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总结(精选6篇)_困难企业党建工作总结

2021-05-04 党建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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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开展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我部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部领导、组织科、调研科及市经贸委有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在对近三年全市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普遍调查的基础上,分赴六个县(市、区)14户市、县属重点企业,对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党建工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现状和主要做法

我市共有国有企业508户,已改制改组460户。近三年共停产关闭破产235户,其中,停产79户,关闭103户,破产53户,涉及职工36834人,党员4381人。预计今年停产关闭破产企业44户,其中,停产关闭30户,破产14户,涉及职工8414人,党员741人。在235户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中,设党委的9户,党总支21户,党支部181户,有6个企业撤销了党组织,18个企业未建立党组织。

近年来,我市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停顿不前,发展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坚持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在困难中探索,在曲折中发展。通过扎实工作,企业党组织在促进企业改革、协调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紧密结合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状况开展党建工作。企业停产关闭破产后,生产和经营一线的职工和党员纷纷下岗流向社会,造成一部分企业基层党组织自行解散、有名无实,一部分企业党组织班子残缺、成员不全,党员队伍呈现出流动、分散的特点,部分党员出现“无家可归”和“有家不回”的现象。针对这一状况,市、县(区)两级党委明确要求,不管企业停产关闭还是破产,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

各级党组织根据企业停产关闭破产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尝试,采取措施,为开展企业党建工作创造了条件。铅山县商业局下属企业中有12户停产关闭破产,下岗流动党员130人,为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商业局党委从中挑选出一名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党支部书记专门管理下岗流动党员,通过发放《党员联系卡》的方式,对下岗流动党员做到“三知”,即知去向、知现状、知思想,并利用党员每月到企业领取生活费的机会,组织党员开展活动,过好组织生活。二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并贯穿始终。在企业扭亏解困、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中,我市多数企业党组织切实负起了责任,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帮助职工树立新的择业、就业观念,切实帮助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退休费、医药费等实际问题,收到了较好效果。上饶市标准件厂是信州区经济状况最差、上访较多的一个企业,去年2月由全厂职工大会通过破产方案,11月由法院宣告破产。

在企业实施破产期间,该厂党支部强化政治核心,带领党员齐心,体现组织关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宣传政策,掌握动态,化解矛盾,努力赢得职工和党员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厂未发生一例起哄、举报、上访事件,全体职工全部安置到位,确保了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主动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市场变化的要求发挥党组织作用。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处于长期亏损、举步难艰的境地,但有的企业又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满足在岗和离退休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为履行好这些职责,企业党组织主动出击,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寻求企业解困的良方。余干县罐头厂1999年停产后,调整充实后的党总支在逆境中带领全厂职工认真找准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在“深化改革、重振雄风”上狠下功夫,去年10月,该厂与山东德任集团公司达成租赁协议,组建余干德任罐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目前企业面貌焕然一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发展陷入困境,难以生存,有的“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各种/ 11 矛盾和问题比正常企业更为突出,更为尖锐,有时还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导致企业党建经济基础薄弱或失去经济基础,开展工作“难上加难”。从调研的情况看,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主要有“三难”:

(一)思想认识难到位,存在普遍困惑、疑虑和畏难情绪。有的认为“企业经营正常时,党的工作尚难做好,现在企业停产关闭破产了,党建工作就更难了”;有的认为“企业生存、职工吃饭等现实问题都解决不了,加强党的建设干什么”;有的认为“企业破产,党组织解散,人都找不到,怎么抓党建”;有的认为企业停产关闭破产是大环境造成的,“无可奈何花落去”,工作再努力也枉然,“等靠要”思想严重;还有的基层党委片面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方针政策,对小型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一卖了之”、“一租了事”,忽视和放松了企业党的工作。

(二)党员教育管理难度大,发展党员出现断层。企业停产关闭破产后,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和党员被迫下岗分流自谋出路,党员教育管理出现许多问题。一是多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无力管。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机,根本无心顾及企业党建工作;有的有一技之长或懂管理、懂经营的党组织负责人也远走高飞;即使在的,面对大量矛盾和问题,受精力、人员、经费等制约,也束手无策,甚至放任自流;虽然有的企业根据党员的分布状况,将组织关系转至党员居住地,但企业党组织与街道、社区党组织协调衔接不够,有的不愿接纳“外来党员”,即使接纳,也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二是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分散、流动大,无法管。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路”;有的在非公有制企业另谋职业,不愿暴露自己身份;加之,有关职能部门教育管理滞后,没有及时根据党员分布状况调整党组织设置,导致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多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三是由于受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和党组织软弱不力以及企业职工思想多变、信念摇摆等因素影响,企业党组织失去吸引力,导致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方面出现“断层”,绝大多数企业多年未发展党员。四是党费收缴难。由于企业停产关闭破产,无正常收入来源,有的党员生活困难,“吃饭”都成问题,党费不好收;有的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打工谋生,但党费收缴“无法可依”,基数难核定,无法收;有的外出务工,长期不归,收不到。

