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现场监管人员工作总结(精选8篇)_银行监管员工作总结

2021-11-19 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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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交流

非现场监管工作交流

§

一、紧紧把握年度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

二、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异常变化,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

三、按照年度工作重点,作好重点和难点工作。

一、紧紧把握年度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一)根据省局强化不良资产监管,着力化解信用风险的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用社授信风险监测的通知》。要求各联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不良贷款、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大额贷款以及关联方交易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监测台账,建立了不良贷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大额贷款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对50万元以上存量不良贷款及新发生2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按月逐户逐笔监测,按季进行考核。下发了《关于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成2007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目标的通知》。将不良双降等目标进行了分解,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确保完成2007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目标。6月末,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40.3亿元,占比26.81%,余额和占比分别较年初下降5.27亿元,7.93个百分点,分别完成计划的72.84%和79.26%。其中环翠区联社不良贷款余额下降1.79亿元,占比下降12.26个百分点,分别完成全年下降计划的134.8%和122.6%。

(二)建立了分局与省联社威海办事处监管与经营分析会议制度的规则。进一步推动了监管与被监管的互动与交流,及时、全面掌握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加强监管政策传导。

一、紧紧把握年度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三)根据省局强化合规监管,增强审计稽核作用的要求,制定《信用社内部审计报告制度》。要求各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每2年要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对联社高管人员的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及日常专项审计报告上报分局,至6月末收到省联社威海办事处及环翠区联社审计报告6份,实现资源共享,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将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资料。

二、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异常变化,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

(一)通过参加联社贷审会发现环翠区联社继续向原超比例大户增加授信,并发生新的超比例授信。

(二)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2007年4月末环翠区联社不良贷款较年初变化较大。

(三)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票据业务发展迅猛。

(三)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票据业务发展迅猛。

票据业务超常增长潜在风险大。2007年6月末承兑汇票余额8.67亿元,比年初增加

5.62亿元,增长184%,贴现余额11.9亿元,比年初增加5.94亿元,增长99.7%。

三、按照年度工作重点,作好重点和难点问题。

信用社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拨备严重不足。

(一)年初在审慎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求各联社加大拨备的提取力度,制订长效的拨备达标规划,(二)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制定计划,至5月末未提取的环翠区联社,重申限制政策。

第2篇: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我行各机构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各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的各个工作岗位,分行设立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管理员、反洗钱情报人员、各营业网点也相应设立合规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均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并结合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将各项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年十月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韶农发银发〔##〕101号),该文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控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年一月,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韶农发银发〔##〕17号)、##年7月分行转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韶农发银发〔##〕92号)也对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分解。##年9月转发了《##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修订)》。##年11月总行下发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我行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通过农发行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各营业网点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各机构每半年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新开账户的客户,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各机构均能按要求大额现金监测,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监督情况。

我行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是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季度对各营业网点进行会计辅导检查同时对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分行内部审计部按年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全面评估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四)本季度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情况1、2012年1月8日前,各机构结合反洗钱系统生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对##年底存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显示,我行共有客户67家,其中一般关注1家,低风险66家。

2、2月20日前,我行按照反洗钱科要求,对我行##年反洗钱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初评我行##年反洗钱工作绩效得分为96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行。

3、2月27日,我行负责反洗钱工作副行长陈伟雄和反洗钱

部门负责人陈宛如在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参加全国反洗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视频会议)。

4、3月6日,人行反洗钱科对我行##年反洗钱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我行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反馈意见。

5、3月15日,我分行将派10名干部职工参加由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韶关市金融工作局、韶关银监分局联合举办韶关市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我行利用此次活动开展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3篇: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4]21号 2004年4月5日)

各银监局: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并将有关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上报银监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是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银监局应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规范、高效地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有效发挥非现场监管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

二、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履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职能。

三、各银监局应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明确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要求,制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和指导各行严格执行和落实,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监管信息要求应明确各类监管信息的具体内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和保密要求等,特别应对信息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各银监局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五、各银监局应充分利用定期走访、审慎会谈、即时询问、要求报送补充信息等手段,及时获取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信息。在利用各种非现场监管手段时,应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定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文书,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六、各银监局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规定,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分行别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不求面面俱到,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事实(典型案例)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围绕监管重点,真正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审慎的、全过程的综合性分析。

