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查报告(精选8篇)_房地产公司自查报告

2022-06-03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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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房地产自查报告

房地产自查报告

晋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

品房预售自查自纠报告

xx市建设局:

我公司为了积极配合xx市建设局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为xx市房地产企业预售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行为规范、交易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作出积极地贡献。

我公司按照重点检查内容的要求,对照检查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情况

1、小区办理预售前已制定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取得预售许可后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实施,竣工交付日期、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

2、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小区项目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我公司严格通过网上售房系统销售所有商品房屋;3、我公司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为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

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xx市建设局严格审核了小区项目预售条件核发《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本小区商品住宅按栋办理预售许可。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1、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我公司向建设局提供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银行开户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预售资金将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支付和使用要求符合监管协议的要求;

3、本公司不存在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行为

1、本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非法销(预)售商品房,超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范围销(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定、选号、收取会费等变相预售或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方式销(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2、不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3、本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备案销(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本公司不存在采取虚假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哄抬房价以及用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5、本公司不存在不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以及一房多

售的行为;

6、本公司不存在“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

7、我公司不存在商品房销售面积不足问题;

8、我公司不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9、我公司不存在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0、我公司保证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存在不按保证书承诺条款承担保修责任行为。

(四)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

1、我公司在售楼部现场按照统一样式将《关于商品房销(预)售有关规定的公告》、《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公告》、《晋城市商品房销(预)售“五证”公示牌》、《晋城市商品房成本、利润和税金公示牌》及《晋城市商品房产权交易相关税费项目公示牌》进行公示;

2、我公司在售楼部醒目位置放置统一式样的《晋城市商品房“一套一标价”公示牌》、《晋城市商品房分户公摊面积公示牌》。

(五)商品房销售从业人员情况

1、所有在售楼盘中,我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具备房地产销售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2、我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不存在为购房人规避房屋交易

税费而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行为;

3、我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不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购房人(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篇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 查 报 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成立以来,公司将立足房地产业,迅速构筑一个规范化企业框架,使公司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用*到*年的时间形成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为股东获取最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开发项目有“***”、“***”两个项目。于*年*月*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年*月*日、*日取得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复。并于**年*月*日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沿街商业用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的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并

真实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内容,且于**年**月***日通过了省建设厅的验核。本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情况。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照建设部门规定公开销售,并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了有关信息,销售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因本公司“***”、“***”尚未竣工验收,所以无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自觉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开发,为**的建设作出贡献。公司将秉承“****, ****”的企业精神,以人为本, 构建人性化团队,以达成企业目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3:房屋自查报告

篇1:房屋专项清查自查报告

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房屋专项清查自查报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

[2011]42号)文件精神和浙水办[2011]13号文件具体要求,我中心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下,明确了部门工作责任,及时开展了房产清查的自查工作。现将房产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房产总体情况

截止2011年06月30日,中心实际拥有、使用的房产如下:

1、浙江钱江水利科技大厦,位于文三路388号,建筑面积34038.4平方米,产权清晰,权证(土地证、房屋使用权证)齐全。

2、浙江钱江水利科技大厦北楼(原浙江水电职业病医院门诊楼)位于学院路99号,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产权清晰,已办理土地证,未办理房屋使用权证。

3、本中心所有房产均已入账,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收入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钱江科技大厦北楼累计出租面积平米。

二、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浙江钱江水利科技大厦建设初期,由于需要自筹资金,浙江水电职业病医院筹建处(现更名为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联建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规定大厦一、二、六层(累计建筑面积2924.75平方米)产权归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所有并永久使用。由于大厦产权暂时法分割,故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未单独办理权证。

2、浙江钱江水利科技大厦北楼(原浙江水电职业病医院门诊楼)仅办理了土地证,由于缺少部分资料导致未能办理房产使用权证。

3、原登记的学院路99号水利厅职工宿舍楼,系水利厅委

托浙江水电职业病医院筹建处代建,实际属水利厅所有,于1999年7月竣工。该两幢宿舍楼已按相关的房改政策由个人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我中心虽有帐面资产,但已无实际产权。

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篇2:房屋安全自查报告

房屋安全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和煤电公司《关于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单位领导班子在非常重视,立刻行动起来,成立专门的领导检查小组,对救护队所有房屋认真进行检查,一一落实,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雨季房屋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我单位的房子十分老旧,雨季易出现不安全现象,所以在自查中坚持“四员一站”查隐患的工作方针,认真组织排查落实,共查处安全隐患13处,其中队员房屋有10间漏雨情况严重,会议室、仓库、办公室存在个别地方渗水现象!

