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自查报告(精选6篇)_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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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知识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达到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给予的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自主安排使用,所以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
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障县乡财政的基本运转和逐步提高县乡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定政策目标,1996年起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并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不断完善。目前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六挂六奖”补助、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转移支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拔、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增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转移支付。现行一般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人均标准财力不足省定标准的部分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实行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
(2)“六挂六奖”补助。为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我省结合中央财政“三奖一补”政策制定了《省财政对县(市)财政的“六挂六奖”补助办法》。
(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2006年,省财政扩大了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依据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增加对县(市)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
(4)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中央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精神,为确保调资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对市县调整工资给予了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依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月人均增资额及市县的财力状况分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了全额补助。
(5)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2003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相继停征屠宰税、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为确保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依据各地减收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转移支付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特征。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六大员”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转移支付以及各类专项拨款等。专项拨款外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的数额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教育、卫生、社保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多数已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税收返还
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分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
结余或结转
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如*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亿元,另有*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结算财力
结算财力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内可用于安排支出的财力。计算公式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结算补助收入。上解支出是指下级财政根据体制应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主要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财政省管县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省管县5方面
确定收支
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资金往来
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2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队伍能力建设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第3篇: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中文名
财政转移支付 外文名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基 础
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 主 旨
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目录 形式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1] 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现况
我国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体制补助或上解 2.税收返还 3.专项拨款 现状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第4篇:转移支付问题
第六章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我国遵循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借鉴国外转移支付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分税制改革中成功地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1、您经常提转移支付,并且强调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我知道您所指的都是关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据我所知,还有些政府对企业的优惠也称为转移支付,是这样的吗?另外,转移支付作为财政学范畴的专有名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您能否给我们界定一下?
2、您能否同我们说一下历史上最早的政府间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的?
3、现代财政转移支付的存在通常被认为与政府的财力和事权划分有关,具体说来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导致纵向财政失衡的结果。而且,通过转移支付“弥补纵向财政缺口”有可能会被地方滥用,为什么不通过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课税权满足其支出需要呢?
4、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弥补横向财政缺口”,也即实现均等化。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和财政能力的同步均等化的标准有什么不同?
5、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实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目的既是基于弥补纵向财政缺口和横向财政缺口的考虑,但也有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您能否介绍下转移支付的不同作用?
6、教材中一般都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条件。但中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名称错综复杂,不做深入的研究很难理解其中的玄机,您能不能从历史发展角度给我们讲讲中国各类转移支付名称的由来和演变过程?您认为究竟哪些属于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哪些又属于有条件转移支付,效用又有何不同?
7、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弥补赤字,缩小地区差距等目的,但是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又千差万别,那么财政转移支付有没有共同特征呢?
第七章 中国特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重大制度创新。
1、一般的专家学者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为什么您认为只有税收返还的1:0.3增量部分才属于转移支付呢?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什么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地方政府一般都偏爱中央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而中央政府则倾向于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他们各自是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哪个多更好?专项转移支付又有什么作用?
4、姜司长您到过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对他们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有很多了解,能不能给我么讲讲几个印象深刻的典型国家?比如联邦制的德、加、美等国和单一制的日、法等国。特别是实行全面均等化的澳大利亚和实行横向均等化的德国,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很有借鉴意义,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两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
5、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法能够保证拨款的客观性,而不容易受到个别地区和人物的影响。94年分税制实行的因素法计算方法究竟是怎么想出来的呢?具体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此外,采用“因素法”必须废除传统的“基数法”,引入“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要”等概念,当时是如何规定的?另外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善等技术性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6、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重要环节,世界各国往往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有效分配。例如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联邦拨款委员会、加拿大有财政安排委员会,这些国家都转移支付机构,人员众多,机构复杂。但反观中国,就由预算司一个处负责,几个人分几万亿的资金,能够分配好吗?
7、国际上转移支付做得好的国家往往都有严格的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这样才能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分配,但却也导致转移支付的灵活性不足,甚至产生很高的成本。您觉得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才能结合法制化与灵活性呢?