附件

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国家与转移风险。

第四条 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利益。

第五条 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应充分用于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进行整理,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有问题银行处置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发布明确的采集监管信息要求,并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就特定的重大事项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督促商业银行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牵头部门,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报告和被查商业银行的整改意见等现场检查信息应用于非现场监管分析。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商业银行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应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

确认和证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对重要事项的电话询问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格式参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应发出《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二),并可要求商业银行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走访商业银行应坚持双人走访的原则,走访结束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格式参见附件三)。

第三章 信息处理与分析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非现场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针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

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流动性状况等方面(分析要素参见附件

四、附件五)。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按季撰写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总体风险评价;

(二)商业银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撰写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揭示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商业银行,并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一)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商业银行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商业银行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

(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发送《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六)。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当作为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参考,对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作出提示。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在完成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后,应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慎监管会谈,讨论商业银行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在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授权、批准,监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商业银行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五章 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类信息、商业银行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商业银行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条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商业银行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监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上市银行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下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承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负责,独立做出监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第三十七条 为促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非现场监管工

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规程比照本办法施行。

第4篇:工作总结(银行监管)

工作总结(银行监管)

20xx年,我办在县委政府和xx银监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年初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风险、案防为重点,积极开展各项监管活动,有效地维护了辖内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金融和谐快速发展。

一、监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案件专项治理卓有成效。20xx年度,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发生任何经济案件。

2.内控管理得到加强。督促辖内构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内控有效性,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进一步健全。

3.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坚持依法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执法行为。

二、切实做好六个重点工作,力促银行业稳健运行

首先是扎实开展案防巡查工作。今年以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坚持每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案防巡查工作,通过调阅各行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日志和印章、密押、凭证使用保管登记簿等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0案件发生的案防工作目标。

其次是抓“双降”。年初以来,我办积极探索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采取分解降比任务、建立大额贷款报备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引导信贷投向、创新不良贷款处置办法等措施,有力地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如2月初,针对XX县农商行实际不良贷款占比高问题,约见该行领导班子集体谈话,通报了该行不良贷款情况,并对如何有效抓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提出了六条监管意见。

1、要高度关注大额贷款和社团贷款潜在风险,严格控新降旧,要把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对大额贷款要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2、要加强农商银行监审工作,加大对违规放贷人员追责力度,特别是对冒名贷款、弄虚作假、违章操作发放贷款的人员,无伦是谁,都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决不能姑息迁就。

3、要严格贷款操作规程,规范放贷行为,杜绝在发放贷款工作中吃、拿、卡、要行为,以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取得客户满意。

4、要树立典型,促“双降”工作有声有色,以激活全县农商行抓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责任感。

5、对确定的损失类贷款,且符合核销挂账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核呆挂账工作,以减少不良贷款的不合理因素,确保其真实性。

6、加大信贷有效投入力度,重点要围绕XX县县委政府工作中心,全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认真切实地把服务“三农”和风险防范工作做好。通过约见谈话形式,引起联社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抓不良贷款降幅工作,由于措施得力,清收不良贷款初见成效。

三是认真贯彻落有效的信贷政策,组织全县银行业深入企业、农村开展系列调研活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力支持“三农、双基双赢”和中小企业。一是坚持每季召开监管例会,通报各行发放贷款额度排名情况,并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支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意见;二是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金融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信贷政策措施;三是充实了XX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俱乐部,新增吸纳规模以上企业会员23家,推动各家银行加大了信贷投放力度的措施,得到会员企业的高度评价。促使各行加大了有效投入,取得了很好成效。

四是抓人本监管,严格市场准入。2013年,我们先后对我们先后对邮储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备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高管考核和谈话,共对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拟任高管人员7人,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为分局核准审批奠定了基础。

五是认真贯彻落实湖北银监局推行的三年实现“三个全覆盖”工作,重点推动农村金融服务转帐电话普及工作,止12月底,全县已按装转帐电话1137台,确保完成了全覆盖任务,为全县农村居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

