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转移支付自查报告(精选5篇)_政法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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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推荐]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将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2篇: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4)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5)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6)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7)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8)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二)资金管理
1、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维修(护)须在政府指定车辆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护。
2、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新青区(局)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杜绝大额付现,当地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外地出具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须转账支付。
4、规范票据
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政法装备经费
区级财政每年在接到市级财政下发的政法装备采购计划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采购级次确定本区的采购计划。
一、省级和市级统一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省级或市级统一采购时,区级财政应督促政法部门及时编报当年政法专项设备采购计划并报上级批准,装备到货后及时验收登记,并将装备分配单及验收证明及时上报财政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二、区级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区级采购时,区级财政在接到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指标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政法部门编报采购计划
上报审批。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装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确定投标对象后,按照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待装备全部到货后,由政法和财政双方进行验收,并根据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2009年12月6日5
第3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队伍能力建设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第4篇:政府间转移支付调研报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若干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
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决定》还强调,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普遍做法和财政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94 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开启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历程,从总体上看,转移支付进一步优化了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的财政差异,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但在分税制改革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转移支付体系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色彩,距离财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转移支付的效率总体上还不高,总体设计有待改进,整体结构不尽合理,法制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转移支付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势在必行。
一、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包括上下之间的纵向转移和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实行转移支付的目的是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和增强中央政府的政治控制,其实质是一种财政补助。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具有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资金流动的双向性、制度管理的科学性、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法制性等特征,一般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财政分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在保留原体制补助、上解、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税收返还及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了现行中央对地方数额庞大、种类繁多的补助体系。据统计,2012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合计45361.68万元,比1994年的2390亿元增长了19倍,占当年地方公共财政支出总额的46%。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40233.64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1429.51亿元,占53.26%;专项转移支付18804.13亿元,占46.74%。近20年来,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强和制度机制的日趋完善,抑制了日趋扩大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及在运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已逐步显现出来,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困境:
(一)总体设计有待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设计中,仍具有过渡性性质,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
一是税收返还占据一定的比例。税收返还的设计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出发点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分享的特殊形式,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它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现行转移支付中相当一部分是起因于中央特定政策的出台,这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与宏观政策配套的转移支付种类不断增加,选取的计量因素也越来越多,有的因素之间效果相互抵消或重复计算,难以完全发挥转移支付的总体效果。
三是政府间转移支付设计基础不扎实。受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规范的影响,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性较弱,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参与其中,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中央事务大量交给地方管理,又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策目标不够清晰,一般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一般化,客观上不同程度干预了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
(二)整体结构不尽合理
一是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尚需调整。直到2011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才超过50%。且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项目虽具有均等化性质,但大多起因于推动中央
第5篇:转移接续自查报告
转移接续
转入转出流程:
1、符合转入政策的流动就业人员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缴费凭证》,带到新就业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2、新参保地开具《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出具《信息表》寄到新就业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根据《联系函》提供的信息将基金转入新就业参保地社保机构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和基金后,为参保人员办理相关的续接业务
其间办理的转移接续程序、流程完全符合政策要求,转移接续相关材料齐全,配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档,以便备查;并在整个转移接续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于两地社保机构业务量的问题和信件邮寄过程中的突发因素,也使得少部分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时间超出了45个工作日。
本地系统已经接入人社部转移接续平台,并能够正常使用,已经实现全程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