实用、有效”的监管指标的同时,面对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及时更新了资本、拨备、流动性和杠杆率等审慎监管工具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指标,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审慎监管“工具箱”。从战略高度制定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推进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新监管标准同步实施,并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实际,在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对不同机构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以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二、几点希望和要求

做好银行业监管工作,关键在人。希望大家开好局、起好步,尽快找准位置、明确方向、做出贡献、体现价值,借这个机会,我给大家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首先,坚持精英治会。我们的精英就是德才兼备的合格监管人才,银监会要由最能干和最廉洁的人来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对银行业监管的神圣职责,银监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素质决不是抽象的,它要回答和解决的是“为谁监管”和“有效监管”这两个根本问题。

其次,不迷信市场。事实早就告诉我们和正在不断告诉我们,纯自由市场经济是不可持续的。银行业是服务业,与教育、医疗,餐饮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人民住房以及公安、国防等方面是同一属性,不能仰赖放任自流和允许逐利忘义。我们神圣的职责就是依法监管,严字当头,执法公正到位,把“看得见的手”用好用科学。

第三,要具备良好的团队意识。任何一项事业的成功都离不开团队作用的发挥。银监会是技术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它始终强调单兵作战能力的提高,但也强调集约式工作。要做到这两点,一要学习,二要虚心。只有虚心学习、虚心求教,才能使自己早日融入新的团队,才能在团队中合作共事,才能在团队中共谋发展,同时也才能使自己在团队中不断进步。在工作中,大家要注意维护集体的形象,既要主动发挥自己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也要学会尊重和包容其他的同事。应聘到领导岗位上的同志,更要善于整合内部资源,协调大家力量,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地方局的同志合作和沟通。

第四,要养成好的作风。银监会历来强调作风建设。正直、干练,“问题到我为止”、清廉是我们的品德和行为准则。希望同志们始终注意培养扎实果敢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多听意见,改进工作,真心诚意给银行业监管事业出主意、想办法,对面临的各种紧迫问题,做到“问题到我为止”。看准了的事,组织上分配的事,要一抓到底,狠抓落实,决不回避矛盾、知难而退。在座的各位都是青年人,要力戒虚浮,少说空话,多干实事。希望大家务必始终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务必始终严格遵守银行业监管工作人员十条行为守则;务必始终严格遵守银监会的“约法三章”;务必始终严格遵守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的“八不准”等纪律规定。所有这些行为准则,监察局的领导同志还会给大家具体讲,在这里我就不多讲了。人要活得有价值,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情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是幸福和进步的保证;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严守规则,敢抓敢管,久而久之,你也享有了崇高的监管权威。

今天,会机关各部门和各银监局的主要负责同志都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面对这一批又一批新生力量,我们都必须认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加快培养人才,以保证我监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培训,这只是个开始,关键在于今后不断的培养和锻炼。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多辅导、压担子、给机会,为包括新入会同志在内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同志们,中国银行业监管事业任重而道远。我希望大家要做到“三不悔”:一不悔平凡的一生,但悔未尝堂堂正正做人;二不悔一事无成,但悔未尝努力勤奋;三不悔清贫一生,但悔未尝体恤帮人。希望大家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从业,团结起来为推动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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