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实用13篇)

2023-12-11 15:10:21 安全生产总结 下载本文

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沉淀和总结归纳,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在写总结前要先进行思考和反思,明确自己的收获和不足。在以下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的总结写作,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借鉴。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一

活动伊始,部门就对此次活动引起了高度重视,并召集管理人员召开了专门有关“节能降耗,减支增效”的相关会议,并对照酒店文件精神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成立了“节能降耗检查小组”,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抓落实,发现有能源浪费现象的采取严肃的处罚,并动员全体员工的力量对长明灯、长流水、开窗开空调等现象进行监督,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使部门工作的贯彻和落实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班组在员工的班前会上,通过多种生活中的数据,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各班组各自开展了自己班组就“如何做好节能降耗”的讨论会议,发动员工积极参与,集思广益,提高员工的思想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让员工深刻的明白了节省下来的每一分钱都是企业的利益,也是跟自身的利益密不可分的,每一次节约都为酒店减少了一份经营中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使每一位管理人员、每一位员工都要把减支增效工作放到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支增效来提高经济效益。

在酒店和部门的重视下,部门前、后台各班组员工集思广益,自动自发,采取了多项细节化的节能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如:西餐厅制作了小型的牙签筒,专门收集客人未用过的牙签,并指派专人对黄油、果酱等未用食品进行回收;酒水部在水果盘的制作当中,将边角余料充分利用,质量不行的水果要求严格遵循退库制度,避免人为浪费;湘菜食府请动力部的师傅对电视机、ktv的操作进行了培训,避免了因不会操作实用维护而导致损坏设备设施的现象;华天宫在布草的管理上指派了专人负责,尽力做到“零流失、零破损”,在9月份的布草盘点中为酒店节约2000余元,在台型的设计上,针对以前因摆台造成用花数量的浪费,改为用绿豆、玉米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给班组带来了很好的经营利润??后台方面,在各厨师长的带领之下,厨师的节约意识明显提高,小到一份小菜、一根葱,都不轻易浪费,在菜品的制作过程中,处处以“控制、节约”为本,加大了各厨房可重复利用菜品的力度,使以前不良习惯有了本质上的改变,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通过此次活动,部门的全员节约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为酒店创造了更多的经营利润,也使广大的员工树立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在整个活动期间,优秀的个人事迹层出不穷,给员工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经部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四楼华天宫员工周稳定、一楼厨房厨师郭友军被评为“节能降耗,减支增效”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二

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司领导下,在上级领导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为收费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工作作为首要站内的重要工作。对站内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详细的安排,确定了站点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

在“春节期间”为期的七天时间中,全站员工团结一心,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早安排、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的工作要求,安全圆满的完成了20xx年春运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我站开展节前会议,成立春节安全工作小组,各班组进行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使各个岗位责任明确、纪律明确。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安全管理,切实把好安全关口。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文件中对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在节前,对站内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收费设施进行检查、清洁,保持收费区域路面整洁顺畅和标志的完整、有效。落实好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一月我站制订部署20xx年应急演练工作内容,一月开展一次预防抢劫应急演练;二月我站制订了“春运、春节”期间节假日工作应急预案,开展车道堵塞应急演练和节假日堵车应急演练;三月组织开展消防灭火演练和地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证春运期间通讯畅通。以优质服务为本,树立窗口形象。为了向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一次季度,我站通过小白板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来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切实做好全站职工的安全基础知识和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等普及工作。一是通过宣传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大力宣传,使全站范围内形成一种人人受教育,事事讲安全的良好局面,二是进一步学习好各种应急预案。组织各班组进行对安全预案的学习,从而达到让广大职工思想上高度重视的目的。三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系统的学习了安全法、消防法、收费站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四是结合本站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的培训,提高了大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方面发展不平衡;二是安全防范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性还不够;四是职工安全意识培训还需加强;五是安全活动形式还需丰富。

今年第一季度安全工作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站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确保我站收费工作正常开展。总体来看我站第一季度工作形势较好,但与其他兄弟收费站来比尚有一定差距,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扬长处,改正不足,以争取获得更大的成绩。

菜阳河收费站

20xx年3月30日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三

我局xxxx年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交通运输局的关心帮助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通过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交通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既定目标任务,全年没有发生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现将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xxxx年主要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遏制了安全事故的高发势头,确保了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汛期及日常交通安全。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在年初就印发了《xx县交通局关于印发xxxx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水交发?xxxx?1号),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xx县xxxx年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分别与交通系统11个部门签订了《xx县交通局xx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与3个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局属部门、运政管理所和分公司分别与其管理对象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坚持“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综合监管责任,其余领导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做到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途客运站、安达出租汽车公司开展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知识宣传培训会议3次,进一步提高了车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四)求真务实,强化日常管理。

