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_个人总结的刑法笔记

2020-02-29 其他个人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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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 词 解 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 犯罪: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一般客体:是指一切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5、同类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6、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7、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8、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9、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10、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度。

13、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14、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15、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6、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7、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18、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9、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

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20、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2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2、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2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造成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4、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

25、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

26、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7、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

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28、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9、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30、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

31、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32、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3、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34、防伪限度: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

36、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7、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38、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39、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40、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41、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44、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45、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46、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47、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48、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49、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50、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51、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

52、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53、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3、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4、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5、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6、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8、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刑罚的消灭: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随犯罪人行驶具体的刑罚权。

10、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有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11、刑法的执行:指具有刑罚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行驶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2、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

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考研期间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在执行的制度。

13、战时缓刑:指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4、量刑情节: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内或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或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15、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6、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不正确的理解。

17、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实施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18、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9、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0、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的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的一种轻刑。

21、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赎罪,或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洞,又犯新

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的并罚原则以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方法。

22、减刑:一般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的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刑罚的制度。

23、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24、赦免: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25、大赦:指国家某一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26、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刑罚的制度。(国家主席行使)

27、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8、罪名: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指犯罪的本质特征或是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对具体的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制度。

30、刑法分则体系:指刑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确定的各种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犯罪,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有机体。

31、叙明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

3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简单的描述犯罪构成特征。

33、引证罪状: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

3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的构成特征需要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简 答

1、刑法特征: 使用范围: 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

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

(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保障性

(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

(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

2、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

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②——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

③——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

3、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

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 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

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

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

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

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

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

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

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 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

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

犯罪目的: 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

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

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 标准之一

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

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 相同之处:

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

区别主要是:

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

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

刑责

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

罪行处罚。

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罪数区分的意义:

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

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

17、刑罚目的表述

——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

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

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

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

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

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

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

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20、死刑的限制

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

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

21、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

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

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

22、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

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

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

23、数罪并罚原则:

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24、缓刑

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

法律后果: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5、减刑 条件: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③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来判刑的二分之一; 无期的,不能少于10年

26、假释

对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时间:有期执行了原判刑期满1/2,无期满10年 考验期:有期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的为10年 法律后果:

①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②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

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④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7、追诉时效期限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般情况: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①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②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③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8、刑罚消灭的主要原因:

(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受不能抵抗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29、一般缓刑与特殊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可以适用于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战时缓刑则适用于累犯以外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2)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无时间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一般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战时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一般缓刑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缓刑考验期;战时缓刑没有考验期,缓刑的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为无论缓刑是否被撤销,被宣告的罪行依然成立;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条件下,原判刑罚予以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罪与刑罚同时消灭。

30、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要件:

1、自动投案: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发怒子分子本人的意志。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核心要件)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的其他犯罪行为。

要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行为。

31、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要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2)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要件: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32、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偿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3、没收财产:

(1)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2)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3)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必须是正当的债务 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来偿还 必须有债权人请求

(4)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33、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5)刑罚是有特定机关制定的强制方法。(6)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34、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是由实施犯罪而产生的(3)刑事责任是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有犯罪人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35、犯罪集团的要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2)为共同犯罪而组成(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6、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3)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5)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6)事后通牒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

37、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积极中止:指需要作为的行驶才能构成的中止。

38、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为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39、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犯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前提条件: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在进行,即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防卫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对象条件: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40、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失较小权益的方法保全较大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

(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2)时机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3)主观条件:避险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合法权益或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4)限制条件: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危险(5)限度条件:紧急避险通常是牺牲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4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损害不同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了。

(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制止不法侵害必须是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即可。

刑法学分则

罪状: 简单罪状:具体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的,都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处„„..行了详细叙述的,都是叙明罪状;空白罪状:所谓空白罪状是指不直接叙述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法的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的特征,以外的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安全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需要掌握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煽动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而予于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认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为接受,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放假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四种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本罪是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伪劣产品尚未出售,货值金额达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但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于窝藏转移的,以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事前通某的,以共犯论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的,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要把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区分开,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2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所涉及到的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教大的行为1索取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2收受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经谋取到,均在所不问;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

