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_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2020-02-27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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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调研的报告

一、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主要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了十六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一)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八项。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三)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有两项。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四)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三项。

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主要情形?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违反公务员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处分的前提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处分有六个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三)处分的原则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处分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五)公务员受到处分的法律后果

1、考核。根据《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2、待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其他。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如何建立起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务的日益公开化,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提法不断见诸报端,把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的履行职责,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势必有助于培育领导干部良好的从政道德,对于防止公务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前期预防机制。我们认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应将工作重心前移,采取有效机制,“防患于未然”,尽最大限度避免公务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加强对公务员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二是建立分工负责机制。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执行工作由各级党政组织负责,实行公务员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抓好监督落实,组织部门把好受处分干部的任免关,人社部门把好受处分干部的工资关,组织人社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把好年度考核关,受处分干部所在单位要抓好处分执行的各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及所在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及时沟通,防止出现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或程序脱节的现象。

三是完善责任追究流程。对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办理外,在作出处分决定后,还应该注意后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应按照处分—执行—反馈的程序办理,即处分机关向受处分对象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后,应跟踪监督所在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所在单位办结完毕后,应将执行结果及时报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如何界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还需要哪些部门参与?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均应发挥相应的职能职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决定;对情节较轻,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及时沟通,防止出现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或程序脱节的现象。

对于触犯国家刑法、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司法机关在将司法文书送达受处罚人所在单位的同时,还应将司法文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否则,如果所在单位拖着不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不掌握情况,就无法及时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特别是对于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应予开除公职,但如果接不到司法文书,就不能及时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将给下步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六、对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及上级制定有关法规有何意见和建议?

(一)搞好政策衔接。制定《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应结合《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已经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政策冲突或矛盾。

(二)明确处分主体。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责任追究,尤其是由哪个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应有明确规定;同时还应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限。

(三)规范操作程序。应体现出责任追究的整个流程,便于操作。在整个责任追究过程中,哪个环节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应规定明确。

(四)体现刚性政策。《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政策性强,比较敏感,因此应该以刚性政策做支撑,否则操作起来难以把握实施。7 比如,对不按《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的应该给予相应处分,该处分应该是具体、明确并且能够实用的,而不是“含糊其辞”。

(五)责任追究的操作建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处分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复纪检监察机关的;未将处分决定、职务任免、职务、级别工资调整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组织人事档案的;

未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核减手续的;

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和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恢复受处分人员的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手续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视情况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处分决定未按规定送达和宣布的;

为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晋升职务、级别,为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的;

将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的受处分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评为优秀等次的,将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人员在其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对开除公职的受处分人员,其所在单位未及时办理减编减资手续仍旧发放工资的;

其他违反处分决定执行的行为。

3、故意拖延、妨碍、阻挠、拒绝执行处分决定的,视情形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

4、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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