(三)自身建设薄弱,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难。在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中,部分国有企业党务干部或党组织班子成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对企业生产经营失去信心,/ 11 对开展党务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对解决党员职工的生活困难或不闻不问,或无能无力;有的党组织活动单调空泛,枯燥无味,活动场所、活动经费等基本条件得不到保证,企业党组织软弱无力,党的工作难以开展,导致出现“党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难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一些党员党性观念和在党意识不强,不愿参加组织生活,不愿履行党员义务,有的党员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生活无着落,精神不振,有的认为企业停产关闭破产了,一夜之间由“领导阶级的一分子”变成“被抛弃的孩子”,失落感和抱怨、抵触情绪较重,甚至有的要求退党,党的先进性难以体现,作用很难发挥。

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出现上述问题和困难,既有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的影响,又有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管理不力,机制不活等因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根本的在于各级党委和企业自身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时,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现象,企业停产关闭破产陷入困境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的等待观望,成天埋怨;有的束手无策,提不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有的干脆弃之不管,导致党组织设置滞后,党员教育管理“退化”,思想政治工作乏力,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弱化”。本质上是党员的先进性存在不少差距,难以体现和实践“三个代表”。由于工人阶级状况、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分配等发生重大变化,使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党员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及个人身份,呈现多变性特点,且主要精力用于就业谋生,导致不少党员职工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组织纪律观念淡化,党性观念减弱,在党意识退化,必将给党员的教育管理带来极大不便和一定难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难以发挥。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抓好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十分突出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企业党建工作只能加强和改进,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一是建立落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政领导联系困难企业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组织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党政组织,要把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全面审视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在解决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经费问题上,实行政策倾斜,允许从国有资产变现和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企业开展党的工作;还可考虑从停/ 11 产关闭破产企业收缴的党费中允许提成部分,用于本企业党的日常工作等等。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是一个极其困难和复杂的特殊环境,也是锻炼和培养干部的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关心爱护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党组织负责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档案,对于在特殊时期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要进行大力宣传表彰,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适当安排。(二)完善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管理体制。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做到“三个必须坚持”,即改制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企业改制要与企业党组织设置“同步”进行,不能因改制而取消或解散党组织;必须坚持有三人以上党员的企业都要建立党支部,不足三人的要按照工作性质相近、活动方便的原则,建立联合支部;必须坚持合理设置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其机构设置和配备要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确定。二是根据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不同类型调整党的组织。整体破产重组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或更名,其隶属关系不变;实行兼并和重组等形式整体转移的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原则上与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相统一,需要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的,由兼并企业党组织同被兼并企业的上级党组织商定;企业实行分离或重新组建新企业,其党组织要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改建和重建,改建和重建的党组织仍由原上级党组织领导;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党组织领导关系不变;申请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终结期间,党组织要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待企业破产终结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企业党组织。

(三)大力加强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停产关闭破产企业情况复杂,企业职工确实存在很多实际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如果工作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讲清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目的意义,让职工“心平”;讲清企业关闭破产的方法、步骤和享受的政策,让职工“心明”;讲清企业关闭破产实施重组和职工安置办法和原则,让职工“心稳”,特别是要求每一个党员做支持改革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带头创业和带领职工群众再就业的模范,确保企业改革的“风平浪静”。另一方面,加强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维护企业稳定,不能停留在说服教育和一般性号召上,要从生活、工作上关心和帮助职工群众,重点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问题。在制定停产关闭破产方案时,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 11 职工利益关系,防止伤害职工的利益;建立领导干部接待职工群众来访日制度、现场办公制度、疑难矛盾主管领导挂帅制度等,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各项政策,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建立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与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结对帮扶解困制度,广泛开展“送温暖”、“民心工程”等活动;进一步落实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尽一切可能关心特困职工,帮助渡过生活难关;此外,还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再就业再创业。

(四)加强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的教育管理。按照“依托实体,分块集结,以变应变,逐步规范”的原则,理顺管理关系,改进管理方法,建立党员教育管理新体制。一是再就业企业管理。对流动到党组织健全的国有、集体、混合所有制企业再就业的下岗流动党员,由所在企业党组织负责接纳管理;流转到新经济组织中再就业的,由新经济组织按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进行管理。二是行业归口管理。流动到个体工商、交通营运行业的,由工商等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进行管理。三是社区管理。街道、社区既是接收关闭破产企业党员的重要渠道,也是协助关闭破产企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阵地。要切实加强企业党建与街道、社区党建的协调衔接,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主动接纳下岗分流党员,并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做到“四清”、“四到位”,即个人和家庭状况清、工作特长清、就业需求清、就业结果清;组织关系落实到位、关心到位、就业指导到位、工作安置到位。四是属地管理。外出经商、打工的下岗职工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可征求党员的意见,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党组织托管,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在明确下岗和再就业党员归属的基础上,制定下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夯实各级党组织的责任。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新时期党员标准,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对一些经转化教育,仍不悔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党性纪律观念淡化,理想信念动摇,失去先进性的党员进行除名或劝其退党,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 11