8、我国转移支付的规模总量早已突破2万亿了,这么大的资金量在种类结构和地区分布结构上有什么特点?这其中体现国家的什么方针政策呢?中央对东部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政策有很大不同,您能否给我们举个实例说明呢?
第5篇:转移支付 文档
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帮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对一国而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区域的居民大致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它是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在开发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具有转移和调节区域收人的作用,从而直接调整和重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一、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其运行也要依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具体状况和问题,构成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原则设计的。分税制改革后,从全国的情况看,造成了资金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财权的重心在中央,事权的重心在地方(尤其是旗县一级)。具体到民族地区,则在分税制模式下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这些构成了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背景。
(一)民族地区税收负担加重
分税制改革后,虽然宏观税负基本不变,但基础原材料等“上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上升,而加工、零售等“下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下降,民族地区原材料等行业比重大,加工、零售等行
业比重小,税收负担加重。有研究表明,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的差距扩大为1.8个百分点。总体上,东低西高的区域税负格局与东高西低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形成明显反差,民族地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极不相称,区域税负差距已成为拉大区域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
(二)民族地区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在设计税收制度时,需充分考虑税源与税收收人的对应性,以体现公平的原则。负税人(对间接税而言,纳税人往往不是负税人)付出税收应当获得相当的公共产品利益。而在我国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实行生产地(进口地)课税而非消费地课税办法,营业税部分税目也是对劳务提供者课税。这样的流转税制存在一个重要特点是可转嫁性。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负担,但并未按一定比例在负税人的居住地政府间分配。这是一种不能体现财政公平原则的非对称财政机制。具体到民族地区,则税源与税收收人的背离问题带来的结果比较严重。
(三)民族地区地方财政风险凸现
在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收人部分,二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人中按比例归地方的部分。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和条件相对较差。另一方面,贫困旗县主要分布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财政支出成本高。分税制后,财政收支差额逐渐扩大。2003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达到-1435.34亿元,财政自给率下降。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的旗县财政)的风险问题早已进人学者的研究视野。
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折射出我国的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横向财政失衡是指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地位的差别,即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满足本地公共支出的能力不同。从公平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
将导致财政的非均等化,违背了人人平等不能地区有别的原则。从效率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会导致效率的损失。由于地区间财政地位的不同产生的财政横向失衡会诱导人们重新选择居住地,而这种由于财政待遇不同所导致的诱导性迁移,并不反映实际要素成本的差异或其他与资源有效使用相关的因素,因此,这种迁移会造成效率损失。要消除因各地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提供一种旨在均等化各地财政地位的无条件拨款,并以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来实现。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存在问题
上述现实背景的存在,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旗县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一)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
1.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它是以1993年为基年,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如数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确定。
2.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体制补助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体制上解。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
3.年终结算补助(或上缴)。它是对已经过去的财政年度内,由于政策变化以及中央与地方相互交叉支付对地方收支影响所进行的调节,也属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是对既定财政体制的补充。
4.专项拨款补助。这是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确定的补助形式,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补助。在专项补助中,基础设施
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社会保障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等项目占有重要地位。
5.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因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通过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全部进人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统一分配,原来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沿用。基本做法是:参考国际经验,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将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
(二)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是初步确定了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省区以下转移支付并没有触及。1995年以来,民族地区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呈现如下特点:
1.基本上是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形式进行设计。这可看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模式在各省区内向下的延伸。
