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_全委会工作报告免费

2020-02-28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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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区委全委会对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常委会的科学决策水平,积极探索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委全委会是全区党的领导机关。区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区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委员实行全面监督。第三条区委常委会一般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报告。区委常委会成员每年要向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第四条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实施同级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决议情况。

(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对外开放方面的重大问题,城镇总体规划及行政区域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党的建设的重要情况,包括干部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宣传思想、统一战线、政法、群团等其他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协调区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其他应向全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常委会接受全委会监督的内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履行管党职责、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其他应该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常委会全面工作情况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其中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要专题报告。第七条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的形式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分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和情况报告。其中综合报告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报告和情况报告视情况而定。综合报告主要报告常委会工作的总体情况,报告文字稿提前印发每位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全委会委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专题报告主要报告常委会执行全委会某项重大决策决议的完成情况,可临时召集全委会委员听取报告,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常委会会议纪要》和工作情况向委员书面通报。情况报告主要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问题的决策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情况确实紧急、不能立即召集全委会的,可由常委会先行决策,事后要及时向全委会报告。除召开会议报告工作外,还可以采取编发情况通报、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形式报告。全委会委员有权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常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提交的工作报告可以提出询问或质询。第八条会议由常委会召集,一般由书记主持并代表常委会报告工作,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并报告

工作。第九条常委会向全委会所作工作报告书面材料一般应于全委会召开前5天送达全委会委员,并附相关情况及说明。需由全委会作出决策的事项,按党内议事和决策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全委会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第十一条全委会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应安排专门时间进行审议,发表意见时,按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顺序进行。第十二条全委会委员可以对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常委述职述廉报告提出询问或质询,常委会及其成员要作出说明和解释。第十三条全委会在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常委会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后,应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全委会评议结果应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向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常委会及其成员应根据评议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第十四条常委会应采取编发情况通报、会议纪要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委会成员通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以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进展情况,便于全委会委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第十五条常委会成员应加强与全委会委员的联系,经常沟通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第十六条全委会应注意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区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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