漏雨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年代久远,属棚户房。房顶瓦砾已风化,下面牛毛毡已腐蚀。整改措施

根据我单位的房屋现状,依据通知要求。对所查处的13条隐患,在雨季到来之前,全部进行整改,措施如下:

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组织后勤人员进行房屋修缮,并对修缮的房屋进行密切注意观察。二,坚持“四员一站”查

问题、排隐患的工作方针,领导干部划分责任区,查处的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责任到人,进行整改。

三,坚持雨季查隐患“日报制”。每天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汇报,并填写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表,接到报告的领导必须于以及时处理。

四,认真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对我单位的职工宿舍,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等房屋进行重

建改造,使我单位领导职工在安全、干净,、明亮的条件下办公值班。篇3:房屋征收自查报告

阿尔山市扶贫办房屋征收

开展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认真做好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要求,我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成立了房屋征收工作小组,由刘贵柱主任任组长,办公室成员李宏伟、刘怡鹏、白凡任组员。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等相关资料,要求全办人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房屋征收工作作为近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将近期我办开展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梳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区基本情况

我办负责海天宾馆以西的共计10户拆迁户,该片自2009年开始实施拆迁,因各户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过高、个别户

态度蛮横漫天要价等原因一直未能签订征收协议,实为百姓所谓的“钉子户”。

通过一个多月时间的入户统计,目前我办负责的包片区内处于僵持状态的拆迁户共计4户;处于观望角度,但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共计4户;态度蛮横、漫天要价,无法做通工作的拆迁户共计2户,直接导致房屋征收工作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无法顺利开展。针对此类情况,我办还将继续加大对责任区内拆迁户进行政策宣传与思想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我市房屋征收分配的任务。二、实施措施

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难点,我办展开深入的研究探讨,并制定以下几点实施措施:一是我办将联合拆迁办、拆迁公司继续加大对责任区内拆迁户进行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利用新出台的拆迁管理条例对每户拆迁户进行思想动员,对于漫天要价、蛮不讲理、无法做工作的拆迁户,将如实上报政府建议依法履行司法程序;三是对于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拆迁户,以电话形式告知,且每周通话至少不少于两次,以确保将最新房屋征收政策宣传到位;四是按照规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至少下户四小时,每次下户不少于两人,同时每次下户记详细记录且定期上报;五是采取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方式,对于思想有所松动,要求有所降低的征收户做到勤入户、勤宣传,及时联系拆迁办和拆迁公司进行“一事一议”、特事特议。对于态度蛮横、漫天要价的征

收户主要以宣传政策为主。

三、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通过对近期拆迁工作的认真梳理,我们发现了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是对责任区内的拆迁户政策宣传不够耐心,在做思想工作时言语尺度掌握欠妥,对个别态度蛮横、漫天要价的征收户不愿与其沟通;其次是由于近期正是我办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的关键时期,办内工作人员工作业务骤然加重,直接导致入户次数有所减少,由每天两次入户减少到每天一次。对于以上两点原因,我办将提高重视,积极改进,同时还将联合拆迁办、拆迁公司对负责区内的拆迁户加强政策宣传与思想开导工作,同时配合市委市政府有效开展下一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在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难点,我办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总结,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在下一步的征收工作中我们将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解决好各种困难和问题,依然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争取早日达成拆迁协议。现就本次拆迁工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在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部分靠种地为生的农户提出索要地窖、车库等要求,经了解,其主要原因为农户普遍存有大量农具、农用物资等物品,如若搬迁至住宅楼,这

些东西无处存放。但是,根据现行的房屋征收安臵补偿方案,不能解决此类问题。从而致使房屋征收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顺利实施,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深入研究讨论,并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议方式来解决,这样才能确保房屋征 收工作顺利的开展。