2.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加成使用。地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一般都再安排一部分资金对下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3.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调动和鼓励各县市增加财政收入、压缩财政供养人数,避免依赖思想,各省区在转移支付办法中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各省区间差异大。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统一,各有各的模式。
总体看,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族地区得以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加强地方建设,为当地人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1950-2001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015.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达2662.23亿元,占同期全社会投资的53.1%;从1955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支付给新疆的各项财政补助累计达877.41亿元,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帮助可见一斑。再看一下云南省的情况。从纵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正转负,由 1994年的5.4转变为2004年的一3.2,与此同时,县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负转正,由1994年的一13变为2004年的一0.7,云南省以下转移支付的纵向效果积极而明显。从横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各地州(市)之间的人均财政收人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都呈逐步缩小趋势,各地区间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趋势明显。
在看到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和分税制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带有明显的“双轨”制烙印。实践表明,这种“双轨”制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等起到明显作用,但它仍是一种不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性质。而现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和税收返还不封顶、多缴多返、少缴少返的做法,对中央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言,是有利的,对民族地区却不利。以1999年为例,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江苏、浙
江从中央得到的税收返还总额为595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2120亿元的28%,而西部12个省(区)得到的税收返还额为447.16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的22.5%。民族地区产业竞争能力弱,企业普遍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农牧业生产水平低,不仅税收返还基数小,而且财政收人增长缓慢,税收返还比例逐年下降,在现有转移支付模式下,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仅不能缩小,反而逐年扩大,陷人财政赤字严重,甚至出现连正常的吃饭财政都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例如,内蒙古自治区101个旗县中,1990年有16个赤字旗县,赤字额为0.48亿元;2000年分别为47个旗县和3.7亿元。截至2005年末,鄂伦春旗累计债务总额高达2.25亿元,其中财政赤字2082万元;需财政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达6336万元(失业保险570万元、医疗保险2301万元、养老保险1793万元、住房公积金1672万元);阿一根公路5301省道等贷款2654万元;财政工资性借款等1400万元;欠付个人差旅费、鄂伦春免费医疗、煤款、电费及基建欠账等6233万元。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大的问题与现有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密切相关。
2.从结构上看,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所占比重过大,具有地区平衡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税收返还是在照顾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以来源地为基础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既不与均等化目标联系,也不与中央政府特定的其他政策目标相联系,是由基数法来确定;专项拨款在规模上仅次于税收返还,有不少也变成了用基数分配,只能增不能减。基数法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缩小地区差异的总体效应弱。民族地区历史上属经济不发达地区,底子
薄,基数小,在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占绝大部分以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中,明显不能得到有效支持。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指定特定用途,地方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支出用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中央或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一般占到全部转移支付的50%左右。这样可以给予下级政府更大的财政支配权,也有利于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公共服务需要安排财政支出。但2004年的数据表明,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7.2%,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2.4%;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9.8%,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5.3%.3.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的《地方财政法》、德国的《基本法》等。我国目前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规章《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随意性大,分配过程不透明;违背专款专用原则;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是锦上添花,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往往不堪重负,甚至导致地方以假数字上报。4.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分为单一纵向模式、单一横向模式和横纵向结合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和消除不同地区间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实现财政均等化、减轻上
级政府财政压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我国来说,较理想的模式应为横纵向结合模式。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了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
5.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单一。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包括纵向逐级传递式和纵向全覆盖式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纵向逐级传递式,即上级只面对下级转移支付,而把对更下级的转移支付由下级承担,由其再向更下级传递的办法。纵向逐级传递式的转移支付路线,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资金链长,在各个环节都有沉淀,在途时间长,不能及时到达基层,加剧基层财政紧张状况;二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时,往往先用于平衡本级财政,然后再向下转移,这样几经传递,到达基层的就所剩无几了。近年来,民族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就与此密切相关。
