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自查报告(精选8篇)_入河排污口自查报告

2022-06-22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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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排污口规范

关于印发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三县四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全面推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对原《芜湖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此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实施.附件: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2007年7月4日修订)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芜湖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于2007年7月4日进行重新修订)

一、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2)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由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排污单位共同确定排放口或采样口整治方案。

(3)建立健全排放口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4)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立点距排放口、采样口在l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挂平面式,无建筑物的树立式,标志牌上缘应距地面2米。大型固废堆放场按方位设4个标志牌,中型堆放场设2—3个标志牌,小型的设1个标志牌。废气标志牌设在取样口附近。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含有酚、氰等有毒有害污水或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或有害可溶性剧毒等危险废物的挂警告式,其它挂提示式标志牌。

(5)全市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环保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臵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污水排放口的整治(1)凡厂区作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放单位,排放口数量原则上只有一个,最多不超过二个,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二个的,应报经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2)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口一律设臵在车间外排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排放口在厂内及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O米处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连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排放口标志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以便于向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排放口一般使用混凝土砌起或用钢板、钢管焊制,内侧表面光滑平整。

(4)排放口必须是规则的形状(如矩形、圆形等),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臵和其它计量装臵,并使其在正常生产时排水深度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上,至少1.5倍;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阀门取样装臵。

(5)污水排放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l米,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

(6)化工行业雨水排放口必须符合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

3、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泄漏现象。(2)排气筒应设臵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位臵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重点管道,具体做到:

a、采样口设在距弯头、阀门和其它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上游方向3倍处。

b、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80毫米。当采集有毒或高温气体,且采样点处烟道处于加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引风装臵。

c、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断面面积划分,一般O.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拱形烟道分别按以上原则布点。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和收集装臵收集处理,并设采样点。

4、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臵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臵专用堆场,并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5、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应进行整治。(2)噪声排放口设在距厂界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

(3)整治中可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降噪处理措施,也可通过改变噪声源位臵,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在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臵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6、建立排放口档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放口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7—94和HJ/9—95分类、著录。

(1)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必须一致。

编号形式统一如下: 废水WS—ⅩⅩⅩⅩⅩ 废气FQ—ⅩⅩⅩⅩⅩ

噪 声ZS—ⅩⅩⅩⅩⅩ 固体废物GF—ⅩⅩⅩⅩⅩ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编号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确定。

(2)排放口管理档案必须包含《登记证》的内容,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臵、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二、验收办法

1、各排污单位排放口按规范整治后,整治单位应提交整治方案和工程图纸、污水管网图纸、排放口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排放口管理规定和芜湖市排放口调查表(可登陆芜湖环境在线www.daodoc.com下载表格)等有关资料。

2、市(县)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组按一口、一标、一证、一档的原则,填写《登记证》,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申请进行预验收。验收报告必须包含以下技术文件:

(1)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日程安排表

(2)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工程图纸和污水管网图纸

(3)芜湖市排放口调查表

(4)芜湖市排放口原始情况记载表(5)芜湖市排放口整治情况记载表(6)排放口标志牌设臵平面示意图

(7)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过程中下发的有关文件(8)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9)安徽省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整治单位印章

3、针对预验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后,申请市(县)环境保护局验收。

三、监督管理

1、排放口安装的图形标志和在线监控装臵等相关设施应作为环保设施,其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必须经常检查标志牌,发现外形损坏,污染或有变化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排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市、区、县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2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有限公司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 11

1.项目概况 1.1公司概况

---公司成立于-----年,是-----公司,其前身为-----公司。厂区位于----境内,距海口市----公里,距三亚市---公里,距东方市八所港----公里。公司注册资金----万元,总资产逾----亿元。公司股东共有---家,分别为----。

公司拥有独立的矿山,储量约---。公司年水泥生产能力----万吨,主厂区建有三条窑外分解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分别为一条2000T/D、一条2500T/D、一条5000T/D熟料线;公司配套建有-----余热发电站。