六是认真开展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今年我办对非现场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按月按季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确保全年无差错。同时,积极完成分局下达对XX县农商行序时性、邮储银行贷款业务合规性、许可证等9个现场检查项目任务,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责成及时改正,为降低风险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三、夯基础,着力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我办继续将强化内部管理,把夯实基础工作作为提升监管水平的着力点。一是积极开展金融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活动,努力增加银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二是以人为本强素质。2013年,我们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围绕“思想正、业务精、会监管”的素质要求,扎实开展专业素质、法纪知识、业务创新等教育活动,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监管工作需要;三是围绕制度抓落实。我们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治办”的管理理念,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督办力度,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第5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

(二)报文头的填报

1、数据类别。是指该报文反映的反洗钱信息的类别,根据报表填报内容的不同分别以10个大写英文字母代替,具体为: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

2、数据来源。主要用于区分数据来源于“F-本机构发生数”,还是“Z-全系统合计数”。

3、年度。以“YYYY”格式填报,反映业务数据所属的年度。

4、金融机构类别代码。反洗钱监测中心为各金融机构总行编制的15位报告机构编码。

5、填报单位机构代码。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在“新增金融机构信息”中录入的机构代码,一般是报告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是由当地人民银行自行编制的代码。联网金融机构可从系统的“修改金融机构资料”界面中看到该“机构代码”。未联网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由当地人民银行告知。

6、零报告标志。如未发生报表所述事项,则选择“是”,除填写完整报文头的其他信息外,无需填写报文体的任何内容,包括“无”,但该报表仍需导入交互平台中

7、季度。指业务数据所属的季度,一季度填1,二季度填2,三季度填3,四季度填4。

8、填报日期。只能是“YYYYMMDD”,且只能是8位数。

9、填报单位名称、制表人、联系电话,按照常规格式填写即可。

(三)在填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外,还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标注。

(四)在填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

(五)在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还需要填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六)在填写《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外,还需填写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报表内单元格的内容有可能被其他报表引用,其物理地址不能改变,因此,请不要在报表的报文头、报文体的中间做插入、删除、合并行、列、单元格的行为,但单元格的大小可以改变。

四、指标解释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截至报告期仍在执行的由上级单位或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文件。在报送统计表时,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本单位反洗钱岗位设臵以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更新情况。

“反洗钱人员”项要求分别填写填报单位专、兼职人员人数。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活动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由机构本身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上级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或本业务条线部门,以及填报机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与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相互独立)开展的反洗钱审计活动,不包括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开展的自查工作。审计期限跨年度的,填报年度为审计工作开展年度。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1、此表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

2、报表中的勾稽关系(1)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数=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 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的合计数(2)重新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变更重要信息数+行为异常数+犯罪嫌疑人数+涉及可疑交易数+其他情形数

查实合计数=各项查实合计数

3、识别客户表

(1)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次性交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总数)。“总数”应大于“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关的”的各项值,总数与“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

(2)“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银办函„2007‟562号)。保险公司所填的“新客户”是指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保费为规定金额以上的客户。

(3)“一次性交易”指《身份识别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的业务。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4)“跨境汇兑”指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银办函„2007‟562号),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局函„2007‟674号)。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5)“通过代理行识别数”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由境外代理行代为识别的客户数。此项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6)“通过第三方识别数”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的客户数。

保险或基金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或基金,由银行来识别客户,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局函„2007‟674号)。

(7)“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当前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8)“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银发[2008]391号)。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银办函„2007‟562号)。

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

(9)“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人。

(10)“居民”是《国际收支手册》中所指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外国留学生、就医人员及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中工作的中国员工。

(11)非居民:因公或因私到中国旅行(不超过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因公或因私到外国旅行(超过一年)的中国旅游者;因工作的季节需要到中国工作后又回到国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外籍员工;在外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员工;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各级政府驻外的机构中工作的外国员工;在中国留学(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学生;在中国治病(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病人。

4、重新识别表

(1)“变更重要信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三十三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银办函„2007‟562号)。

(3)“涉及可疑交易”指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4)“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景: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5)“其中查实的”是指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与查证的问题一致的。例如:客户变更注册资本,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其属实的。

