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_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2020-02-27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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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各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分别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每年12月下旬将本单位一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总结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法制机构起草,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各单位也可以在年中以工作动态或信息简报形式随时报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各单位上报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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