公司生产的“----”牌水泥是省重点保护的名优品牌,主要有三个品种,分别为PO42.5R、PO42.5低碱、PC32.5水泥。--。1.2--公司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生产车间的循环冷却系统采用静电水垢控制器及无阀过滤装置,除系统蒸发风吹损失和管网漏损外,冷却系统除垢废水外排---m3/d,经厂区外的---排入---河。

余热发电车间不直接产生废水,主要是汽轮发电机房的高温、高速运转设备需要的间接冷却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油类等,余热发电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d。这部分废水经隔油、沉淀等措施处理后,经厂区外的--排入---。

化验室等辅助生产废水主要是酸碱废水,废水排放量为---m3/d,经中和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SS、CODCr、BOD5、油类等,产生污水总量为---m3/d,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外的-,排放量为---m3/d。1.2.2污水处理情况

--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总投资约---万元,入河排污口位于---,系统设计处理量为---m3/h,共有两套设备,每套设备的处理量为---m3/h。该污水处理系统/ 11

设备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艺流程为(1)潜污泵根据调节池的液位浮球控制,高液位时启动,低液位时停止;(2)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水解酸化池进行水解酸化反应,把大分子的有机物分解为小分子的有机物,以利于下一步的好氧处理。(3)经过水解酸化后的污水流入一级接触氧化池进行好氧处理。经一级处理后的污水进入缺氧池进行缺氧反应,进一步降低污水中的氨氮及磷。(4)缺氧池出来的水再经二级生物接触氧化池进行进一步的好氧处理,处理后的水流至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达标排放,污泥部分回流至水触酸化池,部分回到污泥池,污泥池的多余污泥定期用吸粪车外运。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情况 2.1论证规模

本次编制《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污水排放量为---m3/d的设计处理能力作为论证规模。2.2论证范围

-公司仅有一处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且排放量很小(约为---75 m3/s),仅为----多年平均流量为---m3/s 的0.4%,因此排入---河-陂下游河段后,对水功能区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根据《----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公司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量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采用明沟外排,进入厂区外排水沟。因此,本工程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即排污井,排入-陂下游河段,排污口设置位置合理、可行。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采用重力排放方式。4.水域管理要求及排取水现状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海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水功能区划河段总长-km,共划分---个/ 11

一级水功能区,其中保留区1 个,保护区3 个,开发利用区5 个。

本工程主要涉及---中游乐东~东方开发利用区和---江开发利用区,二级区划功能分别为---大广坝~---农业、景观娱乐用水区和-饮用、工农业用水区,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工程取水用于-公司取水工程的生产、生活使用。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确保昌化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4.2水域纳污能力

处理后的污水排水量为---4m3/ d 即----m3/s。

4.3取排水现状

-公司取水点有两处,即----段,总取水量为----万m3。入河排污口有1个,排污系统设计处理量为----m3/h。5.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5.1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 5.1.1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

运行期所处河段属水功能开发利用区,即---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石碌河昌江饮用、工农业用水区),可以接纳运行期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采用明沟外排,进入厂区外---河。退水总量为645m3/d。本工程设一处统一的入河排污口,退水是达标排放且排放量很小为0.0075 m3/s,仅为----河多年平均流量为1.8 m3/s 的0.4%,因此,排入---河水尾水陂下游河段后,对水功能区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5.1.2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

----公司取水工程退水口所处河段属水功能开发利用区,即一级水功能区为石碌河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石碌河昌江饮用及工农业用水区。由于本工程项目完成,工业生产废水大部分回用,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 11