6.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仍需规范。民族地区在建立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相对滞后:一是一些省区层层从下级财政集中财力,但对下转移支付却没有相应跟上,使县乡财政风险凸现。二是一些地方仍然沿袭财政包干体制的做法,公式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而一些地方即使制定了以公式化为基础的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财力均衡措施,也比较简单和粗放,在因素选择、公式设计、数据选取和测算方面都存在问题,导致省区内部财力差异悬殊问题突出。三是各地规范化程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转移支付计算指标体系和实施程序,而有的地方尚处起步阶段。省区以下存在的问题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不成一个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的体系,均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三、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虽是宽泛意义上的,但较充分地起到了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在我国形成了财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沉的局面,导致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需要通过大规模转移支付来弥合地方收支缺口,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行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鉴于目前的分税制模式,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实践证明,如此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仍无法使各地方政府都拥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民族地区而言,更有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地方财政风险凸现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又进一步导致从全国的角度看,横向财政失衡状况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勉力支持,但其不规范的特征使得该制度既有“越位”也有“缺位”。“越位”体现在原本并不属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能也要通过该制度实现,“缺位”则表现在公平性和均等化的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应就该制度进行调整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这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定位于确保各地都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重点用于能源、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以及教育科技、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同时,在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的过程中,应避免认识上的偏向:
1.对转移支付政策功能的认识出现“泛化”,超越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均等化这个基本作用范围,试图去解决那些主要应由其他区域政策工具去处理的问题。
2.在讨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准时,忽视范围和标准的适度性,没有把它与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3.对于人均财政支出的区际均等化问题,不能认识到适度差距存在的不可避免性,试图去完全消灭这种差距,而不是把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我们应防止上述偏向,以使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能做到方向正确、力度适当、措施稳妥,使这一政策工具能高效率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措施包括:
(一)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近年来,我国以税收返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功效显著,但对公平性的体现则明显不足,这与转移支付制度的本质是不相符的,也背离了中国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严重不均衡的现实。因此,为了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巨大差异,应矫正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将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突出区域间的公平作为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为此,有必要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从现实看,我国财政体制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上的高度依赖性。一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民族地区人民能够享受到与东部较发达地区人民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消除在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方面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为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好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设立保工资、保稳定、保机构运转等最低支出保障额度,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保底政策。需注意的是,增加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要维持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内。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是指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所确定的转移支付规模:(1)能够恰
当体现中央的权威,而非过度集权。(2)能够使中央拥有较充足的财力来缩小地区间公共提供能力的差距。(3)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避免对上级政府的过度依赖。(4)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拥有行使其所应承担的支出责任的财力。(5)能够降低转移支付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共提供的效率。
(二)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优化结构
有研究表明,动态地看,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并不能阻止省区间财政支出差异的逐年扩大。因此,降低我国地区间财力差异程度,实现各地居民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的目标,仅依靠增大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是不够的,优化转移支付体系结构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当务之急。
