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

2023-09-03 06:12:52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篇一

在实施前与物业服务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确认,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相应改造图纸审核。

二、在改造过程中如对前期线路、管线有损坏的由本人自行承担后果与物业服务中心无关,并自行处理损坏部分,费用自行承担。

三、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任何与图纸要求不符或其他不良影响,本人愿承担所有责任,并按物业服务中心要求进行整改。

四、因改造导致本户后期水路系统、电路系统、供暖系统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及其他间接责任,并按照要求整改。

本人承诺愿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要求对可能造成的隐患部位的成品装修自行破拆,查找原因,如确认为本户原因及责任本人愿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如非本户原因及责任本人愿与物业方坦诚友好协商处理所破拆部分。

承诺人:

****年**月**日

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篇二

最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供水行业发生了一系列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加强供水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单位在近日召开了一场供水职工安全会议,旨在向职工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引导供水职工始终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二、会议主题及内容

供水职工安全会议的主题是“为生命保驾护航,努力构筑安全屏障”,内部分三个环节: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以及安全交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供水行业安全法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讲解,引导供水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应急演练环节通过模拟实际事故场景,检验供水职工在紧急状态下处理事故的反应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安全交流则是向职工提供一个交流和分享经验的平台,借助故事和案例,让员工互相学习和警醒。

三、会议收获

参加这次供水职工安全会议,对于我们每一位参会人员来说,都是一次宝贵的学习与提升的机会。通过会议的安排和组织,我们在安全知识培训环节了解了一系列供水行业的安全政策和操作规程,使我们更加明白在工作中有一种不可动摇、绝不妥协的安全理念的重要性。同时,在应急演练环节,我们在紧急情况下展示了我们的应对能力,在场景中快速审判、果断决策、协同合作,有效的解决了模拟的危机状态。通过这次实践,我们更加明白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我们个人和公司都带来了多大的影响。

四、会议反思

在这次供水职工安全会议中,我们不仅学习了很多宝贵的安全知识,也深深意识到自身安全意识的薄弱之处。比如,在模拟的紧急情况中,我们有的同事在应对解决问题时出现了慌乱,有的同事在应对突发状况时存在动作不麻利、思维不敏捷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快速应变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时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五、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次供水职工安全会议,我们不仅收获了宝贵的学习经验,也找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认识到了在今后的工作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该将这次会议的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严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同时,我们也期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机会,以更好地适应供水行业的发展和安全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这个大前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每一位供水职工的安全,为广大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务。

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篇三

各位代表:

受厂长委托,我向大会报告2017年全厂

安全

生产工作,请审议。

一、2017年全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制定下发了供水厂安全生产1#文件和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细则及安全生产活动月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

学习

贯彻集团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1#文件活动,落实了集团公司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全厂进行了全面检查,处理了一批缺陷隐患。加强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厂部组织专项检查7次,其中夜间检查两次,并对个别要害管理制度执行不好的班组进行了处罚。

2、全面加强了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今年集团公司开展的几次联合检修,时间要求紧、作业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很多。为此每次检修前,主管科室都召开准备会议,向业主车间、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要求、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和质量标准,对存在的危险源和

其他

不安全因素,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在施工中,业主车间及班组都落实了现场安全责任人,各项安全措施基本得到执行,使几次联检活动我厂均安全、顺利完成。同时我厂积极利用联检有利时机,查出治理较大安全隐患16项。

3、加强技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各工程施工建设阶段,重点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安全行为检查。从9月开始,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等工程陆续试生产,水处理泵站人员开始集结,从安全管理要求,对新到岗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辨识落实防控措施,编制下发了安全技术规程。在工程投产前,重点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职工安全规程的学习执行情况,共计检查出安全隐患22类问题,定期在现场会上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使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水处理工程达到本质化安全要求。

