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_浙江省总工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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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总工发〔2007〕10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 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省总工会制定的《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总工会第五十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浙江省总工会

2007年10月19日

主题词:印发 审计督查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总工会经审会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工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随着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审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为督促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效能,促进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促进经济活动规范运作,促进工会系统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前,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必须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是指工会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落实审计结果而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任务的经审会,具体工作由该经审会派出的督查组执行。督查组由经审委员以及组织、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经审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对象,是通过审计回访后,认定为存在问题较多、不重视审计结果整改的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内容

(一)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意见未整改的原因;

(三)下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整改督查在审计意见整改反馈的时限后实施。第七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程序:

(一)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确定督查对 象;

(二)确定督查时间、内容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督查通知书;

(三)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务人员和经审人员座谈,听取主管财务的领导对督查内容的汇报;

(四)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对未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

(五)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八条 督查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出评议,对已经整改的事项给予肯定;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对限期整改不力,又不接受督查组的建设性意见,工会经审会应向同级工会(党组或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对拒不整改,造成工会资产缺损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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