要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逐步归并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1)取消原体制上解。(2)把税收返还的一部分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逐步削弱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在不改变“两税”为基础的返还模式的前提下,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的留存比例。目前对民族地区增值税的年环比增长部分采用二八分成,即中央得小头,地方得大头。此举既可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对地方纳税人的负责程度,又可减少大规模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高额交易成本。(3)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体现特定政策目标,加强监管。(4)将年终结算补助按照具体内容的性质分解,划人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5)将原体制定额补助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并。
(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有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以立法手段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手段来约束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原则,调整和规范转移支付形
式。依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管理,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为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在管理机制方面,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完善操作规程,包括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验收制度。在监督机制方面,强化权威性,对使用不当、截留、挪用、挤占、克扣等现象依法处理,包括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甚至追还拨款等。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对民族地区困难较大的专项拨款要求配套比率的规定,首先,应明确只有具有外溢性的公共服务或设施才适用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其次,具有同等外溢程度的服务或设施,针对民族地区的配套要求应相对低,以适应其财力的实际状况,防止地方为拿到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做假。
(四)建立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实现国家的调控目标;通过横向转移支付,补充欠发达地区的财力不足,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异,以保证各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民族地区和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区域差异大,其横向转移支付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建立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集中度,变“暗补”为“明补”,调动地方积极性,缩小两者的财力差异,谋求经济的整体共赢与和谐发展。要对纵向、横向转移支付的规模进行统筹考虑。考虑到东部较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是独立的经济社会体,横向转移支付应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建立后,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可适当收缩。且纵向转移支付要与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并发挥横向转移支付不能发挥的均衡作用,因此,应重点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
(五)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多元化,纵向逐级传递式与纵向全覆盖式相结合在保持现有纵向传递式的同时,增加纵向全覆盖式转移支付路线。其目标在于有效地为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目前情况看,各省区大都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省、市级同时对县级辖区实施转移支付,可以此为基础,构建纵向全覆盖式财政转移支付路线。在向县级辖区转移支付的时候,不必层层传递,可建立中央、省和市分别向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
在纵向全覆盖式中,应突出重点,本着“雪中送炭”原则,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对象,由直接补助公共机构转向直接补助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直接补助那些需要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低收人、低支付能力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不再补贴民族地区城镇高收人居民,转而补贴广大农牧民,增加农牧民的转移性收人,以使广大农牧民等弱势人群优先受益。
(六)完善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区以下财政体制,遏制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需求。省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均衡本地区财力水平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并规范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在进一步明确财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各县、乡所需的最低财力要求,作为省和市对县、乡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依据。继续推进“三奖一补”,并探索将其制度化的切实途径。对特别困难的地区,省区政府除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外,还可对市、县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有选择地推行“省管县”体制。
将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善的预算程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制定客观的测算方法,审查、研究转移支付的规模,监督制约转移支付的使用。
第6篇: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下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下)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六、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当然我们原则上面,我们讲的很清楚,我们要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要保证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我们目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为什么我们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减成等方式,引导地方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要引导他去做,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来做的,有一些事情是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来做的。专项转移支付现在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它毕竟有它的存在的空间,所以我们现在强调,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比如说我们提出,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我们要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的办法,我们要严格控制新设的专项,我们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