二是对历史形成达到住房标准、满足居住条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指有居室、厨房、水、暖、电齐全,四周独立墙体,层高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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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米)如何进行确认。以我办责任区拆迁户管长江为例,该户部分主体房屋经周围邻居及阿尔山村老住户证明为1993年以前建房,属于历史形成的房屋,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对于此种情况应该如何给与确定。建议征收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共同对这样的房屋进行确认。另外,征收户管长江家曾自上世纪80年代起经营铁匠炉,并以此经营为生,但直至目前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因涉及铁匠炉的征收,管长江要求得到相关政策补偿,但是无法对其经营的项目进行确定,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建议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对该种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是对于存在态度蛮横、漫天要价且无法沟通达成协议的拆迁户。建议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履行司法程序进行强拆。

第2篇: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莱西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3月7号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公司从3月7号—12号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自查计划和日程安排。

3月7日—3月8日,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建筑、销售、物业经理、督查室、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的自查小组,于3月7日上午开会强调学习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于当天下午和3月8日组织员工学习了《通知》精神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额目的、内容和重要性。

3月

9日—10日,对在建的滨泰·洙河花园项目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3月11日—12日,结合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通过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

1、通过自查,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叁级,企业法人于2010年6月由李庆友变更为李庆革,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无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行为。

2、我公司今年开发的滨泰·洙河花园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2010)第1087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青莱施2010—102,现正在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接近尾声,现正准备办理预售许可证,无更改规划和原设计方案情况。

3、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我公司一直把售后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公司注重售后服务的宣传效应,并将售后服务作为品牌战略的重要部分,积极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滨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内设立专门意见箱,督查室主任负责管理收集业主意见。在设立服务热线(0532-81877555)同时,设立了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督查室主任电话,专门督促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如果出现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态度不满意,承诺不兑现等现象,只要业主拨打投诉电话,所述内容将直接反映到总经理手中,物业经理和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全年接到业主投诉四次以上(含四次)将自动离职,并且物业公司员工都逐级和物业经理签订了责任书,使每个员工都明确了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效地保障了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自查活动不仅要配合上级去查,而且要做为一项长期的自觉行为常抓不懈,通过本次自查给我们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很大帮助,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意识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注重品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我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并决心坚持贯彻“建好房子,做有责任开发商”的社会承诺。注重品牌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为莱西的房地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第3篇: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自查报告莱西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3月7号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公司从3月7号—12号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自查计划和日程安排。

3月7日—3月8日,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建筑、销售、物业经理、督查室、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的自查小组,于3月7日上午开会强调学习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于当天下午和3月8日组织员工学习了《通知》精神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额目的、内容和重要性。

3月

9日—10日,对在建的滨泰·洙河花园项目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3月11日—12日,结合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通过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

1、通过自查,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叁级,企业法人于2010年6月由李庆友变更为李庆革,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无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行为。

2、我公司今年开发的滨泰·洙河花园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2010)第1087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青莱施2010—102,现正在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接近尾声,现正准备办理预售许可证,无更改规划和原设计方案情况。

3、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我公司一直把售后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公司注重售后服务的宣传效应,并将售后服务作为品牌战略的重要部分,积极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滨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内设立专门意见箱,督查室主任负责管理收集业主意见。在设立服务热线(0532-81877555)同时,设立了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督查室主任电话,专门督促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如果出现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态度不满意,承诺不兑现等现象,只要业主拨打投诉电话,所述内容将直接反映到总经理手中,物业经理和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全年接到业主投诉四次以上(含四次)将自动离职,并且物业公司员工都逐级和物业经理签订了责任书,使每个员工都明确了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效地保障了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三、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自查活动不仅要配合上级去查,而且要做为一项长期的自觉行为常抓不懈,通过本次自查给我们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很大帮助,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意识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注重品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我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并决心坚持贯彻“建好房子,做有责任开发商”的社会承诺。注重品牌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为莱西的房地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岛滨泰置业有限公司

第4篇: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企业 自查报告

2010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企业

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认真查找并纠正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将我企业项目自查如下: 项目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海湖•逸景住宅小区 建设项目地址:西宁市西川南路南侧

建设内容:住宅

用地面积:3900平方米

建筑规模:8000平方米

投资规模:7000万元

建筑幢数:13幢

开工时间:2009年10月18日 建设周期:2年

容积率:1.699 绿化率:35.6% 项目审核备案

项目审核备案单位: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核备案文号:2009-056# 项目审核备案时间:2009年10月20日 土地审批

