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疗机构党建工作总结(精选3篇)_机关书记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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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发展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发展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了2012-2015年医改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这是继200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之后我国新医改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新医改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规划在总结过去三年医改取得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明确的阶段目标和更具操作性的改革任务。引人关注的是,规划提出了要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事实上,早在2010年国家就已经出台了一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文件,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但是对于具体应当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非公立医疗机构是以营利性医院为主还是非营利性医院为主,非公立医院的服务范围,政府如何有效监管非公立医院等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回答。我认为,在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盲目鼓励和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会加剧医疗市场混乱,损害患者利益,而让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更会有损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此外,任何一项政策在实施效果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都需要通过试点、调查研究,确定可行以后再全面推开,如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但是这项政策却没有经过任何试点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我认为这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本文就发展非公立医院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以防止我们在非公立医院的发展上步入误区,而这样的错误是不可逆转的。
1、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以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体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观点认为,非公立医院的发展有助于丰富我国的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市场的竞争,降低医疗成本,有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即使医院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市场充分竞争,也有助于降低医疗费用1。但是我们知道,医疗市场有太多的特殊性,在这个市场上,消费者主权是残缺的,患者和医生的地位是严重不平等的,而竞争有效论的基础就是市场交易必须是自愿、公平的,但是医疗市场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医院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很容易通过过度检查、大处方等行为损害患者的利益来赚更多的钱,即使竞争可以降低医疗服务的价格,但医疗总费用是不可能下降的。所以,我国“看病贵”1李林,刘国恩:《营利性医院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缓解“看病贵”问题》,《中国医改评论》总第十五期,2009
问题的根源并不是公立医院的垄断,而是医院都在追逐经济利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我们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一定不能变成发展营利性医院,必须以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体,否则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不仅无助于缓解目前看病就医的矛盾,而且会加剧医疗市场的混乱。
什么是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性医院的主要特点是剩余或利润不能分配,也就是说它不是不可以赚钱,但是不能分红,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要求分配非营利性医院的剩余,这个剩余只能用于医院的再投入,用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这个约束使得非营利性医院的所有者没有了赚取利润的动机。非营利性医院的第二个特点是可以免除征收所得税,以鼓励社会有钱人积极捐赠。西方国家的非营利性医院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会个人或团体的慈善捐赠,举办非营利性医院的目的就是在获取社会声望的同时尽可能以低价服务更多的患者,并满足医疗卫生人员的需要。
非营利性医院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医疗市场的主体,即使在美国这样医疗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非营利性医院占到85%,而加拿大95%的医院也都是非营利性的,除此以外,德国、法国的非营利性医院比重都在80%以上,日本法律更是禁止了营利性大医院的存在。
应当如何规范发展我国的非营利性医院呢?事实上,在我国,由民间出资捐赠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几乎还不存在,很多所谓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都是打着非营利性的旗号做营利性的业务,一是为了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二是要取得政府的税收优惠,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性医院的发展还很不规范。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对非营利性医院的准入把好关,防止一些社会资本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欺骗消费者,同时税务部门要严格加强对非营利性医院的财务审计和监督,防止非营利性医院的净收入被私人占有,另一方面也要支持和鼓励那些真正要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有足够能力办医的个人或团体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2、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并不是放任自由,想办就办,必须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服务的性质决定了一定人口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数量必须适度,太少了不能满足群众看病需求,太多了会导致恶性竞争、医疗资源浪费,过度竞争的后果是医疗走向高端化,医院在先进仪器设备上竞相攀比,导致检查费用不断上升,违背了医改“保基本”的原则,这也是医疗市场竞争失效的表现之一。如果让营利性医院自由进入,那么增加的只是一些高端的、利润率高的服务项目,因为可以赚钱,所以这些项目不可能是短缺的,而短缺的项目,营利性医院自然是不愿意进入的,因此营利性医院的增加对于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没有任何作用,不仅会增加医疗总费用,而且与提供适宜技术、加强预防保健的医学理念也是相违背的。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我国大中城市医疗资源已经相当充足,存在的只是结构性的问题,优质资源集中在三级医院,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依然较弱,很多基层的医疗资源被闲置,群众反映的“看病难”主要是去大医院找好的专家看病难,如果要说资源不足,是优质的医疗人才资源不足,而不是医院不足,因此解决“看病难”的关键在医疗人才培养,尤其是服务基层的全科医生培养,而不是盲目地增加医疗机构。
当然,我国医疗资源地区分布很不均衡,贫困地区由于财力弱,医疗资源和人才依然相当匮乏,光靠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在短时间内很难缩小地区差距,这也是社会资本能够发挥补充作用的地方,所以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对贫困地区的医疗事业进行捐赠,举办优质的非营利性医院。
3、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有损公立医院公益性
《规划》也提出了要让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目的是要增强公立医院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这个思路沿袭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认为政府只要放权,公立医院就会有活力,但是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国有企业是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经营目的,资本的多元化有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加企业效益,这是符合国有资产的经营目标的。而公立医院是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举办目的,新医改提出了要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公立医院是公益性的主体,是非营利性的,但是资本的目的是要获取利润,让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结果只能是改变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这是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完全违背的。文件中还提到了“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既然是合资,就一定持有股权,股权持有者一定要有分红的权利,可以分红那就不是非营利性医院了,所以文件中这个表述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要让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必须是通过捐赠的方式,而不是参股、注资,更不能私有化。