(6)“留存证件失效”是指截至报告期末,留存证件失效的存量数,“已更新数”是指报告期内更新失效证件的数量。“留存证件失效”数应大于或等于“已更新数”。

5、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1)该表所填报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包括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两类。

(2)客户身份可疑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3)若客户可疑的情况同时满足“身份可疑”和“交易行为”的情况,“客户身份可疑数”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可同时填写。

(五)《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一般通过人工报送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报告。

“当期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系统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且通过二次校验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份数(非笔数)。

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万美元”。

(六)《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其他机关”不含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洗钱,可不将有关情况填入“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一栏。

“协助内容”中不要出现具体的人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账户号码。名字可采用如“赵XX”,身份证号码采用“510102xxxxxxxx5511”的形式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的方式录入。

“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是指《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及的人民银行要求采取的临时冻结措施。

“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情况”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的可疑交易份数和金额。

五、其他说明

(一)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交互平台的“报表维护”功能,按照“报表种类”、“年度”、“季度”、“来源方式”、“零报表”和“状态”等要素查询报表报送情况。

(二)联网金融机构每次登陆交互平台时,应根据系统提示,尽快提交报表或修改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未通过的报表。

(三)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在接到人民银行补正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如遇异常情况,以人民银行通知为准。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6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

市场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银行间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对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所进行 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银行间市场业务主要是指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网下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商业银行柜台国债市场业务等。

第四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采集当地金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业

务开展情况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对金融机构的银行 间市场业务运行情况、管理水帄和风险状态等进行综合性识 别与评价,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以业务合规性和

业务风险监管为核心,通过对报表、报告的分析,对辖内金 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以 保障辖区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第六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分为信息收集、信 息分析和信息反馈三个阶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做好以下事项的备案工作: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备案;

(三)柜台国债营业网点名单备案;

(四)网下同业拆借情况备案;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员退出市场备案;

(六)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要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 送以下资料: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员银行间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 度监测表及分析(附表 1);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持债情况月度监测表及 分析(附表 2)

(三)金融机构网下拆借情况月报表及分析(附表 3);

(四)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情况季报表及分析(附表 4);

(五)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附 表 5);

(六)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为满足非现场监管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有权向辖内各级金融机构下发《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 管信息报送通知书》(见前项第五款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就

通知书中涉及到的银行间市场业务有关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人行提供银行间市 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所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 部应按照规定于月后日内将第六条有关情况及第七条中所

列报表、分析上报分行,上报的报表包括地区汇总表和机构 明细表。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对辖内金融机

构报送的银行间市场业务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定期形成非 现场监管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应对金融机构银行间市 场业务的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流动性状况、风险状况 以及内部控制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 季撰写辖区《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报告》,于季后日内上报分行(季度末月不再报单项业务分析)。并在季度

报告基础上形成年度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 1 月日前

报送分行。

民银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备的非现场 监管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要在负责金融市场管理工作的人 员中指定专人负责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

及改进意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金融 机构通报。相关金融机构要在通报发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 需要,人民银行可组织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第五章 监管职责与罚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辖区省级金融

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向全 省各级金融机构延伸。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金融机 构银行间市场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工作,并根据要求按时向上 级行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分支机构在履行银行间

市场业务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辖内违法金 融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商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应用文格式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反洗钱2014年度报告

商丘市人民银行:

我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反洗钱法,重点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宣传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预防两手抓,通过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扎实开展和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活动及举措,反洗钱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反洗钱工作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现将我单位2014年第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内控制度和机构建设与执行情况

我司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2014年10月公司成立之处就建立了以郭海芳总经理为组长,综合管理经理侯富华为副组长,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孟怡辰,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我司的反洗钱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总公司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钱管理规定》,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2014年公司各部门有效执行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要求,涵盖了各项业务管理中涉及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情况

我司建立了反洗钱的支持和保障系统,如反洗钱系统的建立,档案的管理等,在认真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的反洗钱交易,我司将及时上报系统,并建立反洗钱档案,完整记录可疑交易信息以方便日后审阅,保证反洗钱系统与反洗钱台帐登记信息一致。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情况