1.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一是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客运驾驶员资格关,并切实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今年,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共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775户,办理道理运输证834辆,办理普通货物运输912户,办理车辆异动99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车辆4875辆,有力打击了非法运营,维护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二是客运企业强化日常管理。坚持车进站,站管车。坚持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坚持车辆发班前安检、证检,保证合法运营。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排班发车制度,杜绝抢拉乘客。坚持按核定座位售票,严禁发超员车。坚持400公里以上路程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避免疲劳驾车。三是公路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安全工作。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结合通乡油路、通达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快农村公路改造步伐,已加宽改造25.6公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列养公路324.92公里;治理庙铜公路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3处,对危险路段增设安全标志145块,防护墩2156米。路政管理大队加强公路巡查,依法打击超限运输及破坏、占用公路的不法行为,办理行政许可23起,收回路产3789平方米,查处超限车1240辆,保证了公路安全畅通。

2.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局召开水上安全专题会议,认真落实县政府水上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交通局领导班子在黄金周、重大节假日均深入渡口、码头检查安全工作。今年以来、局领导班子共检查水上安全16次。海事部门全年共检查水上安全78次、检查了各型船舶298余艘次,重点检查辖区内的港口、渡口、水库、重点河段及重点水域,对船舶(员)警告教育共18次,隐患整改1次。并指定专人进入现场督促整改,同时加大船员的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减少人为因素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是业主重视。业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与技术质量管理有机结合,管技术的领导要管安全,管现场的技术人员要管安全。二是施工单位强化管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三是加强工地隐患排查和整改。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次,制定了整改措施,规范了施工程序,设立了安全施工警示、警告标志。

(五)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发出客运班次2664班,输送旅客61773人次,客运周转量498.65万人/公里。海事处在春运期间共执法检查65人次,检查各类船舶62艘次(其中客船38艘次、货船24艘次),对船主(员)警示教育13人次。查处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车辆6辆,查堵“三品”2360人次,出站安全检查2612车次,安全例保检组安全例检2612车次,确保了“春运”安全优质,平稳有序。

2.开展“县乡平安出行”工作。一是以水交发?xxxx?7号文印发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及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抓实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积极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旅客运输安全。加宽改造农村公路25.6公里,增设安全标志145块、防护墩2156米。

3.开展国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二是要求运政部门认真做好“三关一监督”,海事部门加强水上水下安全生产监管,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及增设标志、标牌。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四

市卫生局:

按照市局关于《安全检查、消防督导检查有关事项》的要求,市卫生局第一督导检查组组长市中心血站张先奎主任,市三院缪德仲主任,市疾控中心陈浩主任,市消防支队齐鹏,辛永振参谋一行5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市立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的安全生产、消防措施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市立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与各科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明确到位,定期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市立医院认真研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三个被检查单位20xx年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较好的成绩。

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督查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行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安全生产关,跟踪监督措施到位,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措施。牡丹花会、林交会、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期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措施到位。

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市传染病医院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从抓内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制度,并较好的做好了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2、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安全生产氛围比较浓厚。检查的三个单位都制定了年度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咨询,安全生产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依法、守法、关注安全消防的社会氛围,依托地方安全部门、消防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利用网络、宣传橱窗、报刑、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生产,严抓消防的氛围。

1、部分资料不齐全。

2、负一楼一消火栓玻璃破碎,且无消防栓。

3、负一楼泵房喷淋和消防栓控制框为手动,应为自动。

4、消防控制室无灭火器,无直通室外出口。

1、院部一楼楼梯间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2、住院部走廊安全疏散标志安装错误。

1、无应急照明灯。

2、无宣传标识。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五

同志们:

刚才,街道安监站徐站长通报了20xx年街道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和考评情况,并分析面临形势,部署今年任务,动员全街道上下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应该说20xx年是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持续改进的一年。在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的通力配合下,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在前两年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了双下降,较好地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区安全生产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扎实工作、齐抓共管的结果,是街道所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街道办事处对同志们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20xx年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弹。特别是从当前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0xx年全街道虽然生产事故没发生,但发生了多起意外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

员伤亡。而且这些意外事故都有可能演变为生产事故,因此指标控制仍然不乐观。

辖区内社区、各类企业、经营单位等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已经治理的隐患,由于工作不彻底,也还可能出现反复,新的隐患还在不断滋生。

这几年通过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人员有所增强,但素质和面临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还不适应。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安全投入不足,有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人员不落实,存在无人管、不会管和管不好的问题。