土地审批工作正在审查当中 用地规划许可

用地许可单位: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取得规划许可时间:2009年11月4日

规划许可文号:2009-82# 规划用地性质:住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青海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号:2010-004# 取得规划工程施工许可时间:2010年3月18日 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单位: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许可文号:2009-162-1-2009-162-13# 取得规划许可时间:2009年12月8日 相关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上海同建华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单位: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青海省质量监督站

本项目刚起步,为良好的发展奠定基础,我公司在本开发项目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遵守各项房地产开发规定,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不良行为及违规操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序稳步发展。

2010-4-25

第5篇: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自查报告

2011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自查报告

淮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淮安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选活动的通知》(淮房协【2012】15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2011年度企业自检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一家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暂定二级资质。公司注册资金11000万元,现有在职员工260余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11人。符合二级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条件。

二、工程建设情况

公司自2009年8月进驻淮安开始正式运作,根据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需求,以适应市场竞争为导向,拟建“淮安亿丰时代广场”项目,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占据淮安城市战略规划“东扩南连”中心的大道上,是淮安未来城市副核心的标杆项目,项目近邻城市主干翔宇大道,对外交通便捷,开发规模大,整体形象好,与主城区连接方便,周边配套日趋完善。项目占地225亩,总建筑面积约42万㎡,其中商业部分占地90亩,建筑面积约12万㎡,规划建筑有城市精品住宅、大型主题购物广场、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主体共

五层,内部商业空间为连续开敞的大空间,可灵活分隔使用,满足未来经营的多种可能性的需要。商业底层层高5.1m,二至四楼层为4.75m,五层4.2m,商业地下设有7000㎡停车场,东、西、分别建设约7000㎡和14000㎡城市广场,供商业活动和停车之用。

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诚信水平,我公司严格按照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银监局等单位以及建设、人防、地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和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建设程序,自觉依法规范公司的开发建设行为,杜绝了违犯城市规划、非法用地、违规拆迁、偷逃税款、商品房无证销售、合同欺诈、拖欠工程款、贷款不良记录等各种违纪行为,且在本年度项目开发活动中未发生任何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四、获奖情况

根据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淮安市住房保障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经自查,我公司已达到本年度房地产企业AA级信用标准的要求,特此报告。

第6篇:房地产的自查报告

房地产的自查报告范文

房地产的自查报告范文篇1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XX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3月7号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公司从3月7号12号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自查计划和日程安排。

3月7日3月8日,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建筑、销售、物业经理、督查室、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的自查小组,于3月7日上午开会强调学习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于当天下午和3月8日组织员工学习了《通知》精神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额目的、内容和重要性。

3月 9日10日,对在建的滨泰洙河花园项目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3月11日12日,结合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通过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

1、通过自查,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叁级,企业法人于20XX年6月由李X友变更为李X革,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无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行为。

2、我公司今年开发的滨泰洙河花园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20XX)第1087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28520XX101000,《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8520XX1010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青莱施20XX102,现正在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接近尾声,现正准备办理预售许可证,无更改规划和原设计方案情况。

3、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我公司一直把售后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公司注重售后服务的宣传效应,并将售后服务作为品牌战略的重要部分,积极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滨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内设立专门意见箱,督查室主任负责管理收集业主意见。在设立服务热线(0532-81877555)同时,设立了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督查室主任电话,专门督促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如果出现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态度不满意,承诺不兑现等现象,只要业主拨打投诉电话,所述内容将直接反映到总经理手中,物业经理和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全年接到业主投诉四次以上(含四次)将自动离职,并且物业公司员工都逐级和物业经理签订了责任书,使每个员工都明确了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效地保障了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自查活动不仅要配合上级去查,而且要做为一项长期的自觉行为常抓不懈,通过本次自查给我们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很大帮助,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意识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注重品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我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并决心坚持贯彻建好房子,做有责任开发商的社会承诺。注重品牌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为XX的房地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房地产的自查报告范文篇2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成立以来,公司将立足房地产业,迅速构筑一个规范化企业框架,使公司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用*到*年的时间形成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为股东获取最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开发项目有***、***两个项目。于*年*月*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年*月*日、*日取得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复。并于**年*月*日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沿街商业用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年**月**日取得****的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并真实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内容,且于**年**月***日通过了省建设厅的验核。本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情况。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照建设部门规定公开销售,并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了有关信息,销售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因本公司***、***尚未竣工验收,所以无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自觉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开发,为**的建设作出贡献。公司将秉承****, ****的企业精神,以人为本, 构建人性化团队,以达成企业目标。