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排污井外排至----河。雨水则经雨水明沟外排到厂区外的---河,最后流入---河。由于处理后的污水排水量小,仅----m3/ d 即----因此,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小。5.2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根据《海南省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叉河园区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分析知:大广坝1955 年~2006 年坝址出库水量加上大广坝—戈枕区间的来水量,经旬调节计算,扣除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后,得到戈枕坝址多年平均出库流量为80.9m3/s,其中最低旬坝址出库流量为9.83m3/s。51年合计2016 个旬中,有2005 个旬戈枕坝址来水量能满足河道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保证率为99.45%,缺水旬份数占总旬数0.55%;戈枕水库生态用水量基本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海南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生态流量12.7m3/s,其中大广坝11.2m3/s,戈枕区间1.5m3/s。因此,该项目取水对生态用水基本没有影响。当上游来水量大于生态需水量时,--水库的最小下泄流量为12.7m3/s;当上游来水量小于生态需水量时,---水库的最小下泄流量等于上游来水量。因此,不会对---江下游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为12.7m3/s,----支流石碌河石碌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为0.96m3/s,加上戈枕水库、---水库以下至玉雄村昌化江下游区间集雨面积约600km2 的区间来水,东方市玉雄水源地取水口最小来水量大于14.0m3/s,远大于东方市玉雄水源地取水10 万m3/ d 即1.16m3/s 的要求,因此,也不会对东方市玉雄河段的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为1.0m3/s,----区生活及生产退水回归河道水量约3 万m3/ d 即0.347 m3/s,本项目在水尾水陂取水仅0.145 万m3/ d 即0.0167 m3/s,因此,项目取水不会对------陂下游河段的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11

5.3污水排放事故环境风险分析 5.3.1风险分析

通过对-----公司所选用的工艺及工程设施的分析,污水排放事故风险的类型主要是污水处理系统在非正常运行状况时可能发生的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胀及恶臭物质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存在于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备两大系统。5.3.2污水事故排放的影响评价

污水处理系统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原污水如果直接排放到---河、进入----河,将使下游水体受到污染,对----河的水质造成较明显的影响,对水生环境影响较大。

5.3.3污水事故排放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防范污水事故排放的具体措施主要有: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设施尽可能采用先进、优质产品,并具有较高的自控水平,实现故障设备自动报警;对所有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电力供应系统采用双备份;工作人员一律实现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运行过程严格检测水温、pH值等重要指标,维持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污泥膨胀、污泥解体。

为防范污水事故排放的发生和应急处理,本报告提出建议: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污水处理系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排放应急预案,并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6.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方影响分析

----公司水泥厂运行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采用明沟外排,进入厂区外排水沟进入---河。本工程设有入河排污口一处,由于退水是达标排放且排放量较小,因此,不会对第三者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11

7污水处理设施及处理效果分析 7.1主要污水处理设施 7.1.1污水处理设施

本工程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采用SMD地埋式污水生物处理装置,主要组成为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一级接触氧化池、缺氧池、二级氧化接触池、沉淀池、鼓风机、污泥泵、电控系统等。工艺流程为:

7.1.2污水收集系统

排污管为DN300铸铁管,主要区域为办公楼、机修及电修车间、生料制备车间、熟料煅烧车间、水泥包装车间,最终汇入----公司入河排污口,管网基本上是地埋网状分布敷设,总长度约15km。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充分利用地势,各区域的污水基本上能重力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7.2本工程设计进水水质指标

根据《2015年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对昌化江水质的评价:昌化江干流及支/ 11

流所有监测河段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见图2-5),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为了解昌化江戈枕水库和石碌河水尾水陂取水口的水质现状,本次委托罗牛山莱茵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对石碌河水尾水陂取水口、昌化江戈枕水库取水口进行采样监测分析,监测结果(见表2-

3、表2-4)显示二处取水口水质都符合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

7.3本工程处理后退水水质指标

2016 年7 月26 日罗牛山莱茵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对---公司水/ 11

泥厂污水处理站外排污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见表6-1)表明各项指标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7.4污水处理效果分析

总体上讲,戈枕水库、水尾水陂水质良好,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能满足生产用水要求。污水处理排放的污水做到达标排放。8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8.1排水规模的适合性分析

公司生产运行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生产废水排放量约为===m3/d,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m3/d,本工程设计排污处理量为---m3/d是合适的。8.2达标排放符合性分析

本工程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采用SMD地埋式污水生物处理装置,经处理的尾水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污尾水的特征污染物浓度为COD≤28mg/L、BOD5≤4.6mg/L、SS≤86.5mg/L、NH3-N≤8.6mg/L,满足规定要求。经分析计算,本工程的废污水排放总量在其纳污能力范围内,不改变---河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级别。