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公司反洗钱制度要求各部门、各中支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应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不能获得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必要身份证明时,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理赔、退保等客户关系管理方面也有着同样的审核要求。我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及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2014年我司未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

公司严格按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安全、准确、完整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未经批准手续不得调阅客户有关资料。

2014年我司未发生客户资料泄密情况。

(四)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截止到本年度末,我司不存在高风险客户,但对于高风险客户我司制定了相关的措施,做到及时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五)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

严格大额及可疑交易的审核与报告,严格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及标准。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标准和流程。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每日自动定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提取,各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定期对系统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筛选、分析、甄别和确认。对于系统无法量化的可疑交易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填报可疑交易信息情况表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进行手工录入系统。

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遵照制度要求认真识别及复核。截至报告日,未发现可疑交易。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2014年度,我司综合管理部对商丘中心支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参训人员累计12人次。主要针对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操作规范、各部门反洗钱责任、大额和可疑交易判断规则、反洗钱日常工作等方面展开宣导,倡导反洗钱的重要性。培训对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七)、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我司建立报送责任人制度。指定反洗钱复核岗,即报送责任人一名,指定反洗钱录入人员一名应当指定内设部门及设立反洗钱岗位,专门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明确反洗钱管理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被有效贯彻执行。积极配合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并将协助配合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机构。严格按照反洗钱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信息,并按时报送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3

报表等统计信息、数据报表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等资料。

二、2014年工作存在问题及2015年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涉及到的所有客户信息,在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识别能力都还有待大力提高。

2、本年度,我司第一次向郑州人行上报报表、汇报反洗钱情况,有待加强沟通和学习。

(二)、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1、2015年我司将通过开展一次户外反洗钱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我司的反洗钱作用,提高公民及客户的反洗钱意识,增强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防范有关洗钱风险的发生。同时,加强总部及分支机构间的反洗钱沟通和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司反洗钱工作的内部环境。

(1)宣传内容

①反洗钱“一法四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

②反洗钱基本常识:包括什么是洗钱;洗钱手段有哪些,重点关注期货市场洗钱有关手段;投资者反洗钱身份识别应具备的条件;投资者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如何开展;反洗钱监控系统操作等;

③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机构和个人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2)宣传时间

由我司自行安排在2014 年9或10月份进行宣传。

(3)宣传方式

①利用横幅进行宣传。内容借以反洗钱标语口号,“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等对社会公众普及宣传反洗钱有关知识,增强受众群体的反洗钱意识。

②宣传折页和板报。反洗钱宣传折页和板报应阐释有关反洗钱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折页应放置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方便客户取阅。

③开展柜面宣传。通过营业部场所影像宣传设备定时播放反洗钱有关内容,并在客户开户时向客户介绍有关反洗钱知识及法律法规。

2、分上下半年,对公司员工开展反洗钱有关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反洗钱专员的工作职责,增强员工防范洗钱意识。

(1)培训内容

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主要是反洗钱“一法四规”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今年计划将对《指引》的学习作为反洗钱培训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

(2)培训方式

培训可以采用面授或视频的方式。内容主要为规划《指引》的落实工作,总 5

结、研究、交流公司当前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情况,明确对客户风险等级的控制和跟踪是公司反洗钱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

3、加强反洗钱工作检查与监督。我司尚无下辖机构,我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实施抽查与监督,促进系统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不断提高。

4、按时、保质完成各类资料收集、数据报送等工作

我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向人民银行报送季度报表和数据以及反洗钱工作总结等材料。

以上为我司2014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及2015年度反洗钱宣传及培训工作计划。公司反洗钱是一项常态化、专业化和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我司将继续扎实推进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化落实反洗钱制度,力争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报告。

填报日期: 审阅人:

第8篇:基于风险矩阵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非现场监管制度初探

基于风险矩阵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非现场监管制度初探

【摘 要 】 近年来,金 融 自由化、金融 国际化浪潮和金 融危机 不断冲击着银行体 系的稳定,加强银行 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已成为各 国政府和金 融管理 当局的共识。经过 20年的发展,我 国的银行监管基本完成 了从单纯 的合规性稽 核监督到 以防范金 融风 险为核心 的审慎性监 管,非现场监 管是有效 的审慎银行监 管体 系中一种 重要 的持 续性监管手段 . 对于进行商业银行风 险评级、风险预警以及指导现场检查都有重要 的作用。我国非现场监管经过十几年 的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较为有效 的监 管手段之 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非现场监管在制度建设、指标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憾。