一些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深入,工作仍停留在表面上,各项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重生产投入轻安全投入,甚至无视安全投入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除了以上一些老问题,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挑战:随着经济逐步复苏,事故概率和隐患可能增加。企业扩大规模、盲目超产的冲动趋于强烈,治理“三超、三违”等工作将更加繁重。这就要求我们上下思想上不得有丝毫的麻痹,行动上不得丝毫的迟缓,工作上不得有丝毫的懈怠。

关于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刚才徐站长已经做了一些部署。

下面,我再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首先要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承担起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掌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要注重监管执法和管理引导。其次要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利益的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更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各部门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企业知道自己的责任,全面抓好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和监管、服务,使企业知道要做什么、怎么做。同时也请在座的同志,回去多和企业负责人宣传沟通。

(二)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应该说从08年开始的三年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市政府高度重视长效管理,今年专门发了两个文件。新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已发放到各位手中,考评办法有了较大调整,将更注重现场管理,因此我们企业安全管理任务压力将更大。希望在座的安全员、负责人回去后多学习研究,我们的安监站也将会专门召开会议宣传讲解。

的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进来,极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消除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

(四)要扎实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岁末年初是各类事故易发、多发时段。做好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起好头、开好局非常重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针对本部门、企业实际特点,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部位环节的安全监管,在春节前必须组织安全大检查,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危化品仓库等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此外,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同志们,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努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最后,在这里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六

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辩识工作”、时刻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使班组内部人员的危险源辨识能力加强,使班组内危险源点始终处于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

2、为了取得合格班组的成功验收和班组安全工作建设情况,全班人员齐具智慧,共同努力,使得两项工作均取得不错的成绩。

3、对于xx年我们班组新分的人员我们认真落实班组级教育,同时加强节假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

4、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因为班组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健全班组“安全生产五项制度”及班组岗前5分钟安全交底工作,才能使每个人每天对安全有深刻的认识。

1、严格落实分厂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工艺指标管理,严格按照分厂下达的工艺指标进行操作。特别对于异常指标及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督促巡查并要求各岗位操作人员立足做到工艺指标平稳、生产装置连续稳定开车。

2、注重培养班组员工的成本意识,从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做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白班并利用日综合检查加以规范,逐步养成节约习惯。

3、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了每天的点名制度,对迟到、早退情况做好记录,纳入月度考核。对员工日常违章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1、对生产现场卫生区域划分,并落实到岗位及个人,明确责任人。对于不认真清扫包区卫生的人员及时给予考核,并责令其整改。清扫认真完成质量较好的给予了相应的奖励。通过每日分厂自查加以规范并严格考核等相关制度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2、组织班组成员对包机设备及装置现场的废旧物品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消除了卫生死角。不仅能够完成当班需要整改的现场卫生,而且还能够积极认真的带领班组员工完成领导安排需要加班整改的一切工作。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的基础,班组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搞好班组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班组的活力,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是班组建设的根本。

搞好班组管理工作,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班组长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观念,以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职工队伍为班组管理工作切入点和落脚点,明确自己的职责,搞好管理,搞好生产,以确保企业的生产和安全稳步增长。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七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下文是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聘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档案事故。

应急预案。

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

说明书。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

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伤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批结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八

20_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安委会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针对我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特点,以抓网吧、歌城和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合的安全生产为突破口,扎实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的文化和旅游市场。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和相关单位的大力合作下,全年未发生任何一起安全事故。现将20_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思想认识。

一是组织到位。20_年2月机改之后,我局立即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程芳同志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一把手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重大情况亲自过问,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解决;分管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集中精力抓落实,其他领导协助抓,市场监管股具体抓,共同承担安全工作责任。同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我们始终站在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各直属单位也相应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做到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条块结合,逐级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基本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局面,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责任到位。机改后我局立即召开20_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新一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与各分管领导、股室和下设各单位签订了文广旅局20_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组织召集全县网吧、歌厅、a级景区、星级宾馆等文化旅游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次,参加人数300余人。

三是制度到位。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制定20_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平时有督促、有检查,年终有考核,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强化节假日值班责任制,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四是经费到位。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张澜故居管理所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相应添置和更换了灭火器材,提高了安全防患能力。对老化电源线路进行整改、在原有基础上又添置安装了摄像监控,消除了安全隐患。

(二)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机制。同时完善了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坚持节假日期间有人值班,并且有带班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增强消防意识,确保用电安全;加强防火防盗安全措施,提高防火防盗意识,确保公共财物安全。