8.3排污口位置合理性分析

--公司的入河排污口位于一二线旁,属厂区最低洼处,经度(准确到″):----纬度(准确到″):-----,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充分利用地势,各区域的污水基本上能重力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排污处理量为360m3/d,排入---河水尾水陂下游河段,区间无其它取用水户,对水功能区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排污口位置设置符合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位置基本合理。8.4水功能区管理合理性分析

本工程达标排放工况时,排污尾水进入石碌河后其主要控制指标(COD、NH3-N)/ 11

均能够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没有改变功能区的使用功能,也不会对相邻功能区产生影响。该排污口的设置满足石碌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公司入河排污口所处河段属水功能开发利用区,即一级水功能区为----河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为----饮用及工农业用水区。本工程项目完成,工业生产废水大部分回用,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排污井外排至---河。雨水则经雨水明沟外排到厂区外的---河,最后流入---河。由于处理后的污水排水量小,仅---m3/ d 即---m3/s,因此本工程尾水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纳污。8.5排污口对汉江河势的影响分析

---公司生产运行期间产生的污水排放量约为----m3/d,污水总排量较少。本工程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采用SMD地埋式污水生物处理装置,经处理的尾水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不会改变---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级别。本工程排水通过南抱河进入---河,达标排放且流量较小,对----河河势稳定性、水流形态产生的影响很小,不会对河段河势变化产生明显不利影响。9结论

对---公司水泥厂污水处理站外排污水进行监测,不同工况下主要控制指标(COD、NH3-N)浓度达标。工程达标排放工况时,岸边水域基本不产生超标水域,本工程对---河水体产生的不良影响较轻微,对----河水生生物、河势演变、第三者合法权益等不会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但不达标排放工况时,对水功能区水质则有明显影响。

-----公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合理,但必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尾水达标排放。同时要切实做好石碌河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废污水排放指标控制,实施排污口水质在线监测、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 11

第3篇:排污口整治方案11

排污口整治方案

针对《民和县环保局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封堵拆除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公司现有河道排污口需作以下改造:

1:公司现有排污口为厨房、宿舍、厕所3个生活污水排污口,锅炉排污,辅助车间下水,污水处理、生产车间污水4个工业污水排污口。2:需将3个生活污水排放口合并至厨房排污口,需新铺设管道80m(Ø150mm),在河道新修堤坝与厂区围墙之间按《整治方案》的要求设置一段明渠(长1.2m×宽0.50m×高1.30m),待人行道敷设时上部加盖活动盖板。

3:需将4个工业污水口合并至生产车间污水排污口,需铺设管道77m(Ø150mm).合并后的管道至河道排放口之间按《整治方案》的需求设置一段明渠(长1.2m×宽0.50m×高2.6m),待人行道敷设时上部加盖活动盖板。

4:需挖管槽埋沟铺设管道,生活污水管80m,深1.5m,工业污水管77m,深2.6m.铺设完备后回填。

5:在排放口按照《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要求》设置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两个排放口标志牌。

青海民和威思顿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14日

第4篇:入河排污口布局

2.入河排污口布局 布局方案 禁止水域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 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 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

其它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限制水域

除了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之外,其他水域均为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 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 一般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限制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严格限制水域

省界缓冲区等矛盾突出水域

禁止区水域联系密切的上游相邻功能区和支流 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大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等

禁止区水域以外的其他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 规划期有保护意义水域:从长远考虑仍具有保护意义的湖泊、水库等水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

一般限制水域

除禁止设置和严格限制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划定为一般限制区。该区域原则上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采取以老代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以不增加污染物入河量为控制目标。

3.入河排污口整治

• 基本要求

以功能区水质保护为目的,应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回用优先、集中处理、搬迁归并、调整入河方式等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原则上禁止区水域所有的排污口均需整治,逐个调查入河排污口,研究提出明确的整治途径

2、对限制区水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分阶段整治方案

整治措施

生态净化工程: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综合考虑选择生态净化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适用对象:  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废污水;  合流制截留式排水系统的排水等;  其他适宜生态净化工程的。

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

入河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应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必要的合并与调整。

 在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接水范围内的入河

排污口应并入污水处理厂管网;