【关 键 词 】 非现场监管 ;风 险预警;电子化

【中图分类号 】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04—2768(2oo5)06—0070-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年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监管信息为主线,建立了监管部 门持续识 别、监测和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的操作规程。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 程序采集监管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 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我国非现场监管 经过十几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较为有效 的监管手段之一。但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现场监管在制度建设、指标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憾。笔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存在 的主要 问题。提 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

1、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 了规定,对风 险评价以及应采取 的措 施没有规范性 的要求 .致使非 现场 监管 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没有准确判断 风险,并及 时采取有 效的监管措施 .在制度上 也缺乏相 应的责任追究 机制。

2、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 》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 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指标 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臀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 行约束。

(二)非 现 场 监 管 的 真 实 性、全 面 性 和 信 息 化 问题

1.非 现 场 监 管 的数 据 基 础 不 够 真 实准 确。主要 表 现 有 :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而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部门没有统一. 造成上 报 峪管 部门的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造成遗漏;三是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如合并报表中没有剔除内部往来而虚 增资产:四是部分银行对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如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掌握不一致;此外还有人为调改数据等情况。

2.非 现 场 监 管 数 据 指 标 体 系不 完整 .不 能 支 持 对 银 行 风 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包括十个监控指标和六个监测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全 面反 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如没有银行收入支 出的结 构及利润分配情况、不良资产的冲销回收及准备金提取充足情况、境内外机构并表数据、非信贷 资产结构及质量指标、表外业务相关指标、利率及汇率等市场风险监测指标 等;二是均为对法人监管指标。未明确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监测重点及标准 ;三 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部分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或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如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风险资产权重等 ;四是对所有银行采用统 一的指标标准值.没有体现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没有体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 性的相互关系。

3.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 价方式不 系统。我 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 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 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动态分 析手段来揭示银行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 .对银行业整体

风险状况的分析 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 断.难 以 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4.银 行的监管信息 系统 建设 落后。我 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 系统 .没有可供监管人 员随时调阅和分析监管数据 的监管信息处理平 台。导致的 主要 问题 .一是 非现场 监管 信息滞后,按 季、半 年和全年 生成的《非现场监 管统计报 表》不能满 足 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 况进 行持续监控 的需要 .特 别是不能支持实时或频率较高 的风 险监 测需 要,如对大额交易

风 险 的 实 时 监 测、对 流 动性 缺 口 和 汇 率 缺 口等 逐 日的监 测 ;二

是 由于现有 的固定格 式报 表不能完全满足监管 分析的需要,监 管 人员需花 费大 量时间精力重新收集、核对和 加工处理数据,也加重 了商业银 行的工作 负担。

5,监管 队伍 专业技 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 求 目

前,我 国金融 监管 队伍 的金融业 务水平,特别 是对金 融衍 生工 具、会 计业务 操作和 财务 分析方 面,与金融监 管 的要 求还 存在 很大距 离。其主要原 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 日常行政监管,监管 队伍 的业务技能没有得 到很 好的训练。监管理念 的更新和风险 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 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 实现。只 有 监管人员 既精通被监 管对象 的业务经 营、财务状 况和 内控制 度 .又熟悉 被监 管对象相关 业务 的经 济政策、行业 运行 和市场 变化等,才能 比较准确地掌 握金融机构 风险状 况,及相关 市场 变化可能 对金 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 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 别和控制 的监管作用。

二、改 进非 现场 监 管工 作 的建议 银监会全面负责银行监管后,要改变监管工作主要依靠手工操作和低水平电子化应用的现状,尽快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基础 上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持续、动态的分析比较,及时发现银行存在的潜在问题,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作用。(一)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全面实施依法监管

《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 已经建立,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十分缺乏.监管协调机制和银监会内部事权划分还有待确定,以前的不少规章制度急需清理、修改,不少法律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当前我们配套法规建设的任务还非常繁重。