2015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出一个通知,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通知非常的重要。因为专项转移支付是有存在的空间的,它存在的空间就因为它存在有它的合理性,那怎么让它存在的更好一点?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办法。那么这个办法所强调的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大家看到,专项转移支付,我们一直强调它是有专门的目标的,那我们就说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为是转移支付,或政府花钱没有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做保障的。所以它指的是中央政府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的钱,但是地方政府拿到钱是不能乱花的,他要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来安排使用的。也就是说,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给地方钱,地方拿到钱之后,他可以自由安排。而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拿到中央的钱,拿到之后,他不要还给中央,也不要给中央提供什么商品和服务,你只要按照中央规定的用途来花就可以了。这个转移支付一般性专项,它有共同的目标,有共同的特征。
(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资金来源
我们现在所谈的专项转移支付,那中央这个钱从哪里来呢?现在我们讲的财政是个大财政的概念,那我们讲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它不止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照这个通知这个办法的要求,它应该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我们现在的政府预算体系里面有四本预算,这边包括了三本,为什么只包括这三本?还有一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不包括在内的。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常他是需要一般公共预算给它补充资金的,它是不够用的,它需要你补充资金的,所以在这里面,我们就不把它包括在内了,而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资金的性质是有争议的,它是公共资金是没问题的,但是它能不能完全算政府资金,这个是有争议的。因为好多钱,是个人交的养老的钱,医疗的钱,那些钱还是老百姓的。它跟我们一般的财政资金是不太一样的,因为那部分钱可能是直接都有主人的,而我们这边肯定是公共的,所以我们这边所讨论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就包括三个,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么说的。
(二)专项转移支付的分类
专项转移支付我们也要给它进行归类,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分成五类,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
委托类的专项是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委托类的专项,就讲这个事权本来就是中央办,本来应该中央来做,这边在地方去做,那地方说中央让我来做,那对应给我钱啊,所以这叫委托类的专项。
共担类的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的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跟地方一起来做,然后中央自己要做的那部分委托地方去做,就是做事情地方做,但是中央的责任还在,中央责任怎么体现呢?中央给地方钱,这叫共担类的专项,专门设立的一个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的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是强制地方的,本来不关中央的事,中间是不需要给钱的,这个事权就是地方的。但是中央鼓励引导地方去做,有中央的政策意图的,要实现中央的政策意图,所以你要给钱,在这个时候,政策意图这个目标的设立,中央给钱是因为你这么做,是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去办理的。
救济类的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会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资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救济类的专项这个答案很清楚,比如说我中国这么大,自然灾害,幅员辽阔的国家,有一些地方它会出现。发生地震了,比如说,龙卷风比较大的,损失比较大,那么很多事情本来是地方做的,中央要帮助地方,因为突然间发生巨大的灾害的时候,地方可能没有对应的资金保障,他增加支出了,原来预算安排,当然可能往往都有一些预备的费用,但是可能不够花了,特别是一些严重的自然灾害,他可能就更需要中央来帮助他了,这是救济类的专项。
应急类的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急类的,里面有一些救济、应急,有时候内容上可能有一些交叉重复。
我们讲这五大类,大家可以看到,委托类的专项讲的很清楚,这就是中央事权。共担类的事项讲的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事权,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这三大类事权都是地方的,都是属于中央帮助地方来做事的。引导类,中央政策意图;救济类,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资;应急类,地方需要应对某些突发事件来增加支出,中央帮助地方。所以我们看到这五大类,我们实际上又可以归成三类,一个是纯粹是要中央做的事情,中央委托地方去做,中央给钱。共担类是中央和地方一起做,由地方在做,中央自己承担了部分,拿钱给地方,让地方去做,这中央也在履行自己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救济、应急,那都是地方的事权,这是这样的一些划分方法。
(三)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的责任主体
那么专项转移支付,我们就要做好,做好就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没有好的管理是不可能把生意做好的。那责任主体是谁呢?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这样的话,我们看到,财政部是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其实这边强调是财政管理。而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工作,主管部门实际上讲的是部门管理,讲的是专业管理。比如说跟教育有关的,是教育部门;跟社保有关的,是社保部门。有可能是民政部门,也可以其他部门。既然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所以它的责任就特别多、特别大,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中央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财政部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及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专项转移支付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现实来看,专项转移支付需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有些事情他做了,而且是应该要做的,也没有问题,但是因为财政透明度不高,你做了好事,别人不知道,你不知道还怀疑说,到底这些钱做什么了?你花得有效率没效率?所以我们这边非常强调的一点是公开,首先做事情要规范,要公平,规范公平你做到了之后,还大家知道,因为财政资金是公共资金,社会应该知道这些钱怎么花的,而且专项转移支付跟别的还不一样,专项它是有特定的目标要求的,你这个目标实现了没有,大家要监督,所以公开很重要。所以我们强调这里面的四个原则,规范、公平、公开、公正这些原则。专项转移支付,社会上面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声音,但是它是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财政制度所不可或缺的。某一种类型的专项转移支付,它可能会因为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没有存在的必要。与此同时,新的专项转移支付,因为新的政策目标的要求,又有了新设立的必要,有一些政策目标会随着形势的发展,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随着技术进步来发生改变,所以要做好专项转移支付工作。我们在制度上面要有对应的保障,要有章可循。我们说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要规范,要公正,我们怎么规范?靠的是制度。
