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结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2020-02-26 安全生产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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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3.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观看的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实施。8.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9.突发事件包含以下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突发性和紧迫性 危害性和破坏性 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10.突发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1.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1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

8.《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10.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3.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衣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5.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去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管理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且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7《特别规定》中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8.瓦斯突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是煤矿安 全生产的世界性难题。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1.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3.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24.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5.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7.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8.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

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4日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

30.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一级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3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3.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察。

34.2007年4月9日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

35.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3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领导、分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37.事故调查组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

38.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39.《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40.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4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5.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2.安全标准的作用: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06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6.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7.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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