 截污导流一般采取将入河

排污口延伸至下游水功能区,或延伸至下游与其它入河排

污口归并等形式。

污水处理回用工程

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包括厂内循环回用和厂外回用两个部分,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尾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厂外中水回用。

 不具备污水入管网条件的远离城市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 对于未按有关要求建设中水处理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区域,应提出包括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等限制措施。

关闭或搬迁排污单位工程: 对于排污量大、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具有显著影响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无法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

应在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分解方案,综合考虑河道管理、岸线规划等要求,研究提出包括排污口净化生态工程、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和企业关迁等措施的主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

第5篇: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一、监测程序

1、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在接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2、实施监测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需在入河排污口排水处采集,涉及到水功能区或敏感目标以及有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的,相应的应采集河道内的样品。采集和测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监测单位应填写验收监测表。

4、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单位完成验收监测时,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二、监测因子

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真实排污情况,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五、评价标准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功能区水质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

六、监测报告的编写

1、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的采样点位,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的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6篇: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我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 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 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江河、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市水利局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0000000镇入河排污口

0000000镇入河排污口

排查情况汇报

一、河道及入河排污口总体排查概况

(一)河道基本状况

1.汾河从堤村乡杨洼庄村入境,在甘亭镇天井村出境,境内流程45.8公里,流经堤村、赵城、辛村、大槐树、甘亭5个乡镇54个村庄。

流经我镇13个村(上纪落村、下纪落村、北玉村、南玉村、苗村村、南官庄村、贾村、常

二、常

三、北营村、南营村、左北村、左南村),总计14.1公里。

2.洪安涧河是汾河一级支流,发源于古县、沁源和安泽交界处的太岳山,在苏堡镇南铁沟村入境,在0000000北营村西流入汾河,县境内流域面积238平方公里,流程21.9公里。涧河多年平均流量1.98立方米/秒,最大洪峰流量1690立方米/秒。

流经00000009个村(李堡村、城东村、梗壁村、涧桥村、庄园村、秦壁村、姚庄村、常青五村、北营村),总计8.5公里。

3.广胜寺涧河是汾河的一级支流,为季节性河流,又名南大涧,下游称漠河。发源于明姜镇井子峪村,在0000000南官庄村村东与石姑姑涧河汇合后汇入汾河,全长21公里。流域总面积为152.5平方公里,主河道总长21公里。平均纵坡12.6‰。

流经明姜、广胜寺、大槐树3各乡镇20个村,流经00000005个村(永一堡村、东永一村、南磨村、北官庄村、南官庄村),总计6.6公里。

4.石姑姑涧河是汾河的二级支流、广胜寺涧河的一级支流,为季节性河流。发源于苏堡镇侯家庵一带,在0000000窑上村、南官庄村村东注入广胜涧河,河道总长度为27公里,流域面积135平方公里,河床糙率约为0.03,最大洪峰流量68立方米/秒。

流经00000009个村(东周壁村、南周壁村、北周壁村、东冯堡村、西冯堡村、辛堡村、弯里村、南磨村、南官庄村),总计4.7公里。

(二)排查组成人员、实施步骤、方法、时间 1.排查组成人员:

组长: 成员: 2.实施步骤:

现场查看排污情况、进行详细的定位记录。及时汇总排污口的详细资料及时上报领导。3.排查时间

结合河长制工作台账,在日常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要求对流域内排污口进一步核实其排污情况。做到无死角、无遗漏。4.排查方法

我们发放了《全面推进河长制》宣传彩页;出台了《0000000关于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镇总计有40个入河口,其中5个排污口。35个入河口为雨水口以及退水口,5个排污口目前已上报县河长办,我们将配合上级部门对排污口进行处置。

(一)对排污口的管理建议:

1.加强巡查,摸清底数,完善台账记录; 2.动态监测,科学指导,完善设施设备; 3.雨污分离,截污入网,完善污水管网建设; 4.与相关单位协调,严格执法;

(二)对入河排污口监管的具体要求或意见:

环保部门对污水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根据排污标准进行处理;

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8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第七条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

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 排放口立标要求

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的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第十条 市环保局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应配套使用。登记证的一览表中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 X X X X X X 噪声 ZS X X X X X X

废气 FQ X 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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