房地产的自查报告范文篇3

xx市建设局:

我公司为了积极配合xx市建设局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为xx市房地产企业预售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行为规范、交易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作出积极地贡献。我公司按照重点检查内容的要求,对照检查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情况

1、小区办理预售前已制定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取得预售许可后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实施,竣工交付日期、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

2、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小区项目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我公司严格通过网上售房系统销售所有商品房屋;

3、我公司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为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xx市建设局严格审核了小区项目预售条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本小区商品住宅按栋办理预售许可。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1、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我公司向建设局提供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银行开户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预售资金将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支付和使用要求符合监管协议的要求;

3、本公司不存在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行为

1、本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非法销(预)售商品房,超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范围销(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定、选号、收取会费等变相预售或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方式销(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2、不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3、本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备案销(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本公司不存在采取虚假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哄抬房价以及用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5、本公司不存在不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以及一房多售的行为;

6、本公司不存在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

7、我公司不存在商品房销售面积不足问题;

8、我公司不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9、我公司不存在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0、我公司保证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存在不按保证书承诺条款承担保修责任行为。

(四)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

1、我公司在售楼部现场按照统一样式将《关于商品房销(预)售有关规定的公告》、《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公告》、《晋城市商品房销(预)售五证公示牌》、《晋城市商品房成本、利润和税金公示牌》及《晋城市商品房产权交易相关税费项目公示牌》进行公示;

2、我公司在售楼部醒目位置放置统一式样的《晋城市商品房一套一标价公示牌》、《晋城市商品房分户公摊面积公示牌》。

(五)商品房销售从业人员情况

1、所有在售楼盘中,我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具备房地产销售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2、我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不存在为购房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而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行为;

3、我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不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购房人(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7篇:房地产企业纳税自查辅导提纲

房地产企业纳税自查辅导提纲

一、营业税

营业税自查应全面自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自查重点)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帐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帐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支出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自查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项目

1、自查有无已办妥移交手续,按合同协议应全部收回售房款,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的,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或者隐瞒收入的行为。

2、自查有无将已完工的产品进行出租,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将实际取得的租金或营业收入在帐外循环或记入关联企业的行为。

3、自查有无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不及时入账,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的行为。

4、自查有无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长期挂在“预收款"账上,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5、自查有无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即将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的行为。

6、自查有无先租后售的收取的租金不记收入的行为。

7、自查有无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房屋不作收入处理的行为。

8、自查有无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以房屋抵顶投资额、以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权利换取开发产品不作收入处理的行为。

9、自查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未视同销售的行为。

10、自查有无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按合同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不作收入处理的行为。

11、自查有无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结转营业收入的行为。

12、自查有无将其他收入如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给予的安全奖、优质奖等不入“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13、自查开发企业有无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往来账户的行为。

14、自查有无为减少产权过户时双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或不开发票的手段,实现“双偷税”的行为。

15、自查有无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隐匿销售面积,隐瞒收入的行为。

16、自查有无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隐匿销售面积,隐瞒收入的行为。

17、自查有无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在账务处理上,将售房收入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达到少计收入的行为。

18、自查有无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视销售的行为

19、自查有无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的行为。

20、自查有无以完工房地产抵付职工奖励支出不视销售的行为。

21、自查有无购买房地产的企业或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货物或劳务,房地产完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按“优惠价”向其出售房地产,用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来抵付应付款项的行为。

22、自查有无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在售房后,为客户提供的额外服务,如防盗门、封闭阳台等相关收入委托物管部门结算且长期挂帐,企业就合同房款作收入,价外费用形成帐外资金的行为。

23、自查有无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隐匿收入的行为。

24、自查有无利用内部认购,以较低的价格签订预售合同,一段时间后又以较高的售价进行转售,但合同签订的价格为预售合同价格,其差价实际上转入了企业账外收入的行为。

25、自查有无将开发的会所等产权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的行为。

26、自查有无售后返租业务,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计收入的行为。

27、自查有无将商品房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及关系户,少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