(四)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与调整
所以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调整,这个办法有专门的规定,首先关于设立,什么时候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呢?我们讲,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要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不等于说专项转移支付就不要存在了。
第一点是,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这就可以存在了,法律法规、国务院的规定,这是第一条。第二点规定是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就说你有这个依据,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有这些前提条件只是说这个门槛你可以跨过去了,但是跨过去之后,你还得把这事情做好,如果做不好是不能干的。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我们前面讲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主管部门,有财政部门,还有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专项转移支付你要设立,你要说清楚,要干什么,需要多少钱?钱要怎么花,钱要怎么管,职责分工怎么进行?这都需要的。
第三个方面是有明确的实施期限,而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专项政策目标,政策目标实现了,这个就结束了。我们过去经常说的一个问题,你专项一设,设了之后是长期的专项下去,这肯定是不对的,要区分情况。如果政策意图已经实现了,目标已经实现了,该退的就应该要退。我们现在是你长期实施的委托类或共担类专项除外,委托类是中央委托地方去做的,你委托地方一直委托地方去做,这个事权是中央的,中央委托地方去做,中央当给钱了,所以这个长期存在的。共担类的是中央和地方一起做,地方去做了,中央再给钱。这个跟其他的地方事权,中央来帮助的不一样。因为五类,后面三类都是。
第四个条件是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我们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个决定性作用怎么表现出来?很简单的道理,市场能做的市场做,只有市场做不来的,政府做的比市场做得要更好的,政府才能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的问题。当然我们是一个转型国家,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这个转型国家在特定时期可能会出现一些事情,政府做的挺有效率的,市场的效率怎么样,目前不知道,当然这是改革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有一些事情本来属于市场能够做好的,政府就不要再干预了。所以我们讲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该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国务院的规定,这只是个前置条件,这个门槛你能跨过去,接着你还能把事情做好,然后怎么做好,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是要实现的,一般不超过五年,而且还不能够是市场能做好的事。
(五)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以后,财政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就是专项转移支付批了之后,设立了,要有管理办法。而且一个专项转移支付要对应一个管理办法。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然后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各种各样的东西都在这个办法里面。然后我们强调专项转移支付公开性,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这是跟我们前面所强调的预算财政透明度是一致的。涉密的以外,其他都应该公开。
而且明确规定,没有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要有办法,没有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也不能分配资金,要限期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钱不能乱花的,花钱要有章可循。专项转移支付要提高效率,必须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刚才说了,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有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五年,那不超过五年,我们要看,不是五年后来评估的。我第一年看,这钱花得合理不合理?做的怎么样?是不是达到要求?是不是按照这个要求来做?是不是和市场决定性作用有冲突?我们一步一步去看,我们前面说了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要满足四个条件,我们一个一个去对。
(六)严格把控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评估
所以财政部每年要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是不是符合,设立的时候,我们是要求他符合的,那你做的时候如果不符合的,对不起,肯定是不合格的。
第二个是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比如五年像第六年,你还要再报,刚才前面说了,你要再报可以,要按照重新设立的要求,新设立的要求,这是全新的要求,政策是不是调整?
第三个方面是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者需要调整取消。目标实现了,实际上它就不存在了。目标实现了,专项转移支付可能就不需要存在了。目标实现到什么程度?专项转移支付可能就要做对应的一些调整。
第四点是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钱怎么花?花得合理不合理,是不是干预的市场竞争作用?
第五个方面,我们刚才说了,设立项目后面有资金管理办法,没有资金管理办法,钱就不能花的,所以评估的时候要看是否按照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那当然我们前面说了,限期要求制定,如果你没有资金管理办法,钱是不能分配的,如果限期你没有制定,规定三个月内你必须制定好,如果你没有制定,对不起,这个钱是要回收的。
(七)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一类是刚才我们说了评估,那财政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的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如果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这本来就是一个进入的门槛,你门槛都不能达到,肯定要取消的。第二个是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也要取消。第三个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如果原来不能调节你这个存在的必要性,后面是它能够调节的,也应该取消掉。市场如果逐步调节的,按照一定是实施期限,实行退拨政策,到期予以取消。第四类是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因为花钱是要看技校的,根据绩效做对应的调整。第五类委托类专项具备由中央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委托类刚才说了,中央委托地方去做,为什么委托地方去做呢?地方做的效率可能比中央要高,但是如果条件已经具备,中央可以直接实施,而且条件不差,效率不低,不低于地方的,像这种情况就可以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中央直接支出了,中央直接实施条件了,那地方就不必要了。第六类是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七类是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发现雷同,资金管理方式先进的要予以整合。比如同样的一个目标,可能就没必要设一个A、B、C,设上几个,一个就可以了,也便于管理。
