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物流管理专业级《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章总结.doc_物流管理专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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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质
一、概念:商品的品质是其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综合,是交易磋商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内在质量:
物理性能 机械性能
成分与特性等
外观形态:
外形 色泽等
注意:商品品质一般也包括了商品的品名。
二、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1、合同规定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2、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公约》: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买方可根据卖方违约程度不同,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对所交货物进行修补(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等。
三、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Sales by Actual Quality)
看货买卖又称看货成交,即买方先验货物而后达成交易,卖方须按对方验看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已为买方所检验,买方就不能对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方式多用于寄售、拍卖、展卖等业务中,主要是用于古玩、字画和珠宝首饰等商品。
2、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者设计加工出来的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即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和土特产品等一些难以用科学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 在合同中约定“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在出口时,卖方所寄出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备作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核对之用。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 在合同中约定“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习惯上又称“来样成交”。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s by Counter Sample)
卖方按买方来样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并提供给买方确认。这种确认后的类似样品,成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称之为“确认样品”。
凭对等样品买卖就等于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2)如凭买方样品成交,争取采用“对等样品”;
另外,如果卖方所寄的样品仅仅作为交货品质的参考,而不作为交货依据,则应标明“参考样品”,以免被误认为是凭以交货的“标准样品”。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规格是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性能、长短、粗细等。交易时以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
如:中国大豆,水分不超过14%,杂质不超过1.5%,含油量最低44%。 Chinese Soybean, Moisture(max.)14%, Admixture(max.)1.5%, Oil Content(min.)44%
2、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种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不同的若干等级。
例如:核桃仁按其大小,分头路、二路、三路;我国出口的钨砂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的含量的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3种。
3、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将商品的规格、等级标准化。
FAQ(Fair Average Quality)即“良好平均品质”,是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农副产品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是相对于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而言的,我国习惯上称为“大路货”。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果用“大路货”表示商品的品质,一般除在合同中注明“良好平均品质” 外,还应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
例如:黄大豆 良好平均品质,水分不超过14%,碎粒不超过8%,杂质 最高2%,含油量最低18%。
Chinese Groundnut, 1994 crop, F.A.Q., Moisture(max.)
13%, Admixture(max.)5%, Oil Content(min.)44%。
4、凭说明书、图样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 or Illustration)
技术密集型商品,很难用样品或简单的指标确定质量的高低,所以必须用说明书、图表来详细说明商品结构、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等,这就是凭说明书、图样买卖。 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商标是指生产商或制造商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 by Name of Origin)
四、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商品品质条款=品名+品质;
2、同一种商品可用多种方法表示其品质,根据商品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表示品质的方法;
茶叶:样品、产地名称、等级;
计算机:牌名/商标、型号、说明书等; 服装:规格和样品;
3、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工业产品品质的误差。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依据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误差”。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数的确定等。
4、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灵活掌握,这种做法一般适合于初级产品(如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 具体做法:
(1)规定一定的范围。大豆,水分10~14%,碎粒3~8%,杂质0~2%,含油量18~100%。(2)规定一定的极值。大米,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
(3)规定上下差异。芝麻,含油量52%,水分8%,杂质2%均可增减1%。
5、价格调整条款
当商品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或品质不固定时应在合同时定明价格的调整情况。Case Study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用品质较好的二级品交货,并注明:“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节 商品数量 上节课堂内容回顾
参看教材P.133和P.150的两份合同,说明其分别采用何种方式来描述商品品质的? 引入案例
1、某出口公司向英国一客户出口某商品,合同约定共计50吨,不允许多装或少装,该公司共装货50000KG,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却以卖方少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2、某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出口某商品,合同约定共计50吨,不允许多装或少装,该公司共装货50000KG,但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卖方多交货为由,拒绝接受多交货物。
