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问责情形自查报告(精选6篇)_自查报告干部问责

2022-06-27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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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六种问责情形 自查自纠

六种问责情形 自查自纠

我们每个党员也要利用召开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员大会,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对照六种问责情形,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从实履职尽责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六种问责情形汇报如下:

一、“党的领导弱化”方面。解决服从党的领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现象在你莲湖公园支部没有出现,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行政领导之间,党组织处于领导地位。支委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在支部各种会议中运用良好。作为一名支委,我在分管工作中坚决贯彻中省市和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没有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园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现象的发生。

二、“党的建设缺失”方面。莲湖公园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我作为一名支委,“三会一课”都积极参加,还认真准备给全园党员讲授党史课一次。在日常的党内政治生活都按照组织要求正常参加,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也严格遵守相关任用规定。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我觉的从严治党是一项政治责任。关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切实增强了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作为党员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履行落实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纪检委员不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支部的主体责任中,更要落实到全面工作中去。我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问题的发生。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方面。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从没有发生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没有公开发表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在莲湖公园工作期间,积极参加重大活动、会议、支部组织学习,遵守请消假规定,能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问题。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方面。我在支部担任纪检委员以来,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支部学习计划,加强党风教育,使每个党员都明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我在日常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不仅把公园的业务工作做好,也重视工作、生活中的腐败苗头,防微杜渐,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党员,不能给党抹黑。

六、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能认真对待分管的工作,及时提醒下属科室,按规章制度工作,发现工作中的出现问题苗头,能及时的给予纠正。时时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振精气神,坚决杜绝慵懒散现象。

第2篇: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 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7种

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 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 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 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 复。

据新华社

■ 背景

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多数党内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

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 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案例解读5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

【案例】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党的建设缺失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 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 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案例】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 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 党委书记并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据新华社

焦点1:问谁责?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 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 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 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 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 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 性很强。”

焦点2:哪些问题会被问责?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

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部规定确定了7种问责情 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相 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 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10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河北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

焦点3:怎么问责?

“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

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7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 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 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

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

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时间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部规定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 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 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第3篇:中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种问责方式活动za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种问责情形种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律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 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字,共计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种问责方式规范为种

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条,包括追求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 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要求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要求中,共有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在实践中经常使用。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要求,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要求,对引 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要求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要求。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进程安排,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要求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 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律法规中有关问责要求相互衔接。党内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要求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 复。

据新华社 ■ 背景

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月底,全国共对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现有余部党内法律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部,但多数党内法律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年月,《中央党内法律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要求》,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梦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要求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决定

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律法规要求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 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我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充分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案例解读问责情形】

党的领导弱化

【案例】年月,中央纪委通报了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党的建设缺失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 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要求,花费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要求精神不严格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 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案例】万元、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 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 党委书记并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据新华社 焦点:问谁责?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律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要求》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 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 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要求“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月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要求: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 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要求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 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 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 性很强。”

焦点:哪些问题会被问责?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

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年月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要求》。该部要求确定了种问责情 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年的暂行要求相 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 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河北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焦点:怎么问责?

“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 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要求中的问责方式 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要求,对严重违犯党纪 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要求“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要求

近年来,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进度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年月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要求》,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要求。该部要求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 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要求》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要求,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要求。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 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若干要求(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要求(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第4篇:襄阳41种情形将被问责

41种问责情形

一、执行力不强政令不畅:

1.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3.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工作绩效平庸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依法受理的;对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的;

6.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查禁不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或不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7.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利益: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2.对已明令取消、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取消、不合并;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备案事项变相审批的;

3.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4.在各项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无偿服务变相收费,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5.违法对企业实施检查,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或者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6.违反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摊派财物,或者强迫企业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检验、检测等服务的;

7.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8.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9.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获利;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加入行业协会,或者指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为其服务的; 10.不认真履行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以致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生违法违规操作的;

11.违反规定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扣证、罚款的;

12.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不讲诚信,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13.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三强”(强装、强卸、强揽)和“三霸”(沙霸、石霸、砖霸)等欺行霸市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

1.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的;

3.截留、挪用、克扣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的;

4.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的; 5.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纪律不严作风涣散:

1.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或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贻误工作的;

5.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6.“带彩”打牌的; 7.违反规定搞迎来送往的;