二是大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消防安全法》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切实有效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我们坚持教育先行,紧密围绕宣传教育与防范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重大节日、季节宣传教育的同时,还结合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典型事故案例剖析,以及举办防火知识培训等形式,积极创新消防安全工作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参与热情,树立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切实做到工作与安全同步进行。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安全隐患的管理。为全面摸清文旅系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状况,今年3月,局领导对文保单位、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的安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而细致的摸底调查,将各个二级机构的安全状况、重点部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详细登记,要求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控办法、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单位安全。

四是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为确保单位内部安全,我局对安全隐患和突出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隐患。不断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了安全生活、安全办公;除设立单位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外,还坚持节假日、重大文娱活动期间,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全系统全年无重大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五是把好审批关。消防安全方面,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不予审批。

(三)强化检查,提高整治力度。

一是认真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月初,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了公共娱乐场所节前(春节)消防安全大检查,出动人员90人次,督促检查文化经营场所60家次。6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题,对全县文化经营场所进行重点抽查、全面督促检查,责令当场整改2家。7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公共场所、文化经营场所、网吧、ktv歌厅等地方夏季消防安全隐大排查、汛期安全大整治活动,出动人员120人次,对不合格的场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娱乐场所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责令当场整改2家。在重大节假日五一、国庆前对全县文化经营场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出动人员220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场所80家次,确保了全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各直属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主要对消防设施、设备等器材进行保养和规范管理,对办公场所用电、用火和可燃性废品进行排查和清除,对正常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进行了排查整治,规范了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等设置。积极改善了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文保股组织人员对西充文庙、张澜故居管理所等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大排查,着力整治排除文物火灾隐患,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在督促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同时,要求每个保护点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解决文物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防文物火灾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九

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我们安全职能部门将在分公司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各部门科室、项目部、努力完成既定的安全生产及各项工作指标,拟计划如下: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新的操作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做到:施工时安全管理规范化,防护设施标准化,文明施工长效化,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2、全年重伤、伤亡事故率为零,轻伤事故严格控制在规范以内,生产性火灾事故为零,下井作业中毒事故为零,发现事故苗头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组织网络。

3、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通过“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分公司的“三类”人员(a、b、c)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按工种专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全年不少于2次,特种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积极深入工地一线,组织多种形色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检查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积极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及专项整治和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

5、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台帐及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建档,配合好扬建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6、加大对市政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及危险源的识别调查,并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力求将三个体系做的更好。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

20_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的关键之年,为切实做好20_年全乡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和经济建设、平安社会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大力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乡安全生产管理上层次、上水平,为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总的目标。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安全生产各项目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实行专项督查,着重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重抓好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在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告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方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打击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严肃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道路客运站点、超限超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创建交通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消防火灾专项整治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强化责任,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二是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以及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加强消防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建设。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单位和区域的监管。三是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夯实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四个基础”。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面:严把市场。

“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深入清理整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特别是加强开展对烟花炮竹批发经营个人以及汽油、剧毒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四)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方面:坚决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开展涉爆单位安全检查、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爆破技术再培训,依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体系,规范管理,及时查堵管理漏洞,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爆炸物品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五)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方面: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坚持上好师、生安全课;健全消防、饮食卫生、交通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内外各类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加强学校接送学生用车、师生外出活动用车安全和暑期防学生溺水工作,积极预防学生校园侵害。

(六)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活动,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的发生,确保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责任制落实工作。

生产目标责任考评方法,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通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来推进“一岗双责”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来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等工作,同时通过这些工作开展成效来检验“一岗双责”落实的程度,通过不断互动,寻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来进一步推进“一岗双责”的落实。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不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追究,严肃处理。

(一)加强“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每年6月份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突出“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理念,做好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一岗双责”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企业主体责任不够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部分行业监管还不够到位问题,继续加大对部门领导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到主要负责人全部持证上岗。

(三)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作,

要延伸安全宣传教育触角,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群众的更广泛的宣传;要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要进一步扩大安全宣传培训覆盖面,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渗透到群众日常学习、生活、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六、加强安监机构队伍建设。

要在安监机构队伍基本配备到位的基础上,乡安监机构建设有新进展,要着力健全完善村安监队伍机构,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村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乡、村二级安全监管网络。

七、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各村(社区)、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明确本行业安全生产执法重点,积极推进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化,科学性量化安全生产检查,将执法重点从事后查处、事故处理向日常监管、现场监察转变。同时,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打造专业型、学习型执法人才队伍。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一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

-->

-->

-->

-->

-->

-->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二

5月4日下午,-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6·3”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事故情况,分析了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对全省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副省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省上下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会后,我市立即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副省长的讲话精神,以及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统领,以“三提三减一避免”为目标,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责任如山”,“事故可防可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理念,采取严格有效措施狠抓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工作势头。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是主要控制指标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今年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7起,直接经济损失365。7万元,其中:道路交通领域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工矿商贸领域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重伤5人,同比,下降幅度较大。