4、做好高温汛期、冬季等特殊季节安全防护工作,在夏季高温到来之前,我厂与集团公司安全处协调争取到了100箱盐汽水、80箱冰棍等清凉饮料,及时发放到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施工现场及联检作业现常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对四个沿河水源地进行指导性检查5次,重点是安全取水预案演练和防汛物资的发放、使用和存放情况。在冬季到来之前,主管部门克服了物流中心配送不及时的困难,主动到被服厂领取发放了全厂的冬季所需劳动保护物资,其中棉门帘1525平方米、职工棉袄、棉裤410件,棉手套500余副,为我厂冬季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全力推进各泵站电缆孔洞消防隐患治理工作。今年我厂从集团公司争取到了安措项目资金95万元,为用好这笔费用,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在该项目实施前,安全管理部门同中标厂家

专业

人员到各泵站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封堵方案。实施过程中,安全部门和机动科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保证了施工过程人员安全和对生产运行的零影响。此项工程由集团公司消防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了验收。

7、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运行,结合集团公司体系内审,对存在的'34项问题落实到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危险源动态管理,重点在新系统进行新增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防控措施建立等工作。完成了我厂水泵运行兼变电运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全厂共计600人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合我厂职业病危害是噪声的实际情况,安全部门领取防噪声耳塞300余副发到现场岗位人员。

8、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全年共计进行安全检查90余次,考核处罚19次,直接罚扣款5460元。在安全消防检查考核中,施工单位和业主车间一并纳入考核,提高了全厂安全生产活动绩效,增强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反思,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尽管通过了集团公司的内审,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基础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滑坡,习惯性违章作业尚未杜绝,新1#高炉和六环泵站动火作业无票动火,四水管桥重大安全隐患还未根除,技改工程施工中发生天车倒塌险肇事故等诸多问题。

《水厂安全供水

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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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篇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供水安全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无论是居民小区、商业建筑还是工业企业,都需要安全可靠的供水系统。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水源受到污染或供水管道损坏等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就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来保障供水安全。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显得至关重要。

一个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复杂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及实施流程。预案必须要经过充分地讨论和演练,以确保在实际应急情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

第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预案的执行者,其素质和实力直接关系到应急行动的成败。因此,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对队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演练,以提高队员们的实战能力。

第三,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和更新。应急设备和物资是应急行动中的重要保障。在应急预案中,应当对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进行明确的列出,并要制定合理的储备计划和更新计划,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及时供给。

第四,应急演练的开展。应急预案的实际应用需要经过实战演练。通过定期的应急演练,可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性,纠正漏洞和不足,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在应急行动中,需要实现快速响应和精准决策。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实时监测和分析水质。因此,应急预案还需要考虑水质监测分析系统的建设。这个系统需要能够快速地检测到水源的污染物,并且能够对污染物进行分析,提供精准可靠的信息,以便及时地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

总之,制定应急预案是保障供水安全的一个重要步骤。一个完善的应急预案应该包括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和更新、应急演练的开展以及水质监测分析系统的建设等方面。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演练,才能够实现在应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和精准决策,确保供水安全。

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篇五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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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总结篇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水资源的供给和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地震、洪水、水质污染等,水的供应问题往往是应急响应工作中的重要难点。因此,建立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由于水资源的无限承载能力和稳态运行的适应性,在人类的历史上被视为近乎神圣的自然资源,但在今天的环境中,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地表水面积的缩小、水质的污染、水资源的流失和储存等,这些问题为供水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此,市政府和水利局应该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更好的保障公众的安全与生命权。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实施

1.人力物力储备:人力物力储备是应急预案中关键的一环,包括饮用水源的资源储备、储备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等。

2.应急响应中心的设立:为了更好的担当应急响应的职能,应急响应中心应该设立,并且具备协调、指挥救援队伍的能力。

3.管网、水库和水厂的安全保障:应该将各类设备进行细节检查,如水泵、水管、水压、水泄漏等都要考虑到在应急情况下保障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

4.应急响应流程及标准研究: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急响应流程是关键的一环。合适的流程和标准将能有效减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在预案中应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相关标准。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完善

应急预案应时常进行更新和评估,以确保预案在实践中的可行性。首先,可以定期的演练检验预案的完善度和实效性;其次,可以通过问题反馈的形式将发现的问题沉淀为改进准则;最后,应该将发布的标准及时加以更新,并加强对应急响应能力的提升和人员培训。

总之,建立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助于规避突发事件发生,减少物质财产损失与人员伤害,并且在应急情况下更有效地恢复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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