28、自查有无让广告公司在开发地块上做一些广告牌取得广告费收入的情况,有的还盖一些临时用房进行出租取得租赁收入,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行为。

29、自查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行为。30、自查有无违约金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31、借款给关联企业长期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务,不按照独立企业往来结算应收利息。

32、自查有无将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未按规定入账的行为。

(二)预售收入项目

1、自查有无将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的行为。

2、自查有无把预收购房款变为购房订金,或者垫付款项,不确认预售收入的行为。

3、自查有无混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的概念,选择预售收入转销售收入的时机,达到拖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

4、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转移预收款收入,有的甚至将预收款直接转入私人银行卡,直到房产交付使用后才入帐的行为。

5、自查有无以收抵支,巧立门目,通过“其他应收或应付款”科目直接拨付工程款的行为。

6、自查有无分开开票,一部分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将另一部分开具收据货款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的行为。

(三)开发成本项目

1、自查有无将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的行为。

2、自查有无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的行为。

3、自查有无跨时间、跨地域滚动开发房地产项目,人为将应由以后开发项目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完工的开发项目的行为。

4、自查有无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用的行为。

5、自查有无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已经将附属工程、水电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单项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建材发票重复进入开发成本的行为。

6、自查有无将开发项目全部发包给建筑施工企业,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筑材料由承包企业负担,但仍将为施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的票据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行为。

7、自查有无虚订虚假合同,取得虚开发票,虚列工程监理费的行为。

8、自查有无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的行为。

9、利用成本核算特点,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的行为。

10、自查有无向关联企业借款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超过同期银行利率部分利息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行为。

11、自查有无虚列预提费用,多记成本支出的行为。如完工的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工作中存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工程的结算成本仍然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税发[2006]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预提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例如,A公司出包给B建筑公司的高层住宅楼,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00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已经开始交付使用,但双方因故仍未最终办理结算,A公司只取得了B建筑公司出具的2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09年必须计算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尽管该企业会计核算中预提了1000万元的B公司建安成本且有充分的相关证明资料,但是在计算已完工高层住宅楼计税成本时,只能按照2000+300(3000×10%)=2300万元计算,完工开发成本700万元是不能计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成本中的。

12、自查有无未取得合法凭证,以白条或收据列支成本的行为。

13、自查有无代收代付性质收费的相关支出列支成本的行为。

14、自查有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被征用土地的所在乡镇或单位向该企业额外摊派的费用的行为(收取这些费用大多使用收据,并多以公益发展基金、各种补偿费名目开具)。

15、自查有无在旧城改造时,上缴土地出让金时记入开发成本,在取得返还款项时并不冲减开发成本,造成企业虚增开发成本的行为。

16、自查有无政府各部门已经清理不再收取的费用,虚开开票据,虚列开发成本的行为。

17、自查有无利用虚假境外工程设计合同、发票等方式,虚列设计费,增大开发成本的行为。

18、自查有无设立关联的施工单位,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并开具虚假的建安发票,虚构资金流向,虚增开发成本的行为。

19、自查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在开发成本中支出的行为。20、自查有无其他虚增开发成本的行为。

(四)期间费用税前扣除项目

1、自查有无将开发费用列入期间费用的行为。

2、自查有无向“资本弱化”现象,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行为

3、自查有无向关联企业借款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超过同期银行利率部分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行为。

4、自查有无将与本单位无关的通讯费、车辆过路过桥燃油费等在企业管理费列支的行为

5、自查有无将用于办公的电子设备及汽车、用于宣传音像设备等记入销售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在税前扣除的行为。

6、自查有无将应有个人消费支出的费用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列支的行为。

7、自查有无将应由用户承担的各项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行为。

8、自查有无虚开、代开假发票,虚列费用的行为。

9、自查有无将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或预提的维修基金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行为

10、自查有无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将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的行为。

11、自查有无不按规定计算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擅自扩大期间费用的行为。

12、自查企业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企业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被担保方不能还贷而由担保方承担的本息,是否税前扣除。

13、自查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行为。

14、自查与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15、自查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行为。

16、自查有无将应作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作期间费用支出的行为

17、自查有无将假按揭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的行为。

18、自查有无将罚款支出未作所得税纳税调整,税前扣除的行为

19、自查有无白条列支费用的行为

20、自查有无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法定扣除标准,未作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行为。

