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总结(精选5篇)_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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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总结
三门峡市商务局
2010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年终总结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2010年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委会的具体指导下,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目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狠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大力推进了商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年来,商务系统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安全目标任务。为商务系统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安委的文件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
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两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专员。同时,局党组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做到了重大活动亲自部署安排,重大问题亲自协调解决,重大会议必讲安全生产,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做到了早发现、早研究、早落实,从而确保了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我局原属企业管理职能整体移交市商业总公司,我局不再负责市直商业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只负责局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初,我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新的部署和安排,做到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了局机关的安全平稳运行,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监管理有章可循,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监管网络建设。一是坚持会议制度。局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分析、研究、总结、部署各个时段的安全工作。二是坚持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结合重大节日和季节,根据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重点,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监督隐患整改。三是坚持安全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非常时期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落实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四是坚持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落实隐患整改的进行警告。
三、注重防范,加大宣传,强化意识
为了提高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我局始终把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作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利用电子屏、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通过印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应急技能等业务宣传资料,在全市商务系统营造了一股浓热的安全生产氛围。二是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一年来,我局共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4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4次,查处隐患7起,通过检查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了局机关的安全运行。
四、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消除隐患
按照商务部的通知精神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安排,我局紧绷“安全生产责任重于天”这根弦,充分发挥商务稽查支队的行政职能,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一是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当前酒类安全消费,已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一是大力宣传,通过媒体、横幅、标语,召开经营者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让经营者了解其重要性,掌握经营程序。二是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全县所有经营酒类的经营户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建立了酒类经营户挡案。三是组织商务执法检查,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对于本地酒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严格实行酒类商品溯源制度,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规定酒类经营户必须建立了购销台帐和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酒类市场。三是积极开展酒类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查处假酒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
二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办,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三证”、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打击了私屠滥宰、白板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同时,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规范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制度,统一的台帐和证章制度,对私屠滥宰等行为的进行投诉举报制度,对流通环节以制度形式进行程序监控,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现象,杜绝了“问题肉”的上市,私屠滥宰现象得到遏制。在重大节假日或其它地区有重大疫情发生时,我们坚持对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们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全年共查扣不合格生猪16头,猪肉2240余斤
三是开展集中整治成品油市场的专项行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法规,商务稽查支队联合市乙醇办对全市的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检查。重点对加油站(点)销售油品是否为乙醇汽油、进货是否正规、各类证照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检查 20 家加油站(点),对 4家违规经营的加油站(点)进行了立案查处,共处罚金2.4 万元。
2010年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单位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但我们深感安全工作形势仍十分严峻,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在安全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解决思想上有些松懈,得过且过,不愿管得太细、太严的思想。二是专业知识欠缺,致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全面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努力开创我市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2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暨机械
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以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开展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企业基层基础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部门协调,全力做好综合监管和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意见,继续做好机械轻工等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对已达标的企业,积极指导开展标准化升级提档工作,努力实现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待国家安监总局《小微企业安全质量规范》出台后,根据省安监局部署,全面启动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工作目标:一是继续做好机械轻工等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2014年计划完成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80家。二是以市安委会名义制订机械轻工等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下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4年全
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成目标是:各县(市)、区要完成小微企业总数的60%。
主要措施:一是做好小微企业创建宣传发动工作,督促和定期调度规模以上及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二是将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年终考核目标,严格考评。三是建立一个不少于10个示范企业的小微企业标准化创建示范县。抓好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通过组织现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创建工作。四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责任。要让企业法人作为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保障标准化创建工作投入,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连续性和常态化。五是将标准化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之中,做到安全检查必查标准化。六是将标准化建设作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标准化行为造成安全管理滑坡严重或不具备安全标准化达标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给予标准化降级或取消标准化资质,同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日常监管。一是督促企业根据实际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作业现场动态安全管理,强化隐患排查,形成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二是抓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督导。重点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特别是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和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三是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督促按规定参加培训,抓好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四是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强化对职业危害的治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五是加强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发放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适时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继续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严格标准,抓好隐患排查整改。按照《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前一阶段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检查是否及时整改到位。二是标本兼治,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加强作业现场动态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对查出的各类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切实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落实整改责任、措施、经费、时限、预案),防患于未然。三是强化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突出事故警示作用,分行业、按计划组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档案,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备查,使企业安全培训日常化,员工遵章守纪习惯化。
(二)继续深入开展涉氨企业专项治理。根据涉氨企业面临的形势和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2014年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涉氨企业专项整治。主要任务是按照“三三”制原则,通过实施“三大”(即对涉氨制冷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教育、大整治),做到三个“全覆盖”(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安全培训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实现“三个一批”(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涉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在去年基础上,今年重点要抓好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的“回头看”,对隐患排查治理、涉氨企业安全设施和装备以及涉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要抓实抓细,切实做到不漏掉一家企业,不漏掉一个环节,不漏改一个隐患。通过几年持续不断的努力,使我市涉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较大改观,从根本上提高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督促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预防建筑工程各类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等多发性事故为重点内容,以春季复工、暑期、汛期、冬季施工及“两节”、“两会”等时段为重点时期,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全面隐患排
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努力遏制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
(四)抓好商贸行业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我市商贸行业数量庞大、人员密集、安全消防设施落后、多数大型商业地处繁华拥挤路段,遇有险情不易救援的特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联合消防、电力、商务等部门进行全市范围的以防火和防踩踏事故为主要目标的专项治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五)积极开展电力供热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在夏季生产生活用电高峰和秋季检修期间对电力行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集中时间组织专家对各电厂进行安全“会诊”。在冬季集中供暖期间对供暖企业集中时间进行专项检查,针对供暖行业生产季节性强,设备设施易老化、保养维修易产生疏忽的特点,积极督促建设、质监、城管等部门对供暖设备、管网加强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备相关工作
一是大力宣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报备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进行“三同时”有关材料的报备工作。二是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关,做好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备的审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和标准,努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严格依法监察,对未按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或不按规定要求申报备案的单位,要依法予以纠正和行政处罚。
五、全力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是按照活动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分步实施,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着重强化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推进企业各项安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二是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督导企业开展“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策、安全演讲、板报画廊、安全标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企业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是对企业的一次安全大检查,积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制度,认真梳理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切实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基础水平。
