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修改与调整完善个人总结_规划设计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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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规定
一、基本农田
1、原则上不调整基本农田范围。确需调整的,优先通过调整多划基本农田方式解决。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可通过全省统筹平衡解决,确保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幅度不宜太大,5%比例。
严禁以调入零星分散低效耕地方式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连片优质耕地; 严禁调出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对用于宅基地建设,且非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块现状又非水田的基本农田,可予以调出;
认真开展补充耕地能力评估工作,查清可用于补充耕地的后备耕地资源,科学评估补充耕地能力,实行“以补定占”;
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调整前已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调出;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凡是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涉及的基本农田划入、划出,必须按要求做好核实举证、论证核定等工作,确保程序依法依规,调整有据可查;
新划入基本农田需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批前完成市县两级验收工作。
二、建设用地
1、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规模
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交通水利项目用地必须安排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因此导致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必须予以说明,并在文本中列明这类项目名称及用地面积;
在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规模已用完的情况下,尚未报批用地的交通水利项目,不应安排交通水利规模,可示意表达;
已批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红线内安排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能调出,另行安排交通规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说明,土地利用现状(2014年)为城乡建设用地的不到调整为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应对此作出说明。
2、未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优先安排上轮规划中办理审批且无法复垦的建设用地地块;
可从未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预留部分规模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留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方案经省厅批准后,按符合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开发园区
自贸区、自主创新区以及各类园区应全部划入允许建设区。
可调出各类开发园区内具有生态功能、不可建设的山体、水面等地块上的建设用地规模;
除穿越开发园区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外,开发园区内的其他道路需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4、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面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
允许建设区不要划成星星点点、零零碎碎,可以将农村居民点放在允许建设区外,允许建设区内可以有不符合规划的地块;
自贸区、自主创新区以及各类园区应全部划入允许建设区;
原则上不得将水田调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确需调入的,要确保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中的水田数量不增加。
5、有条件建设区
县(区)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的20%(允许建设区面积按照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把握)。
6、建设用地复垦区
建设用地复垦面积、比例不得增加; 已批用地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复垦区;
新调入的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应比调出地块更有利于复垦,且必须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旧区,需优先安排复垦;
建设用地复垦区调整范围不宜太大。
7、禁止建设区
不得减少禁止建设区面积;
禁止建设区涉及调整范围的,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衔接。
8、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一般要求
严禁借规划调整完善之机对正在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进行调整,严禁“规划跟着项目走”。
9、规划调整的15项指标(总量、增量、效率指标)(约束性、预期性指标)
1)耕地保有量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4)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5)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6)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7)建设用地总规模 8)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9)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 10)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11)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12)人均农村居民点 13)土地复垦任务 14)园地面积 15)林地面积 16)牧草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