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抗税罪:纳税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次序,又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依法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身体实施强制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对税务人员进行精神强制,使之无法履行税收职责;犯罪主体为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交纳税款。如果在抗税过程中因过失致使税务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数罪并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表现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的其他发票3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本罪只限于虚开的行为,不包括具体的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偷税,而虚开用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认定为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指刑法分则规定以他人死亡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过失犯罪,如犯过失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法条竟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视行为人主观有无过失,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方法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使行为自己或同伴得到性欲上的刺激或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强制猥亵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字,也可以是妇女),一般是男性;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其加重情节是:聚众或在公

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于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轰动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加重情节为:国家机关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行为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悲观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到达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即了,暴力手段是取得财物的手段),胁迫(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现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或其他方法(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2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但是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实施,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规定期限以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我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实施威胁手段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

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和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骗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待遇、地位、荣誉和玩弄女性等)的行为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下级国家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它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见法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或经手等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承包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受贿罪在中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索贿、受贿的都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指有形的金钱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

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

2、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主体范围。叛逃罪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使任何公民。

(2)客观方面不同。叛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活在境外叛逃;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可以实施本罪。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不同。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的性质;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分裂国家罪故意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为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与个人。

(2)客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将有危险的物质投放到食用或饮用的特定物品的行为,而且只要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的行为,而且是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有意排放有害物质,但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4、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两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

(2)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而后两者分别是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

5、重大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重大事故罪的主题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等的工作人员。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运输过程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只能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6、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5个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7、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是结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犯罪目的在于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占为己有,而后者是通过非法吸收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并非占为己有。

8、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广告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被欺骗的对象不同。虚假广告罪欺骗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而后者是特定单位或个人。

(3)行为方式的选择范围不同。前罪只能用虚假广告的方法实施,后罪可用任何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4)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是单位,后者只能是个人。

(5)犯罪目的的具体内容不同。前罪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后罪则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9、强奸罪,应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严重(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甚至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事实强奸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10、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2)行为实施过程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满足性欲行为中不包括要求性交的行为,后者则是以实施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的。(3)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

1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或是除勒索钱财或出卖为目的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罪则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一般既有绑架行为,又有勒索财物的行为,剥夺自由是绑架的当然后果,后罪一般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3)客体不同。前罪即存在复杂客体,也存在简单客体,后者只是简单客体。

12、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前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后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是除勒索财务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2)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的对象是任何人。

(3)客观不完全相同。前罪只是单一客体,而后罪既存在复杂客体,也存在简单客体。获取利益及方式不同。前罪是将妇女、儿童出卖获

取财物,后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是利害关系人或是有关机关要挟。

13、拐卖妇女、儿童的罪数问题:

(1)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因殴打,捆绑等过失 致人伤害,死人结果发生,应以本罪论处。

(2)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3)奸淫(包括强奸)被拐卖妇女或是诱骗、强迫其卖淫,应以本罪论处。

14、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的方法而诽谤不可能用暴力方法。(2)侮辱是公然实施的损害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但并不捏造事由,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并散布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的事实。

15、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1)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

(2)主观目的不同。前罪的主观目的的逼取口供,后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罪可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不采取暴力方式;而后罪只能是暴力方式。

(4)行为场合条件不同。前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罪既可以发生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中。

1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即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

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而绑架罪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6、抢劫罪中的8种法定加重情节:

(1)入室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是抢劫数额较大(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7、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抢夺财物,而抢劫罪采取暴力、胁迫或是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直接将财物抢走。

(3)携带“凶器”抢夺的,应按抢劫罪论处。

18、抢夺罪的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等物资的(3)一年内抢夺多次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19、侵占罪与植物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遗忘物、埋藏物。(2)职务侵占罪只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包括窃取、骗取、侵吞,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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