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_财税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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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一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 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
在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 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 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 5 天的珠海市五 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 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 少。
然而在这一个月 xx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 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 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 类案件产生了兴趣。
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 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 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 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 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
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 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 《认购书》
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
这种观点认 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 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 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
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 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
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 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 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 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 的制约。
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
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 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
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
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 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 为规定其内容的 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认购书》 相当于买卖合同。
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 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 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 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
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 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 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 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 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 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 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 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 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 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 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
签订《认购书》不 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 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 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 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
《认购书》的签订是为 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 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 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规定 《认购书》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
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解释》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 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 买卖合同。
”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 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 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 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 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 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 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而商 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根 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 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 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 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 认购。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 《认购书》 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 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未取 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
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 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份商品房 《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 间等条款。
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 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
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 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 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
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 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 《认购书》 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 “定金” 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 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 xx 律师 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 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 平和法律运用能力。
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 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 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 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
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 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二 在这将近 20 天的时间了,我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初 步了解,旁听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审理过程,对审判流程、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 作任务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认知,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1.基层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层”,却没有真正代表“人 民”利益;2.永远不要与法院扯上关系,无论是做原告还是被告;3.事业单位的浪费很严重,严重影响了中国“建设节约
型社会”的进程;4.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任重道远,毫不夸张地说。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一下车,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红旗在瑟瑟秋风中迎风飘扬,高悬的国 徽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写着“欢度国庆”四个大字的大 红灯笼依然高高悬挂着,节日的气氛仍未褪去。
走进二楼大 厅,可以看到左边挂着木质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装饰简 单单不乏庄重,让人走路都不敢出声音,遑论大声喧哗。
几 乎每一层楼都挂着代表公平正义的毛笔字: “通晓法律不在 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实质”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个 法官应尽的义务” 之所以说基层人民法院很基层,主要基于以下表现在审 理程序方面的欠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 定,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依次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几个诉讼阶段。
而在基层 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许多环节多省略了。
比如,书记员应当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后,即应当宣布全 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 中有的话)入庭,然后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的出庭情况,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 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而在我旁听的这几起案件中,书记员都没有宣读法庭纪律,而是 法官或法警提醒旁听人员关掉手机,庭审期间不得随意走动 不得大声喧哗。
但是,这并不奏效,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