第3篇: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txt爱,就大声说出来,因为你永远都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石头记告诉我们:凡是真心爱的最后都散了,凡是混搭的最后都团圆了。你永远看不到我最寂寞的时候,因为在看不到你的时候就是我最寂寞的时候!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2008年07月03日 15时50分1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安全生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皖安[2008]3号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企业,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一、联席会议规定
1.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省公安(含消防、交警)、交通(含公路、运管、海事)、建设、教育、农业(含农机、渔业)、林业、水利、体育、商务、质监、信息产业、旅游、文化、通信、国防科工办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皖单位和省属大型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
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年度会议由各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4.会议采取在会前15日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告知会议内容和有关单位需要在会上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5.根据组织安排或应有关单位要求,对部门之间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视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二、通报交流规定
1.有关单位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和下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或安排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下同)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2.有关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含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通报等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行业有保密要求的从其规定。
3.省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安全事故以及国家组织的安全督查工作及有关单位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省安全监管局对涉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事故通报等将及时抄送有关单位。
5.省安全监管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经验的单位,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选择1-2个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上交流先进经验,适时组织总结评比。
6.省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将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典型经验等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和安全生产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并呈报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领导。
三、监督检查规定
1.省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采取联合或单独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等。
3.联合监督检查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和被查单位反馈监督检
查意见。
4.有关单位按国家、省规定组织的行业以上的大型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或督查有关情况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5.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组织安排或应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行业检查和监督方案进行审查,对检查和督查内容相同的部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控制检查次数;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部分,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四、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1.有关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在调查处理结束后所形成的事故批复结案材料,应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2.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或信访件,属于有关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相关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4.有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和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等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函告省安全监管局。
五、综合分析规定
1.综合分析工作在有关单位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2.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全省综合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基本形势,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并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3.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提出上半年、上一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4.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省安全监管局适时会同有关单位针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上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4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按**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再检查和百日专项行动总结评比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局2011年企业条线工作安排,我局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三项措施”,确保了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接到上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结合职责和工作实际,要求监管科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并制订工作方案,将文件在第一时间转发各相关科室、基层工商所,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片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明确登记、监管、执法人员相关职责,做到上下一致,上下联动,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和市场监管执法职责,做到按标准,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把市场主体的准入关严把市场主体的准入关
我局注册大厅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把好日常登记注册关。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严格做到:凡未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核发营业执照,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
三、拉网排查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开展清理排查。各工商所组织对辖区内列入“专项行动”重点范围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和清理排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
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全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加强日常监管。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列入“专项行动”重点范围的企业,各工商所增加巡查次数。做好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加强了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
3取缔无照经营。
对列入专项行动重点范围行业和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四、依法履职,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是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今年是我局推行三街八市五社区创建活动的第二年,全面推广食品安全监管“五个统一”、“三个机制”和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做法:开展了食品安全两条街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建立了可追溯食品安全示范点5个。为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我局促成了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区8家集贸市场统一办理了营业执照,建立了食品检测室,切实解决了集贸市场有人收费、无人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三是开展红盾护农活动生产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四是整治生产加工企业无照经营
分局将“全区生产加工企业的无照经营及其它违法行为”作为此次整治的工作重点。各工商所专项整治与“奋战150天,实施六大战役项目攻坚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巡查频度,利用晚上和双休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360多人次,检查、走访全区生产加工企业131家
五加强校园周边集中整治
我局积极参与全省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迎检准备,认真细化,重点是加强城区10所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的安全整治。按照职能分工,对辖区学校周边的经营性网点进行了专项检查;高考临近期间,我局还专门组织了对三个考点附近校园周边经营环境的治理。今年以来,检查校园周边经营户160余户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户3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12份。
六开展广告清理规范工作
七实施企业分类监管
安全生产无小事。我局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各工商所建立并落实了值班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安全监管应急机制,切实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5篇: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
(吉政办发〔2013〕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信息畅通、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监管责任
第四条 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各项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本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署、协调、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整改。
第七条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配套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综合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各级政府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办法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本区域、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动态全程监控等制度。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凡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五)定期分析本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六)监督检查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置和职工自救能力。
(七)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本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八)监督检查本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组织和大力推进非高危行业、非生产领域的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使每一个“网格”都有政府监管、行业监管、专业监管、综合监管的责任人,每一户企业和单位都有监管人员、专家负责。
(九)监督检查本区域、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评价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十)负责本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访和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认真调查处理信访和举报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综合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要通报一次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3〕17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自行组织大检查活动,省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切实履行行业直接监管责任。省安监局负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大检查活动重新开始。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本区域、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三)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根据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四)随机进行安全生产暗访。将安全生产暗访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方式。根据不同时期、阶段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暗访。
(五)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对需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组织各方力量,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措施。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实行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整改措施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组织事故查处。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实行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提出安全警示。
第十八条 实行挂牌督办、跟踪制度。
(一)事故挂牌督办。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2011〕2号)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的各地区政府、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于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规定,安全生产实行“单独考核、单项表彰”。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上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进行半年、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由本级政府通报,对于优胜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吉监发〔2013〕3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从严从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整治制度。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接报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在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