三是安全创建、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安全标准化、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

三、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6月初,在全市范围安排部署了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二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将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普及安全常识,弘扬安全文化。

二是组织开展安全专家团下基层活动,为企业安全把脉问诊。

三是举办全市安全生产宣传通讯员培训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战线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是举办安全监管系统执法实务研讨班,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是开展“与安全同行——身边的安全故事”有奖征文活动。

六是准备编印30000份《公民安全知识——口袋书》,免费向群众发放,向广大群众提供生产生活中的安全警示。

七是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预案综合演练活动,提高危化企业处理突发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

为认真汲取“6·3”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立即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了为期一个月(5月4日至6月30日)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大排查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督办与推动整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排查范围涉及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和场所。目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已派出2个专项检查组,带领相关专家,深入到县(市)区对重点液氨使用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盲区死角。

(三)全面部署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在夏季高温和汛期来临之前,以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形式,及早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季节特点,超前防范,突出抓好以防暑降温、防雷防汛、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与隐患点除险加固,强化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旅游景点、冶金、建材、水库、大坝、农机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此外,市政府安委会还组织了12个督导组分赴县(市)区和企业开展督导,督促落实夏季高温和汛期各项防范措施。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深入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市安委会近期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共排查非法加油站(点)262家。目前,已关闭取缔82家,查封及下达停产指令117家,断电拆除主板63家。

二是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根据-政府安委会要求,我市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共排查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2164个。下一步,安监、住建、消防、质监、商务、工商等六部门将联合执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产停业、依法取缔等措施,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三是开展了汛期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尾矿库属地县乡干部包库值守制度,每座尾矿库明确1名县级政府和1名乡级政府干部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管及度汛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汛期尾矿库隐患专项排查,组织专家对汛期尾矿库企业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此外,道路交通、非煤矿山、消防、冶金、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农机等行业领域也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整治活动,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采取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专家下基层指导、专题培训、召开观摩会、示范引导带动、现场督导检查等办法,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目前,全市8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除10家停产停工外,其余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三级以上标准;非煤矿山企业11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工贸行业企业31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六)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以“三个提高”为目标,不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城市电子幕墙、大众传媒、短信平台等多种媒介,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引导;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二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不断加强企业“三项岗位”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安全培训,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四新”安全教育,有效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三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监管能力。利用脱产学习、委托培训、视频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强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此外,近期还举办了“安全创建”、“职业卫生”、“危化行业安全管理”等专题培训班,相关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管人员接受培训,监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有关建议。

(一)加快城区化工企业搬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位于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对周边群众生活构成较大威胁。根据《河南省-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__〕29号)明文规定: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周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搬迁;周边距离符合要求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目前我市市区范围有昊华宇航、兴化工煤集团神康制氧3家化工企业,其中:昊华宇航将于20__年8月前搬迁完毕;煤集团神康制氧公司拟于“十二五”末搬迁至原煤集团炸药库;兴化工主要产品有溶解乙炔、电石、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其中溶解乙炔具有极易燃烧、爆炸的特性,但由于和兴化工企业老、包袱重、资金缺口大、项目投资容积率不够等问题,搬迁工作进展缓慢。建议:市政府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和兴化工尽快搬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彻底消除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加大安全创建资金投入。

安全创建工作是-政府20__年确定的一项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措施。今年-政府下达我市20__年安全创建工作的任务是:全面开展安全保障型城市创建示范,40%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安全和谐型村(社区)创建示范。目前,我市的安全创建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

一是县(区)安全创建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工作推动不力;。

二是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个别县(区)安监机构还不完善,办公条件差。

三是安全创建的资金保障不足。

各级政府在安全创建上资金投入不足,一些乡镇(街道)、村(社区)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缺乏工作动力,存在发展障碍。我市周边的济源市、郑州市在安全创建上政府投入较大,其中:济源市每年拿出专项资金对安全创建达标的乡镇(街道)给予50000元的奖励,对安全创建达标的村(社区)给予5000元的奖励,同时提出创建资金投入每年增加10%;郑州市今年也计划给予每个创建达标的村(社区)2万元的奖励。建议:市政府加大对安全创建的资金投入,每年给予达到省级安全和谐型村(社区)示范单位2万元的奖励;给予达到市级安全和谐型村(社区)示范单位5000元的奖励。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zuowen/18743654.html】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实用13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实用13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安全生产总结]相关推荐
    [安全生产总结]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