(八)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预算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要做好它,很重要的一个预算要编制好。按照现在的规定,财政部应该每年6月15号之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规定。这里面这一些要规定具体的要求和报送期限,专项转移支付实行的是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因为我们现在通常讲的预算是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是一个滚动预算,是中期,在国际上来说是3年到5年,我们现在是要求编3年的,比如说这个宣传项目,这3年有什么项目?今年2016年,我们可能就要编,就是2016年的这部分我们可能就要2016、2017、2018这三年。2016年我们要编2017、2018、2019。那么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这里面要求,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3年滚动规划。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委托类的专项中央应该做安排,不得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本来中央的事情,你不能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所以共担类的专项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各自分摊对应的比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它本身属于地方事权,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的幅度。这个规定,它就服从于我们说要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的要求,因为你如果专项高的话,那就没办法一般性的再往上搞了,所以这边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跨省的项目,以及外部的重点项目,你中间做的就是最重要的事情,所以要国家重点项目。然后跨省级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一般不编列,属于中央本级的支出,如果中央是本级自己实施的话,那是列入本级支出了,没必要,这个里面就多此一举。
(九)提高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效率与绩效
然后关于这方面的预算的编制,有一些时间的要求,具体的我们就不说了。专项转移支付它的管理,很多一系列的程序,我们讲有资金管理的办法一定要制定,然后,我们要资金申报审核分配,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一些规定,具体的要求,在做实际工作的时候可以去看这些办法,还有看这相关的一些配套的一些规定。但是我们了解一些,比如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它的分配的办法是有好处的,有利于这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效率的提高。比如说你符合条件,那你该争取的就要去争取的;不符合条件,争取也没有用的。有利于去了解中央的一些政策意图。
比如说我们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我们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因素法,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权重标准怎么制定,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的这样一个方法。项目法是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中央向省级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以因素法为主,涉及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除外。就是说因素、项目相结合。这个分配的方面还有一些其他的具体规定,还有资金的下达拨付和使用,在这个办法里面也做了一些很具体的一些规定。专项,我们一再强调,专项转移支付不是不能有,而是它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一样,都非常强调绩效管理。我们要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建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怎么提高效益?要逐步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除了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以外,社会监督也非常的重要。绩效要监控,重点监控一些比如说,这个目标是不是符合既定的目标要求,还要做一些中期绩效评价等等一些其他的工作,反正所有的目标都指向财政预算绩效的提高。做这个事情的话,最后你没做到怎么办?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要监督检查,还有一个责任追究。
专项这一块,比如说有些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处了,同级财政部门收回。中央查处了,由审计负责追回,并及时上交中央财政,这里面很多是要有责任的,对应的一些责任的规定。因为这个专项转移支付很复杂,不仅是中央对地方的,其实地方下面也还有一些具体的。比如说,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这个就是说,我们讲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地方在对地方的,所以中央与地方这个转移支付其实都有的,但是地方在做的时候可以参照中央的来做,当然各地情况可能不太一样,我们可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来做事情。
七、结论
转移支付的问题相当的复杂,涉及的内容很多,我们现在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的这个阶段,我们是一个大国,大国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跟其那些小的国家,面积比较小的国家情况,没那么复杂的国家相比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建立多级财产,要分级财政,所有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建立分级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的财政管理体制我们现在很困难的一个事情就是,要做好事权的划分工作,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因为这个改革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其实它更多的是一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甚至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个工作做好,我们转移支付制度才有更好的依托。
转移支付简单的说,就是钱从一级政府到另外一级政府的流动,为什么要这么流?跟事权很有关系,这中央的事权地方来做,中央就要给钱;地方的事权符合特定条件,中央给它支持,中央是要给钱的。如果是地方的事权,有不符合中央给钱的条件,那地方的事情就不会有转移支付了。
我们讲转移支付结构的优化,就是要让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都有各自存在的空间。一般转移支付地方更灵活一点,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安排财政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能够体现中央政策的目标要求,有利于中央政策目标的实现。作为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来说,非常的重要。现实当中,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是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的,而不是取消专项转移支付,这点要特别清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一个好的专项支付这样一个结构。因为结构这个问题讲的是转移支付内部的问题。当然在这之前,我们还要去分析转移支付的规模有多大,所以它首先是一个总量的问题,比如说地方支出多少要靠自己,多少要靠中央,这首先解决这个总量问题。
在总量问题解决之后,接着我们来看,这个总量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的?我们现在讲一般转移支付应该规模多大,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最大,未来税收返还怎么处理?税收返还未来如何取消的话,它应该跟一般性转移支付结合起来。他不可能说,因为它已经构成了地方实际的这种财力,不可能一取消了事的。但是因为它跟一般性转移支付类似,没有规定具体的用途,所以应该要融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但是融入的过程怎么个融入,才能够减少改革的震荡,这都需要去考虑的。
关于转移支付结构的优化问题,关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问题,它不是孤立的,它需要跟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结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