8.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非法敛财的;

9.擅自驾驶公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不良影响的;

10.生活情趣不雅,违规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以及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行政效能低下: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超过办理承诺时限的;

3.对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做到“应进必进”或授权不到位,导致服务中心窗口和部门内设机构“两头受理”的;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市重点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联审联办”、“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的;

4.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不按时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不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5篇:支部问责自查报告

党支部治庸问责自查报告

按照委党的统一部署,支部在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中,紧密结合支部工作的实际,组织支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省直机关及学院治庸问责工作会议精。在自学和集体理论学习中,经过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处理不当,由于业务工作忙,影响了集中学习的效果,业余时间自觉学习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表现在对治庸问责活动发意义的理解上还不够深透。有时还存在只知道为学习而学习,只知道提高技能忽略了武装思想,工作上有时还存在“畏难怕烦”的情绪,只知道埋头苦干忽略了用心思考。

二是学习笔记和体会文章缺乏见解,个人观点不够鲜明。无论是在自学和集体组织的学习中,不同程度存在虽然笔记记得不少,但照书摘抄得多,个人自主理解体会得少,照搬资料多的现象。

三是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开展治庸问责活动,是关系到全体党员、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一项伟大工程,需要全体党员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才能取得全部的胜利,但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个人仅是一名普通党员,关系不到党的执政大局的模糊认识,没有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治庸问责的全部内涵的意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行动较慢。

下一步要从薄弱环节抓起,认真进行整改,着力加强三风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服务质量,促进学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学习科学理论,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真学、真会、真信、真用。学会用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立场、方法去分析、判断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将远大理想和岗位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在本职岗位上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正确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正确掌握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增加做好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党和国家高职教育发展的忠实推动者。

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自身本领,在工作业绩上保持先进性。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紧跟高职发展的新趋势,学习和掌握新技能,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努力成为高职教育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文明新风。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同事、同志之间相处团结友爱,平等互助。自觉抵御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勇于同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积极投身教育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带头建设和传播先进文化。

四、要改进工作作风,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学生服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进一步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6篇:问责自查整改报告

问责自查自律作风整改提高报告

李廷君

为了认真落实公司开展的“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司相关的制度、原则,对自己的业务学习、纪律作风、敬业精神、工作能力等方面从思想深处进行自我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自己整改提高的目标和确定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学习方面

1、作为公司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没有“钻”劲和“挤”劲抓紧点滴时间用于学习深造,致使自己的理论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的不够快。

2、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没有落实到位,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及“现学现用”,不注重业务知识全面的、系统的学习和积累。

3、学习上存在自满情绪,不注重更新知识,遇上处理具体事情时,往往是凭主观臆断和经验去分析情况、处理问题,造成工作效率低下、被动。

(二)工作作风方面

1、工作思路狭窄,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作中有时满足于得过且过。这对于一个从事后勤行政管理人员来说是很不可取的。

2、日常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在日常工作中观念较差,在对内部安全管理监督上只满足于不出事就行。

(三)纪律作风方面

纪律作风不够扎实,有时对自己要求不严,在公司开展的文体活动方面不能够积极参与,“懒”和“散”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思想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把业务理论知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即使学了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收获甚小,影响了自身业务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2、作为公司后勤行政管理人员的宗旨观念有所淡化。认为自己的工作已经很努力了,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有时便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

3、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工作中有依赖思想,满足于自身的知识和经验。

三、整改措施

随着公司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也更加增强了改正错误、改正缺点,提高本人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提高:

1、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民爆行业的规程规范以及相关的技术理论知识,给自己“充电加油”,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

2、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工作特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克服消极思想、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软、懒、散”行为,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对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难点疑点,认真地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3、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当代神威人的宗旨。作为神威公司的一位员工,我们应感到自豪和骄傲,这是因为,我们有一位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领军人;有一支精干的领导班子;企业的经营形势好了,我们的腰包鼓了;所以,我们要爱护神威,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大家庭。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为企业多出主意、想办法、忠心耿耿。二是对待工作要重实际、干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三是要创造性地工作,大胆地投身到生产实践中去,在工作中决不墨守陈规、固步自封,从实际出发,不断地钻研学习民爆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为公司的发展多做贡献。

李廷君 201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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