第2篇:关注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

关注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

河南 韩志领

【热点材料】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219亿元支持116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继续进行。l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做了总体规划:一是新增1610户拟关闭破产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通知》明确,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综合测试】

1.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 中处于支配地位。A.各个领域 B.流通体系

C.关键和重要部门 D.农业和基础产业 2.国有金融机构是指

A.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 B.具有明显公有性质的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 C.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D.具有明显公有性的经济组织

3.所谓政策性破产,就是除了按照《破产法》破产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优惠政策。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能够 ①优化国有经济结构 ②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③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④维护社会稳定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4.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

A.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 B.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 C.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消灭失业

D.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

5.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部分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一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 A.平等性 B.竞争性 C.法制性 D.开放性

6.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219亿元支持116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这表明财政支出可以

A.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B.反映政府的政策 C.促进经济的发展 D.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政策性关闭破产之所以要退出市,是因为

①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平等性 ②它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③政府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④政府应直接配置资源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8.政策性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后,全国将进入依法破产时期。从经济学角度看,规范破产有利于

①优化资源配置 ③增强企业竞争力 ③握高企业经济效益 ④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9.国有企业实行依法破产的负面影响是 A.淡化了企业退出机制中的行政计划色彩 B.导致资源、人力的浪费 C.使政府远离企业的微观运行 D.破坏现有社会保障体制

10.出现企业兼并和破产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B.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C.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结果 D.市场竞争中价值规律的作用 【简要评析】

企业破产,指的是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政策性破产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破产的两种方式(即政策性矿产和依法破产)之一,它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费由谁来承担,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消偿银行债务。破产作为企业改革形式之一,主要以依法破产为主。但国务院1994年、1997年相继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构成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而今,政策性破产作为中国改革发展中的一个过渡形式,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参考答案】

1.C 2.A 3.D 4.C 5.A 6.B 7.A 8.D 9.B 10.D

第3篇: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为做好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结工作,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践,全面认真总结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工作情况。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户数,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数额,资产变现数额,核销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数额,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的各类补助费用,涉及职工数,人员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

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规范操作、出台的主要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先进典型事例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

三、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效果。

主要包括促进区域和本系统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促进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提高,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历史意义。本地区、本系统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后上述情况的比较及典型案例。

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移交问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资源枯竭矿山尾矿库处理问题等。请提供需要研究解决问题的详细情况、充足理由,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五、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职工安置的主要方式,项目操作方式,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结合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实践,对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国有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4篇: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附件1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为做好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结工作,请结合本地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践,全面认真总结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工作情况。现提出调研提纲如下: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户数,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数额,资产变现数额,核销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数额,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的各类补助费用,涉及职工数,人员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规范操作、出台的主要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先进典型事例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

三、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效果。主要包括促进区域(集团公司)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促进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提高,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历史意义。本地区、集团公司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后上述情况的比较及典型案例。

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移交问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资源枯竭矿山尾矿库处理问题等。请提供需要研究解决问题的详细情况、充足理由,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五、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职工安置的主要方式,项目操作方式,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结合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实践,对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国有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5篇:破产关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破产关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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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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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中,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1997]10号)(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办发[2000]11号)

三、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要求

A、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需缴费满15年。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四、申报材料

(一)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审批统计表;(二)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于该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文件;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公告;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直管企业的申报材料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1、承办人员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如发现报送材料不合格,须在2个工作日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需补充何种材料。从到补充材料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承办人在审查完毕的当日或次日将审查结果送处长或分管处长,处长或分管处长须在2(含当日)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时在退休人员审批表上盖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

4、出具审批意见书。因特殊原因而延期出具审批意见书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四在审查档案的过程中,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互相监督;

(五)对未获批准提前退休的,应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同时制作相关人员花名册。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第6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清算费用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安置费用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用

(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拖欠费用

(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 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本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移交,以破产宣告日的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准进行编制核定后,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行核编后,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后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全额拨付地方政府,补助年限期满后的办学经费,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社会职能,经核定后在破产终结裁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当地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时按《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因工受伤1-6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受伤1-6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7-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随同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八条 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职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全责。要建立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具体实施按《关于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关闭破产清算工作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条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工会财产以及移交的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益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

第四十六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要与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分离,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十七条 有关拖欠费用的处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在关闭破产时,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一)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第四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或抵押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设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其纳入财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 经审核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人资分离的办法。所需破产费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提出申请,并将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费用预算、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在破产清算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变现,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将变现所得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购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项目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核定费用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致使企业破产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关闭破产实施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破产清算组推荐,破产清算领导组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条 中央在晋及下放我省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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