事实上,目前我们的公立医院的主要问题不是没有活力,而是太有活力了,每个医院每个科室甚至每个医生都有收入的指标,压力都很大,以至于几乎要丧失公益性了,更不用说非营利了。我们公立医院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要素价格扭曲的同时“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问题的根源是政府的投入严重不到位,所以公立医院改革的正途是加大政府对医院和医生的财政投入,并且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而不是“卖医院”,这是政府在推卸自己的办医责任。
第2篇: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理事
董瑞院长当选为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理事”
8月17日上午9时,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筹备组主办召开的“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在北京全国人大礼堂隆重召开。主席台就坐有张雁灵(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李月东(筹备组组长)、赵淳(副组长)、黄正东(副组长)、闫东方(副组长)、郝德明(秘书)等领导。大会由赵淳(副组长)主持。首先由李月东组长宣读国家民政部民函[2014]158号文件《关于成立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其二中国医师协会张雁灵会长致辞;其三郝德明秘书通报该协会筹备工作情况;其四黄卫东副组长宣读:理事会资格、理事会候选名单170名;其五工作人员宣读:协会章程(草案);其六闫东方副组长宣读;理事会交纳标准;其七工作人员宣读;第一届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其
1、主持人宣读:总监察人、监察人、计票人,并开始选举;其九主持人宣读: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李月东当选,副会长有赵淳、黄卫东、闫东方等,郝德明当选秘书长。协会圆满完成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等工作日程。
董瑞院长身为北京市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民盟中央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在创建医院经历了十三年一直坚持依法办
院、诚信办院的理念,使医院在全国树立了民营医院的先进典范,今天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一级学会即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董瑞院长当选为该协会理事会理事,这是对他创办民营医院业绩的充分肯定与认可。在今后要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3篇: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类型及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 分会”或“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分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拥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的机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并填报新设分支机构申请表、拟任负责人登记表、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本会会员组织部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行文批复筹备成立。
(三)新设分支机构获准筹备成立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设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设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开展建工作。
(四)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后,由本会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需经会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本会备案。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准予撤销的,由本会收缴该分支机构印章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应根据机构或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委员所在单位须为本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须为本会个人会员。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管理或专业水平,在同类医疗机构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会长或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经费、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50人(含50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会长或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对委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其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其中可设1名为常务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3~5人,由会长或主任委员聘任,报本会备案。第十九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制。会长或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协助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确需聘用的,由本会聘用,其工资及福利经费由分支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会员组织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委员候选人均应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省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
接任的会长或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长或主任委员证书。
第三十二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委员会可增补委员。但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或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委员增补每年可进行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应有利于我国非公立医疗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会长或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到经济往来的,须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同意外,还应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本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 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本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原则上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和分支机构秘书处共同组织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专属网站或网页,并与本会网站链接。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其他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
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会长或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本会会员,其缴纳的会费,50%作为本会会费收入,50%纳入分支机构账目作为活动经费。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会长或主任委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并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分担本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会长或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业务 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六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第六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六十六条 《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