3、某出口公司向国外一客户出口某商品,合同约定共计50公吨,并以L/C方式结算货款,但由于库存不足,该公司只装运了48公吨,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卖方少交货为由提出索赔,后经卖方据理力争,买方才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一、合同中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1、合同规定的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量的依据;
2、卖方对交货数量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承担法律责任; 《公约》:(P.27)(1)少交:
(2)多交:收取合同规定的部分;多交的部分可全收,也可拒收全部或部分。
二、度量衡制度与计量单位
(一)度量衡制度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米制、公里、海里、公顷公升、克、公吨等;
2、美制:品脱、夸脱、加伦、短吨等
3、英制:英寸、英尺、码、英里、盎司、磅、长吨等;
4、国际单位制:米、千克;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结合使用)。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数量计量单位有:
(1)重量单位:公吨(Metric Ton或MT)、长吨(Long Ton或LT)、短吨(Short Ton或ST)、千克(Kilogram或KG)、克(Gram或G)、盎司(Ounce或OZ)、磅(Pound或lb)等; (2)容积单位:公升(Litre,或l)、加仑(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等; (3)个数单位:件或只(Piece或pc)、双(Pair或pr)、台或套(Set)、打(Dozen或doz)、罗(Gro)、令(Ream或rm.)、箱(Case)、桶(Drum 或dr.)、捆(Bale)、听(Tin)、卷(Roll或Coil)、等 ; (4)长度单位:米(Meter或m)、英尺(Foot或ft)、码(Yard或yd)等; (5)面积单位: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 (6)体积单位: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
4、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是指从商品件数推算出商品的总量。一般适用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或买卖的商品,其每件的重量大体相同。例如,马口铁、钢板等。
如:钢板 规格(1)1 m x 1 m x 1 mm;
重量: 7.85 kg.;
规格(2):
m x 1 m x 1mm = 15.7kg. 5.法定重量与实物重量
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四、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事项
1、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2、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 clause)。
(1)机动幅度:Chinese Rice 100,000 M/T 10% more or le; (2)选择权:买方、卖方或船方。
思考: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MT 5% more or le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机动数量
(1)数量前有about , approximate字样,充许有10%的浮动;
如: Chinese Soybean about 1000 M/T
(2)货物未以包装个数或自身件数计量的,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允许有5%的增减。
如: LC Amount: USD 600000.00 Chinese Soybean 1000 M/T @USD 600.00 per M/T FOB Shanghai
4、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1)按合同价格(单价); (2)某种市场价格(按装运时); Case Study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仪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公约: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装箱。
包装条款内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费用和包装的标志等。 Packing in cartons of 50 PC each with mark ABD/ TJ2011/ NEW YORK
一、商品包装形态
1、裸装(Bare):自然成件,品质稳定,无须包装。如整车、钢管、木材、活牛、马等。
2、散装(Bulk):部分大宗商品无须包装。如煤碳、矿砂、原油、小麦等(也有部分可进行适当包装)。
3、包装货物:一般其他货物需进行包装,以便于销售与运输。
二、包装的种类
(一)销售包装
是指直接接触商品并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又称为内包装或小包装。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和促进销售。 销售包装主要包括:画面、文字说明和条形码。
条形码: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我国EAN码国别号为690。
690
2000
10102
国家或地区
厂家或商号
产品
终检号
(二)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节省储运费用,便于运输、储存、记数和分拨等。
1、运输包装种类
(1)单件运输包装:指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常见的有:箱(Case)、桶(Drum)、袋(Bag)、包(Bale)、篓(Basket)、捆(Bundle)等
(2)集合运输包装:又称成组化运输包装,是指将若干件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和节省运输费用。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有集装箱、集装包(袋)和托盘。
2、运输包装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习惯上称“唛头”(Mark),它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必要的字母、数字及文字组成。一般包括目的地的名称,收发货人的代号,该批货物的件号。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了一套标准运输标志。主要包括四项内容: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地;(4)件号。
EUB------收货人代号
91553------参考号 AUCKLAND------目的地
1-82------件号
(2)指示性标志
一般用简单醒目的图形、符号或文字表示出来,以提醒有关人员在操作时注意。
(3)警告性标志
又称危险性标志,是指为了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时包装上刷印简单图形和文字以示警告。 我国出口危险品时应刷制我国和国际海运规定的两套标志。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既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名,也不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具体又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二)定牌生产(OEM)
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我国定牌生产的商品均须在其包装上加注“MADE IN CHINA” Case Study 合同规定出口糖水桔子罐头, 每箱24听, 每听含5片桔子, 每听罐头装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出口方为了讨口吉利, 每罐装6片桔子, 装箱时每箱装26听, 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 买方拒绝收取货物,问买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 我国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充抵,问这有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