(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1.完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实现数据 的真 实全 面。监管当局应制定统一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体系,这些数据应全面反映银行的表内外资产风险、信贷与非信贷 资产风险、盈利状况、资本充足性、市场风险状况、股东及关 系人贷款 情况及管理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数据口径要真实反映银行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要求银行提供给监管部门的报表资料应当和公开披露的数据信息一致,银行的董事会要对此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法 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真实性 的检 查核实和责任处理。

2.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1)取消部分合规性强、风险敏感度低的流动性指标。如:取消存贷比指标,取消拆借指标,取消中长期贷款比例;(2)取消部分外币监管指标;(3)增加贷款质量监管指标。如增加不良贷款比率.增加不 良贷 款抵补率,增加非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增加逾期贷款质量指 标 ;(4)增加市场风险监管指标;(5)完善盈 利性监管指标;(6)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 指标。这样,经过取消、增加和完善有关指标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将从 目前 规定 的 16类 25个 监控、监测指标,演化为 5大类 15个监管指标,形成更加明细、全面、系统 的监管指 标体系。监 管机构要 根据我 国商业银行 的经营 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等状况,借鉴 国外非 现场监 管的成果,设置非现场

指标的值域 和考核权重,并根据监管结果不断 完善监管指标 的值域 和考核 权重,形成科学 的、风 险敏 感度较 高的非现 场监 管 指 标体 系,提 高非现场监管效率。

3.改进 风险识别手段,尽快 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风 险监管 的重点在于准确评估和预警银行风险,尽可能将各种监 管关 VI前 移 .从 源头 上遏制银行风 险苗 头,从而有效 防范风险的 发生。为此 .要尽快 建立信息采集 系统,可以考虑 与辖 内银行 机构联 网 .推行 统一的信 息采集系统,自动生 成各类 监管数据,并不定 期进行 抽查,确保监 管信息 的真实性 ;尽快建 立适合我 国 国情 的风险评估系统,定期 对银 行机构的风险进行量 化分析和连续 动态 的评 估,进 而确定哪些 机构 应 当首先接受 检查,哪 些 地 区及其 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以便尽 早发现 问题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防患于未然。【三)完善非现 场监管工 作管理办 法.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 1,建立监管人 员定期走访 制度。监管 人员通过定期走访 .对 商业银行提供的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定 量和定性分析。

2.建立信 息共享制度。要从制 度上规定非现场监管信息必

须实施统一采集、集 中处理 和信息共享,规定信 息采集 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定监管部 门必须及 时将 监管信息资料 和 日常监 管情况放入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

3.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 失职追究责任制度。要完善监管人

员非 现场 监管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 制f包括信息 收集、整理、分 析 以及采 取的监管措施),对是否及 时采取有效 的监管措施 要 有硬性 的责任约束机制,提 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

(四)逐步引入电子计算技术.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1,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对比分析、查询、报表管理、上报和风 险预警 自动化 ;通过信息平台实施金融机构管理、业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 理、市场退出、机构报表、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等信息资料的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通过非现场监管分析系统对非现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实现对金 融机构 的连续监控、历史趋势 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结构分析和风险定量分析,指导监管部门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2.提高数据传输的电子化水平。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研究开发一套软件,使银监会监管部门的监管报表从统计部门的全科目报表中生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3.借助信贷登记系统报送不良贷款清单。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研究开发软件,使不良贷款清单从信贷登记系统产生。同时,要界定一定的金额起点.其他金额小的贷款汇总填报,特别 是消费贷 款、按揭贷 款和农户 贷款

由于金额小、户数 多,建议允许分类汇总填报,减 少工作量。

(rr)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 监管当局要创造 良好 的人 才机制,以适应 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需求。一是要合理配置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 :二是制定全面 系统持续的培训 计划和资格考核标准 .对监管人员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和考核;三是要建立恰 当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六)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水 平

适 应 银 行监 管 的 国 际 化趋 势,对 内全 面 推 行 银 行 监 管 的 国

际化标准,对外加 强与其他 国家 金融 当局协调、合作 与信息共

享 .实施对跨境银行 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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