21、自查有无广告宣传费支出超过法定扣除标准,未作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行为。

22、自查有无职工薪酬及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的行为。

23、自查有无没有工会专用收据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的行为。

24、自查有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有无虚报、多列损失的行为。

25、自查有无为调剂利润,所属年度财产损失不及时报批扣除,是否跨年度申报的行为。

26、自查有无补提以往年度折旧费、管理费及各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行为。

27、自查有无将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费用计入企业期间费用的行为。

28、自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是否报税务机关审批,弥补年度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9、自查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是否按提取发放数进行扣除。

30、自查有无未通过工资基金核算,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的各项补助,未列入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确定计税工作和挂钩工资的行为。

31、自查有无将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和返聘人员工资,未纳入计税工资考核,确定计税工作和挂钩工资的行为。

32、自查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提供确实记录和有效合法单据,在税前扣除的行为。

33、自查企业有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行为。

34、自查企业是否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

35、自查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超标准在税前列支。

36、自查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合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标准在税前列支。

37、自查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否通过非赢利性中介机构,是否超过扣除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38、自查企业自然灾害这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税前扣除。

39、自查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是否符合下列标准:

1、有真实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2、支付对象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人;

3、支付给个人佣金,不超过5%。

40、自查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和证明其真实性合法凭证,是否税前扣除。

41、自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和类别计算提取、。

42、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式或改变计提折旧方式,是否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43、自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算,有无多摊问题。

44、自查企业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是否未作无形资产管理,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45、自查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否税前扣除。

46、自查企业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否税前扣除。

(五)销售成本项目

1、自查有无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屋承担,多结转销售成本的行为。

2、自查有无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多结转销售成本的行为。

3、自查有无物业用房等成本,记入可售成本费用的行为。

4、自查有无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的行为。

5、自查有无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转销售成本的行为。

6、自查有无在未取得建筑商合法凭证的前提下,将预计建筑成本转为销售成本的行为

7、自查有无混淆分清成本负担的对象,年终把当年度成本、费用全部列入已完工产品成本的行为。

8、自查有无立项作为经营资产的项目不及时结转,或并入可售面积计算销售成本的行为。

9、自查有无不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调节利润的行为。

10、自查有无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在企业自用房屋和可售房屋之间,加大可售房屋成本费用,减少自用房屋成本费用的行为。

11、发生自查有无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记收入,不冲减已结转销售成本的行。

(六)收益项目

1、自查有无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的行为。

2、自查有无接受捐赠,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所得税的行为。

3、自查有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收益申报纳税的行为。

4、自查有无整体资产置换重组业务,未按规定确认收益申报纳税的行为。

5、自查有无利用虚假债务重组,调节利润,少申报纳税的行为。

6、自查有无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资本公积,未作纳税调整的行为。

7、自查关联企业之间有无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转移利润,逃避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8、自查有无隐匿、截留投资期应有收益,少申报纳税的行为。

9、自查有无企业合并业务,不安税法规定确认所得的行为。

10、自查有无不计少计投资转让所得的行为。

11、自查有无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多计股息,少计红利,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行为。

12、自查有无提前弥补股权转让投资损失的行为。

13、自查有无“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不按税法规定结转收益的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未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未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1、自查各类应税凭证、账簿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取得土地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房地产企业自查以出租方式经营的地下停车位,是否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4、自查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按规定贴花。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第四条: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第五条: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第十条: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8篇: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自查提纲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自查提纲

一、收入方面

应全面自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自查重点)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帐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帐外收入等情况;(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机构收取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到账后,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是否将收到的银行按揭款按银行贷款的名义计入“短期借款”等科目,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资产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将开发产品低价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出售的房屋、商铺、车库或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金出租收入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奖励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违约金等是否足额计取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自查重点)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按规定计价。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土地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

2、是否虚增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存在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期分片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有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设计、监理等费用。

4、是否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1)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3)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其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售房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及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4)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提取折旧是否正确。

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与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预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列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是否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等五项基金的工资性支出直接列入营业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4)计提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或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5)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

8、其他问题

(1)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政策性减免税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4)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存在低价入账现象,少计所得额;

(5)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入账或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6)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作纳税调整。(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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